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X波段雷达数据接收处理中心招标文件
**市**区X****处理中心招标文件
**市**区X****处理中心招标文件.doc
**市**区X****处理中心招标文件
**市**区X****处理中心 |
**市**区X****处理中心 |
正常 |
否 |
2022-10-20 09:30:00 |
网上开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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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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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波段雷达数据接收处理
中心
招标文件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监督机构:****建设局
编制人:黄舒艳
审核人:汤月婵
编制日期:2022年9月
四、招标人应按照本范本第一章之前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的格式,将招标文件中提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否决的全部条款)予以集中列明。标示。三、本范本中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以“/”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上述项目应当参照本范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一、本范本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运用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使用说明
根据清发改行审[2022]6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 ****现对**市**区X****处理中心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市**区X****处理中心施工招标公告第一部分七、使用中遇到问题,****住建局****管理科反映,联系电话/传真:0763-****322,联系地址:**市**区北江二路建设大厦405。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设置类似项目业绩、奖项条件的,招标人应加强市场信息研判,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奖项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具备同等或相近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应不少于3家,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非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情形的,原则上不得设置奖项要求。五、招标事项由招标人自主决策,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结合招标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对本范本中相应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街办学贤路4号联系人:侯小姐联系电话:0763-****960二、招标单位:****项目代码:****一、工程名称:**市**区X****处理中心
四、项目概况:建设1栋**市**区X****处理中心,建设规模为1715.87㎡,层数为3层。三、建设地点:**市**区**街道学贤路4号。监督电话:0763-****322招标监督机构:****建设局地址:**市**静福路27****中心17层办公室08、09号联系人:黄小姐联系电话:0763-****002-2407
(3)本项目招标控制价:¥****055.14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14574.31元;暂估价:¥320000.00元;暂列金:¥407188.29元】。(2)建设规模:建设1栋**市**区X****处理中心,建设规模为1715.87㎡,层数为3层。(1)招标内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2、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20日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注:政府投资项目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于开工前拨付预付款,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六、资金来源:由市、**区按1:1比例承担。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5、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编制投标文件,并完整上传至交易平台。投标人应当使用**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CA证书进行电子投标。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评标时间相应顺延,但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10月20日09时30分。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0日09时30分。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9月29日08时30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机关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九、投标人合格条件:2、招标文件随本公告一并公开发布,潜在投标人可在**市公共**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cn/)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招标控制价。1、本公告在**市公共**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cn/)和**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cn/login)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在不同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的文本为准。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②根据《****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包括一级注册临时建造师。根据《****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粤建市〔2019〕153号)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包括二级注册临时建造师。****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如委派二级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中心“**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本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同时,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执业资格】(若为**省外注册、执业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乙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8、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建设局办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档案》,且信用等级不为D级;本项目所需资质须已录入该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为该档案在册人员。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有建筑类中级或以上职称资格。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评审时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查询结果为准。其中:**省内建设的工程项目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准,**省外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同时须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中的1种:1)项目负责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的“关键岗位人员锁定信息”查询为未被锁定状态的截图;2)项目负责人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的“从业人员”查询无在建工程证明的截图。注:无在建工程证明须查询“个人工程业绩”,且所列的全部工程业绩状态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无建设项目;②有建设项目但查询“竣工验收”显示项目已竣工验收;③有建设项目但查询“施工许可”显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非拟派项目负责人本人)。
(二)组成联合体承接按资质标准划分为多类工程的投标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接每一类工程的成员单位。在资格审查、择优和评标环节,均应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逐类评审,再将各类评审结果汇总,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自行确定联合体投标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诚信分值分配。(一)组成联合体承接按资质标准划分为同一类工程的投标人,其人员、资金、机械设备等**性指标可合并计算。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采用单一资质的,招标人应明确是否允许联合体,涉及多资质的招标人应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法律规定应同时具备的除外)10、关于联合体投标:□接受/√不接受。9、投标人已按照本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市公共**交易平台和**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十、资格审查方式: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均视为无效投标。
十五、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QYSG2021-1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地址:**市**区**街办学贤路4号异议受理电话:0763-****960异议受理部门: ****十四、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十三、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自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发出处理意见之日起计,最低三个月起):十七、《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十六、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招标人: ****十八、疫情期间要求:各投标人需严****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放空期间开评标活动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清政务[2020]14号)文要求执行,****服务中心有权不允许投标人进入交易场所。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本公司就参加(下称本项目)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投标人声明附件一:发布日期:2022年9月29日招标代理机构: ****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四、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三、资格审查前,本公司已在****建设局办理了企业诚信档案,且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是本企业中的在册人员。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委员会成员行贿。一、本公司保证本次投标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2)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1)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9)与本项目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8)在“**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网站(http://113.****.40/Dop/Open/PersonLockList.aspx)“诚信信息”栏目被列入“企业黑名单”的;(17)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cn)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记录或黑名单的;(16)在最近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愿意停止参加**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本公司愿意接受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接受投标担保不予退还,涉及违法的还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九、本公司承诺,中标后,拟派专职安全员能满足施工报建及到岗要求。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七、本公司承诺,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完成工资支付,切实落实国家、省、市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该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省、市的规章制度要求,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按要求缴交工人工资保证金、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五、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是指:自本《投标人声明》载明的盖章落款日期之日起,至本公司收到招标人退还的投标担保之日止,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所有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任职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拟派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企业:特此声明
附件三(无)被招标人拒绝投标的企业名单附件二: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投标人须对所提交的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委员会的评标参考,但不作为最终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有权就投标人提交的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则否决其投标,同时投标人还须承担因涉嫌提交资料内容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企业公章)
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单位:****招标文件**市**区X****处理中心招投标日程安排表
工程名称 | **市**区X****处理中心 | 工程编号 | GC441****022165 |
招标公告开始时间 | 2022年9月29日 08时30分 | 招标公告结束时间 | 2022年10月20日 09时30分 |
投标人提问开始时间 | 2022年9月29日 08时30分 | 投标人提问结束时间 | 2022年10月10日 17时30分 |
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 | 2022年10月20日 09时30分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10月20日 09时30分 |
开标时间 | 2022年10月20日 09时30分 | 开标地点 | ****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平台网上开标大厅 |
评标时间 | 2022年10月21日 09时00分 | 评标地点 | ****中心评标三室 |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28一、投标须知前附表22第一章投标须知22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20目录日期:2022年9月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39(四)投标文件的提交38(三)投标文件的编制31(二)招标文件30(一)总则29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29
可选办法一(适合综合评分法一,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有限制)47(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47(一)总则44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44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43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43
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71附表一:资格审查表69可选办法五(适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没有限制)65可选办法四(适合综合评分法四,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没有限制)61可选办法三(适合综合评分法三,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有限制)56可选办法二(适合综合评分法二,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有限制)51
第三章合同条款79附表六:算术复核表77附表五(适用于区间抽取法):经济标评分表76附表五(适用于加权平均法):经济标评分表75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74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73
附件五: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176附件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171附件三:授权委托书170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69附件一:投标函168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166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第八章招标控制价182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81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180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179附件六: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177
(一)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一、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或委托招标代理判定):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如下:评标委员会应将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其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理。招标人应派代表或委托招标代理参加开标会,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如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予以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除出现本摘要集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内容为准。
