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公司等68户债权
所在地:**、**及**地区
债权合计:人民币281,477.28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公司等68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164,615.20万元,利息合计116,862.08万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企业分布在**、**及**地区。68户债权简表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 担保方式 | 抵押物 | 是否诉讼 |
1 | ****公司 | 12,497.07 | 20,452.34 | 保证及抵押 | 281亩工业出让地及地上14万平米房产,位于**胶南市。 | 是 |
2 | ****公司 | 3,339.44 | 4,496.61 | 保证及抵押 | 281亩工业出让地及地上14万平米房产,位于**胶南市。 | 是 |
3 | ****公司 | 2,948.05 | 2,690.57 | 房产对应工程款享有优先权 | 是 | |
4 | **** | 10,000.00 | 9,917.23 | 保证及抵押 | 151亩商服用地,位于**市**区上马街道。 | 是 |
5 | **** | 4,301.40 | 3,174.65 | 对151亩商服用地上的建筑物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是 | |
6 | ****汽车维修****公司 | 3,411.59 | 1,981.05 | 保证及抵押 | 临街商铺,面积3436.68平米,位于**市**区**西路47至51号。 | 是 |
7 | ****公司 | 2,650.00 | 2,503.25 | 保证 | 无 | 是 |
8 | ****公司 | 1,275.00 | 719.27 | 保证 | 无 | 是 |
9 | ****集团****公司 | 999 | 881.27 | 保证及抵押 | 设备抵押 | 是 |
10 | ****公司 | 999 | 252.01 | 保证 | 无 | 是 |
11 | ****公司 | 1,997.95 | 1,274.46 | 保证 | 无 | 是 |
12 | **金****公司 | 4,270.89 | 2,543.06 | 保证及抵押 | 房产36349平米、土地52.3亩,****开发区;机器设备及管道8台/套 | 是 |
13 | **金****公司 | 2,699.21 | 1,571.67 | 保证及抵押 | 房产27684.79平方米、土地40亩,****开发区。 | 是 |
14 | ****公司 | 809 | 406.96 | 保证及抵押 | 设备抵押 | 是 |
15 | 山****公司 | 1,400.00 | 717.85 | 保证及抵押 | 工业用地69.68亩,位于**区七马路以北。 | 是 |
16 | ******公司 | 200 | 216.50 | 保证 | 无 | 是 |
17 | 潍****公司 | 299.97 | 259.97 | 保证 | 无 | 是 |
18 | 寿****公司 | 399.96 | 433.74 | 保证 | 无 | 是 |
19 | 聊****公司 | 199.42 | 223.65 | 保证 | 无 | 是 |
20 | ******公司 | 399.9 | 312.21 | 保证 | 无 | 是 |
21 | ****集团有限公司 | 8,035.00 | 6,225.07 | 保证 | 无 | 是 |
22 | ******公司 | 1,294.00 | 1,075.71 | 保证及抵押 | 位于****河店务庄,抵押土地面积9.4亩,工业出让用地。 | 是 |
23 | ****商贸有限公司 | 266.56 | 376.36 | 保证 | 无 | 是 |
24 | 阳****公司 | 500 | 773.59 | 保证 | 无 | 是 |
25 | ******公司 | 398.52 | 702.67 | 保证 | 无 | 是 |
26 | ****公司 | 4,400.00 | 3,333.75 | 保证及抵押 | 位于**县香江路的工业出让土地66246平米及地上房产21432.78平米。 | 是 |
27 | ****公司 | 997 | 1,128.01 | 保证 | 无 | 是 |
28 | ****轴承厂 | 3,030.00 | 1,136.85 | 保证及抵押 | 生产线设备磨床、超精机、清洗机等生产加工设备,共计110台、5套。 | 是 |
29 | ********公司 | 2,000.00 | 1,725.43 | 保证 | 无 | 是 |
30 | ******公司 | 6,000.00 | 2,552.31 | 保证及抵押 | 工业土地36.6亩,地上房产面积5653.5平米,****开发区。 | 是 |
31 | **新****公司 | 3,600.00 | 3,047.37 | 保证 | 无 | 是 |
32 | 茌****公司 | 1,000.00 | 446.06 | 保证 | 无 | 是 |
33 | **省维斯****公司 | 1,000.00 | 654.50 | 保证 | 无 | 是 |
34 | ******公司 | 999.98 | 648.74 | 保证 | 无 | 是 |
35 | 茌****公司 | 299.99 | 183.78 | 保证 | 无 | 是 |
36 | ******公司 | 999.95 | 651.94 | 保证 | 无 | 是 |
37 | 临****公司 | 2,620.00 | 1,094.19 | 保证及抵押 | 工业房产25989.61平方米,工业出让土地44亩,工业用地,位于**市金郝庄镇栗官屯村。 | 是 |
38 | ******公司 | 3,490.00 | 1,720.71 | 保证 | 无 | 是 |
39 | ****钎具厂有限公司 | 4,883.00 | 2,414.14 | 保证 | 无 | 是 |
40 | ****公司 | 5,990.00 | 2,485.10 | 保证及抵押 | ****办事处林园居的商服用地,面积133亩;地上办公及仓储用房面积16169.90平方米 | 是 |
41 | ****公司 | 7,499.22 | 1,454.10 | 保证 | 无 | 企业破产 |
42 | ****公司 | 4,500.00 | 1,202.18 | 保证 | 是 | |
43 | **信莱****公司 | 15,014.37 | 4,026.48 | 保证 | 企业破产 | |
44 | 潍****公司 | 2,930.27 | 3,421.22 | 保证及抵押 | 以****公司以位于**市柏城镇铁塔路(东)169号醴泉街道利群路(北)的别墅、住宅用房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面积共计5140.24平方米。 | 是 |
45 | ****公司 | 812 | 1,038.45 | 保证及抵押 | 1.以****名下潍**西关街办月河路8号的房地产抵押,抵押土地面积2,200平米(3.3亩)、抵押9号楼房产面积990.12平方米;2.以****新****公司名下位于**市胜利**侧**二层住宅9号西户房产抵押,面积204.42平、以位于**市胜利**侧建材市场J-2A号楼3层东户房产抵押,面积231.90平米。 | 是 |
46 | **宁泰鑫****公司 | 999.99 | 964.67 | 保证及抵押 | 位于****工业园的工业出让土地,面积为31717.70平方米。 | 是 |
47 | 青****公司 | 997.98 | 2,378.91 | 抵押 | 自然人孙成君名下位于**市**区香江路58号写字楼4层,35套房产,总面积1533.51平方米,为商业网点房。 | 是 |
48 | ****公司 | 484.5 | 1,078.73 | 保证及抵押 | 位于潍****西街277号1号楼3-01商业房产,面积共计618.6平方米,商业用房,已以资抵债,抵债金额240.56万元。 | 是 |
49 | **宝成离****公司 | 3,540.00 | 3,110.79 | 保证及抵押 | 抵押工业出让土地62.2亩、地上房产4座,面积29768.22平方米,****开发区民主街5009号1-4号。 | 是 |
50 | ******公司 | 798.56 | 580.32 | 保证及抵押 | 由潍****公司名下商业出让用地3.74亩、地上商业房产3254.8平方米,****开发区海源街中段**。 | 是 |
51 | ****毛巾厂 | 94 | 64.95 | 保证 | 是 | |
52 | 寿****公司 | 344.99 | 303.74 | 保证 | 未诉 | |
53 | 山****公司 | 1,490.00 | 137.37 | 保证及抵押 | 机器设备抵押,主要有自动拉布机、传送带、验布机等共3229台/套 | 是 |
54 | **县****公司 | 199.99 | 265.09 | 保证及抵押 | 徐桂珍与张爱国共有的位于****区阁三里村的房地产,抵押房产共4层,面积1108.42平米,其中:商业面积246.48平米、住宅面积861.94。 | 是 |
55 | **大自然****公司 | 991.44 | 1,160.53 | 保证及抵押 | 借款人名下位于**观城镇临观**侧土地抵押面积84834㎡及地上房产(面积4167.35㎡、12207㎡) | 是 |
56 | ******公司 | 1,000.00 | 917.03 | 保证 | / | 是 |
57 | ****公司 | 999.7 | 1,146.31 | 保证 | / | 是 |
58 | 临****公司 | 5,929.98 | 901.13 | 保证 | / | 是 |
59 | ******公司 | 995 | 581.72 | 保证 | / | 是 |
60 | ****中****公司 | 1,990.00 | 530.53 | 保证 | / | 是 |
61 | 茌****公司 | 599 | 387.63 | 保证 | / | 是 |
62 | ******公司 | 499.93 | 141.58 | 保证 | / | 是 |
63 | ****电缆厂 | 1,000.00 | 1,024.71 | 保证 | / | 是 |
64 | ******公司 | 784.44 | 531.52 | 保证 | / | 是 |
65 | ******公司 | 1,000.00 | 297.52 | 保证 | / | 是 |
66 | ****公司 | 519.99 | 569.57 | 保证及抵押 | 申请人名下三层吹塑机设备 | 是 |
67 | ****公司 | 999 | 761.52 | 保证及抵押 | 钢构厂房(31200平方米)、钢构车间(8864平方米),无****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 是 |
68 | ******公司 | 700 | 479.2 | 保证及抵押 | 申请人名下自有机器设备抵押,主要有链式冷床、穿孔轧辊、穿孔套件、穿孔润滑站、穿孔稀油站等 | 是 |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公司金融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2年3月29日,****公司与银团签订编号为2012-002****公司“年产500万组(10亿AH)纯电动汽车铁锂电池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本金3.3亿元,其中**建行作为牵头行,提供贷款1.66亿元、**农行提供贷款1.34亿元、**银行提供贷款0.3亿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鑫红****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海霸能****公司、**市****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抵押物为海霸能源名下位于**市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以东的工业出让用地,面积为186,666.6平方米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
我公司分别于2015年、2021年收购了上述银团贷款****银行的不良贷款,其中:收购**建行剩余贷款本金12,497.07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剩余贷款本金3,339.44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3年2月28日,我公司****公司金融债权本金15,836.51万元,利息24,948.95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经济开发区北九**、北八**、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7日,公司住所地****开发区**中路195号,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光中,登记机关**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65709B,注册资本36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物业管理。
(二)****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位****开发区**路578号楼609室,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涛,注册资本25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二)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的中介服务;(三)按照监管规定,以自有****金融办批复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海霸能****公司
**海霸能****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22日,公****经济开发区**街,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管理局,注册号370********1113,注册资本102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动车、电池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住所地位于山****工业园区,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管理局,注册号370********144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电池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公司位于**高新区长**路(非保证人名下资产),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开发区****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9705Q,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手机及通讯设备,通讯产品、器材,IT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矿灯电池、UPS电源、各种动力电池;进出口贸易。
(六)自然人保证人
杨光中,男,汉族,系保证人鑫红叶房地产法定代表人,2020年因病去世;曹云青,女,汉族,住**市**区,系杨光中之妻;王波,男,汉族,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住**市**区;毕淑梅,女,汉族,住**市**区。
四、抵押物情况
****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银行****公司)、青****公司)及**农行等3家银行。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物一:工业土地一宗。抵押土地位于原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东(现**区陡楼山路118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1)第G012701号,地号GC-28-504,地类(用途)工业,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186666.6平方米。该宗土地上****公司经营厂区。2012年3月29日,该宗土地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他项(2012)第108号。
抵押物二:工业房产一宗。位于原胶南市临港十四路377号(现**区陡楼山路118号),房产证号初公字第000371号,面积82236.8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间,实际为1-8号电池生产车间、1-2#宿舍楼、餐厅、科研中心。2012年11月8日,该宗****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
序号 | 抵押物名称 | 抵押层数 | 结构 | 证载建筑面积㎡ | 设计用途 |
1 | 1-8号电池生产车间 | 1-3层,各车间面积均为7999.62㎡ | 钢混 | 63996.96 | 车间 |
2 | 1-2#宿舍楼 | 1#:1-5层5922.55㎡; 2#:1-6层4267.34㎡ | 钢混 | 10189.89 | 宿舍 |
3 | 科研中心 | 1-6层 | 钢混 | 6518.63 | 科研中心 |
4 | 餐厅 | 1-2层 | 钢混 | 1531.39 | 餐厅 |
合计 | 82236.87 |
抵押物三:在建工程一宗。抵押在建工程位于原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东(现**区陡楼山路118号)。2012年11月8日,抵押在建****建设局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预抵字57114号。抵押物情况:
序号 | 抵押物名称 | 抵押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设计用途 |
1 | 9-15#车间 | 1-3层 | 框架 | 53867.15 | 车间 |
2 | 1-3#实验楼 | 1-3层 | 钢混 | 6782.85 | 实验楼 |
合计 | 60650 |
抵押物四:涂布机等1125台机器设备。该宗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
抵押物五:涂布机等293台机器设备。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证书号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4年5月,原债权人建****公司及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法院分别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44、245号判决,判决确认:一、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偿还建行债权本金合计16701.2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鑫红****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房担保分别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海霸能****公司、**市****公司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王波和毕淑梅,杨光中和曹云青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债权人建行分别在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额度范围内对抵押物分别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青房担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法院分别作出(2015)鲁商终字第538、539号判决,改判青房担保在总债务本金2,308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维持原判。我公司收购后变更****法院强制执行。我****法院向保证人**鑫红****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其担保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2014年12月,****银行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3339.44万元及利息985115.02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三、****公司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四、****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五、****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六、****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九、****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公司对其中的22000元,****公司对其中的14510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359号,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公司受****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
第****公司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于2019****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款本金2,948.05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并执行,债权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2023年2月28日,我公司持有该企业工程款债权本金2,948.05万元,利息2,690.57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经济开发区北九**、北八**、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工程款涉及的房产情况
(一)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电池车间工程,共8个车间,单个车间面积为8,020.1平方米,合计64,160.8平方米。
(二)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1#宿舍、2#宿舍、食堂、科研中心楼工程,面积共计18,218平方米。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川建设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面积合计82,378.8平方米,房产证载面积为82,236.87平方米,证号为“初公字第000371号”)。上述房产由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12月,****集团将海霸能****人民法院,要求海霸能源支付工程款33,889,139.9元(包含工程质量保修金4,408,657.33元)。法院在审理中以涉案工程不具备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条件,因而仅支持了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工程款29,480,482.57元,工程质量保修金需海川建设另行主张。2015年2月26日,****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1、海霸能源支付海川建设工程款29,480,482.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9,480,482.57元为基数,****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2、海川建设在海霸能源所欠工程款29,480,482.57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2112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海霸能源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海霸能源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于2019年初收购上述工程款债权,****法院变更债权执行人。
第四、五户****金融及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债权本金14,301.4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公司金融债权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饭店有限公司、潘奇舟、张云警,****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公司工程款债权本金4,301.4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债权已全部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我公司持有该企业债权本金14,301.4万元,利息13,091.88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泰隆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日,注册地**市**区岙东中路511号,法定代表人宫文红,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属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司股东信息情况:股东马臣出资3000万元、潘奇舟出资1750万元、张云警出资250万元。公司主营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内经营管理服务、市场内房屋摊位租赁等项目等。公司因在建项目未建成,至今未经营。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饭店有限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06月16日,住所地为**省**市**市区世纪大道261-1,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奇舟,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宫文红、于洋、潘奇舟、张云警。公司现经营范围:酒店管理。
(二)保证人潘奇舟
潘奇舟,男,汉族,**省**人,****公司股东之一。
(三)保证人张云警
张云警,男,汉族,**省**人,****公司股东之一。
四、抵押物及在建工程情况
泰隆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土地位于**市**区岙东中路511号土地,面积102,377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2914号,性质国有出让,用途为商务金融,他项权利证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52042号。泰隆公司对上述土地建设工程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92,469.2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材市场42,679平方米,家居商场31,685平方米,办公楼35,813.39平方米,商务酒店41,74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合计40,551.9平方米。上****酒店(含地下建筑面积共计50,602平方****公司对此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金融债权诉讼情况
2014年4月25****法院作出(2013)青民四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泰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泰隆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316号。2016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2016)鲁02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将(2014)青执字第316号案件****公司。
(二)工程款诉讼情况
1、2013年8月20日,**中院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施工合同解除,泰隆公司支付原债权人**一建工程款及停工窝工费用合计43,013,980.37元,原债权人**一建对其施工的本案工程在41,965,408.37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公司承担。上述判决后,原债权****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鲁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原债权****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4月,**中院作出(2018)鲁02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中****公司。
2、2014年2月10日,**一建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公司逾期未付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公司偿还利息5,107,115元。2014年9月11日,****法院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4,510,707元,另向原债权人**一建支付案件受理费42,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一建于2015年1月5****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7日,****法院作出(2019)鲁021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中****公司。
