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州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运输局起草了《**州城市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现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予以公告,请各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交通运输局,地址:****,邮编:671000。
3.通过来电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0872-****511。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州城市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城市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管理,促进智能快速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城市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快速交通系统(以下简称“智快系统”),是指采用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电动车辆作为运载交通工具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电动车辆(以下简称“智快电车”),是指由电力驱动,沿预设虚拟走行线路运行,可以与地面道路混行的公共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快速交通系统电动车辆驾驶人(以下简称“智快电车驾驶人”),是指具备智快电车驾驶条件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智快系统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运输部门具体负责智快系统行业监督管理,并**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要求,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保障和支持智快系统发展。
在州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智快系统的项目立项审批;县市住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智快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县市财政、自然**、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智快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规划局、****建设局、****运输局、****支队等部门配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智快系统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批准后实施。
智快系统专项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路网规划相衔接,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批准的智快系统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智快系统枢纽站点周边道路网、其他公共交通、停车场等用地,保障智快系统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 县市自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智快系统专项规划,保障智快系统运行线路、车站、车辆段、变电站等设施用地以及配套换乘枢纽用地。城市规划确定的智快系统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智快系统沿线**市政道路或者实施道路改造时,应当与智快系统同步建设或者为智快系统建设预留必要空间,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智快系统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智快系统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企业应查询了解工程施工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和现状资料,对智快系统沿线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调查、记录,采取措施保护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在管线及设施档案资料不全或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智快系统建设企业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沟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条 智快系统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智快系统工程建成后,建设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后,建设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智快系统资料。智快系统工程在维修、改建后,有关变更的工程资料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一条 智快系统工程建设前,建设企业应当事先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方案,****管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减少工程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工程建设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方案调整的,建设企业应****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智快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运营企业应当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0天。组织试运行之前,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运输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反馈的意见组织试运行。
第十三条 智快系统**、改建、扩建线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及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要求,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防护设施、电子监控、自动抓拍等交通安全设施。智快系统专用安全设施、****车站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专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联动控制等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智快系统运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防护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交通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智快系统交通设施和安防设施的技术指导,全程参与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并及时将智快系统交通设施和安防设施纳入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体系。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对智快电车、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智快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城市管理、供电、通信、供水、排水、道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智快系统的正常运营提供必要保障。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中断通讯、供电、供水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智快系统运营企业。
第十五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智快电车首末班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智快电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行车时间的,应及时向乘客公告。
第十六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负责智快系统设施设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智快系统设施设备振动、噪声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智快电车驾驶人在驾驶智快电车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和智快系统电车专用信号灯行驶。在有智快系统电车专用信号灯时,智快电车应当按照专用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在没有智快系统电车专用信号灯时,智快电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并遵守以下通行规则: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有交警指挥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三)在专用车道,最高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道路限速标志的路段,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保持安全时速;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车站站台以外区域上下客。
第十九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及智快电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相关服务规范;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
(三)按照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四)维护智快系统场站、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其他符合提升服务质量的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的,智快系统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补交票款。符合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智快系统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标准支付车费。
第二十一条 乘客乘坐智快电车,应当遵守智快电车乘车规则。乘****运输部门制定。智快系统运营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运营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二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事项,并根据投诉渠道办结时限依规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相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政府定价。车辆票价应当与县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智快系****政府定价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划设智快电车专用车道时,应当设置智快电车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及禁止进入标志。事故易发路段应当设置车道隔离设施。除下列情形外,其它车辆、行人禁止进入智快电车专用车道:
(一)平面交叉路口区域或人行横道线,根据交通信号通行的;
****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允许公共汽车进入,或者在智快电车停运时段允许其他类型车辆进入的;
(三)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四)因智快电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维修、急救、工程抢险等车辆需要进入的。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按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加强智快系统平面交叉路口和沿线重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智快电车线路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平面交叉路口应当设置智快系统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联动控制设备及专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对智快电车实施交通信号优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有****政府信息化监管措施,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运营企业的实时监管。共享信息应包括线网运行情况、场站和单车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快系统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智快系统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智快系统运营企业运营绩效、给予补贴等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建立智快系统运营成本费用核算评价制度和补贴机制,****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应监控设备和设施,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智快系统运营用地范围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一)**、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作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智快系统交通安全的,智快系统运营企业有权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作业单位拒绝的,由其承担相应损失及责任。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运营安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处置。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妨碍智快电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智快电车专用车道;
(二)擅自在智快电车专用车道内停留;
(三)在车道、车站、进出站通道和其他相关区域,堆放物料、摆设摊点、设置障碍、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损坏、擅自操作智快系统设施设备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强行拦截、攀爬智快电车,强行上下车;
(七)跨(穿)越、攀爬、倚坐、损坏、移动智快系统道路隔离设施;
(八)干扰智快系统专用无线通信频段;
(九)向智快系统线路范围内抛洒杂物;
(十)擅自在智快电车专用车道上设置渡板、钢架等工程施工设施;
(十一)其他危害智快系统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智快系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配备可实时记录运行状态的行车记录视频系统,并在运营时全程开启视频系统。
第三十四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在智快电车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车站、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智快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等重大灾害后,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智快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三十五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供电、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和提供应急保障,协助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运营。
第三十六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车站及车厢内配置相应的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
第三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增加运力,保障乘客疏导。
智快电车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出现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可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智快系统运行安全的,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可以停止相应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有序组织乘客疏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如遇雾、雨、雪、冰雹等恶劣气象条件的,智快电车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九条 智快电车运行时发生故障的,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提供接驳交通工具等措施组织乘客疏散,紧急情况下可就地快速疏散乘客,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十条 智快电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智快电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停车,开启警示灯,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事故现场。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状况,及时通知智快系统运营企业暂停线路运营,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及时通知恢复线路运营,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服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为智快电车购买车辆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及时与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协调,完善运营事故处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运输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智快系统运营企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程序报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智快系统建设企业、运营企业有违反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市自然**、住建、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乘车人有扰乱智快系统运营秩序、危害智快系统运营安全等行为的,智快系统运营企业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造成智快系统设施设备损坏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智快系统设施,是指智快系统的虚拟走行线路、车站、停车场、车辆、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智快系统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二)智快电车专用车道,是指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走行线路标识线,使用路缘石、隔离设施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智快电车与其他任何交通方式及行人隔离,通常情况下仅供智快电车通行的车道。
(三)智快电车非专用车道,是指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走行线路标识线,供智快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可借道行驶的车道。
(四)智快系统专用安全设施,是指仅供智快系统使用的安全设施。
(五)道路交通信号,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手势。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