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关于印发《(略)国有土地上
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略)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略)
(略)
(略)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因**县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切实做好**县城中心片区停车场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现改善(略),提升城市品位,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略)。
一、预征收范围:(略)
详见附件1《(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预征收主体、预征收部门、预征收补偿原则
(一)预征收主体:(略)
(二)预征收部门:(略)
**县自然**局
(三)预征收实施单位:(略)
(四)预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征收宗旨,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原则:(略)
2.公**则:(略)
3.公正原则:(略)
4.公**则:(略)
5.依法原则:(略)
三、预征收期限
(一)签约期限:45日(以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预征收决定公告签约启动时间计算)。
(二)搬家交房期限:(略)
四、预征收签约生效条件
在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即签约期限内的签约率达该项目总户数的95%以上(含95%),由(略)依法下达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自行转换为生效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若签约率未达95%,该房屋预征收工作自动终止,原签订的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自行失效。预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在协议生效条件中进行约定。
五、预征收协议兑现条件
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待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款足额拨付至被征收人账户后,被征收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予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拆除。
六、预征收房屋计户、权属性质(略)
(一)被征收房屋的计户标准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房屋所有权(略),计一户;在征收区域内有多(略)计户(户口簿登记时间以发布调查登记公告之前为准,户口簿(略))。
4.产权人已死亡且房产四至分割清楚,并持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按合法权利继承人进行计户(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时间以发布调查登记公告之前)。
(二)预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性质认定
1.已登记房屋: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认定为已登记房屋。
2.未登记房屋:本方案特指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2016年**县县城城镇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3)在2016年(略),层数在两层以内的部分按未登记房屋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须符合《*(略)两层以上部分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腾房的按照临时建筑进行认定补偿,未按期签约腾房的房屋按违法违章建筑认定一律不予补偿。
3.临时建筑:本方案特指经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划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4.在建房屋:本方案特指持有自然**等相关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
5.屋基:本方案特指持有自然**等相关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手续的,或房屋已经拆除、损毁并有建筑基础的土地。
6.随房院落空地:
(1)国有土地:本方案特指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
(2)集体土地:本方案特指已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占地面积须符合《**省土地管理条例》中“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房屋占(略)。
7.违法(略):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房屋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又不符合本方案未登记房屋认定规定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三)预征收房屋类型认定
1.私人自建房:本方案特指拥有自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且符合规划,自行组织施工或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
2.房改房:本方案特指房改中经县级以(略)
3.商品房:本方案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通过市场销售购买取得的房屋。
4.单位公产房屋:本方案特指由各机关、团体、企(略)。
5.自管(出租)公房:本方案特指由国有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并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居住的房屋。
(四)预征(略)
1.住房:(略)
2.商业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分为商业门面房和其它商业用房。
(1)商业门面房:指沿城市主次干道,临街面无围墙及其它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层(即底层建筑的第一自然间)的商业用房。
(2)其他商业用房:(略)
(3)住改商:本方案特指非商业用途房屋现状用于加工(略)
①住改商业门面房指沿城市主次干道,临街面无围墙及其它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层(即底层建筑(略))进深10米(含10米)以内的住改商业用房。
②住改其它商业用房指除住改商业门面房以外的住改商业用房。
3.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证载用途为办公。
4.其他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教育、医疗、卫生等的房屋。
5.未登记房屋一(略)。
(五)预征收房屋、土地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土地的面积一律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如当事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的结果为准。
2.测量技术以《房产测量规范》GB/T(略)。
3.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产权证上标注(略),图示以外的部分面积认定为未登记面积。
五、预征收(略)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严格按照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程序及规定选定。
(二)评估(略)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预(略)
(一)国有土(略)
1.货币化安置补偿:纯货币补偿按原房屋评估价值进行现金补偿。
2.产权调换:(略)
(1)住房:按建筑面积 “征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等的,建筑面积差额部(略)。
(2)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 “征一还一、结(略),安置房(略),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3)办公用房、其它用房:(略)
(4)安置房源:
实物安置房屋名称 | 实物安置房屋地址 | 实物安置房屋单价 | 过渡方式 | 过度时间(月) |
安南小区 | **县南街 | 2880元/㎡ | 自行过渡 | 12 |
安善苑小区 | **县南街 | 2880元/㎡ | 自行过渡 | 12 |
3.特别说明
(1)住改商:住改商业门(略)。住改其他商业用房一律按照证载用途或住宅用途给予安置补偿。
(2)临时建筑:(略)
(3)屋基: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指标,按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集体土地必(略))。
(4)在建房屋:土地部分按屋基的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房屋部分(略)
(5)违法违章建筑:(略)
(6)无偿取(略),因迁移、(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国务(略))。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晴府办发〔2017〕76号文件标准执行。
2.集体土地征收(略)(晴府办发〔(略))。
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房屋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的补偿(详见《(附件3: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晴府办发〔(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本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一律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评估价值高于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征收人承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补偿给房屋产权人。评估价值低于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八、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简称搬家费)
1.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办公用房一次性按10元/㎡给予补助;商业(略)
2.原房屋为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3.选择货币化安置(略),选择产权(略)。
(二)临时安置补助(简称过渡费)
1.按原(略):住房、办公用房按10元/㎡●月计发。(详见本方案第八大条第二小条第四例)
2.原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
3.商业用房:(略)
4.过渡期限:
(1)选择纯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
(2)选择(略),选择安善苑小区进行实物安置的按12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选择安南小区进行实物安置的按12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
(3)超期过渡费按超安置期限(月)10元/㎡据实支付。
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商业用房的,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略),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商业用房按原商业用房面积50元/㎡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二)被征收人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022(略))当地失业保险金的补助标准140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无法提供上述凭证的按经营户每证(营业执照)3个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商业用房以此类推。
十、奖励、优(略)(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公产除外)
在签约期(略)移交确认书》的,享受以下(略)《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一律不予享受。
(一)按期签约奖(征收签约期限45日内)
1.纯货币补偿
(1)住房:住房按原房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奖励,上浮奖励后单价低于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按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为准计算,上浮奖励后单价高于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按实际上浮奖励(略)。
