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意见》《**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市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导意见》已经市六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略)(中发〔2016〕37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略)
一、重要意义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探索界定成员身份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略)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策的规定,维护集体成员合法利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应确尽确。
(四)程序规范。按照公告、登记、审核、表决、公示、归档、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群众认可。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略)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以下简称“确认基准日”)是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时间,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应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统一时间界限,原则上全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基准日为(略)4时。确认基准日需要提请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认基准日可以是《××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讨论通过之日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个别人由于户口迁移、全家搬迁出现两个确认基准日,应将后一个作为确认基准日。本指导意见中的成员身份取得、保留、丧失的时间界限均指确认基准日。
四、政策界限
(一)不溯及既往。本指导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往权利的依据。不得以本次被确认为集体成员身份而主张往年经济收益、承包地等集体资产分配事宜。
(二)身份不重复。每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及其下属一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不得重复。尤其是农村结婚妇女、农户全家搬迁产生其户口迁移、居所变化,其成员身份确认的一般原则是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
(三)静态管理。确认基准日以后的新增人口,暂时不能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能给予其资产股份,应当通过分享家庭内部已有资产股份,并按章程获得成员身份和资产股份。
(四)标准可调整。各乡镇(街)、村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策精神,对本指导意见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和条件适当增减,但必须通过民主程序、章程等形式进行确定,并依据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处理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五)先组级后村级。“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确认好各组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再召开村级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确认集体成员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通过后,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做好会议记录,并在民主议定书上签字确认。
五、农(略)
确认本集体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指未取消农业户口前的农业户口及取消农业户口后相当于原农业户口的户籍);
2.是否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承包地,或者具有承包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地资格;
3.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
(一)初始取得。由人民公社时期原生产队、生产大队社员经改革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法定取得
1.父母(包括继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落户的人员。
4.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5.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三)申请取得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村规民约、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留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本集体成员身份。
1.现役士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现役士官;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3.限制(略)(含服刑人员);
4.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未通过再婚或其他方式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5.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或(略)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其本集体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略)。
2.取得其(略)。
3.以书面(略)。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
6.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7.部队军官及其离退休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形。
九、工作程序
(一)成立组织,宣传动员。各乡镇(街)、村要成立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改革政策和实施方案,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认成员身份工作原则(略)两委”要成立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由村“两委”成员和本村办事公道、具有威(略)(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并依据《××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来开展工作。
(二)制定方案,发布公告。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明确本集体成员的具体标准、确认程序、成员登记和档案管理等,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略)在制定实施方案中,根据我市一些村属于合并村、村下设村民小组等历史传统和现实,在乡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略)基准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策,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搞好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集体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丧失的标准,并作为确认成员身份的评议依据,要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三)调查评议,三榜定案。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据,开展摸底调查,收集证件材料(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士官证和护照等复印件),填写人口信息登记表(具体内容详见该表),并进行人口分类等。工作小组要采取上门登(略)组要以摸底调查为基础,根据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策,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分类整理有关人员证件材料,摸清农户家庭人员结构及人员增减情况,并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精准评议其集体成员身份。要重点调查核实和评议本村在册的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以及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尤其要重点调查保留承包地的结婚妇女、搬迁进城的农户。其他人员应按政策宣传到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小组调查核实,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确认其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充分民主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成员名单由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填写成员公示表,进行初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初榜(包括未进榜人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村申请复核,并提供证件证据等,经复查核实确认,对查实确认为集体成员的进行二榜公布。对二榜公布(包括(略))仍有异议的,可在二榜公示期内向村再次申请复核,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后,对确认为集体成员的进行三榜公布。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进行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上报备案。
