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 经信用中国(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6)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地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应在《**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 (青建工〔2017〕520 号)要求; (7)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说明: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故对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有如下要求: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本着“能用人工完成的工作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的原则,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的施工任务。 2.吸纳当地群众不少于30人参与本项目的建设,优先选择当地异地搬迁户和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员,支付当地群众劳务报酬不少于70.77万元。 注:针对以上情况,投标人需对本项目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进行说明,并承诺按以上要求实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