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不****办事处改造工程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办事处。
2022年10月27日,申请人戴某以被申请人********办事处(****办事处)将某小区13号楼前的绿植硬化为水泥地面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3日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1、与私人庭院密不可分的绿植承担防风、防尘、防盗、美观**等功能,擅自破坏降低了私人财产的使用价值。2、该绿化不影响雨污分流工程、不影响车位增设,不影响小区改造工程。3、该行为未取得住建、自规、园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前,暂停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并对擅自改动的绿化予以恢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目前没有实施将13号楼前与私人庭院密不可分的绿植地带硬化为水泥地面的行为,被申请人也没有破坏13号楼前的绿植,该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1、《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列举了11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情形,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情形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因为目前现状是某小区13号楼前(南)与私人庭院密不可分的绿植地带没有被硬化为水泥地面,被申请人没有实施申请人申请复议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被申请人没有破坏某小区13号楼前(南)绿化。3、被申请人建设的某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具体批准文号为:都行审投资复〔2021〕575号。该改造工****公司。该工程于2022年7月进场施工,当施工到联排别墅时,14号、15号楼全体业主书面报告给被申请人,请求将14号楼北侧到13号楼南侧之间、15号楼北侧到14号楼南侧之间所有道路全部硬化。14号楼业主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7条约定:“****花园和房后对应位置固定车位作为商品房附属设施,归房屋买受人专用”。14号楼业主认为13****花园栅栏外的地方都属于14号楼业主附属设施,归14号楼业主专用,13号楼无权提出异议。申请人提出绿化带应该保留,目前该硬化工程都处于停止状态,绿化带没有被硬化,绿化带南侧的道路也没有被硬化。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区某小区13#联排别墅05室业主。2022年10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破坏绿化硬化水泥地面、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12月29日,****审批局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都行审投资复〔2021〕575号),批复如下:一、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为2022年城乡建设重点项目,经请示区领导,同意你街道的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和实施。****公司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代码为****。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规划面积9420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小区内部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外墙出新、道路修复、景观绿化提升等工程。……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拆除、土石方、雨污水管网改造、道路、景观、室外消火栓等施工,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进场施工。2022年9月8日,****公司与某小区12#、13#、14#、15#、16#、17#楼的部分业主共同出具报告,要求对17#-16#、15#-14#、12#-13#原水泥支路破除重建。
2022年10月19日,申请人报警称某小区13-5别墅门口,两棵枇杷树被偷。盐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申请人别墅前排邻居张仙琳(该小区14-7号业主)自称这两棵枇杷树是其栽种的,为了配合路面改造工程,其将这两棵树移植到其他地方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都行审投资复〔2021〕575号)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3.《报告》复印件1份;
4.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1份;
5.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招标项目详情网页截图1份;
6.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份;
7.申请人提供的照片4张;
8.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10张。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破坏绿化并将绿化硬化成水泥地面,导致其房屋使用价值受损,继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此,申请人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该行为,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其未能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同时,被申请人亦否认实施了上述行为。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戴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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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