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2023年1月5日)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 (2023年1月5日) 发布日期:2023-01-05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
(2023年1月5日)
序号 | 信访件编号 | 所属县市区 | 详细地址 | 举报内容 | 调查核实情况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 | **县 | ****工业园区 | 1、丹山碧水小区电梯经常发出噪音,多次向部门反映未果互相推诿。2、****工业园****工厂长期晚上排放黑色粉末,严重粉尘扰民。 | 一、关于“丹山碧水小区电梯经常发出噪音,多次向部门反映未果互相推诿”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2年12月15日上午,**县委常委、县委办****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环境局、****政府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到现场开展处理工作;15日下午专班成员单位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代表进行座谈;12月19日下午****管理局牵****城管局、****环境局、****政府、小区物业、开发商、业****公司办公室再次进行协谈;12月20日上午,****管理局组织召开**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噪音扰民问题工作专班会议,分析讨论研究处理措施。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扰民问题****公司**住建局有投诉和反映问题的业主为薛某某一户,该业主房屋位于**县丹山碧水2栋1单元3301号,薛某于2021年1月5日与原房主王某某签订购房合同,于2021年6月9日开始装修房屋,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向反映其房屋存在震动异响,经薛某某及家人现场核实后便停止施工。****公司、开发企业、12345及相关部门反映,涉及部门经过调解协商没有达到满意结果。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此类投诉问题在我县属首次,经各部门与开发商、业主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和经备案房屋设计图纸对比,发现薛某某现住房室内结构、房屋楼顶上面结构发生了改变,据薛某某讲,原业主王某某私自进行了改建:为增大客厅面积而拆除了小屋3面墙体,形成了电梯井道电梯承重墙作为了客厅墙体;为增加住房面积,又在其住房楼上面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其墙体与屋顶面用钢筋水泥现浇与电梯机房相连。****公司认为,这些结构改变,造成了电梯运行震动和声音传递增大的可能。为了解其他用户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工作组专班人员于2022年12月21日下午对该小区进行了走访和查看,对同户型同楼层的房屋,不同楼幢的同户型同楼层同结构房屋(丹山碧水小区1栋第一单元3301号房,该房未进行装修)现场入户了解,未发现所投诉描述噪音较大的问题,电梯运行声需仔细静听才能听见。 二、关于“****工业园****工厂长期晚上排放黑色粉末,严重粉尘扰民”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2年12月15日,****政府副县长李育生同志带队,率**县经商科信局、****环境局、****管委会、****监管局****政府主要领导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柯****公司10万立方米/年中密度纤维板项目,于2008****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川环建函〔2008〕265号”,并于2011****保护厅的验收“川环验〔2011〕84号”;5万立方米/年细木工板加工技改项目于2015****环保局的批复“宜市环函〔2015〕271号”,并于2019****环境局的验收“宜市环验〔2019〕33号”;3000立方米/年细木工板加工项目于2019****生态环境局的批复“宜屏环审批〔2019〕7号”,目前已完成自主验收。主要生产工艺:木材原料→纤维制备→纤维干燥→热压→中纤板成品,生产废气采用旋风加布袋除尘处理,经喷淋塔喷淋后由排气筒排放;木材原料→切片→热磨干燥→铺装热压→锯边→细木工板,生产废气通过风机吸入布袋脉冲,通过布袋脉冲除尘过滤后,废气通过15米烟囱排放。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自**柯****公司建成投产一期以来,我县将该企业纳入重点涉气企业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环保巡查和例行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企业并督促迅速整改到位,严格要求企业强化环保设施投入和聘请环保管家常态化监管,近几年该企业累计新增环保设施设备投入350余万元,先后增加喷淋塔、二次旋风、更换干燥管道、定期更换除尘布袋、在厂房及料场周边增加喷雾装置等吸尘降尘设施,有效提升了企业环保生产。同时,于2018月7月督促企业安装了“热能中心”热烟气干燥纤维尾气在线监测设备,企业生产至今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未发现日均值超标情况。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政府2022年12月14日接到**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督察组交办第****号投诉案件内容“****工业园****工厂长期晚上排放黑色粉末,严重粉尘扰民”一致,经对该企业的原材料加工车间、储存车间、生产车间、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和企业排气烟囱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一是现场核查时,企业一期处于停产检修期间(二期在生产)。因近期重污染天气管控和订单数量减少,该企业一期于2022年12月8日至今进行设备检修,未开机生产并在线监控企业端标注停运;二是在现场核查中发现,该企业在物料转运过程中有散落且未及时清运、车辆进出过程中产生了部分扬尘,原材料加工车间和储存车间未完全密闭到位,一期生产配套锅炉排气管有破损冒白烟情况,经核查企业人员于15日12时发现破损后,立即用水熄灭炉膛烘炉燃料,于15日15时不再有冒烟;三是从查询在线监测记录数据显示,该企业一期2022年1月至今未发现在线监控日均值超标的情况、从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检测机构监测对二期开展的例行监测数据看也是达标排放。 (四****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12月18日对**柯****公司二期开展粉尘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经监测,该企业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 | (一) 关于“丹山碧水小区电梯经常发出噪音,多次向部门反映未果互相推诿”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李育生;责任单位:****监管局;责任人:****监管局局长陈英华。 1.行政处罚情况。 暂无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城管局督促****公司向业主下达停止装修限期恢复房屋结构的书面通知;恢复结构后,由****公司进行噪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二)关于“****工业园****工厂长期晚上排放黑色粉末,严重粉尘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李育生;责任单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任人:****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姚登文、****环境局局长王继武、**经商科信局副局长蒋伟;责任企业:**柯****公司。 1.行政处罚情况。 暂无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政府副县长李育生于2022年12月15****环境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约谈了**柯****公司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公司立即整改。 (1)立即开展企业厂区地面清扫,切实加强厂区道路和车间清扫频次,强化保洁工作人员的清扫考核,确保厂区道路和车间保持整洁清洁,最大限度减少扬尘产生; (2)强化企业物料转运现场监管,落实专人负责,尽量减少转运过程中出现散落情况,并做到一旦有散落及时清除; (3)立即完善企业原材料加工和储存车间封闭建设,确保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密闭建设; (4)立即增加企业原材料加工和储存车间屋顶喷淋密度,确保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立即开展一期生产所用锅炉配套气管破损修复,确保于2022年1月10日完成。 (5****环境局将通过“双随机”执法监测及监督性监测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 无 | |
2 | SD22LD1214YB02 | **区 | **区柏溪街道万兴现代城楼下的**烤羊肉店 | 每天20:00以后,**区柏溪街道万兴现代城楼下的**烤羊肉店经营时产生噪音和油烟,影响周边住户,同时该店铺占用了消防通道,存在隐患。 | 经调查,“每天20:00以后,**区柏溪街道万兴现代城楼下的**烤羊肉店经营时产生噪音和油烟,影响周边住户,同时该店铺占用了消防通道,存在隐患。”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12月15日下午,****执法局副局长王文龙带队,****监管局、区住建局、****大队及柏溪街道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烤羊肉店”位于**市**区柏溪街道交通街39号现代城罗马假日小区3栋6单元楼下,店名为“新****烧烤店”,营业执照名为“宜****烧烤店”,法人代表:阿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1MAC351EA2W,主要经营烧烤。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执法局、****环境局、****监管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餐饮行业相关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管,要求商家安装具有环保标识的油烟净化器,在经营过程中规范使用并定期清洗维护、建立相应台账。 三、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区柏溪街道万兴现代城楼下的**烤羊肉店每天20:00以后,在经营时产生噪音和油烟,影响周边住户”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22年12月15日,工作专班到现场核实,该店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安装了具有CCEP环保标识的油烟净化设备,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并按规定进行了清洗维护,建有油烟净化清洗台账。但由于油烟净化设备使用时间较长,油烟净化效果有一定下降,在使用过程中偶有油烟飘散,发生扰民现象。同时就餐顾客偶有大声喧哗,导致噪声扰民情况时有发生。 2.关于“柏溪街道万兴现代城楼下的**烤羊肉店占用了消防通道,存在隐患”的问题。 经核查,该商店不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反映问题不属实。该商店位于罗马假日小区3栋6单元楼下,****商铺均正常营业,并未与消防通道相邻,没有占用消防通道。 | 关于“**区柏溪街道万兴现代城楼下的**烤羊肉店每天20:00以后,在经营时产生噪音和油烟,影响周边住户”的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阳兵;责任单位:******执法局;责任人:******执法局赵滨。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执法局督促整改。经核查,该商家于11月27日清洗了油烟净化设备。2022年12月15日,****执法局再次责令商家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洗,对油烟净化设备运行、清洗情况,建立工作台账;立即在油烟净化设备出入口处安装挡风防油烟PVC帘子。2022年12月16日,经现场核查,该商家已完成整改。同时,要求商家立即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请勿大声喧哗、噪音扰民”等温馨提示标语,签订餐饮行业文明经营承诺书,切实履行好义务劝导顾客文明就餐主体责任,提醒顾客自觉做到文明就餐,不高声喧哗,避免噪音扰民。2022年12月16日,经现场核查,该商家已完成整改。 | 无 | |
