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P33,定标规则评审因素中:2、候选人设计业绩:候选人提供不超过 5 项(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设计方)近五年以来(2018年 1 月 1 日至今)工程投资额或**费金额在 8000 万元及以上的城市更新或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或老旧小区改造设计业绩(工程内容至少同时包含建筑立面、道路、管线、景观 4 个子项工程)情况进行综合比较。(考核时间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上传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如有)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以供核查,若上传的以上证明材料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的,还应上传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进行补充,否则不予采信,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还须上传联合体协议书。) 此部分约定考核时间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此部分实际评审内容为设计业绩,业绩考核是否考虑设计合同业绩签订日期
答复:本条款修改为“2、候选人设计业绩:候选人提供不超过5项(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设计方)近五年以来(2018年1月1日至今)工程投资额或**费金额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更新或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或老旧小区改造设计业绩(工程内容至少同时包含建筑立面、道路、管线、景观4个子项工程)情况进行综合比较。(考核时间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日期或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上传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如有)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以供核查,若上传的以上证明材料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的,还应上传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进行补充,否则不予采信,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还须上传联合体协议书。)”
二、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1、删除第三章综合评审2.2.2(2)中的“企业实力”评分项。
2、综合评审2.2.2(2)中的“各专业的设计负责人”评分项调整如下:“除设计负责人外,设计团队成员:建筑专业负责人、景观专业负责人、市政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通信专业负责人、工程经济专业负责人每有一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1分。”
3、综合评审2.2.2(2)中的“设计企业类似业绩 ”评分项调整如下:“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设计方)近五年以来(2018年1月1日至今)已承接过工程投资额或**费金额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更新或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或老旧小区改造设计业绩(工程内容至少同时包含建筑立面、道路、管线、景观4个子项工程)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考核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上传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如有)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以供核查,若上传的以上证明材料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的,还应上传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进行补充,否则评委不予采信,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还须上传联合体协议书。)”
4、综合评审2.2.2(2)中的“设计企业获奖 ”评分项调整如下:“(1)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设计方)近3年(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完成过的设计项目:获得国家级建设行政****行业协会颁发的设计奖项的,每提供一项得4分;获得省级建设行****行业协会颁发的设计奖项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获得市级建设行****行业协会颁发的设计奖项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提供表彰文件或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否则评委将不予以采信,同一项目只取最高奖项)。(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设计方)近3年(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承担的项目:获得过BIM应用设计省部级或以上一等奖的,得2分;获得过BIM应用设计市级一等奖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提供表彰文件或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否则评委将不予以采信,同一项目只取最高奖项)。”
5、调整技术评审区间分值。
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文件为准。
招标人:****
联系人:张靖
联系电话:0717-****589
联系地址:**市**区同强路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尤小莉
联系电话:186****7658
地址:****科技园6号楼A座201
时间: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