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第六包)
灵财采处﹝2022﹞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第六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第六包)
项目编号: ****
一、当事人
当事人:****
地 址:**省**市**区**中路209号水利物资办公楼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第六包)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近三年至今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中,业绩3、5提供的项目名称及采购内容与所附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中项目名称及采购内容前后不一致;售后更换网点“******经销部”营业执照,经****管理局登记注册系统查询,无此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信息,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2MA71JGU94为**县亨通****公司的代码,据此认定,你公司投标文件售后服务点协议书、售后服务网点实景照片均为虚假材料。
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上事实****推广中心提供的有机肥与生物有机肥的区别说明材料****管理局登记注册系统查询记录、投标文件原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三、处罚结果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18823.07元(大写:壹万捌仟捌佰贰拾叁元零柒分,按照采购金额376.461435万元的5‰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通过**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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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