第六户****汽车维修****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汽车维修****公司债权本金3,411.5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为第三人金磊、金景善、****商铺。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411.59万元,利息1,981.05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的情况
(一)主债务人****汽车维修****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09月25日,位于**市**市姜山镇**路1号,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金景善,****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集团有限公司、孙玉梅、金磊。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汽车维修检测设备,仪表,仪器,机电一体化产品,空调制冷设备及维修设备和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2018年10月23****公司破产还债,我公司已申报债权并确认。
(二)保****集团有限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01月24日,位于**市**区**西路51号,注册资金为70,973.5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纪建芳,****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艾群策、王培正、金景善、王华。2018年10月23****公司破产还债。
三、抵押物情况
(一)金磊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51号1-2层的房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面积1408.0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81156号。
(二)金磊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47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面积581.79平方米,房产证号:市****46465。
(三)金景善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49号二层乙房产对外抵押担保,面积847.1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36831号。
(四)孙玉梅以其名下位于**省**市**区**西路49号一层甲房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面积599.72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26680号。
四、债权执行诉讼情况
2014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汽车维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115,941.96元及相应利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经处置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35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院执行。
第七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至2015年****公司****分行贷款两笔,情况如下: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14年(营业)字0136号,贷款金额15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5日。保证人******公司。
(2)《银行承兑协议》,编号为2015(承兑协议)00005号,票面金额合计2300万元,****公司提供的《**2017年WF038号资产包001号》,银行承兑垫款11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7月10日。保证人******公司。
截止2023年2月28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650万元,利息2,503.25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1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虞河路268号内3号楼501,法定代表人宋守卫,注册资本2020万元,其中宋守卫出资1414万元,持股70%。;邹志华出资606万元,持股30%。经营范围为生产果汁饮料、绿豆汤饮料;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
(二)保证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6日,****公司,住所地位于**高新区科技****公司办公楼306室,法定代表人陈家栋,注册资本1010万元,其中管争芳出资300万元,占比30%;陈萍出资710万元,占比70%。经营范围为销售:焦炭、煤炭、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不含食品)、针纺织品。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诉讼情况
****法院判决未执行。
第八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6年1月至6****商贸有限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二笔,情况如下:
(一)借款合同号为****700011-2016年(**)字0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购货,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19日, 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姚永强、付青红、**米克****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号为****700011-2016年(**)字000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775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购货,贷款期限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4月2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姚永强、付青红、**米克****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275万元,利息719.27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街道安家村,法定代表人杨培玲,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姚永强出资600万元,占比40%;姚子亮出资300万元,占比20%;张军良出资300万元,占比20%;张坤出资300万元,占比20%。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塑料制品(不含危险品)、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玻璃制品、银镜、建材、橡胶、纸浆、纸制品;货物仓储(不含违禁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氧化剂和过氧化有机物;硝酸钠、亚硝酸钠、腐蚀品:硝酸。
(二)保证人**米克****公司
**米克****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市侯镇项目区大地路以东联盟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刁**,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刁**出资3800万元,占比95%;刘伟英出资200万元,占比5%。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塑料制品(不含农膜)、塑钢型材、融雪剂;销售:氯化钙、氯化镁、硫酸镁、塑料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姚永强、付青红,****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其配偶。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11月24日该债权已诉讼未开庭,催收连续。
第九户 ****集团****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5****集团****公司****分行贷款二笔,情况如下:
(1)借款合同号为****700296-2015年(营业)字016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8,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后将3,990,000.00元借款展期至2017年5月15日,将4,000,000.00元借款展期至2017年7月25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保证人******公司、**金****公司、魏戈、秦仁丰、孙永、韩遂真、曹其鹏、李美香、陈雪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借款合同号为****700296-2015年(营业)字019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材料,后将2,000,000.00元借款展期至2017年9月6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保证人******公司、**金****公司、魏戈、秦仁丰、孙永、陈卫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集团****公司尚欠贷款本金999万元,利息881.27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5日,****公司,住****开发区玉清东街以北金马路以西,法定代表人秦宝松,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田卫出资32万元,曹其鹏出资32万元,张沛出资16万元,魏戈出资880万元,韩遂真出资608万元,秦仁丰出资32万元。经营范围为数字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宽带通信设备、网络系统集成设备、智能化监控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通信系统工程、安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国家允许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出口仅限本企业自产产品);软件的开发、销售及外包服务。
(二)保证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3年09月04日,****公司,住所地位于**高新区樱前街5177号,法定代表人孙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孙永出资455万元,刘银清出资30万元,刘学武出资15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农业机械及配件、发动机配件、智能仪表、光电及机电产品、石油机械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网络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销售:计算机设备、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国家允许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保证人**金****公司
**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公司,住所地位于**高新区金马路211号车间4楼,法定代表人韩遂真,注册资本200万元,全****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四)自然人保证人分别为魏戈、秦仁丰、孙永、韩遂真、曹其鹏、李美香、陈雪梅、陈卫玲。
三、抵押物情况
2016年8月31日,****集团****公司****分行签订****700296-2016年营业(抵)字0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以自有机器设备在1,000,000.00元限额内为本项目三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在****开发区****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潍高工商抵登字(2016)0016号。
四、诉讼执行情况
贷款逾期后,我公司****法院,我公司胜诉。目前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二审中。
第十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5年****公司****营业部借款二笔:
(1)借款合同号为****700296-2015年(营业)字00228号《中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99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胶合板,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 到期后展期到2017年10月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公司、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借款合同号为****700296-2015年(营业)字00235号《中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纤维板,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 到期后展期到2017年10月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公司、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999万元,利息252.01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13日,****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于**县城309国道北、****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注册资金3000万人民币,全部由杨志勇出资。经营范围为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制品、家具、家具装饰纸生产、销售;五金机电、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二)保证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03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济开发区****社区(309国道以北、青年路以东),法定代表人为刘志刚,注册资金900万人民币,全部由刘志刚出资。经营范围为CZH型钢、彩钢夹芯复合板、彩钢板、彩钢瓦的生产、销售、安装;板房、彩钢围墙安装;镀锌板、带钢彩涂板、玻璃丝棉、岩棉泡沫销售及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自然人保证人分别为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
三、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2020年对将主从债务人****人民法院,要求主从债务人偿还本金499万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3月12日,法院作出(2020)鲁0705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4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案件已执行。
第十一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5年至2016年****公司****分行融资三笔,情况如下:
(1)借款合同号为****700296-2015年(营业)字02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0,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10月2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强信****公司、**含羞草****公司、李志强、王金花、马新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承兑合同号为****00296-2015(承兑协议)00070号《银行承兑协议》,****分行垫付承兑款5,000,000.00元,融资到期日为2016年6月1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强信****公司、**含羞草****公司、李志强、王金花、马新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承兑合同号为****700296-2016(承兑协议)00024号《银行承兑协议》,****分行垫付承兑款4,979,500.00元,融资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7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强信****公司、**含羞草****公司、李志强、王金花、马新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997.95,利息1274.46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09月21日,****公司,****经济开发区友爱路以东、规划**街以南,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注册资本5150万元,其中李志强出资3700万元;王金花出资14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火车转向及制动系统配件、汽车用冷却器及配件、汽车传动系统配件、变速箱壳体、非公路路面使用的底盘系统零配件、钻探机械配件、农机配件(不含铸造、电镀、喷漆)、火车配件(不含铸造、电镀、喷漆);销售:数控刀具、刀片、刃具;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于2022年1月12日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
(二)保证人**强信****公司
**强信****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3日,****公司,住****经济开发区民主街月河路3177号,法定代表人马新胜,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配件、火车配件、石油机械配件、工程机械配件、泵阀配件、医药设备配件(不含医疗器械)、食品机械配件、航空用机械配件;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国家允许的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三)保证人**含羞草****公司
**含羞草****公司成立于2009年06月26日,****公司,住所地位于**省**市**县**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冯希波,注册资本7000万元,由******公司独自出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卫生巾、卫生护垫、尿裤、尿片(以上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销售:卫生用品设备、卫生用品材料、卫生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四)自然人保证人李志强、王金花、马新胜分别为借款人及保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三、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未诉讼,时效连续。
第十二、十三户**金****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金****公司债权本金6,970.1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其中抵押工业土地面积92.3亩、房产面积64,033.79平方米、机器设备及管道8台/套。具体贷款情况如下:
(一)2016年至2017年**金****公司****分行**支行贷款四笔:
1.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6年(**)字00183《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6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8日,担保方式为抵押,**金****公司土地抵押担保;
2.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6年(**)字0020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2016年11月18日办理展期,到期日2017年11月17日,担保方式为抵押,**金****公司房产抵押担保;
3.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6年(**)字0038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8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1日,2016年12月7日办理展期,到期日2017年12月6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潘炳国、贾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7(承兑协议)00006号《银行承兑协议》,贷款金额2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1月23****银行承兑,承兑到期日2017年7月23日,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金****公司房产抵押担保,保证人潘炳国、贾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28日,**金****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270.89万元及,利息2543.06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抵押房产面积36,349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52.3亩。****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2015年至2016年**金****公司****银行贷款四笔:
1.借款合同号为2015年0907第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3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公司以其青国用2012第13003号土地提供抵押;
2.借款合同号为2016年0315第1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任保证,**金****公司以土地提供抵押;
3.借款合同号为2015年0907第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6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公司以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
4.借款合同号为2016年0315第1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金****公司以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
截止2023年2月28日,**金****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699.21万元,利息1571.67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抵押房产面积27,684.79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40亩。****法院判决尚未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2日,****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东京路41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炳国,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潘炳国出资980万元、潘红莲出资20万元。经营范围为 罐头:八宝粥罐头、低糖八宝粥罐头生产、销售,饮料:核桃乳、复合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凉茶饮料、乳味饮料、果蔬汁饮料、椰子汁饮料、谷物类饮料、猴头菇植物饮料、含乳饮料、维生素饮料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生产、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潘炳国,男,汉族,****人;
2.贾旺花,女,汉族,****人;
3.潘红莲,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分行贷款抵押物情况:
1.****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的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证号:青国用(2014)第13307号,使用权面积24,000平米,工业用地,******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青他项(2015)第00308号;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区字第****04123号,面积36,469.13平方米,****管理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开发区字第201********678号;
2.企业以名下机器设备8台/套,其中:无菌砖设备生产线2套、贴管机2台、全自动管式VHT 1台、清洗增压泵1台、变频均质器1台、变频器1台、管道。因企业不配合调查,目前设备现状不明。
****银行贷款抵押物情况:
1.****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以南的房地产抵押,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3第13003号,面积6,664平方米,工业出让用地,地上房****经济开发区字第****02196号,办公楼建筑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5070.45平方米,传达室一间,建筑面积53.37平方米;
2. ****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的房地产抵押,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4第13325号,土地面积2033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用地,房****经济开发区字第****04125号,车间总层数2层,建筑面积22560.97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贷款逾期后,****银行**支行收购的债权诉讼情况:
1.2017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270.88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2.2018年8月24日,****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银行收购的债权诉讼情况:
