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南陵县交通局站点更换部分设备项目(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WH11CG2023HW9021(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略)号)
二、项目名称:省控环境空气(略)(二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略)
供应商地址: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2666号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研发楼5层
成交金额:(略)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称:(略) 品牌:(略) 规格型号:(略) 数量:(略) 单价:(略) |
五、评审专家名单:
谢国好、舒(略)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略)
收费金额:(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方式:(略)
2、是否中小微企业成交:否
3、无效投标单位:上海旭宇(略),分项报价表品牌与交货一览表不一致。
(略).12;(2)五河县空气站自动站仪器设备更新项目,(略)1;(3)太和中学空气自动监测站更换仪器、站房改造项目,(略)22。
5、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网址:http://(略)gov.cn),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网址:http://(略)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略)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