3 | SD22LD1214YB03 | **区 | **区**街****学校 | **区**街****学校厨房的鼓风机噪音扰民严重,多次反映未果,严重影响群众生活。 | 经调查“**区**街****学校厨房的鼓风机噪音扰民严重,多次反映未果,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基本属实。2022年12月15日,宜****体育局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学校是一****学校,****学校,住校学生2714人。学校食堂为**区A级食堂,承当全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的食堂供餐。食堂工作时间为5:30-8:30;9:30-13:30;3:30-6:30三个时间段,在食堂作业期间,空调外机、换气扇、食堂油烟净化系统鼓风机会对外发出噪音,主要噪音为食堂楼顶油烟净化系统排风装置。 二、近年工作开展情况 宜****体育局****环境局、****管理局****学校开****学校生态环境问题开展检查和宣传教育,并合理合法合规正确调处群众的反映诉求。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查,该问题基本属实。现场核实,该投诉问题在2021年6月,**学校收到了类似投诉,**学校在2021年暑期对食堂进行整体改造,对楼顶排烟系统进行了维护,鼓风机加装隔音面,修建隔音房将机组全部置于隔音房内。2022年4月,****学校委托****对学校噪音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学校各噪音点监测数据均低于限值,符合标准。 现场核查中,将食堂油烟鼓风设备全部打开,噪音整体控制较好,但出风口上面不锈钢防雨挡板位置较低,出风口气流不畅增大了风噪,又因挡板较薄,在气流的冲击下,挡板颤动发生明显噪音。 目测学校食堂噪音点距最近居民楼约200米,中间相隔一条大街。 | 关于“**区**街****学校厨房的鼓风机噪音扰民严重,多次反映未果,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李练;责任单位:宜****体育局;责任人:宜****体育局局长聂涛。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成****学校在五日内进一步对楼顶油烟净化器排风设备进行防噪改造,一是提升出风口防雨板高度,进一步控制风燥;二是对不锈钢挡板加装防颤板和吸音棉,进一步减少噪音。 责成宜****体育局****生态环境局、******管理局跟踪整改情况,进一步加强巡查监管,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 无 | |
4 | SD22LD1214YB04 | **县 | **县**镇丹山碧水小区 | 丹山碧水小区2幢1单元电梯运行过程中噪音扰民,多次反映未解决。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2年12月15日上午,**县委常委、县委办****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环境局、****政府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到现场开展处理工作;15日下午专班成员单位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代表进行座谈;12月19日下午****管理局牵****城管局、****环境局、****政府、小区物业、开发商、业****公司办公室再次进行协谈;12月20日上午,****管理局组织召开**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噪音扰民问题工作专班会议,分析讨论研究处理措施。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扰民问题****公司**住建局有投诉和反映问题的业主为薛某某一户,该业主房屋位于**县丹山碧水2栋1单元3301号,薛某某于2021年1月5日与原房主王某某签订购房合同,于2021年6月9日开始装修房屋,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向反映其房屋存在震动异响,经薛某某及家人现场核实后便停止施工。****公司、开发企业、12345及相关部门反映,涉及部门经过调解协商没有达到满意结果。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此类投诉问题在我县属首次,经各部门与开发商、业主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扰民”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和经备案房屋设计图纸对比,发现薛某现住房室内结构、房屋楼顶上面结构发生了改变,据薛某某讲,原业主王某某私自进行了改建:为增大客厅面积而拆除了小屋3面墙体,形成了电梯井道电梯承重墙作为了客厅墙体;为增加住房面积,又在其住房楼上面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其墙体与屋顶面用钢筋水泥现浇与电梯机房相连。****公司认为,这些结构改变,造成了电梯运行震动和声音传递增大的可能。 为了解其他用户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工作组专班人员于2022年12月21日下午对该小区进行了走访和查看,对同户型同楼层的房屋,不同楼幢的同户型同楼层同结构房屋(丹山碧水小区1栋第一单元3301号房,该房未进行装修)现场入户了解,未发现所投诉描述噪音较大的问题,电梯运行声需仔细静听才能听见。 | 关于“**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李育生;责任单位:****监管局;责任人:****监管局局长陈英华 1.行政处罚情况。 暂无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城管局督促****公司向业主下达停止装修限期恢复房屋结构的书面通知;恢复结构后,由****公司进行噪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 无 | |
5 | SD22LD1214YB05 | **区 | **区赵场街道海韵名都小区 | 海韵名都小区商业楼5楼改成冻库,风机噪音扰民。 | 经调查“海韵名都小区商业楼5楼改成冻库,风机噪音扰民。”的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12月15日15:00,****商务局副局长刘万财带队,****监管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赵场街道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点位位于**市**区赵场街道**江大道2号海韵名都小区海韵佳美建材城商业楼5楼,店名“**市**区****加工坊”,于2022年2月22****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市**区****加工坊”,营业执照编号:****1521MA7HADAD55,法人代表:吕某某,经营范围为食品小作坊经营,经营地址为**省**市**区**江大道2号****广场1幢36号,该加工坊于2022年9月开始营业。 二、近年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大力开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约束,并组织环保、商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中心**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巡查,做到情况明、信息灵,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增加环保设备设施投入,确保达标排放。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网格监督员,常态化开展网格巡查。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海韵名都小区商业楼5楼改成冻库,风机噪音扰民。”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12月15日工作专班现场调查核实,该店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为吕某某个人所有的商业用房(房权证**区字第x****7423号、房权证**区字第x****7424号、房权证**区字第x****7426号)(海韵名都小区海韵佳美建材城商业楼为独栋商业楼,未与居民相连),2022年前业主将该****公司做办公使用,2022年7月业主****加工坊,主营制作包子、香肠、咸菜、速冻食品等。商家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和排风机,使用风扇吹晾香肠,其排风管道从厨房经玻璃墙延伸至墙外,出口设置于空调外机放置平台。在开启抽风机情况下,产生一定噪音。 | 关于“海韵名都小区商业楼5楼改成冻库,风机噪音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龙柯;责任单位:****商务局;责任人:****商务局局长肖兴友。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人民政府责成**市**区****加工坊规范营业时间,在上午9:00前、中午12:00-14:00和下午19:00以后禁止使用排风机,此项已整改完成。责成**市**区****加工坊对排风机管道进一步固定,对室管道做隔音处理,此项正在整改中,预计在12月21日前完成整改。 (2****人民政府****监管局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市**区****加工坊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整改落实。 (3****人民政府责成赵场街道进一步加强辖区巡查监管,充分发挥属地环境监管网格员职能,监督**市**区****加工坊按照规范要求生产加工,杜绝市民正常休息时间运行排风机,避免问题反弹。 | 无 | |