1.2019年7月25日,****法院作出(2018)鲁070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619.218万元、13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2.2020年8月18日,****法院作出(2020)鲁078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550万元、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额750万元及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第十四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5年****公司****银行****公司**支行贷款两笔:
(1)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5年(**)字032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后展期至2017年10月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王洪健、丁海燕对****700031-2015年(**)字032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公司在展期协议盖章,同意为展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5年(**)字025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08月26日至2016年08月25日,后展期至2017年7月2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王洪健、丁海燕对****700031-2015年(**)字025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公司在展期协议盖章,同意为展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809万元,利息406.96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机器设备。****法院判决尚未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08月09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弥河镇赤涧村,法定代表人王洪健,注册资本68万美元,其中****公司投资47.6万美元,占比70%,韩国申泰锡先生投资20.4万美元,占比30%。经营范围为农产品初级加工及销售;水果、蔬菜、生鲜肉、水产品的冷藏、保鲜及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4日,****公司,住所地位于**省**市**市盛世华庭二期小高层5-14号,法定代表人闵凡奎,注册资本1050万元。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闭口钢桶.开口钢桶生产销售,铁桶.塑料桶销售。
(二)自然人保证人
1.王洪健,男,汉族,****人;
2.丁海燕,女,汉族,系王洪健之妻,****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机器设备,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最高抵押金额为446.8万元,抵押登记编号为(2016)0145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贷款逾期后,我公司于2021年将主从****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2021)鲁0781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80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执行。
第十五户 山****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山****公司****银行**分行东关支行贷款一笔:借款合同号为****00012-2014年(东关)字001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等,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3月2日,2017年3月31日办理展期,其中500万展期至2018年1月3日,500万展期至2018年1月31日,400万元展期至2018年2月26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山****公司土地。****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717.85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公司成立于2008年05月14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潍州路616甲号内1号楼书香苑A幢,法定代表人杨春霞,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杨春霞出资400万元,杨天然出资6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以上范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食品(以上范围凭备案表和许可证经营)、玻璃容器、五金产品、日用品、化妆品。
三、保证人情况
1.杨春霞,女,汉族,**省**市任**人;
2.魏洪岗,男,汉族,******区人;
3.张同军,男,汉族,**省**县人;
4.王秀坤,女,汉族,**省**县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山****公司名下位于**区七马路以北。土地使用权证:潍国用(2011)第D013号,使用权面积46451平方米,******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潍他项(2013)第D038号,最高额抵押金额1500万元,存续期间至2017年5月4日,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贷款逾期后,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1日,法院作出(2020)鲁0705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案件执行中。
第十六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0日******公司****银行**分行东关支行贷款一笔:借款合同号为****7002-2014年(东关)字000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万元,贷款用途购货,贷款期限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市鹏****公司、******公司、李政、谭启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16.5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成立于2012年01月09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路2112号1号楼A1007 ,法定代表人李政,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李政出资70万元,谭启真出资3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1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二)保证人**市鹏****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15日,****公司,住所****工业园(西二环路以西文庙街以南),法定代表人陈**,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陈**出资225万元、郑守清出资75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纸箱、纸管;成品纸加工、销售(不含造纸);钢管加工;销售:造纸助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4年04月11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宋庄镇址,法定代表人谢建辉 ,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谢建辉 出资375万元、刘燕丽出资125万元。经营范围为浓缩饲料,水解羽毛粉(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四)保证人李政,男,汉族,****人;保证人谭启真,女,汉族,****人。李政、谭启真为主债务人的股东。
三、诉讼执行情况
****银行东关支行于2015年9****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奎开商初字第1156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999元本金及利息,**市鹏****公司、******公司、李政、谭启真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705执844号。
第十七户 潍****公司债权
一、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9日潍****公司****银行**分行东关支行贷款一笔:借款合同号为****700012-2014年(东关)字020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等,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1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公司、杨磊、李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99.97万元,利息259.97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主债务人潍****公司成立于2005年06月07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河滩镇大杨西村 ,法定代表人吉云志,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杨磊出资450万元,吉云志出资50万元。经营范围为 膨润土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上述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或限制经营项目)。
(二)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5年04月12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朱里镇前朱里村,法定代表人刘金武,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刘金武出资30万元、刘金全出资20万元。经营范围为纺织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三)保证人杨磊,男,汉族,****人;保证人李强,女,汉族,****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工商银行东关支行于2017年2****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379号判决书,判决潍****公司支付2,999,747.35元本金及利息,****公司、杨磊、李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705执1084号。
第十八户 寿****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6月10日,主债务人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公司**东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关支行”)签订****0002—2014年(东关)字006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集团有限公司、孙维新、孙晓玲夫妇、王效升、张春兰夫妇、孙维民、潘继翠夫妇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99.96万元,利息433.74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主债务人寿****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10日,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位于**市孙家集街道办**朱村北,法定代表人孙晓玲,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孙晓玲认缴出资9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60%,孙维新认缴出资6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0%。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冻干蔬菜制品、水果脆片、冻干水产品、速食固体汤料、干制方便食品、豆制品、米、面制品、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批发、零售:果品、蔬菜、散装及预包装食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保证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7月25日,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市洛城镇北纸坊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效升,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王效升认缴出资49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8%,张春兰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2%。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种植、贮存、保鲜、经营:蔬菜、瓜果;销售:五谷杂粮;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孙维新、孙晓玲夫妇,居住在农村,****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9月21日,工行**东关支行对主、从债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7日,**市**区人作出(2015)奎开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权人胜诉。2017年1月3日,工行**东关支****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户 聊****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一笔,2014年6月20日,双方签订****0021-2014年(**)字008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购买生铁、焦炭,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王庭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99.42万元,利息223.65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聊****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聊牛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王庭海,注册资本5500万元,其中王庭海出资5440万元,赵有魁出资60万元。经营范围为铸铁管及管件、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生产;球墨铸铁管、铸铁件、PVC管、生铁焦铁、废旧物资、金属材料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三)保证人王庭海,男,汉族,系借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3月,我公司将主从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99.4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执行。
第二十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一笔,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2015年(**)字0025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99.9万元,利息312.21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二)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7日,****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工业园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张金江,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季庆红出资480万元、张金江出资320万元。经营范围为钢管塔、角铁塔、变电站架构、电厂综合支架、交通设施杆、路灯杆、电气化铁道接触网柱、微波通讯塔、水泥杆、高低压铁件的加工、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9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户 ****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六笔,情况如下:
1.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04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95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0日。
2.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0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948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4日。
3.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0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198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0日。
4.201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1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0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28日。
5.201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100029-2015年(**)字01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05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
6.2016年2月29日,双方签订****100029-2016年(**)字00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944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
上述六笔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中****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8035万元,利息6225.07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圣浪,注册资本13680万元,其中黄圣浪出资11992万元,傅广朋出资1688万元。经营范围为丙烯销售(按安监部门批准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癸二酸、增塑剂、甘油、脂肪酸、仲辛醇、蓖麻油、蓖麻饼、尼龙610、尼龙1010、癸二酸衍生品、活性有机肥、石油树脂的生产、销售、出口;聚丙烯、硫酸钠、聚苯乙烯、丙烷、丁二烯销售、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销售、来料加工。
(二)保证人****中****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公司,****开发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印,注册资本21878万元,其中英大****公司出资10000万元、**市******公司出资9378万元、颜景明出资2475万元、胡明志出资25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角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营;土建工程。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7月18日,工行**支行就395万元、2198万元贷款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18日,****法院下达(2017)鲁152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2593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24日,****法院作出(2020)鲁1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5442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三笔,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0029-2014(**)004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0日,贷款期间债务人偿还1万元,剩余399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办理展期,展期至2016年5月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郜建康及其配偶范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4年6月21日,双方签订****0029-2014(**)004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5日,2015年7月7日办理展期,展期至2016年6月15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郜建康及其配偶范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16年2月26日,双方签订****10029-2016年(**)字00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95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郜建康及其配偶范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与工行**支行签订****0029-2014**(保)字00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900万元,期间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
借款人******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与工行**支行签订****100029-2014年**(抵)字00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押金额400万元,期间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
蔡目忡、岳书英于2015年1月10日与工行**支行签订****0029-2014**(保)字00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2000万元,期间自2014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294万元,利息1075.71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河店镇务庄村,法定代表人郜建康,注册资本600万元,全部由郜建康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轴承配件、保持器、标准件、冲压件、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8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柿子园乡南环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蒋**,注册资本330万元,其中蒋**出资1683万元,黑**出资1617万元。经营范围为小麦粉、挂面加工、销售;粮食购销;现代农业开发、农作物集约化种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经营本企业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业务。
(二)自然人保证人
郜建康,男,汉族,****人;范云霞,女,汉族,****人;蔡目忡,男,****人;岳书英,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河店务庄土地及房产,土地地号为****02500号,面积6256平方米,国有工业出让用地,他项权证号为莘他项(2014)第082号;房产证号为莘房权证**字第****0798号,已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莘房他证**字第****0425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11月26日,工行**支行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12日,****法院下达(2016)鲁1522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129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郜建康、范云霞、蔡目忡、岳书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公司对899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户 ****商贸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一笔,2014年6月5日,双方签订****0029-2014年(**)字004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70万元,贷款用途购煤炭,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5月27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华鲁****公司、岳增业及配偶赵玉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66.56万元,利息376.36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4日,****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办事处**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岳增业,注册资本1300万元,全部由岳增业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钢材、建材购销。
(二)保证人**华鲁****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4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高新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邓振文,注册资本2000万元,全部由邓振文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球墨铸铁、铸钢产品、锅炉配件、低氮燃烧设备、耐磨管道等特种钢产品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新能源发电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工程承包与设备配套,锅炉辅机服务与安装,特种阀门的销售、安装。
(三)自然人保证人
