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县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改革局 ****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
2.2 建设地点: **县严道街道
2.3 项目规模: 以立项文件为准
2.4 计划工期: 57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2月
2.5 项目总投资: 4345.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拟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含债券资金)、县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4345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5 个(0-10 房屋建筑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5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拟任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从业人员印章;拟任项目人员(4人):具有招标从业人员印章。注:(1)以上所有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同时具有招标从业人员方章和电子招投标管理师资格证(提供带二维码可验证的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2)所有人员需提供在本单位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3)提供的从业资格信息应与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注册在本单位的从业资格信息一致;提供职称证和行政主管部门职称任职资格文件扫描件和**职称评审信息查询截图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编制目录、页码及人员和业绩汇总表接受项目业主审查,无目录、页码及业绩汇总表的不予认可。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业绩;公开招标业绩以公共**交易网公告、公示的完整截图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业绩相关信息完整截图为准(3)提供信用中国.**(工程信用库)A级以上信用查询证明;(特别提示: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 (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在资格审核阶段发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的,比选人按照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的,比选人或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1月16日15时00分 至 2023年01月19日15时00分(**时间)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1月16日15时00分至 2023年01月19日15时00分 (**时间)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王老师
电 话: 083****3303
传 真:
2023年01月16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