6 | SD22LD1214YB06 | **县 | ****煤矿 | ****煤矿每天都****煤矿****煤矿附近距离南**支流3米左右的位置倾倒固废,倾倒的物品煤矸石、废煤渣,群众表示固废预计有1万吨,不清楚具体的倾倒时间。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2年12月15日,****环境局****环境局组成工作专班,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川煤****公司现有180万吨/年一矿两井模式项目。位于**县沐爱镇(维新镇现已合并到沐爱镇)**村,主要开展煤炭开采和洗选销售业务,内有一个洗选厂,设计洗选规模180万吨/年,目前矸石及煤泥产生量约4000吨/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55944L,法人代表林某某。该公司洗选厂产生的固废(矸石及煤泥)统一由**川煤华荣****公司****销售处理,两家公司均是**川煤****公司****公司。2022年9月1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川煤华荣****公司****公司签订《煤炭副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执行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同时,附带签订了《煤炭附属产品环保专项责任协议》。****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从**川煤****公司购买尾煤泥、洗矸、掘进矸石、混矸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等。 二、近几年工作开展情况 1.2021年以来,****环境局对**川煤****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信访查处和日常检查共计13次。其中,2021年8月9日,****环境局对该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立案,对**川煤****公司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021年8月23日,****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立案,对**川煤****公司罚款28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 2.2022年9月至今,****环境局****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县沐爱镇维新**村一组原**县刘家祠(投诉人电话说成刘家池而实****煤矿****煤矿堆场和**村一组河道旁(小地名:猪头山)两处堆场开展2次执法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情况,****环境局于2022年11月17日****商务科技局、****政府去函《****环境局关于移交‘散乱污’线索的函》(宜筠环函〔2022〕131号),告知两处堆场违法违规线索,2022年11月23日向**川煤****公司送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处置矸石和泥煤告知书》(宜筠环函〔2022〕11231号),****公司日常产生的泥煤及煤矸石的规范处置。 3.****政府****保护局网格化巡查工作要求,自2021年以来每月对新维煤业开展两次日常网格化巡查,重点查看扬尘治理、噪音、废水处理情况是否达标、进出场道路清洁情况,并做好相关的网格化巡查记录,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均要求立行立改。2022年11月,****环境局反馈发现**村区域内有乱堆乱放煤矸石的作业活动,镇环保办于11月14****环境局、**村组干部对该区域进行现场查勘并要求该场地的业主立即整改,11月18日镇环保办再次对刘家祠煤矸石堆场、河道旁煤矸石堆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电话联系业主再次要求其立即对场地内的煤矸石进行清运整改,12月14日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带****生态环境局又一次对该场地进行了检查,要求场地业主立即清运场地内的煤矸石。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煤矿每天都****煤矿****煤矿附近距离南**支流3米左右的位置倾倒固废,倾倒的物品煤矸石、废煤渣,群众表示固废预计有1万吨,不清楚具体的倾倒时间。”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1.2022年9月1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公司下属**川煤华荣****公司****公司签订《煤炭副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执行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从**川煤****公司(****公司下属公司)购买尾煤泥、洗矸、掘进矸石、混矸等固体废物用于制砖等。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租用原******公司堆场和**县沐爱镇**村一组河道旁空地(小地名:猪头山),用于暂存向**川煤****公司购买的煤矸石、泥煤。现场检查时,两处堆场堆存有泥煤、煤矸石共约4000吨,11月23日停止向上述两处场地转运物料。 | 关于“****煤矿每天都****煤矿****煤矿附近距离南**支流3米左右的位置倾倒固废,倾倒的物品煤矸石、废煤渣,群众表示固废预计有1万吨,不清楚具体的倾倒时间。”问题 责任单位:****环境局;责任人:****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贾利华 1.行政处罚情况 ****环境局已于2022年12月15****商贸有限公司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公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对**单位在固废处置过程中环保措施落地落实,确保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保证固废处置规范合法。 (2)严格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环境局加强对**川煤****公司的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精准发力,及时指导督促企业对暂存于**县沐爱镇维新**村一组原******公司煤矿堆场和**村一组河道旁(小地名:猪头山)两处的矸石和泥煤进行清理处置,严禁违规私自堆放煤渣,并于2022年12月25日完成整改。 | 无 | |
7 | SD22LD1214YB07 | 兴** | 兴** | 兴**共乐镇有很多小型搅拌厂,无证经营,噪音扰民等情况,老板分别叫余开科、刘小刚、曾炼、杨炯,市民表示只要有督察,这些搅拌厂就停工,等督察走了继续经营。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2年12月15日,****政府副县长何宇带队,****城管局、****环境局、****科技局、****监管局、****执法局、古宋镇、共乐镇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问题中,1个位于古宋镇,3个位于共乐镇。其中:(一)余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申****商贸****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位于古宋镇久庆村二组,经营范围是煤炭及制品批发;销售:水泥熟料、水泥、建材、粉煤灰、炉渣、硫磺渣、石膏;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二)刘某某查询无工商登记信息,其兄刘某某于2006年4月28日申办个体经营户:****砖厂,注册资金60万元,位于共乐镇共乐村七组(地号1057号),经营范围是免烧砖加工及销售,水泥制品加工及销售。(三)曾某某于2022年11月22日申办个体工商户:****施工队,注册资金30万元,位于共乐镇共乐村10组35号,经营范围是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四)杨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申办个体工商户(无名称),场所位于共乐镇姚家嘴街193号,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又于2020年1月2日****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位于共乐镇冷水桠村一组,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销售;销售文具用品;销售水泥及其制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服装、服饰生产、销售;日用品百货零售服务;卷烟销售;销售酒;销售建筑装饰材料。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7月至8月,****城管局、****科技局、****执法局、各乡镇联合开展了“散乱污”搅拌站专项整治工作,7月23日-7月31日为自行拆除阶段,8月1日-8月3日为部门联合执法性拆除阶段。此次专项整治对全县“散乱污”搅拌站进行了排查,明确了相****政府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了一批“散乱污”搅拌站,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兴**共乐镇有很多小型搅拌厂,无证经营,噪音扰民等情况,老板分别叫余开科、刘小刚、曾炼、杨炯”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1)在余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3处均发现有混凝土搅拌等设备及砂、石等原材料,群众反映问题属实。但因现场调查时均未进行混凝土搅拌作业,未发现由此产生的噪音扰民情况。(2)在杨某某处未发现混凝土搅拌成套设备和砂、石等原材料,现场调查时,该处实际上已作为陶土临时堆场,未发现因混凝土搅拌作业产生的噪音扰民情况。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 关于“兴**共乐镇有很多小型搅拌厂,无证经营,噪音扰民等情况,老板分别叫余开科、刘小刚、曾炼、杨炯,市民表示只要有督察,这些搅拌厂就停工,等督察走了继续经营”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何宇;责任单位:兴**住****管理局、****环境局;责任人:****城管局局长胡亚、****环境局局长涂治江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2022年12月15日,现场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散乱污”企业整治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限期整改。 (2)余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3处已于2022年12月16日完成相关设施设备的断电工作;于12月23日前完成了混凝土搅拌等主要设备的拆除工作,并陆续清运原材料和清理场地;因已停止相关生产活动,群众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同步得到处理。 (3)高度重视“市民表示只要有督察,这些搅拌厂就停工,等督察走了继续经营”问题,进****政府和村的属地优势,落实人员加强日常监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查处,防止死灰复燃,确保整改工作取得长效。 (4)要求兴**提高政治站位,统筹组织相****政府,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常态长效开展检查、指导,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环境问题立行立改、依法查处,杜绝死灰复燃,防止噪音扰民等问题发生。 | 无 | |