岳增业,男,汉族,****人;赵玉霞,女,汉族,系岳增业配偶,****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7月7日,工行**支行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2日,****法院下达(2016)鲁152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2,665,613.58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华鲁****公司、岳增业、赵玉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户 阳****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阳****公司自工行贷款本金余额500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追加**县凯歌新****公司及企业实际控制人罗凯、王莉夫妻个人保证担保。 该债权已涉诉,判决确认主从债权均在诉讼时效内,主从债权合法有效。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773.59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阳****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11月1****公司,****开发区。公司组****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由罗凯出资850万元,王丽出资5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食用动物油脂的加工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保证人情况
(一)**县****公司(原名****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1月11****公司(自然人独资),位于**省**县**镇郭庄村,法定代表人宋桂英。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由宋桂英独自出资,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糠醛生产、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二)**县凯歌新****公司系成立2012年1月17****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罗凯出资800万元,宋琳琳出资173万元,仇涛出资27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生物沥青的生产与销售等。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3月原债权人对主从债务人提起诉讼,2015年8月19日法院作出(2015)聊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法院执行。
第二十五户 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自工行贷款本金余额398.5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省**市****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追加蔡广忠、苏冬霞个人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追加******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98.52万元,利息702.67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5月15****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广忠。该公司注册资本6690万元,蔡广忠出资4773万元,蔡红梅出资1917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LED芯片及封装、显示屏、照明灯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等。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省**市****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10月10****公司(自然人独资),位于******工业园安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庆孝。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李庆孝全部出资,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无缝钢管生产及批发零售等。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二)******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4月21****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令起。该公司注册资金1008万元,由冯宗君538万元,李令起27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编制袋生产、加工、销售等。
(三)蔡广忠,男,汉族,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苏东霞,女,汉族,系蔡广忠配偶。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贷款逾期后,原债权人工行将主从债务****人民法院,2014年5月7日,法院作出(2013)聊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2014)聊执字第165号。
第二十六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公司****银行****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借款3笔,累计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400万元。由****公司以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66246平米(约合99.36亩)及地上房产21432.78平米设定最高额抵押2030万元;****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40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由付崇会、陈秀华夫妇提供240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4400万元,利息333.75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0日,****工业园,注册资本11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令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997078。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本企业自产的纺织品、服装及相关技术的国内销售和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设备、零配件、仪器、仪表、原辅材料、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该公司是集纺纱、浆染、织造、后整理于一体的牛仔布专业生产企业。
三、保证人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位于**市柳园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54184,注册资本11000万元,其中陈振国出资8800万元,出资占比80%,刘海洲出资2200万元,出资占比20%,法人代表陈振国。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机械设备、五金、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批发等。
(四)自然人保证人
付崇会,男,汉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秀华,女,系付崇会配偶。
四、抵押物情况
房地产抵押:抵押物为汇通纺织自有房地产,抵押土****工业园,为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东国用(2007)第135354号,面积:66246平方米;抵押房产位于**县香江路东,齐南**,房产证号:**房权证铜城字第08038号(面积9134.76㎡)、08040号(面积:12298.02㎡),合计面积21432.78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6月20日,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2019)鲁15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公司借款本金4400万元及相应利息;****集团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我公司对东土抵他项(2014)第12号和**房他证铜城字第14-3885****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变现价值在2030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公司****银行****公司**支行借款2笔,累计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由**通亚交通****公司提供100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公司提供50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由自然人徐宗秋、张静、张宪广、秦绪珍、付崇会、陈秀华提供50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97万元,利息1128.01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成立,****园区香江路东金光**,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令贵。经营范围:棉纱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0日,****工业园,注册资本11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令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997078。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本企业自产的纺织品、服装及相关技术的国内销售和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设备、零配件、仪器、仪表、原辅材料、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该公司是集纺纱、浆染、织造、后整理于一体的牛仔布专业生产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位于**市柳园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54184,注册资本11000万元,其中陈振国出资8800万元,出资占比80%,刘海洲出资2200万元,出资占比20%,法人代表陈振国。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机械设备、五金、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批发等。
(三)自然人保证人
1.付崇会,男,汉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秀华,女,汉族,系付崇会配偶;
2.徐宗秋,男,汉族;张静,女,汉族,系徐宗秋配偶;
3.张宪广,男,汉族;秦绪珍,女,汉族。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3月,原债权人将主从****人民法院,2017年6月7日,法院作出(2017)鲁1524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本金997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户 ****轴承厂债权
一、债权情况
****轴承厂在工行****支行贷款本金303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公司、王先印/赵春侠夫妇、谢万河/温纪平夫妇;抵押物为企业名下机器设备。上述债权已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3年2月23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030万元,利息1136.85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轴承厂成立于2005年9月19日,位于聊****工业园,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仟万元,其中:王先印出资5000万元,占100%。公司主要生产深沟球轴承、圆柱滚子轴承、调心滚子轴承等高精度、高附加值的产品。目前该企业已被注销工商登记。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工业园,2007年7月6****管理局登记注****公司,法人代表张旭,注册资金80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李波出资7940万元,占比99.25%,股东王学善出资60万元,占比0.75%。公司经营范围纸制品生产、销售。
(二)自然人保证人
1.王先印,男,汉族;赵春侠,女,汉族,系王先印配偶;
2.谢万河,男,汉族;温纪平,女,汉族,系谢万河配偶。
四、抵押物情况
借款人以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合同号为****100009-2016年**(抵)字0817号,合同到期日2019年8月17日,抵押物担保合法有效,对应最高额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抵押设备共计115台/套,包括生产线设备磨床、超精机、清洗机等生产加工设备。由于企业不配合,无法了解抵押设备现状。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7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法院作出(2020)鲁1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03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借款人抵押的机器设备在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法院已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方式全部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柳富献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其中1000万元贷款又追加柳富献配偶郭桂芬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聊****公司、**市昌达机****公司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债权判决后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725.43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柳富献,实际控制人柳富献,注册地址**省**市**区聊堂**,注册资金6000万元,其中:柳富献出资3600万元、占比60%,石延新出资2400万元、占比40%。宝通钢管主营钢管的生产、加工,销售,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目前主债务人已被划为失信被执行人。该企业于2021****法院破产,我公司已申报债权,但破产至今未有结果。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注册地址聊****工业园经四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任立中,实际控制人为任立中,注册资本15000万元,****集团有限公司占比60%,刘国祥占比40%,主营业务为毛毯的生产及销售。
(二)聊****公司系借款人关联企业,成立于2003年3月,注册地址位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17号,法定代表人满学涛,实际控制人柳富献。华鼎活塞环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王海燕出资810万元、占比81%,满学涛出资190万元、占比19%,主营业务是仪器、工艺品、钢材、机电产品、木材、化工产品销售等。
(三)**市昌达机****公司系借款人关联企业,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地址位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17号,法定代表人满金兰,实际控制人柳富献。昌达培训注册资本500万元,为吕联合个人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目前处于在营(开业)状态。目前经营正常,其已被划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自然人保证人
1.柳富献,男,汉族,****人;
2.郭桂芬,女,汉族,系柳富献配偶,****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9月份,****银行****人民法院办理了诉讼立案。2017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判令********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公司、柳富献、郭桂芬、**市昌达机****公司、聊****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贷款欠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方式为:其中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由******公司名下房地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4500万元由******公司及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张洪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2000万元授信净额同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借新还旧贷款1800万元追加原抵押物第二次剩余评估价值抵押。上述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无时效瑕疵。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2552.31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张洪泉,实际控制人张洪泉,注册资本9289万元,其中张洪泉出资5709.88万元,占比61.47%;王潮水出资444.96万元,占比4.79%;许林之出资1567.08万元,占比16.87%;官福亮出资1567.08万元,占比16.87%。******公司****经济开发区辽河路,主营业务为制药机械、铜管加工、铝管加工。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工业园新南环路178号,注册资本4245.3万元,其中钟侠瑞持股42.6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造纸机生产、销售,主导产品为各型号的文化纸机、瓦楞纸机、涂布白板纸机、白卡纸机、卫生纸机、特种纸机及配套烘干和压榨等设备。
(二)********公司,****工业园,2007年7月6****管理局登记注****公司,法人代表张旭,注册资金80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李波出资7940万元,占比99.25%,股东王学善出资60万元,占比0.75%。公司经营范围纸制品生产、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张洪泉,男,汉族,企业实际控制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开发区燕山路东、****的工业房地产,其中土地面积24398㎡(36.6亩)、地上厂房面积5653.55㎡,抵押权不动产证号: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057号;300万元由面积5659.57㎡钢结构厂房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不动产证号: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054号。****银行借新还旧贷款1800万元追加第二次剩余评估价值抵押。抵押物土地总面积为24398平方米(36.6亩),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1313.12平方米。
五、诉讼情况
我公司收购后于2021年12****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法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我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公司于2022年4月底****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法院作出(2022)鲁15民终3318号民事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合计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物在3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已****法院执行。
第三十一户 **新****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新****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具体贷款如下:2015年9月29日,**新****公司****银行建设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建设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公司放款1600万元,该债权由******公司、****公司、李如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9月27日,**新****公司****银行建设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建设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公司放款2000万元,该债权由******公司、**鑫****公司、李如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逾期后,原债权人已****法院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600万元,利息3047.37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新****公司立于2010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长勇,实际控制人李如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为王长勇出资,注册地址为**东**镇329省道南侧,主营业务各类减速机、数控车床生产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朱纪青,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公司,持股占比100%,注册地****办事处**东路36号,主营业务为**地区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科技成果推广,种苗繁育和推广及科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销售,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二)**鑫****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9日,法定代表人李鹿野,股东为******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为****东路122号,主营业务为贷款担保,营业期限2009年9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目前保证人经营正常。
(三)******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李秀玲,实际控制人为赵广其,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全部为李秀玲个人出资,注册地址为**冠临路168号,主营业务为轴承及轴承配件、特种轴承加工、销售、出口。
(四)****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6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银生,注册资本18000万元,其中蔚文国出资16200万元、占比90%,张银生出资1800万元、持股比例10%,主营业务为轧钢、热镀锌板带、彩涂板、热镀铝锌硅钢板生产、销售;镀锌瓦楞板销售;进出口业务。
(五)自然人保证人李如强,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判决并执行,具体判决如下:
(一)(2018)鲁15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偿还借款本息18,412,177.54元及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公司、******公司、李如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执行。
(二)(2018)鲁15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债权本息21,114,314.05元及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公司、**鑫****公司、李如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执行。
第三十二户 茌****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茌****公司于2017年12****银行办理流贷2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山****公司、**省维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446.06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茌****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7日,法人代表姚志俊,****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生产、销售;铝锭、铝棒、合金铝、铝管、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钢材销售;进出口业务。2021年9月30****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进程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铝型材、有色金属压铸件、模具、合金铝、铝板、铝棒生产、加工、销售;铝锭、氧化铝粉、铝型材销售。
(二)**省维斯****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8日,注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乌洪军,注册资本1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管、有色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品种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农机配件销售;进出口业务。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三户 **省维斯****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省维斯****公司于2017年11****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山****公司、茌****公司、茌****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54.5万元,****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省维斯****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乌洪军,注册资本12000万元,实缴资本12000万元,公****工业园,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管、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农机配件销售;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铝型材、有色金属压铸件、模具、合金铝、铝板、铝棒生产、加工、销售;铝锭、氧化铝粉、铝型材销售;进出口业务。
