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施工)
\n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n各投标人:
\n我单位对“****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招标编号:****)现作如下答疑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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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疑纪要
\n问题1、若我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工程总承包(EPC)业绩,其中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中有工程总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请问该施工负责人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项。
\n答:工程总承包项目符合招标文件相应业绩要求的,其施工项目负责人业绩也满足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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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每个子项内容由投标人自行识别编制,会导致投标人所有评审子项目分值不同,该评分规则反而对识别不完全的投标方有利,能否进一步明确技术标评分标准。
\n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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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若我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工程总承包(EPC)业绩,其中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中为施工负责人。请问该施工负责人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项。
\n答:工程总承包项目符合招标文件相应业绩要求的,其施工项目负责人业绩也满足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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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招标文件P15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 问:根据闽建筑〔2015〕29号\"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一、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建议修改为“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转账、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
\n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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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商务文件》表单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需要提供盖电子章的pdf格式的工程量清单文件;
\n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具体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操作流程及步骤详见该电子交易平台上的相关说明或电话咨询电子交易平台(联系电话:****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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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请提供内容填写完整的投标函附录。
\n答: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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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投标须知前附表2.1中约定**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免缴保证金。若龙头企业想采用免缴方式,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n答: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的《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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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评标办法5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有完成一项单跨跨度并18米及以上预应力梁的建筑工程的业绩,此项业绩数据要求过于细化,四库一平台少有体现,可否投标人自行提供证明材料。
\n答:“类似工程业绩”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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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根据****建设厅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以下称范本)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5项3.5条规定“”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 分):(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进行加分)。”本项目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用于加分的业绩与资格要求的业绩不得为同一业绩,相当于此项目需要三项业绩,此条不合理,不符合范本的要求,建议资格文件要求的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此项目为公共建筑,建议类似业绩修改为公共建筑工业绩。
\n答:“类似工程业绩”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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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通条1.2中,“(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招标控制价未见《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请招标人提供;
\n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差调整按照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1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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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专条13中,“(4)…但工程量清单核对增加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不予支付相应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纳入工程结算审核…”,该条不合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若清单工程量核对出现较大偏差,应在过程中予以支付相应增加的进度款。
\n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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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专条1中,“(13)除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工期顺延的情形外,工程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包括但不限于外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增加不予计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n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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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专条11中,“(26)土方及运距,土石方(包括土方、石方、淤泥、泥浆等)运距,施工期间实际不同均不调整,包干结算”,根据**省闽建筑[2022]10号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中第二条,“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下列事项:(六)其他因素引起的价差调整招标人应在工程招标阶段,根据工程项目地点选择就近的卸土点(消纳场),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编准编实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编制说明中,应当明确外运运距。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因此,土石方(包括土方、石方、淤泥、泥浆等)运距最终结算应按实际运距调整。
\n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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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第三章评分标准中无具体内容,是否按照第八章的第三节技术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编制标书。
\n答:按照第八章第三节技术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编制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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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本项目 ****中心单跨37.5米,要求不低于 二 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却设置了一级资质才能承揽的单跨39米以上业绩,请问招标代理设置该业绩要求的依据是哪条
\n答:招标人依据《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珠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20〕10号)规定,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未在闽建筑〔2017〕39号文规定的《特珠性划分标准》中列明的招标工程,招标人按照闽建筑〔2020〕10号文规定的程序向本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组织技术专家认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该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书面意见,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同意后,招标人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技术专家从省住建厅公布的**省工程技术论证专家库中聘请,技术专家依据《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以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20〕10号)、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说明开展论证工作,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中明确招标工程存在技术,性能特殊要求,针对存在特殊要求的,技术专家依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提出了设置类似业绩指标的具体意见(单跨跨度在39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类似业绩)。招标人将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书以及专家名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提供给潜在投标人,并推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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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本项目技术文件评审子项2,要求模板支撑减量达100%、50%等具体减量数额如何在技术文件中体现。
\n答: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需能体现现场支撑模板减量,例如支撑模板减量计算书等能体现具体减量数值的计算或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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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7、本项目技术文件评审子项2存在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高大支撑模板)中,评审标准和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装配式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然而本项目招标图纸及控制价资料中,未明确本项目具体哪个结构部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是否为投标人自主考虑由中标人中标后进行深化设计施工。
\n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第2项的要求自行考虑设计装配式专项施工组织方案。
\n二、补充通知
\n1、本项目招标图纸的电气部分图纸有进行调整,调整部分图纸及调整说明详见附件1,所有招标图纸CAD格式详见附件2,请投标人自行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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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内容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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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n招标代理:****
\n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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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n投标函附录
\n\n 序号 \n | \n\n 项目内容 \n | \n\n 合 同 \n条款号 \n | \n\n 约定内容 \n | \n\n 备 注 \n | \n
\n 1 \n | \n\n 缺陷责任期 \n | \n\n 15.2 \n | \n\n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n | \n\n \n | \n
\n 2 \n | \n\n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n | \n\n 3.7 \n | \n\n 为中标合同价的10% 。 \n | \n\n \n | \n
\n 3 \n | \n\n 分包 \n | \n\n 3.5.1 \n | \n\n 允许分包,允许分包内容:除本项目主体工程外的部分专业工程施工,以及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 \n | \n\n \n | \n
\n 4 \n | \n\n 逾期竣工违约金 \n | \n\n 7.5.2 \n | \n\n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按一万元人民币每天支付违约金 ,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中支取。 \n | \n\n \n | \n
\n 5 \n | \n\n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n | \n\n 7.5.2 \n | \n\n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价格的10% 。 \n | \n\n \n | \n
\n 6 \n | \n\n 预付款额度 \n | \n\n 12.2.1 \n | \n\n 预付款额度:合同价格的10%(计算基数不含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 \n | \n\n \n | \n
\n 7 \n | \n\n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n | \n\n 15.3 \n | \n\n 结算价的3% \n | \n\n \n | \n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n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
\n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