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的贵****公司、**洪棣****公司、******公司三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贵****公司、**洪棣****公司、******公司
所在地:**省**市、**省**市、**省**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18,132,558.92 元
一、债权基本情况
(一)债权金额
1. 贵****公司债权资产系2017 年 6 ****分行公开转让我司,截止到 2022 年 7 月 21 日,债权总额为 3,693,113.49 元, 其中,本金 1,495,576.02 元,利息 1,486,279.09 元,其他债权 79,300.00 元,迟延履行金 631,958.38 元。担保方式为保证,详见下表。
2. **洪棣****公司债权资产系2017 年 6 ****分行公开转让我司,截止到 2022 年 7 月 21 日,债权总额为 2,733,078.34 元,其中本金 717,416.50 元,利息 1,662,443.13 元,其他债权 18,660.00 元,迟延履行金 332,558.71 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详见下表。
3. ******公司债权资产系 2017 年 6 ****分行公开转让我司,截止到 2022 年 7 月 21 日,债权总额为 10,925,587.07 元,其中本金 50,000,000.00 元,利息 5,876,503.07 元,其他债权 49,84.00 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详见下表。
(币种:人民币,金额单位:元)
序 号 | 债务人名称 | 截至处置基准日尚 欠本金 | 截至处置基准日尚 欠利息 | 其他费用 | 迟延履行金 | 企业性质 | 所在地区 | 担保情况 | 其他情况 | 所属行业 |
1 | 万福凯 | 1,495,576.02 | 1,486,279.09 | 79,300.00 | 631,958.38 | 民营 | **市 | 保证 | 无 | 批发业 |
2 | 洪棣机械 | 717,416.50 | 1,662,443.13 | 18,660.00 | 332,558.71 | 民营 | **市 | 保证+抵押 | 无 | 通用设备制 造业 |
3 | **茗露 | 5,000,000.00 | 5,876,503.07 | 49,084.00 | - | 民营 | **市 | 保证+抵押 | 无 | 酒、饮料和精 制茶制造业 |
(二)债务人情况
1. 贵****公司位于**省**市**区**路 110-134 ****广场 15 层 8 号[**社区],法定代表人:徐念东,注册资本:800 万元人民币,已实缴。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钢材、建材、有色金属、电线电缆、矿产品(除专项)、装饰装潢材料、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二三类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矿山冶金设备、焦炭、水泥、磨料(除专项);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持行政许可证经营)。企业处于存续状态。
2. **洪棣****公司位于**省**市**区 210 国道十字铺组 1 楼,法定代表人:李炳亮,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已实缴。公司经营范围:普通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机械产品、钢材、钢丝绳、矿山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企业处于存续状态。
3. ******公司位于**省**市**县陡箐乡茨冲村, 法定代表人:李润春,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已实缴。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应当许可(审批)的,****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生 产及销售:矿泉水、纯净水、山泉水;饮水机、金属制品、矿产品、纸制品、 家用电器的经销;矿泉水出口业务。)企业处于存续状态。
(三)担保情况
1. 贵****公司债权由******公司、**省**市卫城****公司、韦红、邓敏、吴旭东、袁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洪棣****公司债权
(1) 由杨梅、李炳福、李炳亮、陈启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由陈明志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区**路恒兴香樟印象14 栋2-2-20
(2)1 号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3) 由陈小娟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市**区**二路 1 栋 2 单元 3 层2 号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3. ******公司债权
(1) 由梁春霞、舒丽、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由******公司提供其名下生产设备(灌装机、水 处理设备、5 加仑灌装机、小瓶灌装机、吹瓶机、打包机、套装机各一台)进行抵押担保;
(3) 由付启远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县双水新区山田路2 层 201 号、202 号的房屋和坐落于****县双水新区山田路 1 层 101 号、1 层 102 号、1 层 103 号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4) 由吕明芬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县双水新区**东路 1 单元 1层 101 号、1 单元 2-6 层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四)诉讼情况
1. 贵****公司债权
贵****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 3433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原文如下“一、被告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银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576.47 元及截止至 2015 年 6 月 7 日利、罚息 149234.13 元(剩余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随本清)。二、被告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银行****分行律师费 52869 元。三、被告******公司、**省**市卫城****公司、韦红、邓敏、吴旭东、袁锋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银行****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40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贵****公司、******公司、**省**市卫城****公司、韦红、邓敏、吴旭东、袁锋负担。”
2. **洪棣****公司债权