(二)茌****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7日,法人代表姚志俊,****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生产、销售;铝锭、铝棒、合金铝、铝管、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钢材销售;进出口业务。2021年9****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进程中。
(三)茌****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3日,法人代表王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位于****办事处史胡村,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水、铝管、有色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铅酸电池、铅酸电池配件、电极板、电动车零部件、农机配件、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除外)销售;设备、厂房租赁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3月注销工商登记。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四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于2017年9****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茌****公司、宋晓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99.98万元,利息648.74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1日,法人代表王世龙,注册资本3000万元,****工业园区香江**首路西,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有色金属压铸件及注塑件、塑料、泡沫包装物、保温砂浆、模具加工、制造、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目前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茌****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7日,法人代表姚志俊,****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生产、销售;铝锭、铝棒、合金铝、铝管、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钢材销售;进出口业务。2021年9****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进程中。
(二)自然人保证人宋晓雷,男,汉族,为******公司股东。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五户 茌****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茌****公司于2017年4****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3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山****公司、王朋、徐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99.99万元,利息183.78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茌****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3日,法人代表王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位于****办事处史胡村,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水、铝管、有色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铅酸电池、铅酸电池配件、电极板、电动车零部件、农机配件、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除外)销售;设备、厂房租赁服务。该企业于2019年3月注销工商登记。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铝型材、有色金属压铸件、模具、合金铝、铝板、铝棒生产、加工、销售;铝锭、氧化铝粉、铝型材销售;进出口业务。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1.王朋,男,汉族,为茌****公司法定代表人。
2.徐敏,女,汉族,系王朋配偶。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8****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六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于2017年7****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公司、**鑫****公司、刘建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99.95万元,利息651.94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建立,注册资本10500万元,****园区,经营范围为高速护栏、热镀铝锌硅钢板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董云红,注册资本8600万元,实缴资本8600万元,公****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镀铝锌硅合金板、镀锌板、彩涂板、镀锌瓦楞型铁皮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鑫****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9日,法人代表李鹿野,注册资本30000万元,公司位于聊****办事处冉子**侧、****商贸城)2幢G-B室,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按照监管规定,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凭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目前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刘建立,男,汉族,****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8日,****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七户 临****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临****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62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借款人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唐学坡、陶俊贞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对其中本金为52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所涉主从****法院判决。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620万元,利息1094.19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临****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4日,注册地址**省**市**市金郝庄栗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唐学坡,注册资金10668.8万元,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纺纱。棉花收购;纤维纺织、合股捻线;皮棉、纱线、纺织品购销;****公司产品的进出口业务。股东情况:唐学坡持股53.13%;陶俊贞持股46.87%。
(二)保证人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5日,注册地址**省****办事处龙庄,法定代表人赵国勇,注册资金7080万元人民币,公****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 纤维纺织;织布;染整;毛纺织品、服装、床上用品、鞋帽的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除外);经营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股东情况:宛秋华持股100%
2.自然人保证人:
(1)唐学坡,男,汉族,****人,借款人股东;
(2)陶俊贞,女,汉族,****人。
三、抵押物情况
借款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市金郝庄镇栗官屯村hx01幢2的25,989.61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053737)及其所占29,301.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临国用(2010)第0006号)提供最高额为2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该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一)工行**支行已就该项目所涉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唐学波、陶俊贞以及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27日,法院作出(2020)鲁1158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62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唐学波、陶俊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强制执行;
(二)2021年,我公司就****公司担保的本金520万元及相****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法院作出(2021)鲁1581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保证人****公司偿还本金520万元,其实际控制人宛秋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490万元及相应利息,****钎具厂有限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已经(2019)鲁1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权。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490万元,利息1720.71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5日,曾用名******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县**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乐林,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钎具用棒材、中空素材、石油钻具、钻铤、钻杆、接头套管用素材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股东情况:张乐林持股55.00%;俞正方持股45.00%。
(二)保证人情况
1.****钎具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1日,注册地址**县**14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16000万元人民币,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凿岩钎具、采矿机具、五金制品、冰镩、稻镰、机械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销售及出口。股东情况:**持股40.00%;于文璐持股30.00%;邵传波持股30.00%。
2.自然人保证人:
(1)李明锁,男,汉族,****人。
(2)张焕银,女,汉族,系李明锁之妻。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工行**支行已就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鲁1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予以确权,判决内容:一、五岳钎具偿还本金3490万元及利息;二、凿岩钎具、张焕银、李明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521执981号。
第三十九户 ****钎具厂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钎具厂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883万元及相应利息。由阳****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法院判决予以确权。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4883万元,利息2414.14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钎具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1日,注册地址**县**14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16000万元人民币,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凿岩钎具、采矿机具、五金制品、冰镩、稻镰、机械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销售及出口;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股东情况:**持股40.00%;于文璐持股30.00%;邵传波持股30.00%。
(二)保证人情况
1.阳****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注册地址**省聊****办事处燕**路50号,法定代表人郭玉成,注册资金2500万元人民币,公****公司,经营范围: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销售及各种燃气的技术服务、各种燃气运输、汽车加气站及相关技术服务;灶具、壁挂炉、油烟机、暖气片、整体厨房等各种燃气器具的代理及零售(凭有效期限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股东情况:张焕银持股28.36%;布发勤持股28.32%;孙兰芝持股28.32%;楚杰敏持股5.00%;李本正持股5.00%;李文奎持股5.00%。
2.自然人保证人:
(1)李明锁,男,汉族,****人。
(2)张焕银,女,汉族,系李明锁之妻,****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工行**支行已就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鲁1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予以确权。判决内容:一、凿岩钎具偿还本金4883万元及利息;二、****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尚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521执982号。
第四十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贷款本金599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张秀明、王金兰提供最高额为63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铁临物流以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最高额为6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5990万元,利息2485.1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0日,曾用名临****公司,注册地址**省****办事处****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秀明,注册资金2686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货物配载;货运代理;信息服务;仓储服务;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货物中转;货物联运;搬运装卸;货运站(场)经营,粮食、棉籽、棉花的储存、购销;米、面制品及食用油,建筑材料,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肉及水产品的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市政工程施工;公共设施、道**梁工程施工;煤炭购销;国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未见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相关信息。股东情况:****公司持股43.7379%;张秀明持股27.8332%;中国农发****公司持股20.4765%;****公司持股7.9523%。
(二)保证人情况
1.张秀明,男,汉族,****人;
2.王金兰,女,汉族,****人。
三、抵押物情况
铁临物流****办事处林园居t1幢1室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面积88,897平方米(133亩),登记显示地上房产为市场化商品房,房产面积16,169.9平方米。****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由债务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工行**支行已就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及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7日,法院作出(2020)鲁15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59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鲁15执375号。2021年4月7日,****法院将该****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1)鲁15执他15号。
第四十一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本金7499.2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为****公司、****公司、王旭光、王福连、宋子英、刘永红、李贵香、唐书华。该债权催收连续,尚未诉讼。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7499.22万元,利息1454.1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位于**市**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11166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制造:锦纶6切片、锦纶6工业丝、锦纶6帘子布、锦纶6帆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建材(不含木材)的销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房屋及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公司合并破产,目前尚未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注册地址为**高新区黄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为唐书华,注册资本为20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为370********6427,经营范围包括谷氨酸钠(味精)、鸡精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及进出口业务;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2016年11月3日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
(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12日,位于**市**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2896.8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锦纶6工业丝、帘子布、尼龙帆布、锦纶民用丝的制造、销售;己内酰胺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公司合并破产,目前尚未终结。
(三)自然人保证人王旭光,男,汉族,****人;刘永红,女,汉族,系王旭光配偶;王福连,男,汉族,****人;宋子英,女,汉族,系王福连配偶;唐书华,男,汉族,****人;李贵香,男,汉族,系唐书华配偶。
四、诉讼情况
未诉讼。
第四十二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为****公司、**雪花****公司、王旭光。****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4500万元,利息1202.18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12日,位于**市**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2896.8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锦纶6工业丝、帘子布、尼龙帆布、锦纶民用丝的制造、销售;己内酰胺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公司合并破产,目前尚未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位于**市**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11166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制造:锦纶6切片、锦纶6工业丝、锦纶6帘子布、锦纶6帆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建材(不含木材)的销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房屋及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公司合并破产,目前尚未终结。
(二)**雪花****公司成立于2000年01月03日,位于**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思,注册资本:8916.78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硫酸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淀粉、谷氨酸、葡萄糖、味精、低聚糖、食品、调味品、面粉生产经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普通货运;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硫酸盐及其发酵副产物的生产与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王旭光,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中行**支行已于2018年2月13日将****公司、****公司、**雪花****公司、王旭****人民法院,后法院作出(2018)鲁08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8执924号。
第四十三户 **信莱****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信莱****公司债权本金15,014.3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集团总公司、许振国、李华杰、赵彬、曲莹莹、张玉海、赵绪珍。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2020年2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5,014.35万元,利息4026.48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信莱****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地址为**市高****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彬,注册资本3000万元,全部为个人出资,****公司。2020年2****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我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确认,目前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
三、保证人情况
****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14日,曾用****集团总公司,注册地址高**滨**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峰,注册资金16562.4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饼粕(饲料除外)、肉类、大豆蛋白、大豆低聚糖、大豆膳食纤维粉、大豆膳食纤维食品、代餐粉、花生蛋白、素肉、大豆蛋白食品、营养蛋白餐、面粉及其制品。股东情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股100%。2020年2****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我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确认,目前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
(三)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许振国,男,1977年出生,**高**人。
2.李杰华,女,1977年出生,**高**人。
3.赵彬,男,1982年出生,**高**人。
4.曲莹莹,女,1983年出生,**高**人。
5.张玉海,男,1970年出生,****区人。
6.赵绪珍,女,1971年出生,****区人。
四、诉讼情况
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我公司持有潍****公司债权本金2,93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具体贷款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 | 本金 | 贷款期限 | 担保情况 | |
发放日 | 到期日 | |||
2015年0216第22号 | 2,430.00 | 2015年2月16日 | 2016年2月15日 | ****公司以房地产进行抵押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孟庆和、韩晶提供500万元保证担保。 |
2015年0217第2号 | 500.00 | 2015年2月17日 | 2016年2月16日 |