8 | SD22LD1214YB08 | 三江新区 | 三江新区新楼路天立小区 | 三江新****停车场入口旁边梵尘梦店铺门口有3个污水井,长期在冒污水,污水已外溢,晚上更为严重。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22年12月15日,****城管局带队,****发展局、白**街道和天立学府华庭物业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公司自2015年12月天立学府华庭小区交房以来一直承担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由于地面沉降导致该路段时有污水外溢情况,物业企业安排施工人员进行疏通。为彻底整治该路段污水外溢情况,物业企业在疏通管道的同时征求业主意见拟启用维修资金进行整改。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三江新****停车场入口旁边梵尘梦店铺门口有3个污水井,长期在冒污水,污水已外溢,晚上更为严重。”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由于地面沉降致天立学府华庭小区污水管网塌陷破损,****停车场入口旁边的3个污水井冒污水现象。责任单位是****公司。前期物业已发现该污水井有外溢现象,已安排人员对小区红线内的管网进行疏通,但污水外溢情况依然存在,物业正在启动申请维修资金对管网维修进行彻底整治。 | 关于“三江新****停车场入口旁边梵尘梦店铺门口有3个污水井,长期在冒污水,污水已外溢,晚上更为严重。”问题。 责任领导:****管委会副主任 陈坚;责任单位:****城管局;责任人:****城管局局长 王明强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城管局****公司采取临时抽排措施,****公司对污染区域进行冲洗。 (2****公司立即对该区域管网进行开挖整治修复,已于12月19日完成整改。 (3)督促物业企业对现场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尽快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小区外红线范围内的污水管网情况进行必要的排查、疏通、整治,确保不再出现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情况。 | 无 | |
9 | SD22LD1214YB09 | **区 | ****园区 | ****公司生产粉煤灰,无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2022年12月15日,****管委会副主任向冰带队,率****生态环境局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生产粉煤灰,实为**省赛****公司****公司)的半成品粉料生产线,****公司轻质建筑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中2条粉料生产线之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500MA68R23QX0,位于**经开区罗龙产业区龙翔西路4号,是租赁****智海摩****公司(以下简称智海摩托)场地建设而成,主要生产轻质建筑材料。****公司半成品粉料生产线于2022年7月动工建设,于2022年10月底完工。现有输送带、球磨机、提升机、筒仓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为原料输送-磨粉-粉料提升-筒仓暂存,其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粉尘,根据环评报告的要求,粉尘经旋风除尘器+脉冲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7月21日,******管理局****公司在建项目开展相关安全巡查;9月7日,******管理局、生态环****公司粉煤灰在建项目的安全、环保相关手续进行核查;11月8日,****环境局****公司粉煤灰项目进行巡查;12月12日,******管理局、****环境局****公司安全、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公司未生产作业,****公司环评和踏勘生产现场,****公司确有1条粉煤灰生产线(即半成品粉料生产线),调查时虽未作业,但车间现场有生产痕迹。经了解,****公司在完成建设后进行了半月左右(约在11月5日-20日期间)设备调试,未正式生产。 (一)关于“无相关环保手续”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22年12月15日,调查小组现场核查,****公司轻质建筑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29****环境局环评批复,(《关****公司轻质建筑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南环审批〔2022〕9号))。****公司已于12月2号与**欣****公司签订环保验收合同,拟于近期正式开展验收监测。 (二)关于“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现场调查时,****公司已按环评要求开展了粉尘治理设施建设(按环评要求建设有旋风+脉冲式除尘器),企业进行设备调试后未生产,车间内有积尘。但现场查看,生产车间已密闭,有粉尘收集设施,未发现污染外环境的行为,周边275米内无居民点。 | 关于“****公司生产粉煤灰,无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问题 责任领导:****管委会副主任向冰;责任单位:****管委会;责任人:****管委会环保安全处负责人黄立华。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公司加紧推进环保验收,原则上在2023年2月底前完成,未开展验收监测时不得生产。 (2****公司加紧开展粉尘收集处理设施调试,根据监测数据按验收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相关整改,达标排放。 (3****公司在原料仓库、物料传输带和车间大门活动门帘处加装喷淋设备,以进一步降尘。 下一步,******生态环境局加强巡查检查,督促企业加快推进整改和验收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 无 | |
10 | SD22LD1214YB10 | **县 | **镇丹山碧水小区 | 丹山碧水小区电梯运行过程中噪音扰民。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2年12月15日上午,**县委常委、县委办****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环境局、****政府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到现场开展处理工作;15日下午专班成员单位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代表进行座谈;12月19日下午****管理局牵****城管局、****环境局、****政府、小区物业、开发商、业****公司办公室再次进行协谈;12月20日上午,****管理局组织召开**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噪音扰民问题工作专班会议,分析讨论研究处理措施。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扰民问题****公司**住建局有投诉和反映问题的业主为薛某某一户,该业主房屋位于**县丹山碧水2栋1单元3301号,薛某于2021年1月5日与原房主王某某签订购房合同,于2021年6月9日开始装修房屋,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向反映其房屋存在震动异响,经薛某某及家人现场核实后便停止施工。****公司、开发企业、12345及相关部门反映,涉及部门经过调解协商没有达到满意结果。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此类投诉问题在我县属首次,经各部门与开发商、业主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扰民”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和经备案房屋设计图纸对比,发现薛某某现住房室内结构、房屋楼顶上面结构发生了改变,据薛某某讲,原业主王某某私自进行了改建:为增大客厅面积而拆除了小屋3面墙体,形成了电梯井道电梯承重墙作为了客厅墙体;为增加住房面积,又在其住房楼上面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其墙体与屋顶面用钢筋水泥现浇与电梯机房相连。****公司认为,这些结构改变,造成了电梯运行震动和声音传递增大的可能。 为了解其他用户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工作组专班人员于2022年12月21日下午对该小区进行了走访和查看,对同户型同楼层的房屋,不同楼幢的同户型同楼层同结构房屋(丹山碧水小区1栋第一单元3301号房,该房未进行装修)现场入户了解,未发现所投诉描述噪音较大的问题,电梯运行声需仔细静听才能听见。 | 关于“**县丹山碧水小区电梯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李育生;责任单位:****监管局;责任人:****监管局局长陈英华 1.行政处罚情况。 暂无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城管局督促****公司向业主下达停止装修限期恢复房屋结构的书面通知;恢复结构后,由****公司进行噪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 无 | |
11 | SD22LD1214YB12 | **区 | **区赵场街道山水原著原著会小区 | **区赵场街道山水原著原著会小区旁边的步行街本武藏店铺每天12:00以及17:30以后经营时产生油烟,油烟直排,影响环境。每天23:00以后,玩夫酒吧还在经营,噪音扰民。七月餐厅每天晚上也会占道经营。 | 经调查“**区赵场街道山水原著原著会小区旁边的步行街本武藏店铺每天12:00以及17:30以后经营时产生油烟,油烟直排,影响环境。每天23:00以后,玩夫酒吧还在经营,噪音扰民。七月餐厅每天晚上也会占道经营。 ”的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12月15日,****执法局副局长王文龙带队,******局**分局、****旅游局、****监管局、**区赵场街道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点位位于**市**区赵场街道原著荟商圈步行街内街,其中,本武藏烧肉店店铺位于内街二楼,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1MA6AR5Y47M)、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311);玩夫酒吧位于内街一楼,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1MA62U1QM1G);柒悦餐厅位于内街一楼,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1MAC0J146XG)、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727)。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执法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2021〕-83号)等餐饮行业文件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安装具有环保标识的油烟净化器、规范使用和定期清洗、规范建立清洗和维护台账。本武藏烧****餐饮店均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执法局****大队每月不定期对该店油烟净化器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建立油烟净化器开关机台账和清洗台账进行巡查和监管。****执法局严格按照《**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对占道经营进行大力整治,每月不定时对原著荟商圈的占道经营进行专项整治,杜绝占道造成噪音扰民现象。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区赵场街道山水原著原著会小区旁边的步行街本武藏店铺每天12:00以及17:30以后经营时产生油烟,油烟直排,影响环境。每天23:00以后,玩夫酒吧还在经营,噪音扰民。七月餐厅每天晚上也会占道经营。”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本武藏店铺”实际店名为“本武藏烧肉店”,按照环保要求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并接入了公共烟道,不存在油烟直排现象,但是油烟净化器自行清洗效果不佳、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造成偶有油烟溢出现象;“玩夫酒吧”因经营不善,已于一个月前停业,目前房东已将该门面转租他人,正在装修中,不存在“每天23:00以后,还在经营,噪音扰民”问题。“七月餐厅”实际店名为“柒悦江湖菜”,偶有在外占道堆放桌椅现象。 | 关于“**区赵场街道山水原著原著会小区旁边的步行街本武藏店铺每天12:00以及17:30以后经营时产生油烟,油烟直排,影响环境。”和“七月餐厅每天晚上也会占道经营。”的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阳兵;责任单位:******执法局;责任人:******执法局局长赵滨。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执法局牵头,****监管局、**区赵场街道组成专班(监管责任人:王文龙),督促“本武藏烧肉店”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油烟净化器清洗工作,并规范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规范记录运行和清洗台账。2022年12月16日再次核查,已完成整改。 (2)****执法局牵头,****监管局、**区赵场街道组成专班(监管责任人:王文龙),督促“柒悦江湖菜”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占道桌椅搬离和清除。2022年12月16日再次核查,已完成整改。 (3)****执法局牵头,****监管局、**区赵场街道组成专班(监管责任人:王文龙),加强巡查,持续监管,防止再次发生占道堆物和经营的行为。 | 无 | |