二、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在开标会上被宣布为无效投标后,****委员会确认,亦不进入评标程序。4、在招标公告中已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3、开标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2、投标文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1、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
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澄清后,如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应当否决其投标;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充分,****委员会认可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4、投标文件中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3、投标文件中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2、投标文件未全部符合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1、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予以记录,****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附: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三、投标人须对所提交的《投标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委员会的评标参考,但不作为最终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有权就投标人提交的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则否决其投标,同时投标人还须承担因涉嫌提交资料内容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8、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暂估价任何一处不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报价的;7、出现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④****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从同一账户转出或者汇入系统分配的同一账户。
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QYSG2021-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一、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一章投标须知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 | 定义 | 招标人(即发包人):**** 招标代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
2 | 2.2 | 工程名称 | **市**区X****处理中心 |
3 | 2.2 | 建设地点 | **市**区**街道学贤路4号 |
4 | 2.2 | 建设规模 | 建设1栋**市**区X****处理中心,建设规模为1715.87㎡,层数为3层。 |
5 | 2.2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
6 | 2.2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要求。 |
7 | 2.2 | 招标范围 | 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
8 | 2.2 | 工期要求 | 120日历天。 |
9 | 3.1 | 资金来源 | 由市、**区按1:1比例承担 |
10 | 4.1 |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11 | 资格审查方式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
12 | 13.1 | 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 | 工程量清单计价。 |
13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
14 | 16.1 | 投标担保 | □不要求提交√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形式:银行保函或转账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2.金额: 10 万元;3.递交方式:采用转账方式的由**市公共**交易平台代收;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方式的,应选用接入**市公****银行****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公司向**市公共**交易平台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确认。银行保函需为“见索即付型”保函,否则保函视为无效。4.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详见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16条。5.招标人统一信用代码:124********115596K6.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备注:投标人缴纳保证金时,请注明工程项目编号。 |
15 | 5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6 | 8 | 投标答疑 | 疑问提交时间:详见日程安排表;形式:投标人的疑问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提交。具体要求: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市公共**交易平台 。提问一律不得署名。 |
17 | 20.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日程安排表 |
18 | 20.1 | 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 | (技术标和经济标同时开标)1、开标开始时间:详见日程安排表(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地点:详见日程安排表。(技术标和经济标分别开标)1、技术标开标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地点: / ;经济标开标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地点: / 。注:投标文件解密问题。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19 | 26 | 开标评标办法 | 方式一:选取方法 四 ; |
20 | 29.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款的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
21 | 招标控制价 |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055.14元。 | |
22 | 非竞争费用 |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14574.31元;暂估价:¥320000.00元;暂列金:¥407188.29元。(非竞争性费用明列了单价或合价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 |
23 | 保修期 |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
24 | 计算评标参考价的等分点值 | 本项目不适用 | |
25 | 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 | 通过技术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 | |
26 | 工程成本警戒价 | 工程成本警戒价为****452.383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元(招标控制价的95%)。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充分,****委员会认可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7 | 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各分项的权重 | 综合诚信评价分数权重为 20 %、经济分权重为 80 %。 | |
28 | 评标委员会人数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 |
29 |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 | 诚信等级A级得100分;B级得 50 分;C级得 10 分。(适用于招标公告第九条第8点约定投标人信用等级不得为D级情形)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采用百分制,企业诚信评价等级A级为满分100分,招标人可在[10,50]分别选择A、B、C级间的分差。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前24小时投标单位在**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http://210.****.213/GDCredit/)最新公布的诚信等级截图并加盖公章为准(能显示到投标单位名称及等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同时在上述时间获取截图,如与投标单位提供的诚信等级或诚信分值截图不一致的,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截图为准。同时对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 | |
33 | 第二阶段投标人名次的排序方法(适用于办法四) | 选取方法 二 方法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总得分=(技术得分×技术得分权重+经济得分×经济得分权重)×(1-综合诚信评价分数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评价分数权重)”的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总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技术、经济得分权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总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报价较低的排前;总得分与报价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技术分较高的排前;总得分、报价与技术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排序。方法二: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总得分=经济得分×经济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分数×综合诚信评价分数权重(20%)”的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总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诚信评价分数权重、经济得分权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总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报价较低的排前;总得分与报价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 |
35 | 13.4、13.5.2 |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在合同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建设厅印发〈****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9〕116号)的相关规定自行约定。 |
37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对分包人的其他要求: | |
38 | 电子招标投标解密失败及突发情况的补救 | 1、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市公共**交易平台。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若遇不可抗力发生(指停电、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招标人宣布暂停评审活动,****委员会,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招标人择日重新组织评审或重新组织招标。 | |
39 |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约定的处理原则 | 选取方法 一 方法一:****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方法二: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
40 |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表及其他特定人员等要求 | 1、本项目开标采用网上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2、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可登录交易系统在开标大厅提出及查看相关答复。3、具体事宜详见《网上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 |
41 | 其他要求 | 疫情期间要求:各投标人需严****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放空期间开评标活动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清政务[2020]14号)文要求执行,****服务中心有权不允许投标人进入交易场所。 |
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QYSG2021-1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www.****.cn/)下载查阅。二、投标须知修改表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采用百分制,企业诚信评价等级A级为满分100分,招标人可在[10,50]分别选择A、B、C级间的分差。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以评审时**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http://210.****.213/GDCredit/)最新公布的诚信等级为准。
(以下无正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定义(一)总则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招标说明(6)“书面形式”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3.资金来源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6.投标费用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其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因踏勘现场而产生的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踏勘现场4.1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一章投标须知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7.招标文件的组成(二)招标文件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章招标控制价第七章招标工程量清单(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章合同条款
8.3答疑会会议纪要或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或答疑文件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交易平台的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下的“澄清答疑公告”专栏公开发布。答疑纪要或答疑文件一经在**市公共**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以不署名方式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形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8.招标答疑7.3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澄清答疑公告”专栏发布最新公布文件为准。9.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市公共**交易平台的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下的“澄清答疑公告”专栏公开发布。澄清或修改文件一经在**市公共**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市公共**交易平台上网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4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或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答疑会议纪要或答疑文件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文件为准。
11.投标文件的组成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
(2)投标人声明;(1)投标函11.2.2资格审查文件:11.2.1技术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11.2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1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和经济部分二部分投标文件组成。
(8)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提供**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且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不为同一人;(7)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证明截图;(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5)企业资质证书;(4)企业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11.2.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如有)。(11)拟委托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资料(具体要求由招标人明确);(10)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为诚信档案在册人员截图;(9)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提供**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且专职安全员与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11.3经济部分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7提交投标担保证明;[****银行****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担保函;同时还需上传投****银行证明文件扫描件。]11.2.6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11.2.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如有)11.2.4投标人在**市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附:机械设备为自有或租赁的说明;及承诺机械设备如属于租赁的,其租赁是不属于重复租赁)。(如有)(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2)总说明(1)投标总价封面、扉页;11.3.2投标总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风险内容和范围等编制。其中包括如下:11.3.1经济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9)综合单价分析表;(8)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7)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6)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5)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16)规费和税金项目计价表;(15)总承包服务计价表;(14)计日工表;(13)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1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明细表;(11)暂列金额明细表;