****法院判决并执行,为有效债权。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930万元,利息3421.22万元。
潍****公司成立于2011年04月13日,注册地址**省**市**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西)210号2幢9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赵海英,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84139Q,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钢材、建材、装饰材料、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劳保用品、卫生洁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办公用品、针纺织品、非专营专控农副产品等。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1日,注册地址为**市**市醴泉街道利群路东侧**街南(凯宇新贵领地13.B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单继孝,注册资金11,19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84139Q,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二)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一:位于**市柏城镇铁塔路(东)169号19幢101、20幢101别墅两座,面积各870.23平方米,共三层,地下一层地上二层,他项权证号为鲁潍房他证**市字第****665号,目前抵押物闲置;
抵押物二:位于**市醴泉街道利群路(北)及**市醴泉街道**街(西)的商业房产,面积合计4,096.36平方米,一至三层,他项权证号为鲁潍房他证**市字第****665号,目前抵押物由债务人对外租赁;
抵押物三:以位于**市醴泉街道利群路(西)商业房产,面积1,070.89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鲁潍房他证**市字第****664号,目前抵押物闲置。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银行将主从债务****人民法院,并于2017年12月21日取得生效判决,判决书号为(2017)鲁07民初988号,判决结果包括本金2,999.00万元以及截至至判决之时的利息319.54万元。据判决文书内容,****银行对抵押物房产:鲁潍房权证**市字第****311号房产,鲁潍房权证**市字第****312号房产,鲁潍房权证**市字第****739号房产,鲁潍房权证**市字第****740号房产,鲁潍房权证**市字第****631号房产,鲁潍房权证**市字第****632 号房产,鲁潍房权证**市字第****466号房产,鲁潍房权证**市字第****467号房产,鲁潍房权证**市字第****30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银行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2019鲁0785执724号),该案件于2019年6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贷款本金81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具体贷款如下表: 单位: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 | 本金 | 贷款期限 | 担保情况 | |
发放日 | 到期日 | |||
2015年0618第242号 | 180.00 | 2015年6月26日 | 2016年6月25日 | ****新****公司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顺****公司、****、许宗国、徐文文、徐国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2015年0625第72号 | 394.00 | 2015年7月1日 | 2016年6月30日 | ****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顺****公司、****、许宗国、徐文文、徐国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2015年0901第155号 | 238.00 | 2015年10月10日 | 2016年10月9日 | ****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顺****公司、****、许宗国、徐文文、徐国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812万元,利息1038.45万元。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市**区****段东侧3号,法定代表人刘爱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2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789X2;**医药主要从事批发: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销售:Ⅱ、Ⅲ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销售:Ⅱ类: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辅料;批发《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查备案表》核定的产品。(以上经营范围有效期限均以许可证为准)。销售:洗涤用品、化妆用品、消杀用品、Ⅰ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一)****情况
****于2007年6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市**区**路5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爱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42628B;恒康医药主要从事销售: 医药生产设施的技术研究开发;销售:洗化用品、消杀用品、Ⅰ类、Ⅱ类医疗器械(凭备案表经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二)**顺****公司情况
**顺****公司于2011年02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市**区**路与**街交叉口东北角(**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海红,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33982X;顺和堂医药主要从事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II类、III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一类医疗器械、日用品、洗化用品、消杀用品、健身器材、食品、日用百货、保健用品、妇幼用品、针织品、服装、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消毒用品、清洁用品、洗涤用品、卫生材料、卫生用品、体温计、血压计、磁疗器具、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避孕套、避孕帽、轮椅、医用无菌纱布、电子血压脉搏仪、梅花针、三棱针、针灸针、排卵检测试纸、手提式氧气发生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三)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许宗国,男,汉族,****人,职务为**医药的法定代表人;
2.徐文文,男,汉族,****人;
四、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
所有权人 | 抵押权人 | 抵押物面积(平方米) | 抵押物坐落 | 产权证号 | 抵押情况(权利人及金额) |
**** | **银行 | 990.12 | 潍**西关街办月河路8号9号楼 | 潍房权证市属字第****3737号 | 抵押权人:**银行,抵押金额394.00万元 |
2,200.00 | 潍**月河路8号 | 潍国用(2011)第B114号 | 抵押权人:**银行,抵押金额238.00万元 | ||
****新****公司 | 204.42 | **市胜利**侧**二层住宅9号西户 | 青房地权**自字第16755号 | 抵押权人:**银行,抵押金额180.00万元 | |
231.90 | **市胜利**侧建材市场J-2A号楼3层东户 | 青房地权**自字第16756号 | |||
436.32 |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7年,**银行将**医药、恒康医药、顺和堂医药、许宗国、徐文文、徐国静****人民法院,并于2017年3月30日取得(2017)鲁0705民初527号判决,判决结果包括两笔债权本金共计632.00万元及利息共计867,749.5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上述保证人对判决确定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抵押房产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已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705执1119号。
(二)2017年,**银行将**医药、恒康医药、顺和堂医药、许宗国、徐文文、徐国静、**房地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取得(2017)鲁0705民初530号判决,判决结果包括债权本金18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为345,155.7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恒康医药、顺和堂医药、徐宗国、徐文文、徐国静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后抵押人**房地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作出(2021)鲁07民终933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
**银行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2017)鲁0705民初527号判决书中涉案不动产评估拍卖,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委托****出具**鲁业房估字[2019]第SF00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于2019年6月12日和2019年7月18日作出《****法院关于变卖位于潍**西关街办月河路8号****所属的6号楼、7号楼、9号楼、其他附属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告》,评估价值1364.55万元,两次拍卖最终以873.31万元流拍,现变卖结束,未启动抵债程序。
第四十六户 **宁泰鑫****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宁泰鑫****公司贷款本金余额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具体贷款情况如下:
(一)借款人**宁泰鑫****公司于2014年4月24****银行****公司****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900万元(合同编号2014年0424第3号),借款用途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保证人**恒泰****公司、魏琰鄣、孙金燕,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3日,****银行与**宁泰鑫****公司、**恒泰****公司、魏琰鄣与孙金燕签订《展期协议》,约定编号2014年0424第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展期至2016年3月22日,相关担保方同意为该笔展期贷款提供担保。
(二)借款人**宁泰鑫****公司于2014年4月24****银行****公司****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合同编号2014年0424第20号),借款用途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2日。保证人**恒泰****公司、魏琰鄣、孙金燕,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2日,****银行与**宁泰鑫****公司、**恒泰****公司、魏琰鄣与孙金燕签订《展期协议》,约定编号2014年0424第2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展期至2016年3月21日,相关担保方同意为该笔展期贷款提供担保。
****银行于2014年4月23日与**宁泰鑫****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0328第260号)《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0328第260号),约定**宁泰鑫****公司提供名下****银行与借款人**宁泰鑫****公司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与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99.99万元,利息964.67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宁泰鑫****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9日,公司地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振坡,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魏琰鄣出资9000万元,占比90%,孙金燕出资1000万元,占比10%。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塔、电力铁塔、钢结构制造、销售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恒泰****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5日,公司地址:****开发区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魏振坡,注册资本10000万元,魏琰鄣出资9000万元,占比90%,孙金燕出资1000万元,占比10%。主要从事环保设备、风力发电塔、光伏发电设备、电力铁塔、钢结构的制造及销售。
(二)魏琰鄣,男,汉族,****人,系**宁泰鑫****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孙金燕,女,汉族,****人,系魏琰鄣配偶。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宁泰鑫****公司名下位于****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号为胶国用(2014)第13-2号,地号:1-13-30-121,面积为31717.7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他项权证号:胶他项(2014)第303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公司****支行于2017年4月5****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法院做出(2017)鲁02民辖终1247号****法院管辖。2018年8月9日,****法院作出(2017)鲁0281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执行,案号(2019)鲁0281执4414号。
第四十七户 青****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2年10月9日,****分行向借款人青****公司签发50%****银行承兑汇票4000万元,合同编号为2012年1009第45号,汇票到期日2013年3月26日。
2012年4月1日,****分行分别与抵押人青****公司、孙成君签订合同编号为201********002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青****公司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青****公司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6日期间内1000万元范围内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权证号为南他项(2012)第101号;约定抵押人孙成君以其名下房产为青****公司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内1000万元范围内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青房地权**区他字第81056号、青房地权**区他字第81058至81081号、青房地权**区他字第81083至8109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15年12月,**银行将由青****公司名下位于胶南市王台镇驻地的25亩商业土地担保的1000万元债权本息及费用以110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剩余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公司。
截止2023年2月28日,我公司持有青****公司债权本金997.98万元,利息2378.91,抵押贷款,抵押物****开发区香江路58号楼内房产,****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青****公司系成立于2008年9月5日,位于**市保税区**路前盛一号仓储办公楼5336,法定代表人丁义华。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集团出资3950万元,占比79%;丁义华出资1050万元,占比21%。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五金交电、工艺品、建材、文体办公用品、玻璃制品、钢材、电子配件、消防器材、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水泥制品、五金制品、橡胶制品的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及贸易项下的加工整理;国际货运代理;代理报关、报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第三人孙成君名下位于**市**区香江路58号写字楼4层4-01号、4-02号、03号、04号、4-05号、06号、07号、4-08号、4-09号、4-10号、4-11号、4-12号、4-13号、4-14号、4-15号、4-16号、4-17号、4-18号、4-19号、4-20号、4-21号、4-22号、4-23号、4-24号、4-25号、4-26号、4-27号、4-28号、4-29号、4-30号、4-31号、4-32号、4-33号、4-34号、4-35号、4-36号共35套房产,总面积1533.51平方米,为商业网点房。目前抵押物由“摩登天空KTV”租赁使用中。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3年6月3日,****法院作出(2013)青民四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54463.76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2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确定的给付之日)及律师费562400元。第三人青****公司在上述债权50%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分行对南他项(2012)第101号他项权证证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孙成君在上述债权50%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分行对青房地权**区他字第81056号、青房地权**区他字第81058至81081号、青房地权**区他字第81083至81092号他证权证乡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青****公司抵押物已经变卖。目前青****公司尚欠债权本金997.98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案号(2021)鲁0211执6677号。
第四十八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贷款本金余额484.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刘兴、刘兰翎夫妻提供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徐智勇名下位于潍****西街277号1号楼3-01的房产后以240.4万元价格抵债。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484.5万元,利息1078.73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系成立于2004年11月17日,****开发区**中路180号,该公司由原来的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于群力变更为刘兴。该公司投资总额为由120万美元变更为6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100万美元变更为40万美元人民币,**股东**双星****公司将持有的****公司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原中外合资企业的另一方股东陈凤文,股权转让后,陈凤文以100%的控股权承继**双星****公司在原合资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各种鞋类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保证人情况
刘兴,男,汉族,**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翎(刘兴配偶),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徐智勇名下位于潍****西街277号1号楼3-01,权利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6623号,建筑面积共计618.6平方米,商业用房。2016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2014)**执委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以资抵债,抵债金额240.56万元。
五、诉讼执行情况
**银行于2014年1月9日就合同编号:2013年0705第94号银行承兑协议的1250万元债权提起诉讼,2014年5月26****法院作出(2014)黄商初字第294号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公司偿还借款,保证人刘兴、刘兰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徐智勇、刘爱霞在最高额500万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对抵押物在最高额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法院对徐智勇名下位于潍****西街277号1号楼3-01房产进行司法评估拍卖,经公开拍卖未成交,2016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2014)**执委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以资抵债,抵债金额240.56万元。目前案件已终本。
第四十九户 **宝成离****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宝成离****公司债权本金354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郎益九夫妇、徐梅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工业房地产。该债权已判决并执行。具体贷款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 | 本金 | 贷款期限 | 担保情况 | |
发放日 | 到期日 | |||
2016年0921第156号 | 260 | 2016年9月21日 | 2018年9月19日 |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4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2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2第37号 | 420 | 2016年9月22日 | 2018年9月20日 |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2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112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2第42号 | 400 | 2016年9月23日 | 2018年9月20日 | |
2016年0929第7号 | 300 | 2016年9月29日 | 2018年9月27日 | |
2016年0926第109号 | 260 | 2016年9月27日 | 2018年9月25日 |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5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2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6第107号 | 360 | 2016年9月26日 | 2018年9月24日 |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3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3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7第127号 | 450 | 2016年9月27日 | 2018年9月25日 | 以其名下潍国用(2013)第F012号土地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928第74号 | 450 | 2016年9月28日 | 2018年9月26日 | |
2016年0928第104号 | 300 | 2016年9月28日 | 2018年9月26日 | |
200 | 2016年7月1日 | 2017年6月30日 | 朗益九、韩素美、徐梅、郎军提供最高额为354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借款人以其名下潍国用(2013)第F012号土地提供最高额为4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
140 | 2016年7月1日 | 2017年6月30日 |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540万元,利息3110.79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宝成离****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1日;****经济开发区民主街500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谦;注册资金579万元;公****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主营研发、制造、销售:车用、通用机械离合器从动盘总成及压盘总成和通用零部件;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大股东郎益九认缴334万元,持股比例为57.69%;股东郎丰娟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为8.64%;股东刘春玲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为8.64%;股东徐梅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为8.64%;股东张伟认缴30万元,持股比例为5.18%;股东郝吉胜认缴20万元,持股比例为3.45%;股东徐宪光认缴20万元,持股比例为3.45%;股东任秀华认缴10万元,持股比例为1.73%;股东王吉涛认缴10万元,持股比例为1.73%;股东郭**认缴5万元,持股比例为0.86%。
三、保证人情况
徐梅,女,汉族,**省**人;郎军,男,汉族,**省**人(系徐梅之夫);郎益九,男,汉族,**省**人(系韩素美之夫);韩素美,女,汉族,**省**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土地情况:****开发区民主街以北、长松路以东,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面积41,512平方米。土地权证号潍国用(2013)字第F012号,土地使用权人**宝成离****公司。
抵押房产情况:抵押房产共4座,包括:1. 6层综合楼一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3,建筑面积4499.56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办公用房,混合结构;2. 仓库1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5,建筑面积5265.3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结构;3. 装配车间1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4,建筑面积5265.3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房,钢结构;4. 加工、热处理车间一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1232,建筑面积14737.8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房,钢混结构。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8年12月5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65号。