(2)住房计算公式:结算金额=(略).2。
2.产权调换:
(1)住房:
①按原房面积上浮20%进行奖励。
②原房评估单价上浮20%后大于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超出部分给予补差。
③计算公式:应安面积=原房建筑面积×(1+(略))。
(2)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 “征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原地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等的,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3.住改商:住改其他商业用房一律按照住宅用途给予安置补偿,按25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享受职工失业补助,未按期签约未按期搬家的,一律不予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
4.屋基:按900元/㎡缴纳工程建筑费后,按两层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房屋用途一律按住宅进行认定。
(二)按期签约搬家奖、提前签约奖、提前搬家奖(征收(略))
1.按期签约搬家奖: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2.提前签约奖:按签约期限截止日为计算标准,22500元/户。
3.提前搬家奖:按搬家期限(略),9000元/户。
4.超出签约期限不享受上述奖励。
(三)特殊补助及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户口薄所载明的家庭成员有孤寡老人、残疾人(一级(略))、烈属情况的,并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每户按5000元给予补助,不重复计算。
2.被征收房屋仅为住房用途且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的(须开具唯一住房证明),在奖励优惠后仍不足购买60㎡商品房的,按60㎡进行安(略),超出60㎡以(略)。
3.自管(出租)公房:
(1)单位在(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发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居住且至今仍居住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且按期搬家腾房的,承租人享受3个月的过渡费、1次搬家费、按期签约搬家奖、提前签约奖和提前搬家奖,符合购买公共租赁房准入条件的,可优先购买(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如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愿解除租赁关系的,征收人与房屋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后,由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继续租用,但承租人不享受任何优惠奖励政策。
(2)单位在(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发后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居住且至今仍居住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且按期搬家腾房的,承租人享受3个月的过渡费、1次搬家费和提前搬家奖。
4.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单位土地修建的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略)(详见《(附件3: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晴府办发【2022】18号)》,逾期未搬家腾房的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性拆除一律不予补助。
5.私人自建房总层数不足两层的,不足部分面积按照900元/㎡缴纳工程建筑费后,按两层计(略),补足部分面积一律按住房用途进行安置补偿;
6.商业门面房及住改商业门面房第一自然进深低于10米的,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延伸至第二、三自然间计算,但总进深不(略)。
十一、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产权调换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1.当原房建筑面积×1.2≤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方式(略)。2.当原房建筑面积×1.2>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时,安置方式为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化安置补偿;原房产权调换部分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1.2,原房货币化安置补偿部分面积=原房建筑(略)
十二、产权调换安置套数的确认规则
(一)住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安置,(原房(略))﹤对应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时,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安置,(原房面积+奖励面积)﹥对应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时,且(原房面积+奖励面积)—(已选N套安置房面积之和)﹥0时,被征收人可以再选择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
(二)商业用房
1.当所选商业安置房价值≥原商业用房的价值时,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套商业安置房进行安置。
2.当所选商业安置房价值<原商业用房的价值时,且原商业用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已选N套商业安置房价值之和)﹥0时,被征收人可以再选择一套商业安置房进行安置。
十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略)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略)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产权人身份证(略),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产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产权人指派的委托人,持委托函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略),公告费(略)。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5.被征收人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略),如发生已补(略),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略),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移交后的(略)。(二)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选择政府相关部门修建安置房的,按《安置补偿(略)。2.政府(略)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须符合国(略),并经相关(略)。3.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规定:(1)被征收人所选的安置房(或商品房)价值在原房评估价值以内部分,由政府相(略)。安置房(或商品房)价值超过原房评估价值以外部分,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契税;(2)安置房(或商品房)的水、电、闭路、电话、网络等开户费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3)物管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十三、保障监督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县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协议签署后征收部门将对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略),公示期内如有群众对补偿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略)(须指明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征收部门及监督部门(监察、审计、群众代表)联合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做到有错必改,违法必究。
(五)为保证房屋征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县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对本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如发现前后安置补偿标准不一致的,被征收人有权举报,举报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十四、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略)。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证处就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和财产证据保全后,报请(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人(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略)。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或未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3.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1)被征收人对(略)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略)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3)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十五、其他
(一)权属(略)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房屋已发生转让(含分家产、购买、置换、继承)但未办理产(略),按受让人名义给予安置补偿,其按相关规定交纳完证费。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双方在规(略),由房屋(略),并及时(略)。
(二)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权益
1.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征收装修装饰补偿、职工失业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2.如房屋产权人(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则(略)(由承租人出资的部分)、职工失业(略)(不超过6个月)由承租人享受。(三)特别说明
1.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私人自建房,以及房改房未办理上市交易证的,按期签约的按原房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的优惠政策扣缴土地收益金。未按期签约的严格按照**县基准地价款缴纳土地收益金。2.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原房产证),住房以原房建筑面积按房屋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1.5%扣缴完证费用,住改商业门面房,按期签约的按原房评估价值的3%扣缴完证费用。未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收益金缴纳相关管理办法执行。3.县属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款项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安置房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4.安置房源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实际房源为准。5.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公示30日,若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略)提交书面意见。((略),地址:**县天隆家园C区,联系方式:0859-7611269。)6.本方案的相关解释由(略)书面作出,任何个人、部门超越本方案规定的解释或表态均为无效。7.本方案自(略)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