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勿角镇胜南新村乡村**及集体经济产业发展项目(二期)**县勿角镇胜南新村乡村**及集体经济产业发展项目(二期)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改革局 ****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2301-513225-04-01-239694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
2.2 建设地点: **县
2.3 项目规模: ****政府)住宅楼建筑面积1609.57平方米及室外附属工程配套设施等
2.4 计划工期: 180田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3月
2.5 项目总投资: 8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6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0 个(0-10 房屋建筑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拟任本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2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注:以上人员至少1人具有招投标项目管理师(附证书扫描件和官网www.****.org查询截图),原件备查,须受聘于申请人单位,并提供申请人单位连续缴纳的最近六个月的养老保险等证明,退休人员需附相关退休证明。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6.1.申请人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申请人需提供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的100分招标代理登记证截图、且无不良行为、所配备人员证书注册在本单位网上查询截图; 3.6.2.从事本项目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编制目录页码及业绩汇总表接受项目业主审查,无目录页码及业绩汇总表的不予认可;3.6.4申请人须提供本项目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不仅限于项目实施方案、流程等,服务方案应完整、细致、准确,对偏差较大的作废标处理;3.6.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3.5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动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2月18日09时00分 至 2023年02月22日17时30分(**时间)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2月18日09时00分至 2023年02月23日10时00分 (**时间)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高红卫
电 话: 0837-****092
传 真:
2023年02月18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