(四)整理归档,资料备案。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将工作中取得的文件、会议记录、书面材料、复印件、调查登记表、公示表以及会议现场、公示现场的照片等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乡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略)。
十、(略)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是改革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略)的要求以及本乡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搞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并深入村组做好工作指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村工作小组要认真学习宣传政策,深入各个村民小组和农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了解掌握特殊人员的户口迁移情况、承包地有无情况等,熟悉工作业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等工作,务必把工作抓实抓好。
(二)制定相关政策。各乡镇(街)政府负责研究制定本乡镇(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坚持“一村一策”和成员身份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的原则,指导好各村工作小组制定《××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务求符合实际,务求实效管用,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村工(略)、公正、合理、合法。
(三)把握工作时限。全市改革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应于本指导意见下发后立即启动,5个试点村在30天内完成,其他村必须在(略)前完成。各乡镇(街)、村要保证此次改革整体工作的前后环节衔接,时间步伐稳健,掌握节奏,按时开工,避免先松后紧、匆忙应付、工作拖沓,要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确认成员身份工作。
(四)妥善化解矛盾。各乡镇(街)、村要大力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引导群众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对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尤其是(略)示报告,妥善化解和处理矛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指导意见所涉事项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家、省、市(略)
本指导意见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略)(中发〔2016〕37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集体所有。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改小、改垮,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有股东资格的成员后,集体资产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资产量化范围、(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规范操作。要把公平、公正、公开精神贯穿于股权量化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因村施策。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二、(略)
资产量化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略)(街)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集体经营性资产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略)量化记录在股权中予以明确。**性资产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价值后按规定入账,属于经营性资产的,与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并进行量化,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经营管理、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对用于公共服务的道路及文体、水利、电力设备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台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护(略)
三、股权设置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分为成员股、集体股。原则上成员股不低于70%(略)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提倡设集体股,可只设成员股。鼓励各地在依法依规、尊重群众意愿和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探索设置计生优待股、特殊贡献股、现金股以及进行土地股份**等多(略)
四、(略)
股权设置完成后,成员股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管理模式,以户为单位颁发股权证书,一户一证,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办法,分户不增,并户不减,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农户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等。量化到户的集体资产股权,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继承。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偿退出、集体赎回,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改小、改垮,严禁增加集体债务。农村集体(略)事项。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具体负责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并**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按照市、乡镇(街)的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的指导意见,按照“一村一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研究制定《××村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的实施方案》,明确改革基本原则、集体(略)。
(二)确定量化资产。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按照本村《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村和各村民小组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性资产的范(略)
(三)赋予成员股份。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根据本村《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的实施方案》股权设置标准,认真赋予集体成员应(略)
(四)编制股权清册。在成员股份公示无异议后,在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一起计算集体股份,(略)档备案。
(五)材料及时归档。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将各类材料、报表和文件等收集体存档,妥善保管。
村民组股权设置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是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中心环节,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核心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各乡镇(街)要按照《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略)的要求以及本乡镇(街)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方案,指导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认真落实政策,明确包村包组干部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做到先进行资产量化后进行股权设置,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将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取得成效。
(二)做好(略)。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工作要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合理量化资产和股权设置为主要内容。乡镇(街)要加强组织宣(略)作流程等事项。各村要按照《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通过宣传栏、公开信、座谈会、媒体专题等形(略)资本挂钩、确认成员与股权配置挂钩,成员股权要与股份资本挂钩。
(三)掌握相关政策。资产量化要分析研究本村收入构成的实际情况,协调好村内各村民小组的相互利益。村本级的股份资本属于全村成员;村民小组的股份资本属于本组成员。要审慎把握纳入资产股权量化范围,属于村民小组的资产不得平调;对于政府(略)注意改革各环节前后政策的连续性,要坚持宜简不宜繁的原则,不宜复杂,重在公平公正,提倡成员股只设置基本股。股权配(略)。每次公示都应注明公示时间、公示人员以及信息反馈时间和信息收集人员。
(四)工作(略)。全市改革村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应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略)产量化与清产核资工作相互衔接,股权设置与确认成员身份相互衔接,把“两个衔接”工作通过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形式固定化、规范化,为下一步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略)
