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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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元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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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水库工程项目 (土建1标)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时 间: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98 第六章图纸............................................. 121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2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水库工程项目(土建1标)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水库工程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及自筹资金。招标人为****,****水库工程项目(土建1标)施工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现对土建1标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辅助招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水库工程项目(土建1标)施工 2.2项目编号:**** 2.3建设地点:**省**市**县袁店回族乡 2.4项目概况:汉山水库工程规模为大(2)型,工程等别为II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4级。水库大坝和溢流堰消能防冲建筑物采用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500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跨尾水渠大桥荷载标准按公路I级,桥梁安全等级为一级,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汉山水库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大坝、溢流堰、放空洞、输水洞。大坝采用“土质防渗体分区坝+溢流堰方案”的组合坝型,总长2140米。其中,土坝段长2036.5米,采用土质防渗体分区坝,最大坝高26.6米;混凝土坝段长103.5米,布置溢流堰、连接段、放空洞、输水洞等建筑物。 土建1标施工包含: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措施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5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2.6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1个施工标段。 2.7计划工期:1080日历天(36个月)。 2.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9缺陷责任期: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3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并同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水电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和2022年本企业为其所缴纳任意6个月的社保证明); 3.4投标人2019、2020、2021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债务,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三年,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份的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 3.5投标人、相关执(从)业人员及委托代理人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公开(以网页版公示为准,截图并加盖公章),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拟派本项目的主要参建人员签字备案表,载明姓名、拟任职务、个人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3.6投标人需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承诺对象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人须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下载,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该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后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3.8投标人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后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3.9投标人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得在其他正在施工的项目中担任职务(出具无在建承诺),否则其投标将不被接受;若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开标后提供的任何材料一律不予认可; 3.10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11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非法分包。 注: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即投标人不再到开标现场参与开标会议,故本项目对原件不审核,资格审查条件及评分得分项中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原件扫描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库,以上传至市场主体库的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市场主体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市场主体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项目为资格后审。 2、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市场主体库信息(https://ggzyjy.****.cn/tpfront/CustomQyInfo/QyInfo.aspx),接受社会监督。 4. 招标文件获取和保证金缴纳: 4.1市场主体库注册 本项目只接受**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已加入市场主体库的企业投标, 不接受其它形式投标,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市场主体库入库请参****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处《****交易中心投标人注册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操作手册》。企业办理市场主体库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携带原件****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投标企业承担。 4.2办理CA数字证书 投标企业完成市场主体库会员注册后,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方可在系统中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CA数字证书办理请参****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处《CA数字证书办理所需资料》。 4.3 招标文件下载时间: 4.3.1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上午8:00至2023年5月9日上午09:00。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 4.4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4.4.1投标企业凭CA数字证书登录**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若因自身原因错过文件下载时间或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若未下载招标文件将不能制作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4.4.2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企业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5 招标文件费用:无 4.6投标保证金缴纳及绑定 4.6.1本招标项****银行转账、电子投标保函、保证金免缴、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四种方式。 4.6.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捌拾万元整(¥ 800000.00元) 4.6.3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1)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3年5月9日上午09:00分(以投标保证金绑定成功时间为准)。 (2)投标保证****银行****中心保证金专户,且****交易中心市****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完全一致(不支持结算卡支付)。若不一致,请及时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申请变更,并及时提交审核。 (3)投标人如投报多个标段,保证金应分标段分别足额转入,多个标段保证金不能合计金额转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投标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并打印带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单,****银行转账凭证共同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详见《****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绑定及电子保函办理操作手册》:(http://ggzyjy.****.cn/hyczsc/7526.jhtml)。 (4)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成功绑定,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缴费、无法成功绑定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有效保护投标人信息,在本项目开标前不获悉投标保证金信息,不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敬请自行到汇出行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中查询。 (6)投标保证金已缴纳但未成功绑定的,投标****中心财务股申请退款;投标保证金已缴纳且绑定成功的,由项目负责股室按相关流程退回原缴纳账户。 (7)保证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全称:****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 账 号:603********1000584 行 号:320****00012 4.6.4采用电子投标保函方式: (1)投标企业必须首先确认本企业市****银行基本账户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企业可以在交易系统“参与投标”中选择“保函办理”-“电子保函申请”功能中自主选择电子保函平台、承保机构办理电子保函业务;办理电子投标保函费用必须出自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会员操作手册”。 (2)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成功开具并查询到电子投标保函“正常履约”状态的,视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能参加后续招投标活动。 4.6.5保证金免缴 纳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且结果为AAA级的各类投标企业,在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可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在投标时直接上传投标文件,无需其他操作,系统直接认定。 4.6.6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按照《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的通知》(宛公办【2021】2号)文的要求,在**市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以投标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须注册会员、下载招标文件、缴纳保证金、绑定保证金、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等 5.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时间)。 5.3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加密上传。 5.4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招标人不予受理,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5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5.6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若因网络或软硬件设备故障、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远程异地评标无法开展时,招标人报经监督部门同意后,可改为当地评标,在主场补抽评标专家,并在主场进行评标。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开标时间: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时间)。 6.2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用CA数字证书登****交易中心并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候开标,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本次项目解密时长为40分钟,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如投标人准备不到位,造成无法及时解密、网络问题等情况造成开标无法继续的,错过解密时长,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水利厅》、《**公共**交易平台(**省﹒**县)》网站上同时发布。 请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网站信息,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看网上更新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联系方式: ****交易中心 地址:**县文化路东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377-****2925
监督部门:****水利局 地址:**市**县张骞大道大**国际东侧约16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0176986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037****86889
招标人:**** 地址:**省**市**县**镇育才路91号 联 系 人:曾先生 联系方式:037****93399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孔明北路学府公寓 联系人:汪女士 联系方式:037****56189/156****1103 邮箱:****@qq.com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交易中心网”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公示等内容。否则,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从“****交易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从“****交易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提疑和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登录“****交易中心网”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提疑。详见《****交易中心网上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 2.2.3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将在“****交易中心网”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不指明来源。 2.2.4招标文件发布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修改以答疑形式在“****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2.5招标文件的答疑在“****交易中心网”公示后,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应在24小时内以不署名的形式在“****交易中心网”提出。 2.2.6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2.7如果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答疑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答疑为准。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需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并上传修改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县公共**交易系统提出。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优惠承诺和履职尽责承诺 (9)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临时工程、材料、劳务、机械、利润、税金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等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 3.2.2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的规定,参考招标人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单价分析表、合价和合价合计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 日历天。 3.3.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须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7.4电子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单位电子签章。 4. 投标4.1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4.1.1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如有漏项,造成的后果由投 标人自己承担。 (2)电子投标文件需要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使用 CA 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否则,被视 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电子交易系统拒绝。 (3)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图片应清晰可辩,否则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文字: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中文以外的文字应附以中文译文,中外文不符时以中文 为准。 (5)投标文件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有规定的之外,计量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国 法定计量单位。 (6)投标人应关注是否有发布最新的澄清更正公告和电子答疑文件,如有则需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 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最新的投标文件和上传。 (7)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最终电子 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公共**交易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8)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电子投标文件。 4.1.2 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的地方均为“电子签章”。如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无电子签名,可手写签名后整页扫描并上传。 4.2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交易中心,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前通****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交易平台上传。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予退回。 4.2.4 投标人应在**县公共**交易系统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上传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并认真检查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5 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交易系统。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电子投标文件。 4.3.2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能修改及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招标。 5.1.1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5.1.2开标地点:****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各投标人自行选择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从开标时间起,各投标企业自行在 40 分钟内远程解密投标文件,超过时限未解密的,无论什么原因,均按无效标处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解密结束即为解密程序结束);开标结束后,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待。 1、招标人、监督部门代表到达开标现场。 2、各投标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在线。 3、远程开标程序: (1)投标人解密:开标时间截止后,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电子 CA 自行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2)不见面开标大厅公布开标结果。 (3)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线提交电子签章确认开标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投标截止后 40 分钟内)未作签章确认的视为无异议并默认开标结果。 (4)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评标后,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网站公示中标侯选人。 7.2 中标通知 7.2.1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法定的时限内发放中标通知书,涉密项目遵照有关规定执行。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格式响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格式要求)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格式响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格式要求)