12.2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手签后扫描上传。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市公共**交易平台。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文件格式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中: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外,其余格式仅供参考(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投标文件格式11.3.4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警戒价的,投标人还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委员会评审。11.3.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17)人工、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招标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在实施后,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报价(含单价及总价)精确到“分”。13.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如不按上述要求编制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12.3投标文件应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编制,详见:**市公共**交易平台。
13.5.3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市区部分价格缺价的,依次参考**、**、**、**地区参考预算编制参考时期的本项目财审最高限价中采用的材料价当期的信息价,若以**市信息价仍缺项,根据变更工程资料、《**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三方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财政局核定,****财政局核定的材料价格为准)。其中承包人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100%。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同期市区范围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季材料价格、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以财政审核为准。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在结合第13.4条约定的基础上,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修改综合单价办法的情形除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因应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或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费,如合同专用条款没有专门约定调整办法,则按以下原则处理: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政府采购规定的,****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或由中标人以企业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项目是否招标,需要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合同变更条款等因素。需要招标的,应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13.6暂列金额、暂估价13.5.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
13.9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考虑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因素的影响。对于各类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以及人工、机械设备等,应结合合同工期、各价格因素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等,合理约定调价机制。调价机制应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内容包括调价范围(含材料、机械的具体名称、工种等)、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申请将不被批准。13.6.6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
16.投标担保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影响退还其投标担保。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不予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投标有效期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4.投标货币
16.6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担保,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退还****银行利息。16.5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退还****银行利息。16.4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6.3**市公共**交易平台代收投标担保的,其缴纳情况以**市公共**交易平台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16.2招标人可委托**市公共**交易平台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请自行咨询**市公共**交易平台。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等规定递交投标担保。****银行转账、支票、投标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递交。****银行转账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6.7.5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在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环节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了算术校核后的报价的;16.7.4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16.7.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16.7.2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16.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16.7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担保: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7.2招标文件规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可以以私章或签字章代替,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亲笔签字。17.1投标人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手签后扫描上传。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市公共**交易平台。17.投标文件的签署16.7.6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担保情形或投标人出现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情形。
19.3.1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市公共**交易平台;19.3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成功后,投标人可自行在交易系统打印投标确认函。19.1投标人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19.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18.1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需由投标人加密(由**市公共**交易平台统一加密)。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市公共**交易平台。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19.6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及其他特定人员准时出席。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5如技术标和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分别开启技术标和经济标。19.4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19.3.3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19.3.2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市公共**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21.迟交的投标文件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交易平台****学院****中心取得的**时间为准。
24.投标文件的解密23.1投标人应在参与投标前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市公共**交易平台录入完毕。23.投标信息录入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2修改后再次递交的,按19点的规定执行。22.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在交易平台上自行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24.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4.评标过程的保密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3、开标。(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4.1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27.中标通知书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7.4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在**市公共**交易平台和**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开。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7.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7.1招标人将在**市公共**交易平台、**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三天。
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法院起诉。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0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29.履约担保28.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法院起诉。
31.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中标人应在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费通知书的要求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以中标价金额为基数计算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工程类收费标准收费。31.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缴纳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电汇)。31.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中标人应在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费通知书的要求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以中标价金额为基数计算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工程类收费标准收费。31.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缴纳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电汇)。31.其它费用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0.合同生效29.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招标人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2.腐败与欺诈行为
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QYSG2021-1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www.****.cn/)下载QYSG2021-1范本查阅。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32.3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的,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并通报,同时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一年内信用等级降为D级。该投标人将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参与招标人后续项目的投标。
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现文: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
35.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5.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35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一)总则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以下无正文)
35.8本项目招标文件。35.7《**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发[2004]4号);35.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5.5《**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5.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5.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6.5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36.4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则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36.3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如需抽取某一种评标办法供评标时使用的,应在开标前抽取。首先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若干种评标方法进行编号,再随机抽取某一编号,该编号所对应的评标办法供评标时使用。36.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解密、公布。36.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派员参加开标。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36.开标
36.5.7开标结束。36.5.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36.5.4解密完成后,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36.5.3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需在招标人监督下)在开标现场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36.5.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6.5.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开标现场宣布开标纪律;
37.2.1根据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7.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37.评标36.7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予以记录,****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否决其投标。36.6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或者投标文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37.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7.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7.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7.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7.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7.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委员会****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两人以上(含两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8.投标文件的澄清37.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7.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7.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7.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39.1****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39.定标38.5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该情形不改变本项目原评标结果排序。如中标候选人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则其中标无效。3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8.3****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8.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注:以下五种评标办法所述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均按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计算。(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39.5重新评标的,评标信息(含业绩、奖项等)仍以投标截止时投标人的信息为准。因特殊原因需要**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投标有效期的,仍参与评标,但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9.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适用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9项约定的处理原则为方法一“****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39.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9项约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39.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0.4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40.3****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40.1投标人递交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40.开标和评标程序:可选办法一(适合综合评分法一,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有限制)