(五) 妥善(略)。各乡镇(街)、村“两委”要对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既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政策界限和标准口径,又要坚持因地制宜和“一村一策”,保证改革在政策边界内规范操作,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并分类指导。村“两委”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一些应保留成员身份并取得人口股的人成为特殊股民,对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加、(略)
各乡镇(街)、村要把握政策,因地制宜,对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策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要求,结合实际,依据民主协商制定的具体方案或具体处理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属于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往权利的依据。本指导意见所涉事项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从其规定。
本指导意见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意见
为稳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略)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各乡镇(街)要结合实际进行工作指导,并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支持下,按照“在村建社”的基本要求,以发展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略)
二、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新型农村股份**经济组织依法(略)
(二)深化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形式,构建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体系,有序推动(略)
(三)产权清晰。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即股东)集体所有的原则。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内各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分别由各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所有权。
(四)依法操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依据法律法规**策,重大事项要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实行民主决策。新型农村股份**经济组织章程和制度制(略)
三、(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从根本上进行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一)建立法人组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特殊经济组织,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法人。按照“在村建社”的基本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股份**经济组织,可称为经济**社,也可称为股份经济**社,还可称为经济**联合社,或称为股份公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演变过程、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管理规模的实际,原则上我市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股份经济**社,即**市××镇(街、乡)××村股份经济**社。股份经济**社采取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其组成方式应有章程规定,并由本集体成员(股东)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章程是村股份经济**社最根本的村规。村股份经济**社要按照章程规定办理经营管理事务,最重要的是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代行)所有权,其主要标志是行使经营管理权。其内部组织的主要治理机构如下:
1.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即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是股份经济**社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规则由章程规定,目的是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社章程(略)
2.董事会。董事会是(略)5—7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由章程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由乡镇(街)推荐,并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或其他村“两委”(略)室,负责日常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经济**社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由3—5名成员组成,与董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由股份经济**社章程规定。监事会实行监事长负责制。
在运行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村股份经(略)**社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略)
(二)颁发登记证书。现阶段,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其信息数据要录入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库,并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此确定其法人地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凭其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略)计账簿并进行独立核算,做好财务、经营等管理活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实行可兼职、可聘请、可委托等灵活管理机制。改革过程中,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要按规定到乡镇(街)经营管理站进行集中办公,熟悉农村财务业务,掌握经营管理政策。
(三)依法经营管理。股份经济**社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未承包到户的土地**等进行经营管理、实业投资等,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农村承包地、承包林地和非经营性资产,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略)
(一)制定方案和章程。各村级改革工作(略)(街)领导下,认真研究创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各项事宜(略)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草案,(略)革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运营管理的新机制。经过本村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村党员大会以及各个村民小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村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村股份经济**社章程》,上报乡镇(街)审核批准。乡镇(街)要给予书面批复。
(二)选举股东代表。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讨论通过《股(略)的股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全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宣读《股东代表选举办法》,并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10户~15户选举产生1名的比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应按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得票多者当选。
(三)审议确认成果。召开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修改《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村农村集体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的实施方案》《村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并研究确认清产核资报告、成员清单、成员股和集体股等前期工作成果;讨论修改《××村股份经济**社章程》。会议作出书面(略)(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民主推荐干部。召开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股东代表会议,民主推荐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候选人,并报乡镇(街)进行审查。担任社干部职务者可与村“两委”职务交叉任职。
(五)召开首届大会。召开村(略)(具有股东资格者)和全体股东代表组成的首届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即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暨××村股份经济**社成立大会),采取一人一票制,讨论通过《××村股份经济**社章程》,在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对前期制定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村农村集体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工作成果(即清产核资报告、成员清单、成员股和集体股)等重大事项作出书面确认决议。决议后的全套方案、成果材料、会议决议、会议照片等要一式三份归档、上报。
股东代表到会人数应当超过全体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到会股东代表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则作出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决议要进行公示。
