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保障性住房资格复审和第二批申请家庭终审结果公示
2022年保障性住房资格复审情况
按照《**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县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2 年县**城镇保障性住房资格复审工作。本次进行资格复审的保障家庭共381户,经社区居民委员、****政府初审,**、林业、民政、工商、住建、税务、社保中心、****中心十个部门联审,县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后,有50户租户的保障标准有所调整,有79户拟取消保障资格,现将有关名单公示如下:
除以上129户外,其余252户保障家庭保障标准保持不变,如对以上变更家庭持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县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691-****260。
第二批申请家庭终审结果公示
根据《**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通知》,**县**共35户家庭提出保障申请,****政府初审,****领导小组以及**、林业、民政、工商、****中心、住建、税务、****中心、****中心等部门联审核后,县将审核情况公示如下:
经审核,本次共33户家庭符合保障房准入条件纳入保障范围,2户不符合准入条件拟不纳入保障范围。如对以上变更家庭持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县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691-****260。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的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即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县城镇户籍满3年以上,并在**县长期居住和生活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县城镇户籍3年以上)。
2.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限制条件;
3.申请家庭(成员)无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商注册资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6.申请家庭户均拥有农、****6亩以下的(不含6亩,仅限廉租住房)。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办理过户的仍视拥有农、****。
7.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
8.申请家庭符合**县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包括购买、出售、赠与、分割等),原则上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除外)。
2.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等)、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3.申请人离异未满1年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离异前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暂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4.****敬老院****福利院收养的不得申请。
5.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本县的人员。
6.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县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7.申请家庭租住公房且面积达标的,暂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对所租公房属于危房或临时简易房的,可酌情考虑。
8.申请人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将取消其本轮申请资格。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限制条件;
2.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及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下(不含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申请前2年内(含)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
4.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2年以上劳动合同(人事部门备案),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累计在腊居住1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
5.在本县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持有营业执照及1年以上完税证明,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本县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包括购买、出售、赠与、分割等),原则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除外)。
2.****敬老院****福利院收养的不得申请。
3.长期人户分离,并未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地实际长期居住的。
4.家庭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5.申请人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将取消其本轮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