40.10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40.9按排序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40.8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排序;40.7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40.6计算第一阶段得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40.5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
41.3按36.5.1的规定完成解密后,公布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委员会评审:41.2.2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1.2.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交易平台。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41.2细则41.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主持;41.开标细则
方式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42.评标细则41.5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委员会进行评审。41.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1.3.1开标时,公布: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公布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
42.2.4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42.2.3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下一阶段的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42.2.2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2.2.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42.2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二:评标委员会由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组成。其中: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由技术评标组负责,经济评审由经济评审组负责。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的组成应符合《**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42.3.3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分。(适用于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家数大于前附表第25项的规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家数的)42.3.2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评标委员会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适用于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家数小于等于前附表第25项的规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家数的)42.3.1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招标。)42.3第一阶段评审42.2.6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N+2名,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42.2.5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2.4.3将第二阶段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规定的方法进行排序。42.4.2若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中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D%(D的取值范围为[94,100],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具体金额为:元),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42.4.1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若在进入第二阶段的最后名次发生并列的,则所有与最后一名并列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42.4第二阶段评审42.3.5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诚信等级计分。42.3.4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阶段得分=技术分(满分为100分)×技术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分数×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权重”的公式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的规定,计算各投标人第一阶段得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若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则名次并列,占用名次。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适用于进行了技术标评分的)
42.4.5.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2.4.5.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2.4.5.2经算术复核的投标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2.4.5.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2.4.5经济标的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对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2.4.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依次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
42.6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2.4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2.5评标委员会按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评审原则,根据有效性审查结果,取消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排序,其余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以此类推。直至评审出不少于3名投标人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结束。42.4.5.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不予退还。以上修正不影响按步骤42.3.3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42.4.5.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2.4.5.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对比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2.4.5.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40.3****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40.1投标人递交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40.开标和评标程序:可选办法二(适合综合评分法二,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有限制)42.7若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0.9按排序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40.8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排序;40.7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40.6计算第一阶段得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40.5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40.4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41.2.2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1.2.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交易平台。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41.2细则41.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主持;41.开标细则40.10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42.评标细则41.5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委员会进行评审。41.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1.3.1开标时,公布: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公布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41.3按36.5.1的规定完成解密后,公布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委员会评审:
42.2.3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下一阶段的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42.2.2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2.2.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42.2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二:评标委员会由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组成。其中: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由技术评标组负责,经济评审由经济评审组负责。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的组成应符合《**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方式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42.3.2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评标委员会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适用于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家数小于等于前附表第25项的规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家数的)42.3.1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招标。)42.3第一阶段评审42.2.6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N+2名,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42.2.5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2.2.4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
42.4.2若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中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D%(D的取值范围为[94,100],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具体金额为:元),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42.4.1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若在进入第二阶段的最后名次发生并列的,则所有与最后一名并列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42.4第二阶段评审42.3.5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诚信等级计分。42.3.4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阶段得分=技术分(满分为100分)×技术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分数×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权重”的公式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的规定,计算各投标人第一阶段得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若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则名次并列,占用名次。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适用于进行了技术标评分的)42.3.3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分。(适用于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家数大于前附表第25项的规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家数的)
其中:报价权重的计算方法为:将N名投标人按技术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第一名投标人的权重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第二名投标人的权重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以此类推,最后一名投标人的权重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评标参考价=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报价权重)。技术标或技术标加诚信得分或第一阶段入围得分(具体由招标人自定)前N名(N≥5,具体由招标人自定)的经济报价加权平均,计算评标参考价。公式如下:方法一:加权平均法42.4.3.1按方法计算评标参考价:42.4.3投标文件经济标的评分
X:为等分点值,从[0,100]整数中随机抽取Q高:为(招标控制价*D%)(D的取值范围为[94,100],由招标人自定)Q低:为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与工程成本警示价两者中的较高值;评标参考价=(Q高-Q低)/100*X+Q低设立入围合格分数线(技术标或技术标加诚信得分或第一阶段入围得分,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达到或超过及格线的投标人的报价方能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将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列,按以下公式计算评标参考价,计算公式如下:方法二:区间抽取法
42.4.5.2经算术复核的投标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2.4.5.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2.4.5经济标的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对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2.4.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依次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42.4.3.3评标委员会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的规定确定排序。42.4.3.2当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不足1%的采用内插法计算。
42.4.5.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不予退还。42.4.5.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2.4.5.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对比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2.4.5.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委员会否决其投标;42.4.5.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2.4.5.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40.1投标人递交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40.开标和评标程序:可选办法三(适合综合评分法三,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有限制)42.7若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应当依法重新招标)42.6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2.4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2.5评标委员会按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评审原则,根据有效性审查结果,取消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排序,其余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以此类推。直至评审出不少于3名投标人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结束。
