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构建完善“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项目实施管理体系,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2020〕1675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收集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27日。请通过****发展改革局,逾期将不列为本次征求收集意见考虑。
电子邮箱:****@126.com
通讯地址:**县****宾馆三楼农业交通产业服务组
联系电话:0855-****391
附件:**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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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的重要载体。推进项目实施,补齐基础短板,创**设管护机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激发村民主体意识,构建完善“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项目实施管理体系,有利于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对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实施乡村**战略有效衔接进行有益探索。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2020〕167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政府投资,技术简单、内容单一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生活生产环境治理、农村庭院经济,农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基地配套机耕道、生产便道、沟渠管网、灌溉等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片区综合开发等。
(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行政村村内主干道改扩建、通自然村寨公路、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产业路,农场、林场公路建设改造,水运码头、渡口建设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停车场等交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管护等。
(三)水利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护;河道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小型水库、农村河湖管理巡护、水土保持、农村饮水、灌区改造、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
(四)文化旅游基础设施。乡村旅游、农文旅一体化、休闲观光农业等景区景点道路和配套附属工程建设,文化广场、特色村寨建设保护等。
(五)林业基础设施。乡村绿化、植树造林等生态环境建设;营造林、储备林建设管护,灾损毁林重建管护;石漠化治理等生态修复管护;中药材、特色经果林、茶园等林业经济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护等。
(六)其他。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民宗、乡村**等部门认为在建设中需要一定人力劳动、专业性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产业配套设施、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适合在建设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项目。
房屋建造、桥涵、能源类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技术性较强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按照“县级统筹、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
第三条 成立**县农业农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发展改革局,统筹项目谋划、报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林业、民宗和乡村**等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项目谋划、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定等工作时,要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指导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各类资料。资料编制要结合“赈”的特点和要求,对用工计划包括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民宗和乡村**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和沟通衔接,分年度梳理形成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
第四条 ****改革局、县财政局、****建设局、县乡村**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分别做好行业内项目谋划、审批、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全面 统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完善、后续管护等工作。
第六条 村(居)委会在乡镇(街道)领导下组织当地群众 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相关规定落实劳务报酬。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参与意愿,并对用工计划包括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等情况予以专章说明。
第八条 县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指导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按程序完成审批。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乡镇(街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综合考虑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取得农业农村部登记“赋码”)的工作能力、业绩以及群众参与度等因素择优选取,并与其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九条 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勘察、设计、监理等前期咨询服务费用可简化审批程序,业主单位将前期咨询****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项目开工前,乡镇(街道)应在项目所在地将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和规模、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劳务报酬发放、进度计划、监管单位及举报电话等,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物资采购
第十一条 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钢材、水泥等重要物资,****办公室可帮助协调供应商供项目实施单位选择采购,其他物资由项目实施单位就近就地自行组织采购。物资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保障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完善相关资料档案。对缺少经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作为技术指导,规范项目实施,****管理队伍,为乡村**做好人才储备。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若实施方案与实际存在差异确需调整的,业主单位应及时上报,按程序申请变更,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批复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实施方案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的,超概部分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从事劳务的村民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为其购买工程意外伤害等保险,严控工程实施风险。要加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农民工保证金(保函)、工设农民工专户、签订劳力合同、实名制考勤、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拨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保障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规范项目用工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由业主单位先进行初验后,****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县级综合验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结合实际,在签订项目承建合同后可按规定预拨不超过总投资3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小组出具的进度审查表和质量监督意见进行拨付,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项目资金的9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结算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能职责,监督施工方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资金收支情况明细表在项目实施地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章 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所获合法利润归村集体所有,可按程序结合实际提取适当金额作为项目协调、管理维护等费用。同时,支持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吸引各类人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产权归属和建立管护制度。受益对象为个人的项目,产权属受益农户所有,并交由农户自行管护;受益对象为公众的项目,****委员会,可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落实管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监管,****委员会,成员由村(居)委会成员、村民代表、驻村帮扶干部、 民生监督员等组成,负责对项目实施及管理维护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抽查,接受各界监督举报,严肃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