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中心】红安县城南大道(钧宇纸业至三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雨污分流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HBHA-202303SZ-004001001)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中心】**县城南大道(钧宇纸业至三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雨污分流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发布时间:2023-04-03 16:55
**县城南大道(钧宇纸业至三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雨污分流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县城南大道(钧宇纸业至三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雨污分流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改革局以红发改审批服务【2023】6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县城南大道(钧宇纸业至三桥) 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在**县城南大道进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本次设计路线全长1.45千米,道路红线宽60米,双向6车道。主要新增两条机动车道、改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站卧石、绿化带、路灯及雨水管道设计、设计内容为: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完成**县城南大道(钧宇纸业至三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移交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全面负责。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标段划分:本项目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05-06 合同估算价:3800.00万元 | |||||||||||||||||||||||||||||||||||||||||
2.3其他:计划工期:总工期12个月(包含设计工期),设计质量标准:合格 。遵照国家及有关部 门颁发的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等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的深度和广度应满足现行有关文件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验收等。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3800万元,其中项目建设费(含预备费等)控制价3740万元,设计费控制价60万元。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3、投标人应具备至少1项类似项目业绩(联合体任何一方满足均可),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采购、施工能力。注: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是指2018年 04月以来承担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8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资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4、投标人人员要求: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兼施工负责人)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②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是本单位注册人员,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③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是本单位人员;5、财务要求:无亏损,要求提供2021****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如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6、投标人信誉要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该要求):投标人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本表中,查询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出时间之后)。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声明)。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 ③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④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名等相关事宜。⑤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超过2个。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 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具体资格要求详见第二章附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3年04月04日至2023年04月08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04月25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分离-票决数量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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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03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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