(六)选举主要领导。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长选举产生后要及时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在监事会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任命会计、出纳等管理干部。会议应当明确有关岗位职责,并有会议照片和会议记录。
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略)乡镇(街)审批备案。
(七)进行(略)。村股份经济**社填制报表,收集相关材料,向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申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核、登记、批准后,向村股份经济**社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取得法人资格。村股份经济**社凭其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设置会计账簿并进行独立核算。
(八)举行揭牌仪式。村股份经济**社举行本社揭牌仪式,宣布本社正式运营。乡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应到场讲话,村“两委”代表应到场讲话。
(九)颁发股权证书。村股份经济**社向股东(农户)颁发由上级统一印制、董事长签发、加盖社公章的《股权证》。《股权证》应记载所在社的名称、股权证号、户代表基本信息以及成员信息(姓名、(略))、股权初始登记、变更等情况。
(十)报送资料存档。村股份经济**社收集整理本社产权制度改革全过程的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并向乡镇(街)、市(县)档案管理部门报送资料存档。
村民组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以上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乡镇(街)要强化组织领导,把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工作第一抓手,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为第一要务纳入工作日程,在选人用人上下功夫;要统一干部思想认识,提升干部工作能力,调动积极性、主动性;要建设“法治乡村”和“平**村”。乡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8〕15 号)的要求,根据本乡镇(街)《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研究制定本乡镇(街)《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意见》《××乡镇(街)村股份经济*(略)(示范)》,指导(略)。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指导意见和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略)
(二)筹备首届大会。在乡镇(街)指导下,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股份经济**社成立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包括:选择办公地点,如董事长办公室、监事长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会议室等;准备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电话、文件柜等;取得股东代表名单、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名单,取得会议所需的章程、选举办法,起草各类会议讲话;填写《股东股权证》;安排好各类会务工作,如会场布置、会标悬挂、投票箱准备、选票印制等工作;安排好各类会议日程。
(三)严肃选举工作。村社干部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为第一要务,结合当地**优势谋划好产业前景,用好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用活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村社干部要承担责任、勇于进取。各级党政领导要严肃对待建社选举工作,严格把握建社十个程序,严密把握选举细节,严防贿选事件发生,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责任。
(四)工作时限要求。5个试点村必须在(略)前完成;其他村应于(略)前完成。乡镇(街)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各村股份经济**社建设工作,领导指导好工作程序;各村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认真做好首届建社选举工作,建立健全“三会”规章制度,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股权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
(五)加强监督管理。改革后的村股份经(略)乡镇(街)经营管理站审核备案。要强化民主理财,监事会要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有效监督。要加强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加强集体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产权转移、收益分配等审计监督。改革后,在收益分配上,要按本集体成员拥有股权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须经乡镇(街)政府审批并报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要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时完(略)
本指导意见所涉事项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从其规定。
本指导意见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团,中、省、**市直驻**
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印发
附件
(略)
(示范章程,可进行修改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股(略)(简称本社,下同)行为,保障本社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略)
第二条 本社名称:**市××乡镇(街)××村股份经济**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略)
第四条 本社下设若干小组,共有××名股东,股东及其股权等具体情况详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清册》。
第五条 本社拥有可量化资产××万元。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至(略),本社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其中:货币资金××元+有价证券××元+可收回债权××元+库存物质××元+林木资产××元+投资××元+经营性固定资产××元......。(详见有关资产量化明细底账)
本社拥有可量化的未承包到户土地**××亩,其中机动地××亩、(略))
第六条(略)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第七条 本社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村股份**经济组织,资产承接改革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本社采取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
第八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股民增收。
第九条 本社以法律法规**策为经营管理基本准则,接受乡镇(街)政府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股权与股东
第十条 根据《**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确认为本社成员。凡经本社确认为集体成员的人均享有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的资格。
确认基准日以后的新增人口,暂时不能给予其集体资产股份、确认其集体成员身份,应当通过分享家庭内部已有资产股份按本社章程获得资产份额和成员身份。
第十一条 本社股权(即集体总股份)分为成员股、集体股。其中成员股不得低于70%,集体股不得高于30%。
第十二条 本社按照(略)(农户)颁发《股权证》。《股权证》记载本社名称、股权证号、股东(农户)代表基(略)(姓名、身(略))、股权初(略)。
第十三条 持有本社股权的人为本社股东。(可根据各社实际设置股东类型,如基本股东、特殊股东等。)
第十四条 股权管理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股权允许依法继承、有偿退出。但是,股权继承、有偿退出应向董事会提出书申请,经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手续办理。
股权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其价格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形成股权转让书面合同。
本社每年年终将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政府审核后向上级登记机关备案。股份变动情况应当登记在股权清册。
第十五条 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略)
(二)参加本社生产劳动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对本社(略)
(四)对本社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六)本社的福利、服务等;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本社生产经营项目;
(八)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九)法律法规(略)。
第十六条 本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制度;
(三)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四)支持董(略)
(五)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六)以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七)法律法规**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特殊股东(略)利益的义务。
第十八条 今后因土地征收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增值,或年终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量化资产。