40.7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40.6计算第一阶段得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40.5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40.4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40.3****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
41.2细则41.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主持;41.开标细则40.10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40.9按排序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40.8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排序;
41.5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委员会进行评审。41.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1.3.1开标时,公布: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公布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41.3按36.5.1的规定完成解密后,公布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委员会评审:41.2.2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1.2.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交易平台。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
42.2.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42.2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二:评标委员会由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组成。其中: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由技术评标组负责,经济评审由经济评审组负责。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的组成应符合《**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方式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42.评标细则
42.3第一阶段评审42.2.6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N+2名,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42.2.5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2.2.4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42.2.3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下一阶段的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42.2.2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42.4.1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若在进入第二阶段的最后名次发生并列的,则所有与最后一名并列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42.4第二阶段评审42.3.5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诚信等级计分。42.3.4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阶段得分=”的公式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的规定,计算各投标人第一阶段得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若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则名次并列,占用名次。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适用于进行了技术标评分的)42.3.2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详细审查评分表》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审查,评出得分。42.3.1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评标参考价=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报价权重)。技术标或技术标加诚信得分或第一阶段入围得分(具体由招标人自定)前N名(N≥5,具体由招标人自定)的经济报价加权平均,计算评标参考价。公式如下:方法一:加权平均法42.4.3.1按方法计算评标参考价:42.4.3投标文件经济标的评分42.4.2若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中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D%(D的取值范围为[94,100],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具体金额为:元),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Q高:为(招标控制价*D%)(D的取值范围为[94,100],由招标人自定)Q低:为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与工程成本警示价两者中的较高值;评标参考价=(Q高-Q低)/100*X+Q低设立入围合格分数线(技术标或技术标加诚信得分或第一阶段入围得分,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达到或超过及格线的投标人的报价方能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将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列,按以下公式计算评标参考价,计算公式如下:方法二:区间抽取法其中:报价权重的计算方法为:将N名投标人按技术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第一名投标人的权重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第二名投标人的权重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以此类推,最后一名投标人的权重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
42.4.5.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2.4.5经济标的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对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2.4.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依次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42.4.3.3评标委员会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2项的规定确定排序。42.4.3.2当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不足1%的采用内插法计算。X:为等分点值,从[0,100]整数中随机抽取
42.4.5.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2.4.5.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对比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2.4.5.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委员会否决其投标;42.4.5.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2.4.5.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2.4.5.2经算术复核的投标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40.开标和评标程序可选办法四(适合综合评分法四,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没有限制)42.7若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应当依法重新招标)42.6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2.4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2.5评标委员会按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评审原则,根据有效性审查结果,取消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排序,其余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以此类推。直至评审出不少于3名投标人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结束。42.4.5.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不予退还。
40.6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40.5经济标详细审查评分;40.4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40.3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40.2****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40.1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
41.2.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市公共**交易平台。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41.2细则41.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主持;41.开标细则40.8评标委员会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递交资格审查报告及评标报告。40.7经济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41.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委员会进行评审。41.3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技术标开标记录上签字。41.2.4.1开标时,公布: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公布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41.2.4按36.5.1的规定完成解密后,公布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委员会评审:41.2.3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1.2.2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等分点值X(本项目不适用)。
43.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二:评标委员会由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组成。其中:资格审查及技术评审由技术评标组负责,经济评审由经济评审组负责。方式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及评标工作。42.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一。42.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42.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
43.6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N+2名,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43.5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3.4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43.3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下一阶段的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43.2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3.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
45.2按方法一计算评标参考价:45.1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D%(D的取值范围为[94,100],本项目D取值为100)的(具体金额为:****055.14元),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45.经济标评审和得分汇总44.2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的标准,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分,得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4.1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被否决的投标人不参与下一阶段评审,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则本项目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招标。)44.技术标评审
设立入围合格分数线(技术标或技术标加诚信得分,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达到或超过及格线的投标人的报价方能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将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列,按以下公式计算评标参考价,计算公式如下:方法二:区间抽取法其中:报价权重的计算方法为:将N名投标人按技术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第一名投标人的权重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第二名投标人的权重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以此类推,最后一名投标人的权重为(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评标参考价=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报价权重)。诚信得分前N名(N=5;相同信用等级单位,以信用分值得分高的排前,等级与分值均相同,以报价低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排序;3≤N<5名时,取所有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个数)的经济报价加权平均,计算评标参考价。公式如下:方法一:加权平均法
45.4评标委员会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3项的规定确定排序。45.3当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不足1%的采用内插法计算。X:为等分点值,从[0,100]整数中随机抽取Q高:为(招标控制价*D%)(D的取值范围为[94,100],由招标人自定)Q低:为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与工程成本警示价两者中的较高值;评标参考价=(Q高-Q低)/100*X+Q低
46.2.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6.2.2经算术复核的投标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6.2.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6.2经济标的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对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6.1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总得分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46.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
47.评标委员会按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评审原则,根据有效性审查结果,取消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排序,其余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以此类推。直至评审出不少于3名投标人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结束。46.2.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不予退还。46.2.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6.2.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对比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6.2.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委员会否决其投标;46.2.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40.1投标人递交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40.开标和评标程序可选办法五(适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没有限制)49.若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家,则该标段招标失败,应当依法重新招标)48.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5.4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40.8评标委员会编写经济标评审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40.7按排序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40.6计算投标人总得分,并按总得分从高到低,确定经济标评审排序;40.5对经济标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校核;40.4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40.3****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1.3按36.5.1的规定完成解密后,公布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委员会评审:41.2.2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1.2.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交易平台。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41.2细则41.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主持;41.开标细则
42.2投标人资格审查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42.评标细则41.5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委员会进行评审。41.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1.3.1开标时,公布: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公布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
