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塔吊招标公告
1建设单位:****
2.工程名称:****水厂****水厂部分)一标段
3.工程所在地:G1京哈高速北侧,**酒业西侧
招标内容:QTZ63型塔吊一台(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本身租金、装车、卸车、码放以及运输、日常24小时看护)
结算及支付
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设备检测合格后,甲方应当在2日内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1日内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设备启用通知单,乙方按照书面的设备启用通知单开始计算设备服务费。设备检测合格后,如甲方在2日内未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的,自第3日起开始计算设备服务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检测产生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自甲方出具书面设备报停、停用通知单确定的停用时间次日起,乙方停止计算和收取租金。
甲乙双方按月进行预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结算流程为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和乙方负责人核实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并报项目部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并经甲方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批签字确认为准。
租赁设备退场后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单必须经甲方项目部材料主管、安全主管、检测主管、商务经理、项目总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发票提供及涉税约定
1甲方每次付款前3个工作日内,乙方都应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含质保金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为13%的合规增值税发票 ,****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甲乙双方的名称、住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明细以及货物金额和税额等信息应与本合同的约定及实际交易一致。
2如乙方开具汇总专用发票,则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乙方不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合法有效、记载信息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止,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提供发票的同时,****税务局网站查询真伪截图,对于****商贸公司供应商,同时必须提供销货方近期购买发票记录及近3个月完税凭证。
5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须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6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发票不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税金损失(税金损失含进项税对附加税费损失,附加税费计算以甲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
7因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适用税率发票,造成甲方进项税少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税金损失(税金损失含进项税对应附加税费损失,附加税费计算以甲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另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足额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绝付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导致适用增值税税率下降,乙方应进行价格折让,并确保甲方综合采购成本不增加。
10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1乙方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甲方支付的货款,并向甲方提交合法、合规、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领取货款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员身份证明。
租赁物交付、报停、退场、返还
1交付
交付时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规定时间予以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交货地点:G1京哈高速北侧,**酒业西侧。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卸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2报停: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租赁物因此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向乙方发出报停通知单,报停租赁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及停用期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报停期间乙方不计取报停租赁物的租赁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甲方照付租赁费,或配合乙方拆回塔吊终止合同。
3退场:租赁物需要退场时,甲方向乙方发出“退场通知单”(明确应退场租赁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退场通知单”发出的次日起,乙方停止向甲方计取应退场租赁物的租费。乙方在接到停租通知后7日内负责拆除租赁物,并进行包装,将租赁物运出甲方场地。
质量标准及验收
1进场的租赁物有国家标准的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和专业检测单位对合格品的要求。
应遵循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如下:
2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租赁物的交付、报停、返还等的手续办理,并在启用单、报停单和停用单上签字确认。甲方指定专人负责租赁物的进场数量、质量的验收及停用数量的确认,实际租赁数量必须以甲方指定的上述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启用单、报停单、停用单为准。没有上述人员签字确认的不能作为双方租费结算的依据。双方指定人员如有变更,须三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确认对方收到相关信息。
3甲方人员对货物质量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货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货物质量问题在施工中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