本社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若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按原股东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因本社经济发展需要,可以设置投资经营股,具体事宜应经股东代表(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略)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略)。
股东大会由本社18周岁以上的股东组成。
股东代表大会由本社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应是本社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或者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略)
(三)决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发展规划、资产经营方案、投资决策方案;
(六)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可量化资产(包括**);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本社董事会、监事会、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略)。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提前15天通知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并告知其会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记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及其作出(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权力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由5—(略)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按股东代表大会授权办理重大事项;
(三)拟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四)拟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的预算、决算方案;
(五)拟定发展规划、资产经营方案、投资决策方案;
(六)拟定收益分配方(略)
(七)拟定增(略)(包括**);
(八)拟定本社章程修改方案;
(九)制定本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十)选举和撤销(略)
(十一)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聘用和解除总经理、副总(略)
(十二)董事会应(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可以列席董事会,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即每季(略)),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略)。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并制**排会议内容及会议事项。
(三)研究发展规划、资产经营方案、投资决策方案及其实施、管理。
(四)抓好本(略)。
(五)搞好对外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和产品销售活动等。
(六)抓好本社的内部事务管理、外聘人才管理、财务管理,研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促进本社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经营秩序;
(七)发展壮大农村股份**经济,使本社平稳运作,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略)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应当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等行使监督职能,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不可交叉任职。
监事会设监事长(略)。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略)
(三)代表股东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四)监督年度财务的预算方案执行、决算方案真实和财务公开等(略)
(五)对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向其提出意见、建议;
(六)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会成员的建议;向董事会提出要求解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会计、出纳等不称职人员的建议;
(七)列席董事会;
(八)选举和撤销监事长;
(九)监事会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略)。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监事会成员不能兼任董事会成员和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略)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略)。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咨询。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即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应当提前5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略)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设置与否由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后使用。
总经理的职责:负责资产经营、产业发展、产品营销等经营管理,按照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定开展业务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有权决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宜,决定工作人员的去留,召开经营管理会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本社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或者承包、租赁、兼并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盘活存量资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促进股东持续增收。
第四十六条 本社经股东代表大**意,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所得资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受让方制订付款计划交付本社,限期付清。转让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受让方须向本社缴纳集体土地使用费,具体数额、期限应由书面合同约定。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集体资产安全的责任,未经董事会讨论同意、股东代表(略)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对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时,应当做好资产评估,经股东代表大**意后,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所得资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对1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房屋设施、农田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应在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1万元以上的项目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做到立项有预算、完工有决算、验收有记录。
第五十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社严格执行(略)(市)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应接受上级农村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略)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略)。对本社的资产(略)。
第五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二)财务收支明细表;
(三)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六条 集体股所得收益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开展生产和公益事业以及本社经营管理和偿还债务等,并按本章(略)
第五十七 条本社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决算。分配顺序依次为:
(一)提取公积金5%—15%;
(二)提取公益金5%—15%;
(三)提取福利费10%—20%;
(四)股东分配50%—70%。
上述各项分配由董事会拟定方案,确定分配比例。
第五十八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公益金(略)。福利费用于本社的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九条 本社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收益分配的(略))由董事会拟定,上报乡镇(街)政府审批后,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明确成员股、集体股对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第六十条 董事会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略)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略)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略)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社制定各项制(略)。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社股东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街)政府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