附件四: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附件五:中标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编号: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赋分,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委员会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分值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 2.2.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在招标控制价的100%(含)-90%(含)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不在此报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可参与下一阶段评分。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2.4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总价、项目单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 (5)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分值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奖励、惩罚和权重分值。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 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 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 进行赋分,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 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委员会确定。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3 名。
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投标文件澄清函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评分标准
奖惩情况:投标人最高奖励得分不超过5分,惩处扣分不限。
备注: 1、上述评标过程中所涉及的证件均以上传的市场主体库信息为准,且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此要求者,所涉及人员证件不得分;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上传到市场主体库信息,且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加分情况由投标人上传的市场主体库信息为准。例如:什么项目获奖,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项目获取“优质工程”或“优秀施工”、“大禹奖”、“鲁班奖”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颁发单位批复的红头文件、荣誉证书,且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2、潜在投标人所提供的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企业荣誉及奖项等必须做出书面承诺,无造假、隐瞒的承诺书(并附投标文件中); 3、依据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书,发现隐瞒、虚假文件,上报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评分办法中,未按要求缺项零分。 5.所有上传资料应上传至相应位置,上传即有效,上传位置是否准确不作为废标条件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位及主要参建人员的资格资历、工程业绩、良好行为等不予认定 ①未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平台公开的信息不符的; ②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内容不包含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的,投标人未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做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做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做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做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政府验收。****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1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做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做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1 合同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详见合同协议书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 1.1.2.4 监理人: 。 1.1.4 日期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红线内永久和临时用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3. 监理人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及监理工程师的授权等遵从****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人签署的涉及经济类文件和工期顺延类文件还需发包人书面签章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4. 承包人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除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承包人还须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渣土外运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对接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供电、通信设备、燃气等保护工作。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要求配合做好各级检查工作。 4.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根据宛水计建【2022】39号文件规定,纳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且结果为AAA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合同价款的2.5%;纳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且结果为AA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合同价款的3%;纳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且结果为A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合同价款的3.5%;其他市场主体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合同价款的4%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银行保函或现金等形式。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可依法将项目工程中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包人在分包前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在确定分包单位后将相应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提交发包人备案。 不适用。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需经发包人同意,除不可抗力(如辞职、疾病、退休等)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除外,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且更换的项目经理须具有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同等业绩及资质。如不满足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2 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应低于22天,因正常休假离开施工现场导致出勤天数低于22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50000元/月违约金。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需经发包人同意,除不可抗力(如辞职、疾病、退休等)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除外,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且更换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投标文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同等业绩及资质。如不满足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技术负责人每月出勤不应低于22天,因正常休假离开施工现场导致出勤天数低于22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50000元/月违约金。 4.6.6承包人安排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以上人员需常驻现场,每月出勤不应低于22日历天,因正常休假离开施工现场导致出勤天数低于22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否则接受发包人罚款1000元/天/人。 未经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工作业绩的人员替换。 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并依法办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等相关手续,办理保险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核实并经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进度款项中代付,承包人不得拒绝和提出索赔。如出现上访、围堵发包人办公场所、堵路、向媒体举报等行为,承包人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消除不利影响,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发包人支付50万/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4.8.2承包人收到每笔工程款后,须先行保障农民工工资,剩余款项支付其他工程款,否则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包人自行承担。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已取得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承包人,以供承包人参考。