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由****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草原局,于2022年11月7日联合印发,文号“昆自然资规联〔2022〕35号” )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自然**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 ****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厅 ****农业农村厅 ****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2〕1号)精神,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结合**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出“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各县(市、区)、管委会要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省委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加大耕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确保全市现状耕地面积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二、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一)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形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1.健全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和管理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应将与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或独立规模在5亩以上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同时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情况,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划出。
2.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补划的,可申请市域范围内补划,并缴纳相关费用,对应的保护任务随之转移;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申请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3.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需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确实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4.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中,因建设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以及与之相关的村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原则,在项目区内优化调整,并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
(二)改进和完善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1.调整完善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均需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的,按“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直****储备库的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对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的,冻结违法用地所在地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等量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查处后,对拆除复耕到位的,将冻结指标解冻;****政府论证无法恢复原状的,直接从违法用地所在县(市、区)、管委会的冻结指标中扣减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落实占补平衡。对于无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区,将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可恢复正常用地报批。
2.拓宽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来源。全面开展耕地后备**调查评价,对纳入耕地后备**的宜耕未利用地,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不含可调整地类)、“三调”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均为非耕地的地块,坡度在25度以下的林地、园地,以及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其他农用地,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核定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将“二调”、“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均为旱地、水浇地的地块按规定垦造为水田的,可用于占补平衡。同时积极探索将能够复垦的采矿用地、居民点用地等闲散建设用地,经验收核定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二调”为耕地、“三调”为非耕地,整治恢复为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新增耕地,可以用于“进出平衡”,但不能用于占补平衡。
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或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过程中,应将项目信息提供给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图入库,纳入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将符合要求的新增耕地(水田)及产能信息提供给同级自然**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定入库后,****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3.严格补充耕地监管。纳入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涉及林地、园地等地类的,需征得土地权利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所有补充耕地项目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自然**部备案。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强化对补充耕地和垦造水田项目实行选址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报备、管护全过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三、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1.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利用优先顺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作物种植,各县(市、区)、管委会应引导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主要种植粮食作物,其中已种植粮食作物的,应当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油、糖、蔬菜、烟草等非粮食作物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补贴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属于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种植粮食和油、糖、蔬菜、烟草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地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6.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全面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1.耕地“进出平衡”主要内容。
为确保本级行政区域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不再减少,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护任务为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2.耕地“进出平衡”实施原则。
耕地“进出平衡”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市适度调剂为补充”的原则优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可申请全市范围内调剂,全市范围内仍难以落实的,可申请省域内跨州(市)调剂,并缴纳调剂费用。
3.“进出平衡”工作范围。
(1)转进范围。
原则上优先对“二调”为耕地、“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其他农用地的地块(包括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可整治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后备**均可纳入转进范围。以下情形不得转进:
①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湿地、河道湖区、林区牧区、石漠化、土壤严重污染且难以恢复的范围内;
②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范围以及省级安排实施的生态治理计划范围内;
③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脆弱的区域内;
④已经依法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近期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
(2)转出范围。
转出是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村道路、农田灌溉及排水设施等农业设施用地的情形。一般耕地转出包括:
①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
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经批准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③经批准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建设、农田灌溉及排水设施等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
④新****水库****水库水面等其他国家规定需落实“进出平衡”的情形;
⑤其他农民个体进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林果粮间作及其他可能导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耕地减少的情形;
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卫片发现一般耕地地类改变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实难以完成整改恢复的。
4.工作程序。
(1)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①上一年12月30日前,****政府、街道应根据“耕地流出”范围的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申报的“耕地流出”申请,开展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本地耕地恢复潜力情况调查核实,包括具体项目及建设时序、拟占用耕地规模、地类及布局,可恢复为耕地的农用地潜力状况等内容及可行性,结合本辖区农业及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梳理汇总,统筹提出本乡(镇)、街道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申请,****政府、管委会审核论证。
②****政府、管委会应在每年2月底前组织自然**、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耕地后备**调查评价初步结果,对各乡(镇)、街道申请转出耕地的合理性、必要性,转进地块实施土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充分考虑年度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求,结合年度耕地减少情况及流向(包括耕地卫片监督问题图斑无法恢复等造成耕地减少情形)、耕地恢复计划等,科学合理核定本年度县级耕地“进出平衡”规模、布局、时序等,在征求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生态环境、住建、滇管等部门意见基础上,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分别报市自然**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
(2)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审查和备案。
****规划局**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厅、省农业农村厅、****草原局备案。
(3)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实施。
通过审查并备案的耕地“进出平衡”****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先进后出”原则组织实施。农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工作应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前完成。整治恢复的耕地必须符合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与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确保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落实到位。
5.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要求。
(1)耕地恢复总体目标。对“三调”及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中耕地面积低于2016—2020年规划期耕地保护目标的县(市、区),要求在新的规划期内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恢复部分耕地,用于补齐上一轮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缺口;在第一个五年内难以补足缺口的,需按规定缴纳耕地调剂费。
(2)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应包括实施主体、具体地块、现状地类、权属状况、利用方式、种植户意见、对原经营者的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应充分考虑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减少情况及流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经批准建设占用耕地及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临时用地批准情况、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等;2020年末耕地数量与上一轮规划下达耕地保有量对比情况;耕地后备**调查评价初步成果等,确保方案可操作、可实施。
(3)经批准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人民政府申报;涉及其他土地的,由实施单****人民政府申报。
(4)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批准、实施、验收后,相关信息应分阶段及时在“耕地卫片监督及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备案,按要求录入地块信息后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规定挂钩使用。为准确反映耕地进出平衡情况,各地要加强统筹衔接,及时将进出平衡结果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5)对于建设占用“三调”成果或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未按国家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项目,须按照耕地地类报批,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6)严禁借耕地“进出平衡”之机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将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范围内等近期拟开发建设的耕地纳入转出范围。
四、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
(一)调整临时用地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项目用地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其中,直接服务****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调整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应在符合生态、防疫等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印发后,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并****人民政府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规范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未按要求在系统填报的设施农业用地纳入违法用地处理。
五、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党政同责的耕地保护责任,保障粮食安全。各级政府是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和保障力度,确保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和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强化工作职责和保障措施,严格源头管控,强化过程监管,确保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措施落到实处。
市、县自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牵头组织落实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各项要求并加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滇管、住建、城管、乡村**、统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严格监管考核。市自然**、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通过实地巡查、核查、遥感监测、卫片执法监督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用途变化动态监测监管,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每年末利用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的,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公开通报,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2020年9月10日《****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许搞“简单化”“一刀切”“运动式”“强迫式”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政府有计划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对因耕地“进出平衡”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年度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减少的,暂停除重大建设项目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各县(市、区)、管委会在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按照“系统谋划、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统筹推进”的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坚决杜绝不尊重农民意愿、不顾客观实际、不把握节奏、不讲究方法,大规模、运动式、强行简单统一复耕,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四)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问题。****政府****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以乡镇为主体、以行政村为单元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开展行政村耕地日常巡查检查,重点巡查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耕地撂荒、破坏情况,健全耕地保护联动协作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建“大棚房”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由自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职责分别牵头督促整改;属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各级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以直接立案、联合查处、挂牌督办、社会通报等方式严肃查处和整治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违法违规用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协调**、检察、法院、纪委监委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开展联合惩处和责任追究。
(六)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围绕耕地保护主题,加强耕地用途管制政策解读和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乡镇、村、社区将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传达到每家每户,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行为监督,营造全民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文件:
****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