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
地址:****园区星华小区B1栋4楼12室
邮编:543000
联系人:徐杜洁 联系电话:182****896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及答复:
你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送达的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质疑答复函”的质疑函,****小组评定后,****公司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质疑人陈述的事实、依据及答复:
质疑事项1:********中心)根****管理局《****管理局关于****的 的回复》(见附件一),据此认定****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磋商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我公司质疑********公司不具备磋商服务商资格是不合理的。
中小企业的认定,只能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管理局并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能单凭其****公司为非中小企业的证据。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关于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我公****信息化局现场咨询,其口头回复其部门管理的行业为工业、信息化企业,服务业****商务局界定。我公司****商务局认定为中型企业。****商务局为我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应由其出具的认定证明为准。我公司已于2022年8月3日以书面形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公司为中型企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二)。****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为准绳。
关于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统计,****统计局现场咨询,关于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统计口径,该局口头答复:从业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统计)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查****统计局印制《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与此口头答复说法一致。****公司企业年报报送的1453人(包括派出劳务派遣人员793人),1453****公司参保人数,****公司非全日制、退休返聘人员272人,剔除派出劳务派遣人员793人后,实际从业人员932人。我公司符合中型企业标准。
然而,********中心)忽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另外违反规定提****管理局《****管理局关于****的 的回复》****公司不属于中型企业作****公司磋商服务商资格,属不合理行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质疑答复1:
根据2022年8月10****公司的材料进行评定,磋商****公司中小企业的身份,****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与实际提供的数据不符,****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材料。
2022年8月24****公司提供材料重新进行审查,根据2022年8月3日、8月16日贵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质疑函资料”中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21年12月财务状况”的营业收入均标注为:70640千元,期末用工人数均标注为:798人,与2022年7月25日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不一致。贵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公司自行提供的数据不符,****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材料。该质疑没有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
本项目属于电子开标,开标显示有四家供应商参与磋商并均有效,**军****公司同样对第一名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要求扣除第一名供应商的分数,我公司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如第一名质疑成功且被扣除分数后,****公司顺延中标结果,****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质疑答复函》,**军****公司明确的提成质疑请求“2、****在物业管理行业中,不属于中型企业范围,不符合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其在本项目中的评审结果应予作废。更不能作为推荐的轮候中标人。”(见附件三),为何**军****公司能精准****公司是轮候中标人。我公司质疑********中心)评标分数泄露竞争对手的竞标情况,改变中标结果。
质疑答复2:该质疑没有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
****中心只是代理机构,当**军****公司提出质疑后,理应由**军****公司自行举证。****中心违反《关于印****政府采购 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桂财采〔2007〕65号)》(见附件四)有关规定,超越本职权范围为质疑供应商发函****管理局调查取证。
质疑答复3:
质疑人所述的“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规则之一,说的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人民法院必须保持其中立的地位,因此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政府采购质疑的采购人或者其****政府采购中不是中立方,而是政府采购的直接当事人之一,就是被质疑人。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当中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例一样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必须依法主动积极地就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和咨询。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的确没有行政强制调查权,但并非说不能进行核实求证。调查了解情况是每个组织都有的普遍权利,在涉及与质疑有关的证明材料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权向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了解情况,请求协助提供真实数据或材料。或者在遇到需要了解的专业问题时,向有关专业机构提出咨询请求,要求出具书面咨询说明。这些调查了解情况和咨询不是强制调查,与行政部门法定调查权无关。该质疑没有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
我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接到来电,****公司被**军****公司质疑,********中心****公司对质疑情况只就人数作出解释,并未对营业收入进行询问,我公司已于2022年8月3日作出书面回复,然而********中心****公司的情况说明回复有任何进一步沟通,于2022年8月12日直接将质疑回复在各大网站公示出来,“认定****在“****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磋商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即认定其不具备磋商服务商资格(详见成交结果更改通知)。”此****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澄清关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问题。在我公司未说明营业收入的情况下,********中心)超越职权片面查证,不经查实得出其设计的结论,将不实结果公之于众,所有人可查看到该质疑回复,此****公司的信誉,对我公司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我公司磋商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表述的2021年营业收入4363.37****公司的应税收入,财务核算不包含劳务派遣项目(代发工资与社保)的收入。********中心)在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的2021年企业年报相关信息营业收入7863万元包含劳务派遣项目、包含代发工资与社保的收入,此为按照工商年报要求填报的数据。****统计局制定,****统计局印制的《规模以上服务统计报表制度》中小企业指标解释,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见附件五)。以劳务派遣业务为例:**市****公司2021年12月开票总金额 ****991.14元,不含税金额为****179.09元,差额征税(劳务派遣薪酬支出)为****938.18元(这部分是代发工资金额,非本公司收入,但含在开票金额里),我公司所得收入应税金额为76240.91元,纳税金额为:3812.05元,上述业务中差额76240.91****公司的劳务派遣收入(见附件六)。**市****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 》,其中该合同第三条 服务费****公司的劳务派遣服务费收入(见附件七)。****税务局利益流入及纳税依据,****公司业务收入应为物业收入加上劳务派遣的管理费收入(剔除代发工资及社保部分),则按此要求重新审计得出的收入为4363.37万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我公司从业人数低于1000人,或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已符合中型企业标准。质****公司营业收入前后不一致问题,****公司营业收入核算的特殊性。这种情****公司为中型企业的实质性结果。****中心****公司不符合磋商资格是不合理的。
质疑答复4: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告知与质疑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有关质疑情况,听取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的意见,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让供应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了解质疑情况,获取有关证****小组公平、公正答复处理质疑事项。我中心已在质疑处理中进行告知义务,并将质疑的****小组进行答复。质疑答复时也在规定媒体进行公告。对于“********中心****公司的情况说明回复有任何进一步沟通,于2022年8月12日直接将质疑回复在各大网站公示”的情况,只有在质疑答复公告后的规定期限内,贵公司才能对质疑答复提出质疑,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中心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我中心在处理“**军****公司”****公司的自证材料作为印证****小组进行判定。****公司****中心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又不断强****小组****公司的解释说明,贵公司的行为前后矛盾。该质疑没有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要求
我公司符合中小企业认定规定,有资格参与投标,请********中心)在各大网站上删除质疑答复函,在网上澄清事实,****公司的名誉及合法磋商服务商资格,并且依照招投标法规定,****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质疑综合答复:
质疑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中心)
地址:**市三龙大道红岭大厦10楼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