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乙方:****
根据招标编号为****的**石下村及林畲村立面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联合协议。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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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单位)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 (元) |
1-1 | B0801 房屋修缮 | 装修工程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件及业主要求执行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任务(项) | 梁博森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京111****02830\****2131 | ****5293.78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仟叁佰柒拾柒万伍仟贰佰玖拾叁元柒角捌分元(¥****5293.7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任务;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且在服务期限内无违约行为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6.1.1.1竣工试验 6.1.1.1.1承包人按照第14.5.5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6.1.1.1.2承包人应提前7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7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 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保证每一项工程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 第二阶段,当承包人确保工程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试验和验收,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有关要求。 6.1.1.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按合同条款规定。 6.1.1.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6.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1.3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6.1.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6.1.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7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6.1.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6.1.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6.1.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6.1.3.1项、第6.1.3.2项和第6.1.3.3项的约定进行。 6.1.3.5除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6.1.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4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6.1.4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釆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6.1.4.1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工程通过正式竣工验收之日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根据工程特点,本工程不涉及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无需备案。 6.1.5区段工程验收 6.1.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6.1.3款与第6.1.4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6.1.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己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1.6施工期运行 6.1.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6.1.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6.1.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4.****.2款约定进行修复。 6.1.7竣工清场 6.1.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6.1.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6.1.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6.1.9竣工后试验 除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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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支付给供应商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20 | 1)设计费: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价中设计费的20%支付预付款。2)材料及安装费:施工进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价中材料及安装费的20%支付预付款。3)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同****银行保函。 | **** | |
2 | 70 | 1) 设计费:成交供应商完成方案设计,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内支付至设计费总金额的90%。2) 材料及安装费:每月20日前成交供应商上报实际完成计划进度及工程量,经采购人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90%支付。 | **** | |
3 | 7 | 1) 设计费: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图编制完毕和所有验收资料满足要求后付清余款。2)材料及安装费: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第三方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后价款的97%工程款。 | **** | |
4 | 3 | 设备及安装费:结算审定工程总价款的3%留作质量保修金,待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无息)。 |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承包人违约 10.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10.1承包人违约 10.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第14.1.8款或第14.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 承包人违反第14.6.3款或第14.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 承包人违反第14.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0.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10.1.1 (6)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 承包人发生第10.1.1 (8) 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10.1.3项、第10.1.4项、第10.1.5项约定处理。 (3) 承包人发生除第10.1.1 (6) 条和第10.1.1 (8)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0.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0.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14.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14.****.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4.22条的约定执行。 10.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同通知后的14天内, 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10.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2发包人违约 10.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10.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10.2.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14.****.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0.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10.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6.1.7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10.3第二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一般约定 14.1.1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4.1.1.1合同 14.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4.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4.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4.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 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4.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4.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4.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4.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4.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4.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4.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4.1.1.2.2发包人:指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4.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4.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4.1.1.2.5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4.1.1.2.6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4.1.1.2.7监理人: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4.1.1.2.8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4.1.1.3工程和设备 14.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1.1.3.4区段工程:指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4.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4.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4.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4.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4.1.1.3.10永久占地:指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4.1.1.3.11临时占地:指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4.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4.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发包人按第14.****.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4.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按第14.****.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4.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4.****.3款、第14.****. 4款和第14.****. 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4.1.1.4.4竣工日期:指第14.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4.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4.****.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4.****.3款约定所作的**。 14.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4.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4.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6.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4.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 收。 14.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6.1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4.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4.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4.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 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4.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4.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4.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4.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4.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釆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4.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4.****.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4.1.1.6其他 14.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4.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4.****.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4.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4.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1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价格清单; (4) 过程签认文件; (5) 招标文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4.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4.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14.5.3款和第14.5.5款的约定执行。 14.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4.****.3款约定执行。 14.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4.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4.1.7联络 14.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釆用书面形式。 14.1.7.2第14.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 收手续。 14.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1.10化石、文物 14.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4.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1.11知识产权 14.1.11.1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4.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釆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釆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4.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4.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4.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4.****.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4.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责任,但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2) 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3) 试验和检验标准; 14.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14.2.发包人义务 14.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4.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4.****.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14.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14.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4.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4.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3.监理人 14.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4.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14.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査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14.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14.3.3监理人员 14.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14.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14.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14.3.3.4除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14.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14.3.4监理人的指示 14.3.4.1监理人应按第14.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14.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4.****.执行。 14.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14.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14.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14.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4.3.5商定或确定 14.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并报发包人确认。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相关情况,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研究后审慎确定。 14.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2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2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4.3.6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4.3.6.1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涉及全局工程进度的工程暂停;(2)涉及工程投资或承包合同造价的变化;(3)索赔的确认;(4)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或影响设计和施工的补充图纸和指示等。 