12 | SD22LD1214YB13 | **区 | ****商贸路和**路交界处 | ****商贸路和**路交界处的涌鑫不锈钢店铺在搬运材料和加工材料时产生噪音,影响居民,店铺无隔音设施,同时该商家切割不锈钢和焊接不锈钢材料时,有很大的异味。 | 经调查,“****商贸路和**路交界处的涌鑫不锈钢店铺在搬运材料和加工材料时产生噪音,影响居民,店铺无隔音设施,同时该商家切割不锈钢和焊接不锈钢材料时,有很大异味”的问题属实。2022年12月15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经营部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502MA62DGTN7Y,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熊某某,经营场所为**省**市**区****小区37号,经营范围为塑钢型材及配件零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商贸路和**路交界处的涌鑫不锈钢店铺在搬运材料和加工材料时产生噪音,影响居民,店铺无隔音设施。”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现场核实,******经营部在**小区37号设经营门面一间,店面摆放门窗、防护栏等材料及样品;该经营部在紧临**路方向临街铺面侧面拐角“商贸路238号”租有两间门面,悬挂“****批发部”招牌,该门面前通道上摆放有塑钢门窗、不锈钢护栏半成品,门面内存放有塑钢门窗半成品及配件材料、不锈钢材料,配备有塑钢制作切割机、亚氩弧焊机、台式多用钻床各1台,放置气瓶若干。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若经营户在搬运材料和加工切割材料时,会产生噪声,对二楼以上居民住户产生一定影响。 2.关于“该商家切割不锈钢和焊接不锈钢材料时,有很大异味。”问题。 经查,该问题基本属实。******经营部在不锈钢切割、磨边和采用亚弧焊接等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异味。 3.关于经营范围问题。 经现场核实,******经营部****机关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登记超范围经营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规定。 | 关于“****商贸路和**路交界处的涌鑫不锈钢店铺在搬运材料和加工材料时产生噪音,影响居民,店铺无隔音设施,同时该商家切割不锈钢和焊接不锈钢材料时,有很大异味”的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龙柯;责任单位:******管理局;责任人:******管理局局长罗勇。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成******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责令******经营部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塑钢加工业务;责成******管理局****环境局、****办事处进一步加强辖区巡查监管,充分发挥属地环境监管网格员职能,监督******经营部依法规范经营,杜绝噪声和空气污染,最大限度减小对周边群众的影响。2022年12月16日,经专班工作组现场验收,经营户已整改完毕。 | 无 | |
13 | SD22LD1214YB14 | **县 | **县书楼镇宝林村 | **县书楼镇宝林村的****公司随意挖毁来堆放砂石,存在破坏生态的情况,****公司还在其他地方也随意挖毁土地的情况。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2022年12月16日,由****规划局总规划师凌纲带队,率利用股、执法大队、**镇自规所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屏****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24日,信用代码/税号为915********8751308,法人是邹某某,注册资本为12800.000000万人民币,详细地址为:**县**镇**大道西段499号岷江大厦12层1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整治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休闲观光活动、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无。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核实,该砂石堆场****示范区项目临时用地,位于书楼镇宝林村1组,于2022年9月30日****规划局审批,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土地复垦费,使用年限为2年,到期后按要求进行复垦。所以,不存在随意挖毁土地和破坏生态的问题。同时暂未发现屏****公司在其他地方随意挖毁土地的情况。 | 关于“**县书楼镇宝林村的****公司随意挖毁来堆放砂石,存在破坏生态的情况,****公司还在其他地方也随意挖毁土地的情况。”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常务副县长聂学杰;责任单位:****规划局;责任人:****规划局局长许顺东。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无。 | 无 | |
14 | SD22LD1214YB15 | ** | **嘉乐镇**湾 | **嘉乐镇龙****自然保护区内堆放上百吨垃圾,垃圾无人清理,群众表示该处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22年12月15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黄定平带队,****城管局、****环境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12月16日,****建设局****城管局等部门再次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点位位于**嘉乐镇**村场背后组(小地名:**湾),河对岸为**湾崖墓群,下游距离南**约2公里,在公路旁约120米悬崖下,该位置于2009年以前为嘉乐镇场镇居民垃圾堆放场,****政府已于2009年取缔停用,并按当时技术要求,采取填土覆盖复绿的方式进行了整治。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近两年以来,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巡查,并督促各镇做好自查整改工作,严禁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农村生活垃圾,杜绝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确保全县范围内的城乡环境、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给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现场调查情况 群众反映“**嘉乐镇龙****自然保护区内堆放上百吨垃圾,垃圾无人清理,群众表示该处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问题。经查,该问题基本属实。该点位位于**嘉乐镇**村场背后组,在公路旁约120米悬崖下,2009年以前为嘉乐镇场镇居民垃圾堆放场,****政府已于2009年取缔停用,并按当时技术要求,采取填土覆盖复绿的方式进行了整治;其后,部分村民在**湾公路边至崖底抛弃裸露的零星白色垃圾和前期遗留在半山的垃圾。该点位对岸为**湾崖墓群,2013年3月,该崖墓群作为**南**流域崖墓群及****文物局列为第七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属于2014年10月省政府公布的南**流域崖墓群及石刻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 关于群众反映“**嘉乐镇龙****自然保护区内堆放上百吨垃圾,垃圾无人清理,群众表示该处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问题。 责任领导:张锡恒;责任单位:****城管局、****环境局、****旅游局、****政府;责任人:****城管局局长)、****环境局局长)、****旅游局副局长)、李兵(**嘉乐镇党委书记)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2022年12月17日前,****城管局督促指导嘉乐镇对该点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组织人员对**湾公路边至崖底裸露的白色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并增添垃圾收集设施。(已完成整改) 二是2022年12月20日前,****政府对损坏的隔离网进行维修加固,并增设嘉乐镇垃圾压缩站至龙塘湾文物保护标牌段硬隔离网。(已完成整改) 三是2023年1月15日前,****城管局****政府****公司对崖底垃圾堆体的方量进行测绘。2023年1月31日前,嘉****公司对垃圾碳化率进行检测,并根据测绘和检测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具体要求逐一整改到位,确保该点位不发生环保安全风险。 | 无 | |