贵****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9 日作出(2016)黔 0303民初 1926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原文如下:“一、被告**洪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950,000.00 元及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35,733.41 元。二、被告**洪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银行****公司**支行从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以982,471.16 元为基数,按照原告与被告**洪棣****公司于2015 年 3 月 16 日签订的《****公司(最高额)授信业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10.7%上浮 50%计算]。三、被告杨梅、李炳福、李炳亮、陈启豪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棣****公司进行追偿。四、如被告**洪棣****公司未清偿上述债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支行可就登记在被告陈明志名下的位于**区**路恒兴香樟 印象 14 栋 2-2-201 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 ****03544 号)、
被告陈小娟名下的位于**市**区**二路 1 栋 2 单元 3 层 2 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 ****19585 号)协议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陈明志、江朝芬、陈小娟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棣****公司进行追偿。五、****银行****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660.00 元,保全 5,000.00 元,由被被告**洪棣****公司、陈明志、江朝芬、陈小娟、杨梅、李炳福、李炳亮、陈启豪共同承担。”
3. ******公司债权
******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作出(2015)黔钟民初字第 1589 号,该判决书原文如下:“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中路 支行借款本金 500 万元、利息 24.052303 万元(利息算至 2015 年 3 月 13日,2015 年 3 月 13 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本息合计524.052303 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梁春霞、舒雨、王**对上述教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公司不按上列****银行****公司****中路支行可先就告******公司生产设备(包括灌装机、水理设备、5 加仑灌装机、小瓶灌装机、吹瓶机、打包机、标机各一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银行****公司****中路支行就上述第三项的生产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足支付被告******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公司****中路支行可就被告付启远名下的坐落于****县双水新区山田路 2 层 201 号,2 层 202 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水房权证双水新区字第****009639 号)和坐落于****县双水新区山田路 1 层 101 号,1 层 102 号,1 层 103 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水房权证双水新区字第 200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就被告吕明芬坐落于****县双水新区**东路 1 单元 1 层 101 号,1 单元 2-6 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水房权证**字第 200819 号)新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48484 元、公告费 600 元,共计 49084 元田被告******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被告梁春霞、舒丽、王**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付启远、吕明芬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贵****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作出(2016)黔 02民终 880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保全情况
1. 贵****公司债权:执行期间,已查封**省**市卫城****公司名下位于**的铝土矿,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
2. **洪棣****公司债权:执行期间,已查封陈明志、江朝芬名下房产,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
3. ******公司债权:执行期间,已查封******公司、付启远、吕明芬名下房产,目前付启远、吕明芬名下房产仍处于查封状态。
(六)执行情况
1. 贵****公司债权:案件已经执行终本;
2. **洪棣****公司债权:案件已经执行终本;
3. ******公司债权:******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二、瑕疵披露
(一)贵****公司债权:该债权资产担保情况为保证,没有抵押物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省**市卫城****公司名下采矿权难以执行,2019 年 12 月 11 日,贵****人民法院作出了
终本裁定,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 3433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洪棣****公司债权:贵****人民法院作出了终本裁定,终结了(2016)黔 02 民终 880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公司债权:******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三、交易对象及条件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公告发布日期:2022 年 8 月 22 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有效。
五、处置方式:公开转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联 系 人 : 杨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851-****5996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 11 号港天大厦 1 幢 1 单元 4 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51-****5427
****监管局电话:0851-****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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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