14.3. 6.1为快速推动本工程履约质量和效率,双方明确:合同条款中有关监理人的所有职责、权力和义务在必要时可由发包人全部承担;过程履约工作和往来文函收发等应由本合同当事方直接向合同对方对接并同时抄送监理人;工程履约期间,凡涉及价格确认、款项支付的,免除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职责、权力与义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直接对接确认。 14.4.承包人 14.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4.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4.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4.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4.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 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4.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4.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4.****.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4.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4.****.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4.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4.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14.3.5款商定或确定。 14.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已完成工程移交的内容由接收单位或个人确认移交事实后,由接收单位或个人负责该类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承包人仅承担此部分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14.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以下义务: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图纸会审后7天内,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定。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和双方确认设计要求、施工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 (3)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釆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人批准。按监理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 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由承包人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施工交叉作业所需要的成品保护费用。 (6)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己知的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发现事先未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并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程全部交付使用后7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 (8)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平整,其场地平整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中。 14.4.2履约担保(如有) 14.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1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4.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4.3分包和不得转包 14.4.3.1本工程必须由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人无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4.4.3.2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14.4.4联合体 14.4.4.1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4.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14.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14.4.5承包人项目经理 14.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14.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14.3. 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釆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釆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14.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 字。 14.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4.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4.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14.4. 5款规定执行。 14.4.6.2承包人的设计人员****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14.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14.4.6.5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4.6.6承包人的主要设计施工管理人员需满足下列要求: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变更。 14.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14.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4.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14.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14.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14.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4.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14.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14.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14.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14.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14.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14.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14.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条件、气候和水文条件等。 14.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4.****.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4.4.12进度计划 14.4.12.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釆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14.4.12.1.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详细的进度计划的时间:签订合同7天内;发包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时间: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 14.4.12.1.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发生变化48小时内;发包人批复期限:收到上述文件后48小时内。 14.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4.4. 12. 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4.4.13质量保证 14.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14.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14.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4.5.设计 14.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14.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14.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4.****.或第14.****.2款约定执行。 14.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4.****.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4.****.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4.****.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并加快设计进度。 14.5.3设计审查 14.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7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为:全部设计文件;全部设计文件包括: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全部施工蓝图、竣工蓝图、设计图纸电子文件(CAD)和样板建筑外观效果图各三份,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具备通用性的设计内容不再因不同施工楼栋而单独出具设计文件。 14.5.3.2承包人****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14.5.3.3****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4.****.、第14.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14.5.4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行培训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14.5.5竣工文件 14.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竣工文件的份数: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提交发包方完整标准的竣工图和技术资料、结算书、电子文本(CAD)各叁套。 14.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14. 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14.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认为工程已完成验收。 14.5.6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4.1.13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14.6. 材料和工程设备 14.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6.1.1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釆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4.6.1.2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材料采购:承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进场时必须由发包人进行验收,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后48小时未提出验收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已默认批准,承包人可据此执行下一步工作。 14.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4.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岀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14.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14.6.4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釆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14.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4.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4.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4.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14.7.1.2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临时占地手续及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需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14.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14.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14.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14.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14.8. 交通运输 14.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4.8.2场内施工道路 14.8.2.1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4.8.2.2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14.8.3场外交通 14.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4.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4.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4.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4.8.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4.9. 测量放线 14.9.1施工控制网 14.9.1.1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啄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14.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14.9.2施工测量 14.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14.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当复测中未发现错误或未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复测及其相关费用。 14.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4.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14.****.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4.****.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4.****.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4.****.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4.****.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4.****.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时间:签订合同7天内。 14.****.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4.****.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4.****.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4.****.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4.****.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4.****.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釆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14.3. 5款商定或确定。 14.****.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4.****.3治安保卫 14.****.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4.****.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4.****.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4.****.4环境保护 14.****.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4.****.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 14.****.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4.****.5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4.****.开始工作和竣工 14.****.1开始工作 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开始工作符合开始工作的条件:由发包人认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实际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但不支付预期利润。 14.****.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4.1.1.4.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6.1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4.****.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4.4.12.2项的约定执行。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30天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超过30天部分20,000.00元/天的超期处罚,处罚金额上限为本合同金额的3%。因工期延误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4.4.12.2项的约定执行 (1) 变更; (2) 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14.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 发包人按第14.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 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4.****.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出现以下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6级及以上台风、日降水达到100mm及以上的下雨天气、疫情防控等,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14.****.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釆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设计、施工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起费用补偿要求,具体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14.****.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釆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奖金:金额由双方协商;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的,发包人不予奖励。 14.****.7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4.****.暂停工作 14.****.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4.****.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4.****.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 (2) 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4.****.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4.****.