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公 示 信 息
一、收费依据
1、《****政府****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
2、****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 的附件3》。
二、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对象
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
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征收方式
****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承财城建〔2017〕20号 )规定,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县城住宅及非住宅9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及非住宅90元/平方米。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
四、减免规定
1、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减免的项目为: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免征,含小区配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免征;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免征;
(4)、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
(5)、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6)、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
(7)、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
2、依据《**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和《****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人防工程免征。
3、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征。
4、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行 ****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定义。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
5、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含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6、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五、监督举报电话 0314-****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