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
2、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答人若为一般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c.应答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d.****税务局网站一般纳税人查询截屏;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应答人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承诺在结算付款时开具(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提供应答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代开)的扫描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提供承诺书。
4、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或破产清算;
(2)财产被重组、查封、接管、扣押或冻结,且影响本项目履约的;
(3****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在执行期内;
(4)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被****公司****集团****公司****公司)公告在同类项目列入禁止**期的。(同类项目包含:独立铁塔租赁服务、基站综合服务、配套设施租赁)
存在以上情形的,判定资格审核不合格。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应答。出具《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6、应答人的经营范围文字描述需包含通信设施租赁或通信设备租赁等与本项目采购相关内容。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能体现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7、应答人需承诺在签订站点租赁合同前,加入站点所在州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制,提供系统截图或承诺书。
8、应答人须提供已完成站点的自有产权证明,且累计产权证明数量须在10个(含)及以上。
备注:(1)须提供相关站点塔桅及机房产品的产权证明,产权证明要求具备下列二项之一:
①合同买方/甲方为租赁单位的租赁合同。
②站点施工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和验收证明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关键页包括封面页、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以及至少一张与合同匹配的发票扫描件。
(2)须提供合同相对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合同原件备查,未能区分为自有产权的站点为无效站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