(二)2018年12月3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66号。
(三)2018年12月5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74号。
(四)2018年12月5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63号。
(五)2019年1月14日,**市**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75号。
(六)2018年1月,**市**区人民作出(2017)鲁0705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4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被告不服****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8)鲁07民终2044号判决,维持原判决。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55号。
第五十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本金798.56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潍****公司、李政阳夫妇、李学武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物为第三人潍****公司名下的工业房地产。****法院判决并执行。具体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 | 本金 | 贷款期限 | 担保情况 | |
发放日 | 到期日 | |||
2016年0804第4号 | 200 | 2016年8月9日 | 2018年2月7日 | 潍****公司、李政阳、张伟伟、李学武、刘志清提供保证;潍****公司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为7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潍****公司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最高额为1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
2016年0804第7号 | 200 | 2016年8月9日 | 2018年2月7日 | |
2016年0804第8号 | 200 | 2016年8月9日 | 2018年2月7日 | |
2016年0804第5号 | 100 | 2016年8月9日 | 2018年2月7日 | |
2016年0804第6号 | 100 | 2016年8月9日 | 2018年2月7日 |
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798.56万元,利息580.32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日;注册地址为**市**区北宫东街以北**路以东吉祥大厦A区1208;法定代表人李政阳;注册资金 300万元;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主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环保设备、电子设备、阀门管道、木材、钢材、建材、陶瓷洁具、不锈钢制品、仪器仪表、焦炭、铁矿石、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洗化用品、珠宝玉器、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家用电器、厨房设备、电脑耗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大股东李政阳认缴270万元,持股比例为90%;股东刘志全认缴15万元,持股比例为5%;股东王之帅认缴15万元,持股比例为5%。
三、保证人情况
(一)潍****公司
潍****公司成立于1987年12月23日;注****经济开发区海源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学武;注册资金500万元;公****公司;公司主营销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品、洗化用品、纯碱、小苏打、五金交电、自行车、摩托车、家电、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小包装食盐、零售卷烟、雪茄烟。。
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大股东李学武认缴419.5万元,持股比例为83.9%;股东单保杰认缴24万元,持股比例为4.8%%;股东李保东认缴20.5万元,持股比例为4.1%;股东丁敏认缴18万元,持股比例为3.6%;股东聂淑荣认缴18万元,持股比例为3.6%。
(二)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李政阳,男,汉族,****人;
2.张伟伟(李政阳之妻),女,汉族,****人;
3.李学武,男,汉族,****人;
4.刘志青(李学武之妻),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土地情况:土地使用权人潍****公司,土地证号潍国用(2006)第G001号,****经济开发区海源街中段**,土地性质为商业出让用地,使用面积2497平方米。
房产情况:房产为潍****公司所有,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字第****5066号,总层数3层,总建筑面积3254.8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房,建筑结构砖混。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月,我公司将上述主从债务人****人民法院,要求主从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8月4日,法院作出(2020)鲁0705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鲁0705执3997号。
第五十一户 ****毛巾厂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毛巾厂债权本金9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潍****公司、李颜顺、孙业磊、李言英、张秀芹、李玉国、孙秀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4万元,利息64.95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毛巾厂于2000年3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孟镇**屯村,法定代表人李颜顺,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8022Q;**毛巾主要从事浆纱、织毛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三、保证人情况
(一)潍****公司
潍****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岞山街道东惺惺村,法定代表人李玉国,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4793B;**毛巾主要从事织布、纺纱(棉纱除外),销售纺织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玉国纺织无对外投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二)自然人保证人
1.李颜顺,男,汉族,****人,职务为**毛巾法定代表人;
2.张秀芹,女,汉族,****人;
3.李玉国,男,汉族,****人;
4.孙秀明,女,汉族,****人;
5.孙业磊,男,汉族,****人;
6.李言英,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4月26日,****法院作出(2019)鲁0786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9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鲁0786执1741号。
第五十二户 寿****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寿****公司债权本金344.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寿****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张荣、尹俊凤、张国防、张华香、宋良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催收连续未诉讼。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44.99万元,利息303.74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寿****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市侯****营业厅对面,法定代表人张荣,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28440N;公司主要从事销售:塑料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焦炭、矿粉、矿石、建材、建工建材用化学助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承揽:管道安装工程(不含压力管道)、土石方工程;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
三、保证人情况
(一)寿****公司情况
寿****公司于2005年1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市**街道办北洛村东,法定代表人宋良田,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8773M;公司主要从事销售:编织袋、井下工具、化玻仪器、五金交电、润滑油、劳保用品、保温材料、羟丙基胍尔胶粉、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冶金材料;油田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
****商贸有限公司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国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513718;公司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针织品、服装、鞋帽、家具、洗涤用品、化妆品、五金电料、家用电器、电脑、文体用品、首饰零售;开办市场,房屋、摊位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
(三)自然人保证
1.张荣,男,汉族,****人,系寿****公司法定代表人;
2.尹俊凤,系张荣之妻,女,汉族,****人;
3.张国防,男,汉族,****人,系寿****公司实际控制人;
4.张华香,系张国防之妻,女,汉族,****人;
5.宋良华,男,汉族,****人,系寿****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诉讼情况
未诉讼。
我公司持有山****公司本金14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阳****公司、****服装厂、臧**、陈丽霞、臧红博、韩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机器设备抵押。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490万元,利息137.37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山****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经营地****办事处黄**路,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服饰制造;服装制造;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鞋制造;鞋帽批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货物进出口;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保证人情况
(一)阳****公司情况
阳****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办事处谷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石尚云,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西服、职业装、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及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加工、销售;服装、鞋帽、针织品、布料销售。
(二)****服装厂情况
****服装厂成立于1999年1月6日,****办事处黄**路69号,法定代表人臧**,注册资本5,068万元。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装(不含警服)、西服、职业装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鞋、帽、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加工、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臧**,男,汉族,****人;陈丽霞,女,汉族,****人;臧红博,男,汉族,****人;韩冰,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五线包缝机等70种设备抵押,目前存放在企业。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2年1月25日,****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22)鲁1521诉前调确63号民事裁定书,调解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申请执行。目前该案件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鲁1521执838号。
第五十四户 **县****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县****公司本金199.99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及保证贷款,由徐桂珍名下的茌国用(2012)第066号、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徐桂珍、张爱国共同共有的聊房权证**县字第011545号房产抵押,并由张建荣、张爱国、徐桂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99.99万元,利息265.09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县****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地****办事处葛庄村,经营场所为租赁。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板、铝带、铝型材加工、销售。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保证人情况
张建荣,男,汉族,****人;张爱国,男,汉族,****人;徐桂珍,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徐桂珍名下土地及房产,位****办事处阁三里村,茌国用(2012)第066号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64㎡、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274㎡,聊房权证**县字第011545号建筑面积1108.42㎡的商业用房。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8月6日,****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对徐桂珍名下的茌国用(2012)第066号、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徐桂珍、张爱国共同共有的聊房权证**县字第011545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15)茌法执字510号。
第五十五户 **大自然****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大自然****公司债权本金991.44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和保证贷款,由借款人名下房地产抵押担保,并由陈上校、张民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91.44万元,利息1160.53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大自然****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3日,经营地址位于**市**观城镇临观**侧,法定代表人陈上校,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陈上校出资2,300万元,持股比例76.66667%;张泽良出资700万元,持股比例23.33333%。经营范围为农业科技开发、农作物秸秆开发利用,畜禽养殖服务;纸制品、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陈上校,男,汉族,****,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民英,女,汉族,陈上校之妻。
四、抵押物情况
借款人名下土地房产,其中一块抵押物为莘国用(2007)字第029号的土地(抵押面积38263.85㎡)及莘房权证观城镇字第****0205号房产(抵押面积4167.35㎡);另一块抵押物为莘国用(2007)字第029号的土地(抵押面积46570.15㎡)及莘房权证**字第****0207号房产(抵押面积12207㎡)。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4月17日,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鲁15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陈上校、张民英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判决未对本债权项下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20)鲁1502执恢566号。
第五十六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公司、****公司、****公司、许永宾、林敏、闫善朝、郭立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917.03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经营地址位于聊****办事处A2路,法定代表人许永宾,注册资本14500万元,由许永宾出资10130万元,持股比例69.86207%;林敏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6.58621%;******公司出资1450.0万元,持股比例10%;******公司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0%;赵朋军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0.13793%。经营范围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化学成分为氧化铝,化学式α-Al2O3)的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高纯氧化铝、氢氧化铝、氧化锆、锂电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销售;进出口业务;人造蓝宝石长晶设备的技术研发与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日,****园区****办事处西宋村,法定代表人闫善军,注册资金5,000万元,由闫善军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公司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1日,经营地址位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莉娜,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马莉娜出资3,054.8万元,持股比例 61.096%;许永勤出资1,945.2万元,持股比例38.904%。经营范围为金属薄板加工、销售;镀铝锌硅板、卷板、带钢购销。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公司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6日,经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云红,注册资本8,600万元,由董云红出资3,400万元、许永霞出资2,600万元、朱士广出资2,6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镀铝锌硅合金板、镀锌板、彩涂板、镀锌瓦楞型铁皮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四)自然人保证人
1.许永宾,男,汉族,****人;
2.林敏,女汉族,****人;
3.闫善朝,男,汉族,****人;
4.郭立红,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2月13日,齐****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银行****公司****支行现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2017年9月6日,自2017年9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二、被告****公司、****公司、****公司分别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许永宾、林敏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四、被告闫善朝、郭立红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鲁1525执875号。
第五十七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本金999.7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公司、****恒****公司、李德岭、陈玉清、尚振红、刘连青、侯万和、王虹艳、靳振洪、尚振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99.7万元,利息1146.31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6日,经营地址位于为****兴太集村,法定代表人许树坤,注册资本10,000万元,由许树坤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汽车维修。企业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3日,经营地址位于****寨乡三奶奶庙村,法定代表人侯万军,注册资本13,200万元,由侯万军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金属制品生产、销售;工业机械、钢管、建材、机械配件、钢材、金属制品购销;进出口业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恒****公司
****恒****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3日,经营地****政府驻地(岳杨路),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股东信息: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崔**独资组建,法定代表人崔**。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李德岭,男,汉族,****人;陈玉清,女,汉族,****人;尚振红,男,汉族,****人;刘连青,女,汉族,****人;侯万和,男,汉族,****人;王虹艳,女,汉族,****人;靳振洪,男,汉族,****人;尚振梅,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2月10日,****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后,首封了****恒****公司名下位于**兴华路西侧、兴贸东**侧(怡心帝景小区)C001号、C002号、C005号房产,并进行了拍卖,房产评估价值1,097,100元,二拍价值789,912元,二拍已流拍,法院于2021年6月7日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案号为(2021)鲁1525执恢40号。
第五十八户 临****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临****公司尚欠贷款本金5929.98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唐学坡、陶俊贞提供保证担保。****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5929.98万元,利息901.13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临****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4日,注册地址**省**市**市金郝庄栗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唐学坡,注册资金10668.8万元,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纺纱。棉花收购;纤维纺织、合股捻线;皮棉、纱线、纺织品购销;****公司产品的进出口业务。股东情况:唐学坡持股53.13%;陶俊贞持股46.87%。
三、保证人情况
唐学坡,男,汉族,****人,借款人股东;陶俊贞,女,汉族,****人。
四、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出现逾期后,齐鲁银行于2020年3月15日在****公证处进行法律公证,并于2020年3月30日取得(2020)鲁**鲁西证执字第4号、(2020)鲁**鲁西证民字第938、939、940、941号公证书。2020年4月30日业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期间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进行查封,因企业涉及诉讼案件较多,未有可执行资产,经法院执行后,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鲁15执26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五十九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本金99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电缆厂、**正****公司、山****公司、****公司、杨传省、周风芝、李月震、李秀芹,杨继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95万元,利息581.72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6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市**县闫楼镇工业聚集区寿郭路0719号,法定代表人杨传省,注册资本15,020万元,由杨传省出资11,323.2万元、周风芝出资2,614.8万元,其他股东出资1082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HDPE、PVC-U、PVC-M、PVC-O管材管件、喷灌设备和其他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安装、施工与服务;塑料原料、塑料助剂、废旧塑料、民用建材、钢材购销;玻璃钢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设备系统研发、推广、使用及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电缆厂
