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一)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杨**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 | 422826**********35 |
住址 | **县甲马池镇****组**号 | 职 业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 |||
地址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当事人杨**驾驶所属鄂QFC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6人,由甲马池镇出发送往**,行****收费站处,被执法人员查获,鄂QFC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座位7人,车上共计装载乘客6人,车上客人与当事人杨元建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向杨**支付相应乘车费用。其中,已有2名乘客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当事人杨**车费共计10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杨**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处理结果: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叁万壹仟元人民币(¥31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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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9日
(二)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邹**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 | 422801********55 |
住址 | **县丁寨乡**村**组**号 | 职 业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 |||
地址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7月13日12时45分,当事人邹**驾驶鄂QWD2**号7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载运乘客从**经由**杨泗坝行驶至**县高**镇**沟村8组一农户院坝,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邹**驾驶鄂QWD2**号车上共计载运5名乘客,车上5名乘客与驾驶人邹成相均不认识,约定到达**县城后支付车费,鄂QWD2**号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2022年7月15日,接投诉人举报乘坐的(鄂QWB1**)号车非法营运,经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及图片资料并对投诉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2022年7月15日鄂QWB1**号车驾驶人为2022年7月13日鄂QWD2**号小型普通客车同一人邹**,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邹**再次使用所属鄂QWB1**号7座小型普通客车从**载运乘客至**县城,并收取投诉举报人微信扫码支付车费50元,我单位并于2022年7月4日收到州营商办曝光的关于“黑车”违法营运损害乘客权益的工单,经调查证实2022年1月28日邹**驾驶鄂QWB1**号车因费用问题确实与人发生矛盾并报警。经调取鄂QWD2**、鄂QWB1**号小型普通客车近期通行高速**至**通行记录,发现鄂QWD2**、鄂QWB1**二车多频次的往返于**至**两地,鄂QWB1**号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邹**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关于交办“营商环境曝光台”第九期曝光问题的通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处理结果: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肆万元人民币(¥4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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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