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3年项目(永刚分干渠14+780~28+808、新华分干渠0+000~32+400、正稍分干渠16+714~28+026)材料采购第五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3年项目(永刚分干渠14+780~28+808、**分干渠0+000~32+400、正稍分干渠16+714~28+026)材料采购第五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2-27
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3年项目(永刚分干渠14+780~28+808、**分干渠0+000~32+400、正稍分干渠16+714~28+026)材料采购第五标段 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
否决投标情况
异议与投诉
招标人名称 |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 |
项目名称和编号 | “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3年项目(永刚分干渠14+780~28+808、**分干渠0+000~32+400、正稍分干渠16+714~28+026) 市SL2023-002 |
标段(包)名称和编号 | “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3年项目(永刚分干渠14+780~28+808、**分干渠0+000~32+400、正稍分干渠16+714~28+026)材料采购第五标段 市SL2023-002-01-05 |
开标时间 | 2023年02月13日 09时30分 |
开标地点 | 二号开标室(五楼) |
公示期 | 2023年02月16日至2023年02月18日止 |
备注说明 | / |
投标人名称 | **** |
投标报价(元) | ****781.0000 |
工期(交货期) | 50 |
工程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 |
企业业绩 | 1.“十四五”河套灌区 2022 年项目;2.“十四五”河套灌区2021年项目;3.“十四五”河套灌区2021年项目;4.材料采购;5.“十四五”河套灌区2021年项目;6.货物采购;7.材料采购;8.**黄河水权转让工程;9.**黄河水权转让工程;10.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1.河套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12.河套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13.**黄河水权转让工程;14.材料采购。 |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评标情况 | 详见本公示附件《评标报告》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投标人名称 | ******公司 |
投标报价(元) | ****046.0000 |
工期(交货期) | 50 |
工程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 |
企业业绩 | 1.**市海金送****公司采购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2.土默特****促进会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采购项目;3.**巨日合镇新立屯村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第二标段: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采购);4.2018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九标段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采购项目;5.**市**区2019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十七标段: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采购);6.** 2019 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第六标段)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采购项目。 |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评标情况 | 详见本公示附件《评标报告》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投标人名称 | ******公司 |
投标报价(元) | ****077.6100 |
工期(交货期)天 | 50 |
工程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 |
企业业绩 | 1.****镇年度农村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聚苯乙烯保温板采购第三标段;2.**县 2021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购第五标段 (聚苯乙烯泡沫板);3.**科右中旗 2019年盐碱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五标段(聚苯乙烯泡沫板购置);4.兴** 2021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聚苯乙烯保温板第一标段;5.兴** 2019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购第三标段: 聚苯乙烯保温板;6.**县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购第九标段 (聚苯乙烯泡沫板)。 |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评标情况 | 详见本公示附件《评标报告》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无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 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 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 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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