此外,发包人在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核实所有此类资料,承包人在收到该文件资料28日内,针对该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承包人应将电线电缆的供货人及品牌、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由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 (1)为保障本工程所需大宗材料的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水泥、钢筋、砂、碎石等由发包人公开招标(承包人共同参与)选定供应商,纳入承包人总承包施工范围,选定的供应商与承包人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作为总承包方负责材料技术条款的确定、材料供应商日常管理、材料保管日常使用等。承包人只计取上述供货材料的保管费,按供货材料总价的1%收取,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包管理费、水电费、机械使用费、装卸车费、配合费、二次转运费、安全文明费、检验试验费等)。发包人对此具有最终解释权。 (2)由发包人选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管理 承包人根据公开招标结果与供货商签订材料供应协议。本项目涉及到的材料由本标段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前向供货商编报需求计划,供货商严格按照需求计划供应质量合格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承包人对进场所有材料均有义务进行复核检验,如有异议需当场向发包人提出,事后承包人不得以该材料为发包人发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论该材料是有发包人或承包人采购,均不能免除承包人作为施工总承包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负责收货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水泥、钢筋、砂、碎石等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价格暂时按照下表确定,承包人在投标时暂按此表作为市场价格进行报价。 由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表
注:《由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表》中的暂定价格为不含税材料预算价进入投标报价计算。 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发包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所致,可协商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2.1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承包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9.2.2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设计文件中注明的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按图纸文件提出的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执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9.2.3 承包人应自行协调周边关系,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纠纷并负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因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周边居民及承包人民工群体性事件(如有),承包人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证人身安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9.2.4 承包人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适用法律。从开工日起至竣工日止,承包人应提供: (1)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2)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9.3 治安保卫 9.3.4 承包人应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内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项目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9.3.5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工程用地范围内,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 9.4.7 承包人应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9.4.8 在建设完成且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立即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工程处于发包人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9.4.9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承包人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大气扬尘、地面排水及排污不得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9.4.10 发包人或其指定机构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组织及时进行整改。 9.4.11 承包人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若因此对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则有权向引发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的主体进行追偿: (1) 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环境责任; (2) 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环境责任; (3)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10.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应列出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工期目标、工期保障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 10.2 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报告给发包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起至开工日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0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完工日止。 10.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对项目建设期产生影响时,有关建设进度将被顺延或修改: (1)不可抗力事件; (2)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政府部门在受理承包人或发包人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4)发包人负责的对承包人建设工程进度产生实际影响的项目前期工作未能及时完成; (5)因发包人提出或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延误; (6)工程建设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群体性阻工事件,或者项目所在地发生大范围流行性疾病; (7)由于任何一方(含发包人指定供货商)违约而造成延误。 10.4 如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一方可以在第10.3条款的事件发生后,要求**进度日期: (1)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7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2)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 (3)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4)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第二方对延期要求的同意不解除第一方违约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有关进度日期应适当**,并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发包人的义务。除此外,发包人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承包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延误,则承包人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补救,确保按时完工,承包人除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承包人的义务外,还应承担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若承包人通过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工期按时完成,则返还已收取的本项违约金。 监理人应提前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的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11.2.1承包人应在约定完工日前实现项目完工,并应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其完工验收。 11.2.2通过项目完工验收后14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签发工程完工证书。若发包人提前使用部分或全部项目,则该部分或全部项目视为完工或竣工。 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在延误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申请工期签证,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延误索赔。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市 50 年一遇的洪水; (2)正面袭击当地的八级以上暴风、龙卷风。 (3)日气温超过38.5℃的高温连续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连续大于3天; (5)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以上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在延误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申请工期签证,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延误索赔。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除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外,还须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万元/天。