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釆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超过28天,导致付款延误的; (2)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4.****.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4.****.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4.****.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4.****.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4.****.5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4.****.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仍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4.****.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4.****.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4.****.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4.****.1.2项的约定执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要求 14.****.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4.****.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扣除乙方的等额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且需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14.****.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4.****.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4.****.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4.****.4.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4.****.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4.****.4.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4.****.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4.****.4.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4.****.4.1项或第14.****.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4.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5清除不合格工程 14.****.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釆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 2.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 2. 2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4.****.变更 14.****.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4.****.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4.****.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4.****.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釆纳建议。建议被釆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4.****.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4.****.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给予奖励。 14.****.3变更程序 14.****.3.1变更的提出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4.****.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 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4.****.3.2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14.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4.****.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4.****.3.3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4.****.3.4但任何变更指示最终都需获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且必须符合本合同关于变更的相关规定。 14.****.4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4.****.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4.****.5计日工 14.****.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4.****.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4.****.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4.****.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4.****.6暂估价 14.****.6.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暂估价的确定:暂估价由发包人确定品牌、价格等,如按规定需招标的,由承包人共同招标,并由承包人与暂估价的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报送发包人。 14.****.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14.6.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4.****.6.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4.****.3.2项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4.****.价格调整 14.****.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4.****.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4.****.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本合同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不设定差额调整计算公式。 14.****.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4.****.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4.****.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4.****.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釆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4.****.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4.****.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4.****.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复核确认材料数量后的7天内确认需调整材料价格的单价。 14.****.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4.****.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14.3. 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4.****.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除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合同价格 14.****.2.1本工程**工程成本费结算方法: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计算和调整原则如下: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1) 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2) 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子目、工序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子目价格; 3) 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14.****.2.1条第3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双方约定按承包人与其分包商确认的价格作为该类工程的成本费,并按8%的费率计算总承包管理费。承包人与其分包商确认的成本费应在该类工程实施前提交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后48小时未提出审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已默认同意。 (4) 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价格包干,工程结算不作调整。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4.****.3.2预付款保函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4.****.3.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4.****.4工程进度付款 14.****.4.1付款时间 除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4.****.4.2支付分解表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结合第14.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项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4.****.4.3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己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 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 当期根据第14.****.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 当期根据第14.****.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 当期根据第14.****.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 当期根据第14.****.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 当期根据第14.****.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 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4.****.4.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央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 ****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4.****.5.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己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5质量保证金 14.****.5.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每笔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14.****.4. 1条规定扣留 14.****.5.2在第14.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4.****.5.3在第14.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4.****.3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4.****.6竣工结算 14.****.6.1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4.****.6.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7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4.****.4.4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就结算审核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下内容:送审的结算由发包人或其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支付,核增额及超过送审价10 %以外的核减额的追加费用(按发包人与其委托咨询机构的合同约定办法计算)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从结算款中扣除。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14.****.的约定执行。 (4) ****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4.****.4.4 (4)目的约定执行。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1)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3份。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4.****.4.4 (2)条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14.****.的约定执行。 (4) ****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4.****.4.4(4)条的约定执行。 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4.****.2缺陷责任 14.****.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4.****.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4.****.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4.****.2.3项约定执行。 14.****.3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4.****.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4.****.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4.****.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4.****.3款**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4.****.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移交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按实际验收、移交时间开始计算。 14.****.保险 14.****.1设计和工程保险 14.****.1.1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办理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工程保险,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是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施工管理的人员,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14.****.2工伤保险 14.****.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14.****.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4.****.3人身意外伤害险 14.****.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4.****.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4.****.4其他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14.****.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4.****.5.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4.****.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4.****.5.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4.****.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14.****.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5.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14.****.索赔 14.****.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4.****.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魂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14.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4.****.的约定执行。 14.****.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4.****.3.1承包人按第14.****.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4.****.3.2承包人按第14.****.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4.****.4发包人的索赔 14.****.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14.****.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14.****.4.2发包人按第14.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6级及以上大风、日降水100mm及以上大雨和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14.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4.****.的约定执行。 14.****.2不可抗力的通知 14.****.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4.****.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4.****.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14.****.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4.****.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4.****.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由监理人按第14.3.5款商定或确定。 14.****.争议的解决 1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法院提起诉讼。 14.****.2**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14.****.3争议评审 1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1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1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14.****.3.4除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14.****.3.5除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含税金额:23,775,293.78 不含税金额:21,812,196.13 税率:9% 2、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1)采购人负责人: 姓 名:林思彪 身份证号:350********0290031 联系电话:151****8404 邮箱:****@qq.com(2)监理单位负责人: 姓 名:李春根 身份证号:350********6042017 联系电话:136****5666 邮箱:****@qq.com(3)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梁博森 身份证号:510********3193132 联系电话:185****4569 邮箱:liangbosen@crland.****.cn(4) 承包人设计负责人: 姓 名:王磊 身份证号:610********8266272 联系电话:189****0550 邮箱:wanglei1360@crland.****.cn 3、交付地点:**省**市**县林畲镇石下村、林畲村。 。
甲方: | ****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郑晓青 |
委托代理人: | 林思彪 |
联系方法: | 151****8404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乙方: | ****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燕现军 |
委托代理人: | 梁博森 |
联系方法: | 185****4569 |
开户银行: | ****分行**支行 |
账号: | 389********053751 |
乙方: | **优****公司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洪先煜 |
委托代理人: | 梁博森 |
联系方法: | 188****4275 |
开户银行: | ****分行**街支行 |
账号: | 1109 0662 5410 202 |
签订地点: **县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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