15 | SD22LD1214YB16 | ** | **月江镇 | ****电厂长期将污水排放到河里,污染河流和井水,导致村民无水饮用。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2022年12月15日,****环境局****环境局组成工作专班,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海诺尔(宜****公司位于**省**市**福溪工业集中区,****中心约21km。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正式注册成立,由海诺尔****公司出资建设。公司建设总规模3×600t/d生活垃圾烧炉,配套1×25MW+1×15MW中温中压凝汽汽轮发电机组。 该公司一期项目建设总规模为2×600t/d生活垃圾烧炉,配套1×25MW中温中压凝汽汽轮发电机组。于2014年4****保护厅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14)184号),2018年5月,项目通过环保自主验收(不包括固废和噪声);2018年12月,****保护局组织并通过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固废和噪声)。2019年11月,该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5********884120Y001R。 二期项目建设总容量为1×600t/d生活垃圾烧炉排炉,配套建设1×15MW中温中压凝汽汽轮发电机组。于2020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20)76号),2022年1月通过环保竣工自主验收。2021年12月变更排污许可证将二期项目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编号915********884120Y001C。 二、近几年工作开展情况 1.2020年至今通过****公司开展排污许可、环境安全、交叉执法等各类检查22次。 2.2020年、2021****监测中心站飞行执法监测,2022****生态环境厅测管协同检查,监测结果均能符合对应的排放标准。 3.****监测站对该公司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均能符合对应的排放标准。 4.2022年开展“送法入企”、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和参数补充上传联网工作帮扶推进会等活动,向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公司在执行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时遇到的问题,助推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电厂长期将污水排放到河里,污染河流和井水,导致村民无水饮用。”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1.工作专班查阅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公司废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冲洗废水、地磅区及栈桥清洗水、生活污水、应急填埋场渗滤液等;公司产生的清下水有:循环冷却排水、余热锅炉排水、除盐制备系统排水。厂区设置1****处理站和1****处理站。 其中垃圾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卸料平台冲洗水、地磅及栈桥清洗水经该区域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收集,****处理站进行处理;生****处理站处****处理站膜处理段进行处理。****处理站处理后的**送至循环冷却水系统进行回用,浓水回喷焚烧炉。 2022年度公司入厂垃圾量715125吨,产生渗滤液103181吨,****处理站进行处理。并按管理要求对废水处理建立相应台账。 公司建有一套循环水系统,产生的清下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除盐制备系统排水)通过循环水系统****公司外福胜河。 经调查核实,公司外排废水为循环水系统产生的清下水。 2.公司自主监测情况。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公司编制了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各废水监测点位按照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工作,包括:渗滤液处理设施产水、雨水排放口(循环水排放口)、地下水监测井。 ****公司2022年监测报告,均能符合对应的标准。 3.执法监测情况。****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无异常;二是12月16日,****公司雨水排放口(循环水排放口)、雨水排口汇入福胜河上游43米、雨水排口汇入福胜河下游59米、附近村民韩某某家基井水样进行采样监测,雨水排放口(循环水排放口,无对应排放标准)PH7.8、化学需氧量28mg/L、氨氮0.178mg/L、总磷0.52mg/L、总氮7.68mg/L;雨水排口汇入福胜河上游43米断面监测点位、下游59米断面监测点位水样中各监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类水质标准限值;韩某某家基井监测点位水样中各监测项目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表1中II类水质标准限值。 | 关于“****电厂长期将污水排放到河里,污染河流和井水,导致村民无水饮用。”问题 责任单位:****环境局;责任人:****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贾利华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公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要求企业强化信息公开,****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信息公示牌、公众开放日等宣传活动,通过充分沟通与交流打消群众疑虑,争取周边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3)严格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环境局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精准发力,及时指导企业进行各类环境风险隐患整改。 (4)压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管委会认真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切实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海诺尔(宜****公司的监管作用,并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 | 无 | |
16 | SD22LD1214YB17 | **区 | **区菜坝镇 | ******办公室****公司生产时进行喷漆,喷漆后产生很大烟雾,有很大异味,群众担心对身体有害。 | 经现场调查,结合走访周边群众反馈,该厂生产时有时能够闻到异味,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22年12月16日,****环境局主要领导带队,****科技局、****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工****公司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为******公司,经营者为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2MA6AHQ1G8E,位于**市****社区六组77号,该公司主要经营金属结构门窗加工销售等业务。 二、近年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环境局全面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充分融合到污染源日常监管、专项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当前执法工作中:以日常监管为抓手。采取日常巡查与夜间不定时巡查制度,严格日常巡查监管;以专项行动为统领,从流域水环境、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开展专项行动,强化环境监管;同时,大力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和“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整合及应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升执法效能,以环保投诉为导向,及时查处群众投诉案件,推动“大练兵”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截至目前,累计出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4775人次,检查工业企业1884家次,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2件,处罚金额共计44.88万元,完成辖区29家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处理信访案件41起,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联合**、经科、市场监管、运管、交管等部门,对“散乱污”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尾气、****维修行业等开展联合检查,强化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强化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成效。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办公室****公司生产时进行喷漆,喷漆后产生很大烟雾,有很大异味,群众担心对身体有害。”问题。 经现场调查,结合走访周边群众反馈,该厂生产时有时能够闻到异味,群众反映问题属实。2022年12月16日,专班人员到现场调查,该公司未生产。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栏杆护栏加工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金属制品制作-静电喷涂-烘烤-成品。其中喷漆工艺使用的原料为热固性粉末涂料,性状为固体粉末,喷在金属表面后,进入烘房通过高温固化,现场未闻到异味,公司喷漆工艺和加热固化工艺,建有相对密闭的房间,喷漆环节设有滤网收集设施,通过滤网收集喷涂过程中多余粉末涂料,并再次投入使用;烘房使用能源为丙烷,通过燃烧丙烷对烘房进行升温,未设有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公司现场出示了热固性粉末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voc检测报告,及成分检测报告。 | 关于“******办公室****公司生产时进行喷漆,喷漆后产生很大烟雾,有很大异味,群众担心对身体有害。”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夏丽娟;责任单位:****环境局;责任人:****环境局局长 柴军;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因该公司加热固化工艺(烘房)未建有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不具备合规生产条件。12月16日,****环境局**经科局、****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停止生产,公司负责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天内(12月18日前)完成对主要生产设备的拆除,今后不再进行喷漆和烘烤工艺,该项整改措施,****环境局核实。12月18日-19日,经核实反馈,该公司喷漆房已完成拆除,烘房仅剩几块侧板未拆完,影响整改进度原因为厂内工人受疫情影响。****公司已不具备生产条件,视为整改完成。 | 无 | |
