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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4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5
本招标项目****2023年园林绿化及市区****政府部门批准实施,招标人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标段及监理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 2.1 项目名称:****2023年园林绿化及市区补栽项目 2.2 招标编号:**** 2.3 项目概况(建设规模):****2023年园林绿化及市区补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密州大道及市区道路补植补造项目、种植曲梁﹒郑风大道北段绿化项目、重要节点提升项目绿化、****实验高中屋顶景观土建和绿化、****中心屋顶景观土建和绿化、**路与密州大道交叉口游园绿化、**市政通路西大街西南角游园景观土建和绿化、溱水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游园绿化、嵩山大道与**路东北角游园景观土建和绿化。 2.4 项目地点:**市 2.5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7个标段; 一标段:补栽密州大道及市区道路补植补造项目,本标段图纸、清单及招标文件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及保修内容。 二标段:种植曲梁﹒郑风大道北段绿化项目,本标段图纸、清单及招标文件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及保修内容。 三标段:嵩山大道与**路东北角游园景观土建和绿化(儿童公园建设),本标段图纸、清单及招标文件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及保修内容。 四标段:****实验高中屋顶景观土建和绿化、****中心屋顶景观土建和绿化、**路与密州大道交叉口游园绿化、**市政通路西大街西南角游园景观土建和绿化、溱水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游园绿化,本标段图纸、清单及招标文件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及保修内容。 五标段:重要节点提升项目绿化(儿童游乐设施项目、常态化氛围营造项目、市花月季推广项目),本标段图纸、清单及招标文件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及保修内容。 六标段:本项目一、二标段范围施工阶段及保修期(养护阶段)全过程监理工作 七标段:本项目三、四、五标段范围施工阶段及保修期(养护阶段)全过程监理工作 2.6 招标控制价: 总预算金额:1012.55万元。 施工标段: 一标段最高限价为 453.56万元 二标段最高限价为218.82 万元 三标段最高限价为 86.35万元 四标段最高限价为156.95万元 五标段最高限价为85.59万元 监理标段: 六标段最高限价6.7万元。 七标段最高限价4.58万元。 2.7 计划工期(服务期限): 施工一、二、三、四、五标段:30日历天 监理六标段:本项目一、二标段范围施工阶段及保修期(养护阶段) 监理七标段:本项目三、四、五标段范围施工阶段及保修期(养护阶段) 2.8 质量要求: 施工一、二、三、四、五标段:合格,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监理六、七标段:合格,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3.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2施工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施工一、二、三、四、五标段: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出具无在建证明。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员工,并具有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缴纳的2022年以来近6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注:一个投标人只允许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3.3监理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监理六、七标段:投标人须具有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缴纳的2022年以来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注:一个投标人只允许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3.4财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1或2022****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须提供成立****银行资信证明); 3.5信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投标人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n)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n)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时间需在公告发布之后),若有不良记录,投标报名无效(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以网上公示为准); 3.6其它要求: 3.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网页查询截图或****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如有)】。 3.6.2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投标人书面承诺为准);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4.1、时间:2023年04月18日至2023年04月2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2、地点:潜在投标人****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egp格式文件),纸质招标文件不再出售。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请认真阅读http://www.****.cn/zcsc/index.jhtml[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 4.3、方式:网上下载。 5.1、时间:2023年05月10日10时00分(**时间) 5.2、地点:****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逾期上传或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须到达开标现场,解密时间为40分钟) 6.1、时间:2023年05月10日10时00分(**时间) 6.2、地点:****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逾期上传或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须到达开标现场,解密时间为40分钟) 本次公告同时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交易中心》、《**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人:**** 联系人:谭先生 联系电话:185****7915 地址:**市****段 代理机构:****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77****3210、151****0755 地 址:**市**区政通路68号院8号楼7层713号 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8427822 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371-****6618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7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载、制作、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电子文件下载、制作、递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1投标人登****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其他相关软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请参考《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或直接访问http://www.****.cn/zcsc/17438.jhtml。 3.2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分别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名字为: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供系统上传。 4.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4.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 数字证书登****交易中心网站,将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至**市公共**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成功后将得到上传成功的确认。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上传,**市公共**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 4.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5.开标 5.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选****交易中心系统(网址为http://www.****.cn/)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将被拒绝。 5.2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外,投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文件、资料等。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响应)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评标依据 6.1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及标段、监理服务周期、质量控制目标 1.3.1本项目招标范围及标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服务周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质量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 费用承担和补偿 1.5.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所有投标相关材料归招标人所有,本次招标无补偿费用; 1.5.3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1.5.4本次招标中标服务费由中标的投标人支付。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全面接受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招标人澄清发出的同时,“****交易中心”会员系统会提示投标人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的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人修改发出的同时,“****交易中心”会员系统会提示投标人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技术部分; (6)综合部分 (7)承诺书 (8)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1)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保证金退还:未中标****交易中心系统自动退还,中标单位请登****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办事指南栏目操作手册中《**市公共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自行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投标人登****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其他相关软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图片或复印件)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4)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名字为: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供系统上传。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交易中心”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明确、准时的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或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2.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只须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无须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交易中心”系统,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交易中心”系统)将拒绝接收。另外,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交易中心”系统)拒绝接受。 4.2.5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前2 天,将此决定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发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交易中心”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并退还。 4.3.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人未出席开标会的,视认同开标结果,且不得以后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将拒绝接受。 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等待招标代理开启解密环节后,投标人可以开始解密(解密时间为40分钟)、答疑澄清等,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请查****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相关文件。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中应附清晰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由于****委员会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请投标人务必按照要求设置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环境,否则由此可能引起的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开评标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加密版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或未及时登录交易大厅并解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5.3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总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候选人。 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有其它相关规定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6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本标段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此表格为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l)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l)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 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未从企业基本账户转账的; (5)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正确签署; (6)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的要求。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具体以正式签订合同为准)
说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3. 其中: (1) 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 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 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 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 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1.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2.1.2 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2.2.1.3 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2.2.1.4 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 天内, 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以书面 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 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 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 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4 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5 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6 定义与解释 7.2 解释 7.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7.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7 监理人义务 7.2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7.2.1 监理范围包括: 。 7.2.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7.3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7.3.1 监理依据包括: 。 7.3.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7.4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7.5 履行职责 8.1.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8.1.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 件: 。 7.6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 录 B 中 由 委 托 人 无 偿 提 供 的 房 屋 、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
为: 。 8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9 违约责任
9.2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9.2.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9.3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10 支付 10.2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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