42.2.6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某个标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N+2名,则该标段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42.2.5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2.2.4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42.2.3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下一阶段的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42.2.2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2.2.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
42.4.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2.4.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2.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2.4投标文件算术校核:42.3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
42.5确定投标文件的评审次序42.4.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不予退还。42.4.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2.4.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对比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2.4.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委员会否决其投标;42.4.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42.5.4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诚信等级计分。42.5.3评标委员会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项的规定确定排序。42.5.2.1当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标价低于评标参考价的,得0分。不足1%的采用内插法计算。42.5.2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42.5.1.1以经过算术校核后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参考价。42.5.1确定评标参考价
资格审查表附表一:资格审查表42.8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人不足N+2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42.7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投标文件的评审次序,推荐前3****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4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2、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汇总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1、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备注: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
序号 | 审查标准 | 须审查的资料 | 审查结果 |
1 |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 投标函、投标人声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2 | 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 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 |
3 | 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资质符合公告要求 | 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 |
4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公告要求且无在建工程项目 | 在交易平台上传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的注册证书,且提供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项目证明截图。 | |
5 | 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 在交易平台上传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证)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 |
6 |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能够提供**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 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原件扫描件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 |
7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 | 拟委托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资料,且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 |
8 |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符合公告要求 | 投标人声明 | |
9 | 投标人声明中签字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与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一致 | 投标人声明;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拟委托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 | |
10 | 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建设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中的在册人员,投标人信用等级符合公告要求 | 投标人在**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的企业和人员信息网页截图 | |
11 | 投标人未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投标人声明》第四条所列的任一情形,或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 投标人声明 |
2.****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注:1.本表使用QYSG2021-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技术标评审中,响应性、承诺性内容不应作为评分因素,可在该表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标准须具备可操作性。工程名称: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
序号 | 投标人评审内容 | ||||||
1 | 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 | ||||||
2 | 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法的; | ||||||
3 | 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4 | 《投标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的; | ||||||
5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指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6 | 投标人之间存在《**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情形的; | ||||||
7 | 无《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 | ||||||
8 |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 ||||||
9 | 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以 **市公共** 交易平台评标系统的检索信息为准) |
工程名称: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评委签名: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3.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
序号 | 投标人评审内容 | ||||||
1 | 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公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的; | ||||||
2 | 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 | ||||||
3 |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 ||||||
4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 ||||||
5 | 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报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 | ||||||
6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指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7 | 投标人之间存在《**省实施》第十六条所禁止的情形的; | ||||||
8 | 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 | ||||||
9 | 无《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
技术标(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详细审查评分表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评委签名: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委员会过半数成****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论。2.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注:1.本表使用QYSG2021-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
评审因素 投标人 | ||||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100分) | 诚信等级A级得100分;B级得 50 分;C级得10分。(适用于招标公告第九条第8点约定投标人信用等级不得为D级情形)注: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前24小时投标单位在**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http://210.****.213/GDCredit/)最新公布的诚信等级截图并加盖公章为准(能显示到投标单位名称及等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同时在上述时间获取截图,如与投标单位提供的诚信等级或诚信分值截图不一致的,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截图为准。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权重为20%。 | |||
注:1.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采用百分制,诚信等级A级得100分;B级得 50 分;C级得10分。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前24小时投标单位在**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http://210.****.213/GDCredit/)最新公布的诚信等级截图并加盖公章为准(能显示到投标单位名称及等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同时在上述时间获取截图,如与投标单位提供的诚信等级或诚信分值截图不一致的,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截图为准。 2. 综合诚信得分=综合诚信评价分数×综合诚信评价分数权重3. 综合诚信评价分数权重=20% |
评委签名:工程名称:经济标评分表附表五(适用于加权平均法):经济标评分表评委签名: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PT(元) | ||||||||||||
报价权重 | ||||||||||||
评标参考价PC(元) | ||||||||||||
偏差((PT-PC)/PC)(%) | ||||||||||||
减分(A) | ||||||||||||
得分(I=100-A) | ||||||||||||
得分排名次序 |
附表六:算术复核表评委签名:工程名称:经济标评分表附表五(适用于区间抽取法):经济标评分表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PT(元) | ||||||||||||
计算评标参考价的等分点值X | ||||||||||||
评标参考价PC(元) | ||||||||||||
偏差((PT-PC)/PC)(%) | ||||||||||||
减分(A) | ||||||||||||
得分(I=100-A) | ||||||||||||
得分排名次序 |
算术复核表评委签名:日期: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工程名称:投标人:单位:元算术复核表
编号 | 算术校核项目 | 修正前投标报价A | 修正后投标报价B | 修正率r=|A-B|/A*100% | 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报价 | 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时,R=0 |
1 | [单位工程1] | |||||
2 | [单位工程2] | |||||
… | … | |||||
… | … | |||||
… | … | |||||
n | [单位工程n] | |||||
∑ | 投标总报价 | ∑A=A1+A2+…An;∑B=B1+B2+…Bn |
一、按最新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另册。注:第三章合同条款评委签名:工程名称: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 原投标报价(A) | 算数复核后投标报价(B) | 误差率(r=|A-B|/A*100%) |
项目结算应遵循《****建设厅印发〈****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9〕116号)的相关规定。三、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均可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为20%,工程款为80%,达到合同支付条件,并提交完整的支付材料后14天内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工资表提交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根据《印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本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工人工资的支付额度、期限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二、必须约定以下有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方面内容:
(合同参考范本)2017年版标准施工合同**省建设工程(GF—2017—0201)
****建设厅制承包人:发包人: ****工程地点:**市**区**街道学贤路4号工程名称:**市**区X****处理中心
五、项目经理8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83三、质量标准83二、合同工期83一、工程概况8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83
十二、合同生效85十一、补充协议84十、签订地点84九、签订时间84七、承诺84六、合同文件构成84
4.监理人953.承包人922.发包人911.一般约定8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86十三、合同份数85
10.变更1059.试验与检验1058.材料与设备1027.工期和进度99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975.工程质量95
16.违约11815.缺陷责任与保修11614.竣工结算11513.验收和工程试车112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911.价格调整108
1.一般约定12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20.争议解决12319.索赔12218.保险12117.不可抗力120
7.工期和进度130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295.工程质量1294.监理人1283.承包人1272.发包人126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5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311.价格调整13210.变更1329.试验与检验1328.材料与设备131
20.争议解决13818.保险13817.不可抗力13816.违约137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3614.竣工结算136
1.工程名称:**市**区X****处理中心。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市**区X****处理中心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5.工程内容:建设1栋**市**区X****处理中心,建设规模为1715.87㎡,层数为3层。4.资金来源:由市、**区按1:1比例承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清发改行审[2022]6号。2.工程地点:**市**区**街道学贤路4号。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要求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以监理人发出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
(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
本合同一式10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6份,承包人执4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
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发包人、监理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
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银行****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银行****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
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政府****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
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
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装和试车,并承担重**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决定****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小组进行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人民法院起诉。(1****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省市颁发的建筑工程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范文件。1.4标准和规范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一式两套图纸(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部分修改图纸在相应部位施工前提供;1.6.1图纸的提供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经监理人审查的承包人文件7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施工图纸之日期7日内;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
