合同编号:****
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县2022年(第一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委托人: ****
监理人: ****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一、委托人**** 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二、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县2020年(第一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县境内项目区。
工程规模: 工程覆盖面积5.5万亩。
合同总价: 捌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835600.00元)。
二、监理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工程监理价款为固定费率合同,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监理费率均不予调整。
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赋予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附加条件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服务至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
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第一责任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22 年 07 月 14 日
第二部分 标 准 条 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各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办事机构。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单位”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1)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
(3)监理机构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旬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4)监理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负责到底。
第四条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关系,支付监理酬金。
(2)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及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
(3)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
(4)在有条件的县,委托人应尽可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及使用农村信息网。
第五条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 协助委托****施工队伍,并具有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2)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对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
(3)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有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
(1) 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
第七条 监理报酬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八条 其它
(1) 由于工程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出差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 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机关仲裁。
(4) 监理单位应与各县(区)商谈具体事宜,签订监理合同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查。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2)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国家先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
(4)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县2022年(第一批)5.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 。
(2) 监理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 审核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4)审查和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5)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6)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7)定期向监理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9)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钟国瑞 。
第四条 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赵秋美。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工程监理费为 捌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835600.00元)。
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式:监理费随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竣工、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至监理费的97%,余3%为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建设工程保修期满(一年),经复验合格后一次付清。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
第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附加条件
第一条 监****纪委监委规定,派驻1位总监理工程师及配备6位监理人员,保证项目工程监理全覆盖。委托人每天对现场监理进行考勤,缺勤者监理每人次罚款500元,总监每人次罚款1000元;委托****促进会,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的,每缺席一次罚款1000元。每月底由总监结账,罚款缴县财政。
第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期间所发生的吃、住、行等一切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所在乡镇负责帮助联系、协调。
第三条 监理单位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监理月报;在施工高潮期间,需要每旬报送一次监理报告。每缺报一****公司1000元。监理报告可以通过纸质报送或发送电子邮件。
第四条 监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处理或隐瞒不报或缺报、漏报,每发现一次,****公司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