全部逾期违约金总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当违约金累计超过合同价格的3%时,则承包人构成实质性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6.1 如果出现下述任一情况并实际延误工期的,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确认,有关建设进度可根据第 11.6.3 条款的规定被顺延或修改: (1) 不可抗力事件; (2)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 由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4) 由于发包人违约而造成延误; 11.6.2 如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承包人可以在第 11.6.1 条款的事件发生后,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关键工期: (1)承包人在实际发生延误的7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2)关键工期正在或实际已经被延误; (3)承包人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11.6.3 延误 受限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包括第 11.6.1 条款: (1)若由于第 11.6.1(1)条款原因造成工程延误项目的建设期予以顺延。 (2)若由于第 11.6.1(2)条款原因造成工程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项目的建设期予以顺延。 (3)若由于 11.6.1(3)或 11.6.1(4)条款的原因造成项目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如果发生在开工日前,则项目的建设期予以顺延;如果发生在开工日后,则项目的建设期予以顺延。 (4)若由于第 11.6.1(4)条款的原因造成项目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认可的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发包人应确保已验收项目和延误项目付款节点不变。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复工、再进场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2 在收到监理人/发包人继续工程建设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人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修复费用(如有)首先应从承包人如按本合同规定购买保险即应获得的相应保险赔款中列支。保险不能覆盖的修复费用,则应视具体情况处理。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人承担;若暂时停工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1.1 本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3.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2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3.3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自行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试验检验工作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6.3 如果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或安全要求,发包人可以就此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在合理时间纠正缺陷。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13.6.4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15 日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发包人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发包人为此支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者未能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支付纠正缺陷的维修费用,并有权直接就该维修费用从次月的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本项下如产生相关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政府和发包人或其指定机构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政府和发包人或其指定机构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要求予以协助。 ****政府和发包人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对以上文件和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 发包人或其指定机构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 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承包人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已完成实体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有关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涉及费用增加的变更,除需监理同意外,还需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予计取增加的费用。 15.4.1 本项目计价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照相同子目单价认定; 15.4.2 本项目计价清单中无相同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编制; 15.4.3 本项目计价清单中无相同子目及类似子目单价的,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参照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执行与水总[2002]116号文配套的《水利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办财务函【2019】448号关于印发《****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材料价格依据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通过市场询价、公开采购等方式确认。对于价格变化频率快、工程中急需使用的材料采用现场询价方式。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本条适用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不含由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可调整价格的材料按南****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予以调整。 (1) 可调整价格材料的确定 项目建设期可调整价格的材料有:混凝土(包括商品砼、普通砼、沥青砼、水稳基层)、砂、碎石、柴油、汽油;其他材料不予调整。 (2) 可调整价格材料的基准价格和基准日确定 基准日为投标截至日期前28天,调整价格材料的基准价格参照基准日的《**工程造价信息》。 (3) 无信息价材料的调整依据 参照执行郑****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信息价,若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照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执行。 (4) 可调整价格材料的调整数量 按发包人、监理人批复的月度计量工程量,依据预算定额分析计算可调整价格材料的调整数量。依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消耗量分析计算可调整价格材料的调整数量。可调整价格材料的最终调整数量按照经过发包人审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确认。 (5)可调整价格材料的价格调整 合同工期内(含发包人同意的**工期)材料价格的调整,主要材料(混凝土(包括商品砼、普通砼、沥青砼、水稳基层)砂、碎石、柴油、汽油)价格波动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材料价格以施工当年12个月的月平均价格(材料价格计算以《**工程造价信息》中项目所在地价格信息与基期材料价格)价差超过±5%时进行调整,仅对价差超过±5%的部分进行调整。材料用量为当年完成并申报价款支付的工程量所对应的材料消耗量,消耗量按定额消耗量计算,由监理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审批同意。材料价格调整每年12月下旬调整一次。价差费用除可计取增值税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2)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在合同期间不作调整。 16.1.3采用由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调整价格差额 (1)可调整价格材料的确定 项目建设期可调整价格的材料,为专用条款5.2.1由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 (2)可调整价格材料的基准价格 基准日为投标截至日期前28天,调整价格材料的基准价格参照基准日的《**工程造价信息》。 (3)可调整价格材料的调整数量 按发包人、监理人批复的月度计量工程量,依据预算定额分析计算可调整价格材料的调整数量。依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消耗量分析计算可调整价格材料的调整数量。可调整价格材料的最终调整数量按照经过发包人审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确认。 (4)可调整价格材料的价格调整 本标承包人与发包人选定的采购材料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价作为发包人选定采购材料的最终价格,此价格与基准价格的价差,调整方式按价差(含税)计取1%采保费后据实调整。 承包人与发包人选定采购材料供货商签订合同,如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相关条件,则本合同发包人选定采购材料的最终价格以执行其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在施工期间,**省、****政府建设行****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价文件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定额更新等政策性变化,双方约定仍延用原定额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省、**市最新标准调整。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每月 25 日为“计量日”,承包人应于计量日向发包人报送上月25 日至本月 24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并附具当期计量支付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有关资料。 监理人审核计量支付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时限:收到计量支付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 日内。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发包人经公开招标选定供应商并由承包人与其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计划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选定供应商供应材料总金额30%的预付款,承包人在收到该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材料供应商全额支付。 预付款专款用于发包人选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款的支付,不得截留挪用。 17.2.2 预付款保函 不适用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每次进度付款时,扣除每次进度款中发包人经公开招标选定供应商供应材料的金额,直至月进度款累计达到合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承包人自行采购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各支付节点计算基数原则为:申报单项工程总额不超过施工图预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对应部分总额,申报总价不超过中标总价。