17 | SD22LD1214YB18 | ** | **月江镇 | ****电厂长期将污水排放到河里,污染河流和井水,导致村民无水饮用。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该问题与我市2022年12月15日接到**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督察组交办第SD22LD1214YB16号投诉案件内容“****电厂长期将污水排放到河里,污染河流和井水,导致村民无水饮用。”一致。2022年12月15日,****环境局****环境局组成工作专班,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海诺尔(宜****公司位于**省**市**福溪工业集中区,****中心约21km。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正式注册成立,由海诺尔****公司出资建设。公司建设总规模3×600t/d生活垃圾烧炉,配套1×25MW+1×15MW中温中压凝汽汽轮发电机组。 该公司一期项目建设总规模为2×600t/d生活垃圾烧炉,配套1×25MW中温中压凝汽汽轮发电机组。于2014年4****保护厅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14)184号),2018年5月,项目通过环保自主验收(不包括固废和噪声);2018年12月,****保护局组织并通过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固废和噪声)。2019年11月,该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5********884120Y001R。 二期项目建设总容量为1×600t/d生活垃圾烧炉排炉,配套建设1×15MW中温中压凝汽汽轮发电机组。于2020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20)76号),2022年1月通过环保竣工自主验收。2021年12月变更排污许可证将二期项目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编号915********884120Y001C。 二、近几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2020年至今通过****公司开展排污许可、环境安全、交叉执法等各类检查22次。 (二)2020年、2021****监测中心站飞行执法监测,2022****生态环境厅测管协同检查,监测结果均能符合对应的排放标准。 ****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均能符合对应的排放标准。 (四)2022年开展“送法入企”、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和参数补充上传联网工作帮扶推进会等活动,向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公司在执行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时遇到的问题,助推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电厂长期将污水排放到河里,污染河流和井水,导致村民无水饮用。”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一)工作专班查阅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公司废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冲洗废水、地磅区及栈桥清洗水、生活污水、应急填埋场渗滤液等;公司产生的清下水有:循环冷却排水、余热锅炉排水、除盐制备系统排水。厂区设置1****处理站和1****处理站。 其中垃圾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卸料平台冲洗水、地磅及栈桥清洗水经该区域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收集,****处理站进行处理;生****处理站处****处理站膜处理段进行处理。****处理站处理后的**送至循环冷却水系统进行回用,浓水回喷焚烧炉。 2022年度公司入厂垃圾量715125吨,产生渗滤液103181吨,****处理站进行处理。并按管理要求对废水处理建立相应台账。 公司建有一套循环水系统,产生的清下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除盐制备系统排水)通过循环水系统****公司外福胜河。 经调查核实,公司外排废水为循环水系统产生的清下水。 ****公司自主监测情况。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公司编制了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各废水监测点位按照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工作,包括:渗滤液处理设施产水、雨水排放口(循环水排放口)、地下水监测井。 ****公司2022年监测报告,均能符合对应的标准。 (三)执法监测情况。****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无异常;二是12月16日,****公司雨水排放口(循环水排放口)、雨水排口汇入福胜河上游43米、雨水排口汇入福胜河下游59米、附近村民韩某某家基井水样进行采样监测,雨水排放口(循环水排放口,无对应排放标准)PH7.8、化学需氧量28mg/L、氨氮0.178mg/L、总磷0.52mg/L、总氮7.68mg/L;雨水排口汇入福胜河上游43米断面监测点位、下游59米断面监测点位水样中各监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类水质标准限值;韩某某家基井监测点位水样中各监测项目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表1中II类水质标准限值。 | 关于“****电厂长期将污水排放到河里,污染河流和井水,导致村民无水饮用。”问题 责任单位:****环境局;责任人:****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贾利华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公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要求企业强化信息公开,****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信息公示牌、公众开放日等宣传活动,通过充分沟通与交流打消群众疑虑,争取周边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3)严格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环境局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精准发力,及时指导企业进行各类环境风险隐患整改。 (4)压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管委会认真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切实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海诺尔(宜****公司的监管作用,并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 | 无 | |
18 | SD22LD1214YB19 | **县 | **县 | **县内多个商混站无环保手续,非法经营,具体有:**县****石料厂内的无名商混站,****镇仙峰村3组的 ****公司,****加油**方1公里左右S307路边的无名商混站,**县中都镇宏安****搅拌站。 |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2年12月15日,****城管局副局长罗挺带队,****城管局、****环保局、****运输局、县水务局、**镇、**镇、中都镇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一)**县****石料厂内的无名商混站。位于**镇龙桥村,****石料厂设立,****石料厂建设及前期运输造成的受损路面修复;(二)****镇仙峰村3****公司。该建设项目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为**县**镇先锋村3组;(三****加油**方1公里左右S307路边的无名商混站。位于**镇境内,由******公司设立,为**镇龙胜沟环形路建****搅拌站。(四)**县中都镇宏安****搅拌站。位于**县中都镇,该2处搅拌站分别为**县中都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期)根据设计报告配套设立的1号、2****搅拌站,拟用于该工程建设。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县于2021年印发《**县住****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混凝土使用防范工程质量风险相关工作的函》(宜住建城管函〔2021〕193号)等文件,从加强综合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控制,加强项目自用混凝土材料外销管控,落实建设单位项目首要责任等方面,统筹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源头保障,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 三、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县****石料厂内的无名商混站无环保手续、非法经营”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现场调查时,该搅拌站未进行生产,已于2022年12月16日拆除完毕。 2.关于“****镇仙峰村3****公司无环保手续、非法经营”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建设项目前期已取得规划手续并于2020年2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宜屏环审批〔2020〕5号),现场检查时,该搅拌站尚未建成(处停工状态),目前不具备生产能力。 3.关于“****加油**方1公里左右S307路边的无名商混站无环保手续、非法经营”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该项目行****交通运输局核实,该搅拌站仅限用于**镇龙神沟环线道路项目建设,未对外销售。同时,****运输局、****环境局等核实,**县**镇龙神沟环线道路项目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及以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4.关于“**县中都镇宏安****搅拌站无环保手续、非法经营”问题。 经查,“无环保手续”问题属实,“非法经营”问题不属实。该2处搅拌站分别为**县中都河防洪治理工程(****搅拌站。**县中都河防洪治理工程工程分为两段,第一段为中都河中都镇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水利局,该项目于2021年3月31****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宜屏环审批〔2021〕17号),现场调查时,该项目已完工。第二段为**省**县中都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期),该工程建设业主为**县宜江****公司,EPC总承包单位****设计院有限****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部分标段已建设,环评文件正在编制中,暂未报批。同时,经该项目行****水利局核实,该2处搅拌站所生产混凝土仅限用于中都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建设,未对外销售。 | 关于“**县内多个商混站无环保手续,非法经营,具体有:**县****石料厂内的无名商混站,****镇仙峰村3****公司,****加油**方1公里左右S307路边的无名商混站,**县中都镇宏安****搅拌站。”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聂学杰、****政府副县长李育生;责任单位:****城管局、****环境局;责任人:****城管局局长邓旺松、****环境局局长王继武 1.行政处罚情况 ****环境局对中都镇宏安村河边的2****搅拌站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石料厂内的1****搅拌站。已于2022年12月16日完成混凝土搅拌等主要设备的拆除工作;****环境局、****城管局****政府等加强监管、防止反弹。 (2)**镇先锋村3****公司。该搅拌站已停止建设;****城管局、****环境局****政府等加强监管,指导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建设,完善相关手续、落实生态环保措施后方可合法生产经营。 (3****加油**方1公里左右S307路边的1****搅拌站。****运输局、****环境局****政府等加强监管,督促其完善落实各项生态环保措施,且仅限用于该项目建设,待项目完工后于2023年1月25日前完成拆除。 (4)中都镇宏安村河边的2****搅拌站。****环境局正在依法、按程序对其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目前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水务局、****环境局****政府等加强监管,督促其完善落实各项生态环保措施,仅限用于向该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按规定拆除。 (5)要求**县提高政治站位,统筹组织相****政府,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常态长效开展检查、指导,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环境问题立行立改、依法查处。 | 无 | |
