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将《**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3年3月2日至4月1日。
二、征集渠道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管理局(邮政编码:245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163.com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33;联系人:****管理局 包连杰。
四、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局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形成《**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
2.《**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黄数资〔2019〕17 号)
4.《**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黄政办〔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10条)。阐明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政务信息化项目定义和适用范围,******局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理清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统筹规划与年度计划(7条)。******局**有关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要求逐级报市、****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同时设置增补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9条)。明确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流程和要件,同时对数据**共享分析篇(章)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12条)。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服务**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进行集约化建设。强调项目监理、等保测评、密码应用评估、绩效评价和系统安全投入等工作要求,提出合同管理、过程管理、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全面提高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规范性。
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6条)。明确项目验收程序,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经过试运行后,在验收资料合格并实现数据共******局统一组织项目终验。未按要求共享数据**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等的,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六章运行维护管理(3条)。明确运维管理、集约运维等要求,运维工作应与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管理工作相衔接,避免闲置和浪费。运维工作内容原则上应包含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挂载、数据接口开发、系统对接、数据库表对接等数据共享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4条)。明确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惩戒措施,******局**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八章附则(2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起始日期。
五、意见稿正文
**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黄政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人民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管理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委机要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管理局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项目进行全流程“双把关”。
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项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审核,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交易部门负责进场交易信息化****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第七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管理部****委员会,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设立数字**专项资金,用于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局****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九条 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配合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省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县数据资****。
第二章 统筹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局**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化******局审核后,****政府批准实施,******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局**有关部门每年征集县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县级年度计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局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十三条 ******局负责统筹编制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局******局审核后,****政府批准实施,******局备案。乡镇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四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部门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报县政府审定后,******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数据资****。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六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建立省市县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省级、市级部门项目衔接。鼓励县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参与全省统一或全市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级、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县级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县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升级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县数据资****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数据资****,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二)对第十四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二十二条 县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县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三条 ******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组件**、数据**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目录,纳入**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局******局审核同意后,各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部委、省市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局审核同意后,由县直部门按程序报上级对口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服务**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在省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县公共场所视频监控**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采购需****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条 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含等保测评)、密码应用评估工作、软件第三方测评(检测)的,相关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采购。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形成初验意见,并开展不少于一个月的试运行。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管理部门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数据接口等)****政府所有。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县委、县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管理部****政府,****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省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省市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共数据**采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工作内容原则上应包含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挂载、数据接口开发、数据库表对接等数据共享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九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休政办〔2016〕62 号)废止,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