具体如下: (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一次; (2)发包人收到经监理人签认审核通过的计量支付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项目进度款; (3)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付款的额度:按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当月计量金额的80 %支付。 (4)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已完且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0%;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竣工结算审定价款的97%,余款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发包人选定材料供应商付款节点如下: 以下各支付节点计算基数原则为:支付单价为投标人依法公开招标的中标价或各方确认的核价单价格,且总价不超过对应初设金额。 (1)发包人经公开招标选定供应商并由承包人与其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计划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选定供应商供应材料总金额30%的预付款,承包人在收到该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材料供应商全额支付。 (2)发包人按照月进度付清上月供应材料费用; 本项目支付的发包人选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款专款专用,承包人收到款项后7日内向供应商全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否则按照同期LPR贷款利息的4倍向发包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完成审核的期限:14天内; (2) 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跟踪审计机构、实施机构、项目贷款行等原因造成延迟支付的,支付时间可以酌情顺延,但是延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天。 (3) 承包人承诺不因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等原因停工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17.4.1 质量保证金额度:3%。承包人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质量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无息退还。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5.3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将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3个月内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审计结果为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18.4.5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20天内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20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验收申请; 18.4.6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验收申请报告后20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派代表并组织实施机构参加有关验收。 18.7.9 若因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60天内未完成验收,或未给出验收答复的、或完成验收后无不正当理由不予签发工程完工证书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完工日期以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7.10 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对工程接收的,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60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18.7.11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8.7 竣工验收 18.7.6 项目工程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要求达到的环保验收标准。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验收部门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直到验收通过为止,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12 项目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18.****.1 承包人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项目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描述。如果施工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承包人应自费进行修复。 18.****.2 承包人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及设备的参数、技术指标、功能的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验收之前应提交肆套副本给发包人。 18.****.3 整个工程已实施完毕后,承包人应按适用法律要求绘制该工程的“竣工图纸”。该图纸应取得监理机构的认可。 缺陷责任期为1年。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其保费不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索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办理,因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共同办理保险索赔或未提供保险索赔所需证据及情况说明等资料而造成的保险金不足以补偿的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1份,供承包人使用。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所有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工伤事故保险费用来源、缴纳标准、赔付标准均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执行,所需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相应项目单价、合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附加医疗费用保险,所需保险费计入投标报价中。保险的期限从承包人的人员进入本合同工程工地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后撤离工地之日止。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 (3)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进度要求及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22.1.2.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方认为承包方违约或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若合同解除,承包人(包括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应在终止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起20日内无条件向发包人移交相关资料并退场。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损失。 22.1.2.2 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4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法院起诉。 25 知识产权 25.1 承包人应保证建设工程中使用到的所有知识产权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5.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用到某一知识产权时而承包人不是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时,承包人应保证有权使用该知识产权。 25.3 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免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以及工程的正确使用时产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项目名称: 承诺单位: 致:(业主单位)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关于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我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保证: 1、不转包工程、不违法分包,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 2、严格按规定执行劳务分包,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3、按规定招用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劳务人员,并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努****劳务队伍; 4、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 1、对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2、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我单位未按约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的上访事件,我单位自愿****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处罚; 3、建立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对本工程可能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掌握并及时进行清欠; 4、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出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案,主动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 凡本工程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过激行为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无条件同意建设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动用我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并自愿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保障项目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免遭损失,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制**全职责如下: 1、承包人在入场前三天建立本单位与发包人相应配套安全管理体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组织落实。根据施工规模及职工人数,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中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纳入施工生产全过程。 3、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用水安全管理,机械安全管理负全责。 4、承包人施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现场实名制度,出入佩带胸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 5、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相应标志,集中性施工部位还需要有相应的隔离措施。 6、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7、施工现场水、电、气等必须有相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备有相应安全人员。 8、因在本施工现场施工中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未达到当地相应部门要求的,所产生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针对实际情况加重处罚。 9、发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当地相关法规文件及双方合同约定有权对承包人违反相应条款情况进行处罚。 10、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材料及财产负安全责任,丢失、损毁责任有承包承担。 11、本协议将贯穿整个施工过程,未包含情况按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相应文件法规执行,若有相应最新法令、法规,双方补充协议执行。
