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政府****办事处(**街道行政日常运行经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蓝精灵****公司
地 址:**市**区和睦路521 号二楼
被投诉人:****政府****办事处,****
地 址:**市钱塘区梅林大道与观十五线交叉口东侧,**市**区鹿山街道江连街27 号B 座区****办公室4 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市**区文三西路658 号西溪别墅会馆102 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蓝精灵****公司****人民政府****办事处(**街道行政日常运行经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7月20****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20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蓝精灵****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政府**办事处(**街道行政日常运行经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司质疑的回复实质性缺失,过于敷衍。事实依据:(1)****在本项目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从 业 人 员255 人,营 业 收 入为16891.674641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按社保缴纳人数推算,人均年营收达66 万元以上,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即便是与开发商关联交易的物业服务商,其营收/年也未超过10 万元。(2)我司经天眼查等途径查询****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数已达1600人以上,****集团有限公司从 业 人 员只填写参与部分缴纳社保的人数;该公司采取“劳务外包”或“假外包、真派遣”、“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公司分散社保人员”等方式骗取中小企业资格而损害真正的中小微企业的国家扶持政策。(3)据****官网(http://www.****.com/col.jsp?id=101)介绍现有员工近2000人,其中高级职称28 人,中级职称80 人,管理层大专以上学历占80%。(官网截图见附图一)****不属于中小企业,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公司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从业人数虚报、瞒报而骗取投标资格的恶意竞争行为已经扰乱中小企业发展市场秩序,而采购方及采购代理机构视若无睹,未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敷衍了事,答非所问!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 业 人 员。(2)国务院客户端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cn/)明确表示:从 业 人 员数为上年末从 业 人 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 业 人 员。(测评结果详见附图二)(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从 业 人 员1000 人以下或营 业 收 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反之从 业 人 员1000 人以上或营 业 收 入5000 万元以上为大型企业。(4)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第五款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维护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环境,响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故我公司****人民政府**办事处(**街道行政日常运行经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财政局提出投诉,****财政局介入调查,对****中小企业资格重新进行审查,查证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 业 人 员数据的真实性。
被投诉人1****政府****办事处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 第94号)《****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蓝精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经审查后在当日正式受理了该质疑,在质疑处理期间与质疑人及各相关当事人积极沟通,并于法定时间内发出《质疑答复书》,质疑处理过程遵循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2、在本次公开招标活动中,我街道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其资格有效。据此,认为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被投诉人2****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 第94号)《****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等有关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蓝精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经审查后在当日正式受理了该质疑,在质疑处理期间与质疑人及各相关当事人积极沟通,并于法定时间内发出《质疑答复书》,质疑处理过程遵循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2、在本次公开招标活动中,采购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其资格有效。据此,本中心认为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1、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对于物业管理行业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 业 人 员1000人以下或营 业 收 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入员300人及以上,且营 业 收 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我司理解为中型企业就是满足从 业 人 员数在300-1000人,且营 业 收 入在1000万元以上,二者条件同时满足即为中型企业。故我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填写的从 业 人 员数255人,营 业 收 入16891.674641万元,资 产 总 额4699.477925万元,三项数据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公司社保人数为即时最新人员信息,且满足中小型企业的标准,应当认定为中小型企业。对于投诉方提出的从 业 人 员数非社保缴纳人数,这一观点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上并未体现,我司认为社保数纳人数就能代表我司的从 业 人 员数。2、****集团****公司,下设****公司。****公司平时对外宣****集团****公司的全部人数,同时还有部分为劳务外包人员。集团公司符合规****公司****公司承接。****公司对外宣传时公开的企业人数包含劳务****公司的员工,但其劳务及劳动****公司****公司,不应算作****从 业 人 员。另作为企业宣传的手段,企业人数的虚高是大多数企业的惯用手段,且很多企业的官网更新均存在滞后现象,****集团公司的实际人数。故对于投诉企业提出的我单位官网或者其他渠道公开显示的人员数高于我司参保人数这一现象,以偏概全,且于法无据,不能仅凭宣传信息直接认定为****只提供缴纳社保人员而隐瞒了其他未缴纳的从 业 人 员。****公司****公司有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及对外建立劳务及劳动关系的资格,****公司的****集团公司,不能作为****的从 业 人 员数认定。3、****2021年度财务营收1.6亿以上,****公司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公司人数、及员工工资均无直接关系。4、我司于近期在小微企业名库查询中查询到企业入库的截图。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项目编号:****,2022年5月27日发布采购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9:30,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6月17日开标,6月21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共1家,为****,目前已签订采购合同,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合同公告,合同编号:11N697********227005 。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结果和采购过程提出质疑(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1基本一致。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落款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具体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在本次公开招标活动中,采购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复査,并根据****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其资格有效。据此,本中心认为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五、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1)采购标的:****政府****办事处(**街道行政日常运行经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2)所属行业:物业管理
四、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
名称(即采购需求清单中的名称)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
(企业名称) 从 业 人 员(人) 营 业 收 入(万元) 资 产 总 额(万元)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政府****办事处(**街道行政日常运行经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物业管理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填写,不得缺漏;②从 业 人 员、营 业 收 入、资 产 总 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投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政府****管理部门处理,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载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物业管理;承接企业:****;从 业 人 员:255人;营 业 收 入:16891.674641万元;资 产 总 额:4699.477925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六、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向**市******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市******信息化局于2022年8月1日书面《复函》,内容为:......经查,****为物业管理服务业企业(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附件2),2021年企业营 业 收 入为16891.67万元......2021年12月社保缴纳人数为255人,从 业 人 员数大于100人且小于1000人,符合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二、通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http//: xwqy.****.cn/)显示该企业在小微企业名 录 库中(附件6)。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总局****税务局“社保费”缴纳情况的查询记录,该记录显示“暂无数据”。
八、《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物业管理:从 业 人 员1000人以下或营 业 收 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 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 业 收 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 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 业 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 人 员100人以下或营 业 收 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投诉调查阶段,经本机关询问,被投****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虽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款项。
十、本项目有1位中标候选人,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在 ****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在 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信息化局认定“2021年12月社保缴纳人数为255人,从 业 人 员数大于100人且小于1000人,符合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数为255人、营 业 收 入为16891.674641万元,但其声明属于物业管理行业的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从 业 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 业 收 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不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填写。故,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对投诉人主张“其公司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予以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蓝精灵****公司****人民政府****办事处(**街道行政日常运行经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8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任益平
3、联系电话:0571-****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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