****电缆厂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月震。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6666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住所地为**省**市**县定水镇李丙东村,曾用****电缆厂,于2016年6月4日变****电缆厂。该企业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加工及销售。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营业执照状态正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在。
(二)山****公司
山****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6日,经营地址位于**县绿灯行工**,法定代表人李月震,注册资本13,244万元,由李月震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电缆、电线、铜杆、铜丝、铝杆、铝丝及送、配电设施制造、销售;开关、插座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经营地址位于**市**县闫楼镇三教寺村,法定代表人汤占朝,注册资本500万元,由杨玉存出资300万元、汤占朝出资100万元、马文燕出资1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营**洗浴、餐饮服务、住宿、会议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四)**正****公司
**正****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7日,经营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继团,注册资本3100万元,由杨继团出资2500万元、周风珍出资6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 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组、动力电池生产、电子产品、充电器、电子游戏机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材料、石墨、隔膜、电解液、铜箔、铝箔、CNT、钢壳、盖帽)销售;经营本企业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五)自然人保证人
杨传省,男,汉族,****人;周风芝,女,汉族,****人;李月震,男,汉族,****人;李秀芹,女,汉族,****人;杨继哲,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6****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1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7月12日,****法院作出(2019)鲁1521执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
第六十户 ****中****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中****公司本金19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市******公司、颜景明、王秀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990万元,利息530.53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中****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经****开发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颜景印,注册资本21878万元,其中****公司出资10000万元、**市******公司出资9378万元、颜景明出资2475万元、胡明志出资25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角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营;土建工程。
三、保证人情况
(一)**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1日,经营地****经济开发区**路3号,法定代表人邓乐银,实际控制人颜景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颜景明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购销;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生产、加工、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供暖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颜景明,男,汉族,****人;王秀红,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502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鲁1502执1498号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六十一户 茌****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茌****公司本金599万元及利息,保证贷款,由**市****公司、******公司、刘长征、袁霞、袁桂滨、赵敏、杭传洋、邱淑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599万元,利息387.63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茌****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8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市**县博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长征,注册资本3100万元,由刘长征出资1705万元、李本超出资1395万元,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材、铝合金型材等生产、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经营地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绍臣,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袁绍臣个人独资组建,实际控制人袁桂滨。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杆、铝圆片、铝排、铜排、散热器、铝制品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二)**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市**县博平镇辛庄,法定代表人杭立英,注册资本2,150万元,由杭传洋出资1,766.7万元、杨延海出资383.3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玻璃制品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1)刘长征,男,汉族,****人;
(2)袁霞,女,汉族,****人;
(3)袁桂滨,男,汉族,****人;
(4)赵敏,女,汉族,****人;
(5)杭传洋,男,汉族,****人;
(6)邱淑平,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鲁1523执64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六十二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本金499.93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公司、崇霞、张红芳、蒋书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499.93万元,利息141.58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8日,企业位于**市高**政通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蒋书阁,注册资金2,000万元,由蒋书阁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毛毯、地毯、座垫、坯布;生产、销售;毛巾、毛巾被及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2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办事处丁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崇霞,注册资金5,328万元,由崇霞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线、电缆经营;建筑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成形机床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蒋书阁,男,汉族,****人;张红芳,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4月30****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6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2年2月24日,****法院作出(2021)鲁1526执15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
第六十三户 ****电缆厂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电缆厂本金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公司、山****公司、**绿灯行智慧****公司、李月震、李秀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024.71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电缆厂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月震。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6666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住所地为**省**市**县定水镇李丙东村,曾用****电缆厂,于2016年6月4日变****电缆厂。该企业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加工及销售。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营业执照状态正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在。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0日,经营地址位于**县七级镇西刘村,法定代表人李书云,注册资本10,400万元,由李书云出资10,296万元、刘富云出资104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透水砖、预制箱涵、钢筋混凝土排供水泥管,水泥混凝土制品、玻璃钢管道、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件、容器、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山****公司
山****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6日,经营地址位于**县绿灯行工**,法定代表人李月震,注册资本13,244万元,由李月震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电缆、电线、铜杆、铜丝、铝杆、铝丝及送、配电设施制造、销售;开关、插座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绿灯行智慧****公司
**绿灯行智慧****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7日,2018年4月14日更名为**智慧****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县绿灯行工**。法定代表人李月震,注册资本3300万元,由李秀芹出资2700万元,李晓东出资占比300万元,其余员工共计162人出资3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仪器仪表、电力金具、电缆附件、配线器材、五金工具、灯具光源的销售及网上经营。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四)自然人保证人
李月震,男,汉族,****人;李秀芹,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8月3****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1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6月22日,****法院作出(2020)鲁1521执恢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
第六十四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本金784.4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公司、**市****公司、段增普、马焕芝、赵光城、于秀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784.44万元,利息531.52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经营地****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池本正,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段增涛出资3,500万元、池本正出资1,5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座、轴承、铸造件制造、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2日,经营地址****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段敬武,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段敬武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生产、销售;轴承、五金机电、钢材购销。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二)**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公司,现已更名为**市财信****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关街(**台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布效青,注册资本12,000万元由**市鲁西****公司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段增普,男,汉族,****人;马焕芝,女,汉族,****人;赵光城,男,汉族,****人;于秀芹,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4日******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8月5日******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502执恢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
第六十五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本金999.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冠州****公司、****公司、**鑫****公司、钱金辉、牛艳磊,徐国强、钱明怀对其中本金699.99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市****公司、钱金辉、牛艳磊、徐国强、钱明怀对其中本金3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99.99万元,利息297.52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塑料)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地址****车站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钱金辉。国强塑料注册资本6000万元,为钱金辉独资,主营业务为农膜、地膜、无滴膜、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目前处于在营(开业)状态。
三、保证人情况
(一)**冠州****公司
**冠州****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7日,**冠州****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7日,经营地址位于**冠城镇**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宗文忠,注册资本12000万元,由宗文忠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 轴承、轴承配件加工、销售;粉碎机加工、制造、销售;农机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除外)。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公司,现已更名为**市财信****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关街(**台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布效青,注册资本12,000万元由**市鲁西****公司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鑫****公司
**鑫****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9日,位于聊****办事处冉子**侧、****商贸城)2幢G-B室,法人代表李鹿野,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按照监管规定,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五)****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2日,经营地址位****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焕运,注册资本10,700万元,由蒋焕运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冷轧板带、镀锌板带、彩涂板带、瓦楞板及原材料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六)自然人保证人
钱金辉,男,汉族,****人;牛艳磊,女,汉族,****人;钱明怀,男,汉族,****人;徐国强,女,汉族,****人;宗文忠,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2132号、(2017)鲁1523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后,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2018)鲁1525执498号、(2018)鲁1525执499号)。
第六十六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本金519.99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和保证贷款,由**第二****公司、王海军、梁敬霞、沙秀芝、张增根对本金219.99万元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公司、王海军、梁敬霞对本金300万元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两笔借款均由****公司名下三层吹塑机设备提供抵押担保。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519.99万元,利息569.57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9日,经营地址****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海军,注册资本3780万元,由王海军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地膜、大棚膜、地龙带生产销售。
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第二****公司
**第二****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崔兰英,注册资金4,500万元,由冯守杰独资持股,经营地址位于**建设北路,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物流服务,城镇燃气的零售,智能物流平台建设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9日,经营地址位****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管秋菊,注册资本6,000万元,由管秋菊出资3,100万元、赵风忠出资2,9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纺纱加工;棉、麻销售;日用品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
(三)自然人保证人
王海军,男,汉族,****人;梁敬霞,女,汉族,****人;沙秀芝,女,汉族,****人;张增根,男,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机器设备,为三层吹塑机,2016年评估价值764.4万元,****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488号、(2017)鲁15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在相应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本项目债权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鲁1525执270号、(2018)鲁1525执506号。
第六十七户 ****公司债权情况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本金999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和保证贷款,由******公司、穆庆玉、崔秀兰对本金498.99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穆庆玉、崔秀兰、武振华、林春宏对本金498.99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名下车间、厂房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999万元,利息761.52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4日,经营地址位于****镇三里屯,法定代表人穆凤勤,注册资金18000万元,由穆凤勤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 轴承、农机配件、机械配件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武振华,注册资金3150万元,由武振华独资组建,经营地址位于址**范寨乡近古寨村,占地面积60亩,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棉、化纤纺织、销售、皮棉购销。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穆庆玉,男,汉族,****人;崔秀兰,女,汉族,****人;武振华,男,汉族,****人;林春宏,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2月5日,****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鲁1525民初3180号、(2017)鲁152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在相应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本项目债权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鲁1525执951号、(2018)鲁1525执952号。
第六十八户 ******公司债权情况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和保证贷款,由****公司、**省聊****公司、侯万和、王虹艳、尚振红、刘连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追加申请人名下穿孔机器设备抵押。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3年2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700万元,利息479.2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3日,经营地址位于****寨乡三奶奶庙村,法定代表人侯万军,注册资本13,200万元,由侯万军独资组建,实际控制人侯万和。经营范围为金属制品生产、销售;工业机械、钢管、建材、机械配件、金属制品购销。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省聊****公司
**省聊****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市**区郑家镇大屯村西聊郑**,法定代表人侯万和,注册资金1099万元,由侯万和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经营,建材、钢材、化工材料的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8日,经营地址**省**市****乡穆庄村,法定代表人尚振红,注册资本4,046万元,由尚振红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注塑钢管加工、销售;管材、管件、轴承配件、水暖配件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侯万和,男,汉族,****人;王虹艳,女,汉族,****人;尚振红,男,汉族,****人;刘连青,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申请人名下机器设备,已办理登记,登记编号为****353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5日,****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鲁1502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在相应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本项目债权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齐鲁银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2021年8月18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执行案号为(2021)鲁1502执恢142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中除工商登记注销外其他主体资格存续,多数债权已诉讼确权并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位于**、**及**地区,位置较好,交通方便。抵押工业用地872.68亩(其中**地区328.58亩、**地区227.48亩、**地区312.62亩)、工业房产347,193.24平方米;商服用地287.74亩、商业房产75,259.29平米;住宅6,438.46平方米;抵押若干台机器设备。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处置方式:协议转让(仅适用于国有受让人)、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拟处置的68户债权可以整体组包、部分组包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3月22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01
联系地址:**省**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79
中国长城****公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