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10.1款执行。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10.3款执行。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10.3款执行。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超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10%。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根据踏勘现场及附近水电接驳点,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问题,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做调整。(临时供电、供水、排污设施均包含报装费、增容费、设计费、电器设备费、架设费、维修费、拆除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档案指导手册》的要求编制竣工验收资料。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3.2项目经理(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工人工资保证金等费用由承包人缴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装订成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六套。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全面管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附件13执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附件13执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附件13、15执行。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附件13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附件13执行。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附件13执行。
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从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服务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期限:至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金额:合同价款的10%。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人应给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提供办公用房不少于25平方米及驻地监理人员的住宿用房,并提供相应办公设备设施和生活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2);(1);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6.1安全文明施工
(6)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必须经参建单位验收合格后,与进度款一并支付,须提供台账、清单、验收报告等依据。(8)因承包人原因造**全事故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工期不予顺延。(7)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当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拖后时,监理工程师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按计划推进,经督促进度仍然比计划工期拖后达15天,或已明显造成对工期的不利影响,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以保证工程进度,同时保留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及赔偿的权利。承包人每月25号前提供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计量月报。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5)工程进度造价及变更造价的情况及资料;(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三天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施工的各种证件、批件在合同签定后如需承包人代办理的,由发包人配合,所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1开工准备7.3开工(6)其他。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
⑤发包人风险事件;④不可抗力;③工程量增加数额较大;②工程重大变更;①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⑥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大于3天;(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2)8级以上台风灾害;(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3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本项目不设提前竣工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所有上述风、雨、气温等都以**地区气象部门测定或公布的数据为准。(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大于2天;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材料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进行购买,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上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查,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试验场所:/。9.1.2试验设备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本工程不设任何奖。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0.8暂列金额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预算编制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基准价。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平均在前两期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30日内,并按相关规定开设发放本项目工人工资的专用账户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全额预付款(20%工人工资+80%工程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的预付款申请支付材料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将全额预付款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签订合同价的30%支付。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证金担保函,保证金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30%。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12.2.2预付款担保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进度计量。12.3.2计量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期预付款和进度款包含20%工人工资+80%工程款: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注:因发包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在以上条款规****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有效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3)竣工结算验收通过10天内并提供工程结算总价3%的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付至工程结算总价100%的工程款;(2)工程进度款:每个月申请工程进度款一次,申请的工程进度款为已经完成工程量的90%,该工程款需抵扣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1)工程预付款:签订合同后,发包方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②进度款:①预付款:签订合同后,发包方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申请支付预付款外的其他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量结果和付款申请资料及发票后,向发包人申请付款。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书后,审核审批应支付款项,在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财政部门请款支付。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与当期进度对应款项等额的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至承包人依约提供之日止。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④质保金: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质期(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满后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失效。③竣工款: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且****审核中心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经审定实际结算价款的100%(如因国土用地手续未完善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资料归档手续无法完成,则在工程结算1年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定实际结算价款的100%);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①根据**省基本建设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的规定,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时间最终以财政拨付的时间为准。因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需财政部门的审批和办理,发包人不对财政的审核方式和付款时间作具体规定。②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合格的请款资料后,须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设计费支付申请;③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承包人须协助监理人和发包人办理有关集中支付所需的资料。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完整合格的请款资料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按国家有关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格要求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承包人负责完成与相关部门协调项目施工报批等手续的全部工作。(2)承包人应接受与相关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标准,并负责完成与相关部门协调接驳工作。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完成竣工退场。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专用条款12.4.4款执行。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因本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竣工结算需要经财政部门审核,最终以财政部门的结算审定通知为准。
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因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需财政部门的审批和办理,发包人不对财政的审核方式和付款时间作具体规定。(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
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保修通知48小时内。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见附件15。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见附件14。
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
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各自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1工程保险
****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3.1****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是。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3.2****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发生后14天内。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2****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2:廉政责任书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附件16: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附件15:安全生产职责及违约责任附件14:项目管理机构基本要求附件13: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发包人(全称):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本工程合同承包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市**区X****处理中心(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9:年月日传真: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承包人):支付担保附件10:年月日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四、代偿的安排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五、保证责任的解除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八、保函的生效(2****法院起诉。(1****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七、争议解决
年月日传真: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章)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1-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11: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一、甲方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乙方:(承包单位)甲方:(建设单位) ****廉政责任书附件12: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向乙方有关企业购买工程及装饰材料。(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变更认可确需追加工程款时,甲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和亲友经商、就业、上学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二)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邀请的旅游、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以及家属、子女经商、就业、上学、出国等提供便利。(二)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为其购置通讯、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到物品;不得同意报销应当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时竣工,并遵守以下规定:二、乙方责任(六)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领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本廉政责任书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办公室各一份。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或建设主****机关。(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机关****机关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人员。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四)不得为谋取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私下商谈。
附件13: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地址: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三、强化风险排查管控,全方面、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落;落实安全风险公告警示措施;突出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深入生产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一、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本人作为本单位(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本人并代表本单位(项目)郑重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愿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若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自愿承担 ****向**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上报不良行为信息的后果。八、保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七、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深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全员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五、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所有组织、所有岗位、所有人员,突出落实关键岗位、高危险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依法持证上岗。四、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制度(台账);班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台账);建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巡检制度(台账),及时发现和清除事故隐患;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项目管理机构基本要求附件14:年月日承诺人(签字):项目名称:承诺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须依据管理组织架构、专业划分原则及工作强度情况,并结合自身实力及工程实际需要,合理配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人员。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见《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本项目业主将根据人员配备要求及合同的规定检查人员到位情况。(1)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将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且应根据委托合同,配备足够且胜任的人力**,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中标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关要求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1.项目管理机构
