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2-28 16:12
****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城市涝区避险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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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市城市涝区避险综合治理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市城市涝区避险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需要,拟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该项目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为有序推进该项目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湘江及下河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西至魏家园小游园东侧道路、****电机厂大门、北至荷花路新桥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合围范围内规划需要进行房屋征收地块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市城市涝区避险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规划红线为准)。
二、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68号)、《**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办法》(祁政办发〔2022〕15号)。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局
征收实施单位:**市土****事务中心
四、征收程序
(一)前期准备资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项目规划调查蓝线、规划审查通知单、土地调查红线图及批准使用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三)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30日;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报市政府审核。
(四)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六)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经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八)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十)征收部门依法收回被征土地使用权和收回房屋所有权并注销房屋、土地登记证书。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产权证(包括不动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认定;产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自然**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房屋现状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且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差2%以上的,经相关部门现场核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实际测绘认定面积。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按实际测绘认定面积。
(三)被征收范围内房屋通过依法审批和依法取得土地和房屋,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经征收部门审核后,按测绘机构的测绘报告为依据认定。
(四)擅自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的不予补偿。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按下列程序选定
1.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和条件。
2.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村组)代表、社会公信力代表,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作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资料。
七、住宅类房屋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这两种方式选择一种进行安置。
(一)房屋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市场化安置
市场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产权调换政策,将可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补助等以**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市房票》(以下简称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市范围内向房地产****市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等),****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房源定期公布)。
2.房票按照《**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办法》的规定使用
(1)实行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补偿金、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各项奖励补助费用等,不再兑现,一起并入房票票面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票面总金额,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兑现货币。
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可以转让、赠与、继承,但必须在房屋征****服务中心申请、备案。房票使用期限为36个月,经批准,可延期24个月,有效期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按照银行两年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所计利息在房票使用(兑付)时进行结算。
(2)房票在购买可购房源时,等同于现金。使用房票购买可购房屋时,不限制购买面积、用途类型,并在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公布的其他优惠条件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具体****住建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约确定)。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使用人与房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可以进行拆票,剩余房票金额为原始房票金额的20%以内且小于等于10万元,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有效期内未使用的票面金额,经申请备案后可延期24个月。延期后,房****政府规定的安置补贴和购房补贴。
3.补助和补贴
(1)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400元/㎡给予购房补助。
(2)装修补助。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元/㎡给予新房装修补助。
(3)搬迁补助。每户每套2000元/次,按两次给予搬迁补助。
(4)临时过渡补助。按1200元/月/户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
(5)安置补贴。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可按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换算后,再按补偿金额总额的2%给予安置补贴;在购买商品房时,另按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再给予120元/㎡的购房补贴。
4.奖励
(1)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再给予每户每套奖励1万元。
(2)上浮奖。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上浮15%给予奖励。
(3)按期签约腾房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4)选择市场化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方式的每户每套奖励4万元(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共有产权不得分开计算)。
(二)货币补偿
1.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车库、杂房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
2.临时过渡安置费
按1200元/月/户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
3.搬迁费
每户每套2000元/次,按两次给予搬迁补助。
4.奖励
(1)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再给予每户每套奖励1万元。
(2)按期签约腾房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八、非住宅类房屋补偿方案
非住宅土地和房屋性质、用途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根据土地和房屋使用现状确定。非住宅类房屋补偿以市场化安置(房票)为主,选择市场化安置方式的,按照《**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一)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营业用房以及生产厂房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以及实际用途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奖励
1.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再给予每户每套奖励1万元。
2.按期签约腾房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1000㎡以内的奖励5万元,1000-5000㎡的奖励10万元,500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3.选择房票奖。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10%的比例给予奖励(含2%安置补贴)。
(三)搬迁费
(1)铺面营业用房按实际营业用房面积80元/㎡计算搬迁费。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厂房、仓储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实际费用经评估确定;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给予补偿。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
非住宅类房屋生产经营合法,在征收前半年内正常生产经营且有完税凭证的,根据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原则上每月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实际生产经营用房评估价值的7‰计算。停产停业的期限,按三个月计算。对未正常营业的非住宅类房屋,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住宅类房屋用****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等证明,且在征收决定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每月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实际经营用房面积(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算。停产停业的期限,按三个月计算。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等证明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生产厂房内用于员工宿舍的房屋,按住宅类房屋性质进行评估补偿,但不享受居民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
十、其他事项
签约和搬迁期限。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18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住宅在签约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非住宅在签约之日起20日内搬迁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