发包人(签字盖章): 承包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协议书 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协议书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 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中标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现场施工的规章制度。 四、不得相互串通签订虚假合同。 五、发现对方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向工程承包商、监理和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在工程承包商、监理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以考察企业等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承包单位安排的吃喝玩乐、游山玩水。 3、不要求、暗示和接受工程承包商、监理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程承包商、监理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向工程承包商、监理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及朋友参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工程承包商、监理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工程承包商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6、不从工程承包商、监理和相关单位抽调劳动力或技工为个人或亲属、朋友谋取任何私利。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将承揽的工程项目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它单位。 6、不得在工程施工中违背施工合同约定的品牌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违约责任 单位和个人在中标工程建设过程中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六份,责任双方各执三份。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签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编制依据 (1)水利部水总(2014)429 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水利部水总(2002)116 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3)水利部水总(2002)116 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4)水利部水总(2002)116 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5)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图纸、招标图纸等及相关的标准及规范 (6)《****水库工程施工一标招标设计报告(地质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工程单价汇总表。 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0.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1.总价项目分解表。 12.工程单价计算表。 13.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水泥、钢筋、砂、碎石等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价格暂时按照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5.2.1条附表确定,投标人暂按此表作为市场价格进行报价。如最终发包人公开招标(承包人参与)中标材料供应价格,与此价格有波动的,结算时该材料价格按照实际波动价格据实调整。各投标人据此自行考虑混凝土模板、措施钢筋等最终投标材料报价;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6)有关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水库工程施工一标招标设计报告(地质部分)》(报告中的有关运距不作为投标人报价依据)。 由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表
注:《由发包人选定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表》中的暂定价格为不含税材料预算价进入投标报价计算。 (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填写的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7)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8)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9)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3、施工生产生活用房建造位置、建设标准应报发包人批准,项目竣工后上述房屋产权无偿移交给发包人,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4、暂列金按照工程总价的3%合计****9541.38元计入工程总造价。
(请在系统中自行下载) (详见附件-****水库工程项目(土建1标)施工技术条款)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电子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项目经理 ,工期 ,按合同约定进行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受托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
日 期: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六、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证(若有)、职称证(包括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社保交纳证明、管理过的项目业绩扫描件(若有)等;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交纳证明扫描件等。
七、资格审查资料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 日期: 本表后附合同协议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 日期: 本表后附合同协议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五)近三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格式自拟) (七)资格审查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应附的其它材料
八、投标人优惠承诺和履职尽责承诺 格式自拟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 日期: 九、其它材料 (一)服务承诺 (本项目投标人作出的所有服务承诺将作为合同附件)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2、我方在此承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如若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需经招标人同意; 3、我方在此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施工期间常驻工地; 4、我方在此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我方在此承诺,完全接受建设单位的管理,承担由于自身工作不得力而产生的责任; 6、我方在此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有违背承诺时的自罚措施; 7、我方在此承诺,招标范围在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承包范围,我单位予以接受; 8、我方在此承诺,如我方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要求执行的,将服从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的全部处罚,并上报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9、其他优惠条件: 。 10、其他服务承诺: 。 10.1、…… 10.2、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交易环境, 树立诚信守法的投标人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对所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企(事) 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 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 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招标投标活动,不挂靠、借 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 设。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胁迫他人投标(放 弃中标)、恶意投诉、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招标 投标的良好秩序。 (四)本单位及项目经办人员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或“老赖”,符合参与公共**交易活动的相关要求。 (五)本单位不存在****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之情形,若中标,本单位将自觉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有关措施,及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六)若中标,本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不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八)本单位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 投诉处理;本单位及项目经办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 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同意按照相关规定记入本单位及项目经办人员诚信档案或不良行 为(信用)记录。 (九)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认为需准备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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