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现代农业产业园智慧茶业示范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凯旋路16****集团****基地1号办公楼九层905号房
被投诉人:****
地 址:**市**三路30号神冠豪都B栋2单元34楼(本项目联系地址:**县石桥镇“老乡家园”石桥集中安置小区11栋1单元601号房、801号房)
相关供应商:****公司、数字****的联合体(联合体)
地 址:**市**区飞云路6号
当 事 人:****发展中心
地 址:石桥镇政务综合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意公司”)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意公司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贵公司提出的“中华人民**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0号”,经查,该文件中13家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均无“杀虫灯”。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说明“带“▲”技术参数里的要求,作为评标办法的重要依据”,非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未指定要求“部级农机鉴定”。
事实依据:我公司质疑事项1提出的是按照国家农业部有关文件规定,有多家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而招标文件却指定其中“国****检验中心”一家,并且在没有调查事实的情况下简单回复“13家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均无“杀虫灯”,我公司已对以上13家鉴定机构进行电话咨询及网站搜索,其中**省、****鉴定站均有杀虫灯鉴定资质(详见投诉书截图及相关页面链接)。
投诉事项2:中意公司在质疑答复书中“经查,《农业信息化服务导则》服务内容为“农业信息化服务主要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农业领域提供服务,农业信息是重要部分。信息管理主要是对农业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反馈等做出规定。信息化服务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加工业等生产领域;农业经营管理;农业科技技术;农业市场流通;农业**环境;智能专家库等其他涉农信息化服务......”,本项目评分办法“类似农业信息化类项目业绩”包括了“导则”中多项领域,根据本项目的技术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要设置业绩分。
事实依据: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月以来承担过类似农业信息化类项目业绩“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点(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质疑答复书避重就轻,没有列举相关合理性。
投诉事项3:中意公司答复“物联网技术和追溯技术为此次项目的重要建设内容部分,所以须考查投标人的服务质量和能力,评分细则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编制,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之一”。
事实依据:我公司质疑的是评标办法所列联网技术和追溯类及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类培训合格证书仅仅是一个参加培训证明,并没有包含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也不以属于《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所规定的职业准入资格,更不是行业内认可的能力资格证明,****政府采购中能力证明的依据;****公司只是简单答复不存在相关情况,并没有列举相关规定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4:中意公司对我方质疑事项4的答复:“投标人实施团队配备”评分为分档评分,共设定3档,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对应的证书和专业技术能力,给予相应档次得分,评分条件内容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相关,不存在量身定做情况。
事实依据:我公司质疑的是招标文件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或标准的人员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公司质疑文件中描述“项目实施负责人需同时取得”5个证书有量身定做的嫌疑;中意公司只是简单答复不存在量身定做情况,没有列举相关法律依据和标准。
投诉事项5:中意公司在答复中称“技术演示”设置演示的内容与本项目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相关,“数字农业”是一个理念、一个词语,并非“行业”,“技术演示”要求提供真实应用案例,目的为考查具有成熟技术经验的供应商的服务和质量。
事实依据:我公司质疑的是在技术演示评分环节中加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分要求,属于不合理设置评分项,****政府采购中关于评分因素设置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4、5成立。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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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