3.其它要求虽然有《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的规定,但不因此免除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而配备专业技术高、知识丰富的施工人员,以此提供优质施工服务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本项目业主将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人员,本项目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直至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最低资历要求见下表《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3)管理机构人员资历要求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造价员等主要负责人要求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始终(保修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本项目业主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或委托人通知要求,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竣工结算阶段)分批进场服务。(2)管理机构人员的服务期限要求
(4)若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经建设方三次提出整改要求而施工方没有及时改进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建设方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由建设方另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3)在工程主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个月不少于22天驻现场(建立考勤制度,每天考勤2次,必要时采用指模机考勤,每月由监理人代表将考勤记录表报招标人,每缺勤一次,扣除监理单位违约金1000元;每缺勤一天,扣除监理单位违约金2000元),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的,扣罚承包人合同价的5%。承包人主要负责人离开工地管理现场应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对于不符合要求或不称职的承包人主要负责人,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扣罚承包人合同价的1%。拟更换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获奖情况、业绩履历、技术职称等主要条件不能低于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2)若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将扣罚施工单位一定的合同价款。其中承包人合同价在1000万或以下的,每次扣罚1万元;承包人合同价在1000万以上的,每次扣罚2万元。拟更换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获奖情况、业绩履历、技术职称等主要条件不能低于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1)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将扣罚施工单位一定的合同价款。其中承包人合同价在1000万或以下的,每次扣罚10万元;承包人合同价在1000万以上的,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1.发包人职责本附件为对发包人、承包人对安全生产职责及违约责任的补充,不因此免除施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职责及违约责任附件15:(5)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个月不少于22天驻现场,并保证每天均有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驻场值班,每缺勤一天或缺少驻场值班一天,扣除施工单位违约金2000元。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次扣罚2万元。对于不符合要求或不称职的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每次扣罚2万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承包人职责(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5)承包人****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其它要求(12)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11)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方案、施工技术方案、防汛度汛预案、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方案、闸门吊装方案、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方案、旧过底涵洞拆除方案、围堰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等。(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附件16: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3)如因发现承包人出现《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处罚项目所列情况,将依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的规定,扣除承包人相应罚款,该款项在工程款中扣除。(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将作不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该款项在工程款中扣除。(1)如因承包人违约造**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类别 | 序号 | 处罚项目 |
安全生产 | 1 | 基坑开挖未有效围护的,桩孔施工后未加盖的,每处罚款1000元。 |
安全生产 | 2 | 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不设电箱、漏电开关;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牌,每处罚款1000 元。 |
安全生产 | 3 | 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不设围栏、安全网,每处罚款1000元。 |
安全生产 | 4 | 对于安全风险大的高空作业、吊装,要求制订安全预案,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
安全生产 | 5 | 吊运安装施工方案应经过监理人审批,吊****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才能施工作业,违者每次罚款5000元。 |
安全生产 | 6 | 出现以下情况每次罚款2000元:(1)施工车辆和机械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2)发生各种事故苗头及事故未及时不整改和隐瞒不报;(3)每月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悬挂操作规程;(5)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6)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无记录的。 |
安全生产 | 7 | 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次罚款500元:(1)不戴安全帽;(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4)赤脚或穿拖鞋;(5)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电焊工、砼工、吊车、 架桥机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
文明施工 | 1 | 承包人驻地建设应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卫生、防火设施,违者每项罚款5000元。 |
文明施工 | 2 |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部应按发包人统一要求设置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宣传牌,违者每项罚款5000元。 |
文明施工 | 3 | 单项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标示牌的,施工点无安全员的,每处罚款500元。 |
文明施工 | 4 | 施工废料乱堆乱放的,每次罚款3,000元。 |
文明施工 | 5 |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 违者每次罚款3,0000元。 |
文明施工 | 6 |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后果,引起群众抗议、投诉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罚款10000元。 |
文明施工 | 7 | 弃土、弃渣占农田果园、堵塞水道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每次罚款5000元。 |
投标总工期:“日历天”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1.投标书内容按以下表述填写。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因其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数据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承担。本格式及要求规定适用于电子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
序号 | 违约内容 | 违约金标准 |
1 | 未得到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 | 2万元/次 |
2 | 违规分包或转包 | 20万元/次 |
3 |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从第6天算起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5000/人日;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3 000元/人日 |
4 |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擅离现场不足22天/月,处以不足天数的罚款。(经业主批准的除外) | 3000元/天 |
5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施工合同足额配备 | 20000元/人次 |
6 |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缺席发包人指定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等)。 | 5000元/次 |
7 | 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此造成劳务人员上访或劳动纠纷的。 | 10万元/次 |
8 | 分项工程的施工员没在现场管理的 | 1000元/次 |
9 | 重要工序没有施工员在现场管理的 | 2000元/次 |
10 | 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的 | 5000元/次 |
11 | 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将专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 1万元/台,同时处以1000元/天的罚款直 至承包人纠正为止。 |
12 | 按施工进度计划须到位而未到位的主要设备,或擅自改变主要设备型号。 | 1万元/台,同时处以1000元/天的罚款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 |
13 |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 1万元/台,同时处以1000元/天的罚款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 |
项目编号:投标文件3.投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只填写主体单位全称,且要求填写的全称与**市公共**交易平台投标登记名称完全一致。2.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填写。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附件一:投标函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愿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2.遵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项目编号为的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致: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7、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公司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公司承担。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由招标人认可,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履约担保。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职务:姓名:性别: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
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公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工程名称**市**区X****处理中心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大写:小写:暂估价(元)大写:小写:暂列金(元)大写:小写:投标总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证书编号委派的安全员姓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编号工程名称**市**区X****处理中心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大写:小写:暂估价(元)大写:小写:暂列金(元)大写:小写:投标总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证书编号委派的安全员姓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编号(单位盖章)投标日期:年月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附件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附件五: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或相关证明文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委派的安全员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注:参与编制投标文件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技术投标方案、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二、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一、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
投标人名称 | ||||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投标人名称 | ||||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3.****委员会要求澄清起二小时内,被授权人应如实地书面澄清。2.在本项目开标至评标结束前,努力确保被授权人在项目评标所在地附近;1.被授权人清楚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方案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的加密打包的理解;本公司授权(身份证号:)负责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以下事项: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附件六: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附件:《投标文件编制情况》如由于未遵守上述承诺内容之一导致无法进行澄清的,我公****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
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2.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情况1.投标文件报价编制方式:□自行编制的,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委托编制的,受委托单位,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一致)。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 自有 □ 外包 □ 其他 □电脑类型电脑所属单位电脑所在地址 (如××市××区(县) ××街(路)××号××大厦××房) |
注: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发布。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八章招标控制价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行提供,投标人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下载。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
六、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五、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四、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三、工程概况二、编制说明一、工程总价
十二、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十一、暂列金额明细表十、其他项目计价表九、措施项目计价表(二)八、措施项目计价表(一)七、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
十七、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十六、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十五、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十四、计日工计价表十三、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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