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10月8日)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10月8日)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机关名称和日期 |
桐农(渔)罚〔2022〕283号 | 殷**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殷** | 342822********5612 | 当事人殷**2022年9月21日8时30分到菜子湖水域松桂段、原张新伯承包国有水域进行垂钓活动,于同日11时25****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殷**用手竿(4.5米)一线双钩、饵料蚯蚓进行垂钓,现场有渔获物鲫鱼1公斤,己当场放生入湖中。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9/21 |
桐农(渔)罚〔2022〕285号 | 李*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李* | 340881********083X | 当事人李*2022年9月21日8时30分到菜子湖水域松桂段、原张新伯承包国有水域进行垂钓活动,于同日11时25****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李*用手竿(5.4米)一线双钩、饵料蚯蚓进行垂钓,现场有渔获物鲫鱼1公斤,己当场放生入湖中。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9/21 |
桐农(渔)罚〔2022〕287号 | 许*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许* | 340881********5110 | 当事人许*2022年9月21日8时30分到菜子湖水域松桂段、原张新伯承包国有水域进行垂钓活动,于同日11时25****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许*用手竿(5.4米)一线**钩、饵料蚯蚓进行垂钓,现场有渔获物鲫鱼1公斤,己当场放生入湖中。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9/21 |
桐农(渔)罚〔2022〕290号 | 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姚** | 340821********3517 | 当事人姚**于2022年9月25日8时30分左右和朋友江*一道,在嬉子湖朱桥段水域内进行垂钓,10时30分被**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现场查获:4.5米手竿1根、鱼护1只、鱼包1只(内有鱼线、鱼漂、鱼饵等渔具)、钓椅1只、抄网1只,鱼竿主线上绑双钩挂商品饵垂钓,现场发现渔获物有4条鲫鱼,重约0.2公斤(当场放生)。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9/25 |
桐农(渔)罚〔2022〕292号 | 左**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左** | 342822********0016 | 当事人左**于2022年9月25日11时左右和朋友操**一道,在嬉子湖黄盆段水域内进行垂钓,执法人员14时37分到达案发现场,发现操**在现场,经过简单询问得知还有1人藏匿在前面芦柴丛里。经过执法人员寻找未果,现场仅发现:3.1米海竿2根,配纺车轮,鱼竿主线上绑爆炸钩(5个钩)挂方块饵浮钓鲢鳙。现场未发现其渔获物。3小时后,经过操**的劝说,当事人到达嬉子湖黄盆段接受询问调查。并对自己在嬉子湖黄盆段水域垂钓行为予以当场确认,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对自己在嬉子湖黄盆段水域垂钓行为供认不讳、予以确认。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9/25 |
桐农(渔)罚〔2022〕288号 | 束**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 束** | 342822********2779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23时许从家里到嬉子湖水域肖店段划腰盆放丝网、捕鱼,放了一副丝网在湖中(5条丝网连的)、取了一副丝网(5条丝网连的)、渔获物是3条鲢子、1条鳙鱼、1条鳊鱼计15公斤卖给了杨大双,收了鱼款现金壹佰伍拾元(¥150),于2022年9月20日5时****基地****机关****派出所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同日8时1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未经批准在嬉子湖水产种质**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事实行为供认不讳。 | 1、对登记保存的单层丝网2副10条700米,增氧1只,渔桶1只,腰盆1只依法予以没收; 2、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9/26 |
桐农(渔)罚〔2022〕289号 | 江*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江* | 340881********3732 | 当事人江*于2022年9月25日8时许到嬉子湖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嬉子湖朱桥河段进行垂钓活动,于同日10时27****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现场:当事人用手竿4.5米、一线双钩、饵料蚯蚓垂钓,现场有渔获物鲫鱼两条,当场让当事人放生入湖中。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9/25 |
桐农(渔)罚〔2022〕291号 | 操**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操** | 342822********1015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号11时许到嬉子湖水域金神镇黄盆段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于同日14时38****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有抛竿2根(2.7米)配纺车轮主线接扁担钩(5钩/根)、成品魔方饵料,旁边有渔获物7.5公斤及其它钓用渔具,执法人员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对现场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9/25 |
桐农(渔)罚〔2022〕297号 | 李**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李** | 342822********1259 | 当事人李**于2022年9月27日18时30分左右在嬉子湖黄盆段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水产品,21时25分被********大队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现场查获:2.1米海竿4根、塑料编织袋1只(内有鱼饵、鱼钩),配纺车轮,主线上绑爆炸钩(5个钩)挂方块饵浮钓鲢鳙,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9/27 |
桐农(渔)罚〔2022〕298号 | 林*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林* | 340821********2737 | 当事人林*于2022年10月3日18时30分许到嬉子湖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嬉子湖曹岗段老岸咀处进行垂钓活动,于同日20时36****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现场:当事人用抛竿4根(2.7米/根)配纺车轮主线接五爪钩(5钩/根)挂成品魔方饵料进行垂钓,现场未发现渔获物。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勘验固证。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10/3 |
桐农(渔)罚〔2022〕299号 | 汪**使用电鱼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案 | 汪** | 342822********1410 | 2022年10月7日14时30分许,汪**在**市双港镇福桥段落水坝处使用电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活动,****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有一体电捕器一套,渔获物有少许小杂鱼。 | 1、电捕工具一套予以没收(一节12伏锂电池、一节逆变器开关、一节电鱼捞杆有导线相连组装);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202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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