19 | SD22LD1214YB20 | **区 | **区**街道 | 叙****花园戎抄手商家经营时油烟往上排放,影响楼上群众生活。 | 经调查,“叙****花园戎抄手商家经营时油烟往上排放,影响楼上群众生活。”的问题属实。2022年12月15日,****执法局副局长王文龙带队,****住建局、****监管局、**区**街道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基本情况 群众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督察组反映“叙****花园****餐饮店经营时油烟往上排放,影响楼上群众生活”问题。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2年12月15日,****执法局副局长王文龙带队,****办事处、区住建局、****监管局、莱茵社区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点位位于位于**市**区**街道莱茵河畔叙府东段雪2栋33号。该店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执照号****1502MA63RFJQ2C)、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1502MA63RFJQ2C)、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有清洗报告、建立运行台账。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执法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2021〕-83号)等餐饮行业文件相关规定要求业主:安装具有环保标识的油烟净化器、规范使用和定期清洗、规范建立清洗和维护台账。****花园****餐饮店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执法局****大队每月不定期对该店油烟净化器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建立油烟净化器开关机台账和清洗台账进行了巡查。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叙****花园****餐饮店经营时油烟往上排放,影响楼上群众生活。”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该店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有近期油烟净化器清洗报告(2022年11月19****公司出具的报告),有清洗和运行台账,但排风口清洗不到位。由于该店将油烟排风口安装在临街面,导致油烟往上排,影响楼上群众生活。 | 关于“叙****花园****餐饮店经营时油烟往上排放,影响楼上群众生活。”的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阳兵;责任单位:******执法局;责任人:******执法局局长赵滨。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执法局牵头,****监管局、**街道组成专班(监管责任人:王文龙),****餐饮店保质保量地对油烟净化器进行重新清洗;对排风口和墙面进行清洗;封闭该排风口。2022年12月16日再次核查,已完成整改。 (2****执法局牵头,****监管局、**街道组成专班(监管责任人:王文龙),加强巡查,持续监管。 | 无 | |
20 | SD22LD1214YB22 | **区 | **区宗场镇 | **区宗场镇五粮液机场周边近两年,每年的10月到12月份期间都会闻到焚烧秸秆和杂草的味道。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12月15日,****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带队,****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到宗场镇五粮液机场周边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五粮液机场位于宗场镇境内,毗邻**市****,是全市秸秆露天焚烧“6+25”监管区域,更是我区秸秆禁烧重点区域。一是加强管控硬件设施建设。在宗场**设了秸秆禁烧、森林防火可视化监控摄像头共4个,分别位于钓竿村、新屋村、民胜村、龙洞村(现五粮液村),对宗场镇进行全域24小时可视化监控。二是将该区域作为常态化管控区域,区农业农村局和宗场经常性对该区域开展巡查监管。****农业农村局牵头**协办单位宗场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近年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区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持续以高压态势开展秸秆禁烧。一是加强组织管理和责任压实。每年出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镇村三级每年召开相关会议若干次进行安排部署和落实。各乡镇健全了网格管理和考核办法,实施更新秸秆禁烧网格,全区镇村社落实网格管理人员2830人。二是加强秸秆禁烧巡查和处罚。每年出动秸秆禁烧巡查车辆4.5万余次、巡查人员20万余人次。2021年以来对露天焚****派出所教育)253人次,累计罚款14.93万元。三是加强巡查监督和问责处理。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了秸秆禁烧督察工作组,在秸秆露天焚烧高风险期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巡查频次;同时利用秸秆禁烧工作群,开展工作提示,掌握各镇(**街道)工作动态,督促镇村秸秆禁烧工作开展。2021年至今,对秸秆禁烧管控不力约谈乡镇4次、通报2次,问责处罚镇村干部及网格管理人员47人次、罚款或扣绩效累计1.235万元。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区宗场镇五粮液机场周边近两年,每年的10月到12月份期间都会闻到焚烧秸秆和杂草的味道。”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12月15日,****农业农村局、****政府到现场检查宗场镇五粮液机场周边时,未闻到焚烧秸秆和杂草的味道,未发现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现象或露天焚烧黑斑情况。通过走访周边涉及村社调查发现,“每年的10月到12月份期间都会闻到焚烧秸秆和杂草的味道”或源于以下方面:一是该区域天然气覆盖不到50%,烧柴火做饭比较普遍;二是该区域冬季附近农户有在家熏腊情况,燃料来源主要是树枝、秸秆、杂草;三是该区域量宽面大,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可能存在疏漏。 | 关于“**区宗场镇五粮液机场周边近两年,每年的10月到12月份期间都会闻到焚烧秸秆和杂草的味道。”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何健;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责任人:****农业农村局局长祝科;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区将持续强化对该区域秸秆禁烧管控:一是加强管控硬件设施应用,特别是在宗场**装秸秆禁烧、森林防火可视化监控摄像头4个,分别位于钓竿村、新屋村、民胜村、龙洞村(现五粮液村),对宗场镇进行24小时秸秆禁烧可视化监管;二是持续对该区域进行常态化秸秆禁烧巡查管控,区农业农村局、宗场镇建立管控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三是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区农业农村局和宗场镇将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确保不发生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 无 | |
21 | SD22LD1214YB23 | **区 | **区柏溪街道 | **区柏溪街道二二四有一个火车南站,火车经过时鸣笛产生噪音影响居民休息,同时每天20:00至次日07:00之间,火车站内有人卸货,卸货也产生很大噪音,群众表示该处无隔音设施。 | 经调查,“**区柏溪街道二二四有一个火车南站,火车经过时鸣笛产生噪音影响居民休息,同时每天20:00至次日07:00之间,火车站内有人卸货,卸货也产生很大噪音,群众表示该处无隔音设施。”的问题属实。2022年12月15日,****环境局****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二二四火车南站****集团****车务段****车站2002年由原四等站柏树溪站改建而成,按技术性质为区段站,按查定等级为二等站,按业务性质为货运站。主要任务是车编组、解体、改编、到发、会让、旅客乘降、货运、军运和装卸等工作任务。该火车站在编组、解体、改编、到法、会让、货运、装卸过程中会产生偶发性噪声。噪音主要来源为驼峰溜放、车辆鸣笛、货物装卸。 二、近年工作开展情况 ****环境局****政法委(铁护办)、柏溪街道不定时开展工作的对接和现场巡查,合理合法合规正确调处群众的反映诉求。 三、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区柏溪街道二二四有一个火车南站,火车经过时鸣笛产生噪音影响居民休息。”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现场核实,机车挂头、摘挂、进站、出站启动时会鸣笛,产生噪音。据现场负责人钟某某介绍:该站所有产生噪音的活动均为正常业务生产时产生,且严格遵守铁路相关规范规定严格执行。由于铁路生产作业的特殊性,所有产噪时段及点位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铁路调车作业》示音响信号鸣笛鸣示。****车站自由调度产生,是按照列车****总局调度指令开展运行。列车****总局调令不****车站,而是基于**铁路运输网做出的调令。 2.关于“每天20:00至次日07:00之间,火车站内有人卸货,卸货也产生很大噪音,群众表示该处无隔音设施。”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基本属实。现场货物的卸载为半人工半机械化,通过盖车皮带输送,主要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至12时,偶尔工作时间为14时至18时,特殊作业时间为18:30时至23:30时,0时至上午7时不开展作业。工人将货物放置输送带传至火车箱内,现场核查时装卸货物声音较小。 | 关于“**区柏溪街道二二四有一个火车南站,火车经过时鸣笛产生噪音影响居民休息,同时每天20:00至次日07:00之间,火车站内有人卸货,卸货也产生很大噪音,群众表示该处无隔音设施。”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阳兵;责任单位:****环境局;责任人:****环境局局长蒋仕来。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生态环境局****政法委(铁护办)进一步加强辖区巡查监管,充分发挥属地环境监管网格员职能,监督224火车站**南站按照要求和运行图及调令规范运行,杜绝任意鸣笛和任意运行等违规操作,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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