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梅国土资[2011]288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规定和《****政府关于**县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912号),现将本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县东桥镇过洋村集体耕地(水田)0.1751公顷,**乡后垅村集体耕地(水田)0.037公顷、林地0.4807公顷、建设用地0.4469公顷、田坎0.0073公顷,合计征收土地1.147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拟征地的耕地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42.9万元(折合每亩2.86万元),林地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9万元(折合每亩0.66万元),建设用地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2.475万元(折合每亩0.165万元),田坎等其他农用地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9万元(折合每亩0.66万元)。涉及劳动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征地综合补偿费”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5****村委会(****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5日内,被征地农民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本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方案向****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四、联系单位:****用地科;联系电话:****4346。
特此公告。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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