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执法队:
****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精神,根据《**省市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2023年**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市监明电〔2023〕1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办字〔2022〕46 号)和《**市市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2023年**市“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的通知》(饶市管联办字〔2023〕1号)文件要求,区局制定了《******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抽查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执法队要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要按照《计划》要求,合理安排抽查进度,明确阶段性目标,保证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转变监管理念,突出工作重点。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进一次门、填一张表、查所有事”,减少重复检查。要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推进信用风险分类,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有机结合,提升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确保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100%目标,引导监管**合理配置,提高双随机抽查对象问题发现率。要统筹兼顾双随机监管与重点监管的关系。在严格落实抽查清单的同时,对于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未列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加强重点监管及日常巡查,不能出现监管盲区。
三、强化督查考核,落实指标要求。要完善“两库一单”,做到检查事项清单数据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实施清单同步,不断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定期动态更新,确保抽查工作顺利进行。每一项“双随机”检查事项,都必须对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或**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至少制定一个“双随机”检查计划,确保检查事项100%全覆盖。要落实计划审查制度,全程闭环管理。遵循“企业安静期”要求,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对A类市场主体实现“无事不扰”,确需检查的,检查实施期为每年6月份,A类以外市场主体的检查实施期为每年6月份、9月份,其余时间设为“企业安静期”。重点监管方式不受“企业安静期”时间限制。要按照计划要求,合理安排抽查进度,明确阶段抽查任务,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保证每项抽查工作及时完成,结果公示率100%,确保不亮红灯。同时,要保证省局派发任务“两个100%”,做到100%完成检查任务、100%及时公示检查结果。
四、统筹协调推进,加强部门联合抽查。各股室、执法队在制定联合抽查计划时,需按照“能联尽联、应联必联”原则,根据各自行业领域特点,进一步扩大联合抽查事项范围,增加联合抽查事项比例,确保联合抽查事项比例100%目标,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内部检查事项能合并检查的,均需依托平台合并实施。同时,平台将对各股、队已制定“双随机、一公开”计划进行精准匹配碰撞,如存在检查领域、检查对象重叠的,可通过平台匹配生成联合抽查计划,提升联合检查事项比例。要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工作安排,联合开展检查。
五、规范实施过程,开展监管创新。要牢固树立“公开就是监管”和“抽查结果未公示视为未完成抽查”的观念,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会商研判、审核批准、公示发布等环节的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登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要积极开展监管创新试点,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低的非重点监管行业市场主体,在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等抽查检查中探索触发式监管模式,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干扰。
附件:******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抽查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和指引)
******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抽查工作计划
(工作细则和指引)
事项序号 | 检查 序号 | 监管事项主项 | 监管事项 子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数量 | 抽查时间 | 实施股(队) |
1 | (1)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3%以内、农专 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
| 1次/年
| 根据省局文件确定(1到9项合并检查) | 根据省局文件确定 | 信用监管股 |
2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3 |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 ||||||||
4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5 |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
6 |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
7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
8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 ||||||||
9 | (1)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 1次/年
| 根据省局文件确定(1到9项合并检查) | 6月底前完成 | 信用监管股 |
10 | (2) | 对传销行为的监管 | 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 直销、分销等相关市场主体 | 对传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20% | 1次/年 | 2户 (10到12项合并检查) | 6月底前完成
| 公平交易股 |
11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 |||||||
12 | 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 |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
13 |
(3)
(3)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店(约104户) | 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 50% | 1次/年 | 104户 | 12月底前完成 | 药化和医疗器械监管股 |
14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监管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行政检查 | ****药店(约25户)
****药店(约25户) | 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 20% | 1次/年 | 5户(13至24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药化和医疗器械监管股牵头,****中队、市场和网络监管股、计量股、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股检查 | |
15 | 对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 对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 |||||||
16 |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
17 | 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 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
18 | 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 | 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
19 | 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监管 | 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行政检查 | ||||||||
20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 20% | 1次/年 | 5户(13至24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药化和医疗器械监管股 | ||
21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发布广告 | 1次/年 | 5户(13至24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
22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1次/年 | 5户(13至24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计量股 | |||
23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20% | 1次/年 | 6-10月 | 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股 | |||
24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20% | 1次/年 | 6-10月 | 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股 | |||
25 |
(4)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对医疗****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检查 | ****医院(约5户) | 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进行监督检查 | 100% | 1次/年 | 5户(25至30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中队 |
26 |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监管 |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行政检查 | ****医院(约10户) | 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进行监督检查 | 20% | 1次/年 | 2户(25至30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药化和医疗器械监管股牵头,市场和网络监管股、计量股检查 | |
27 | 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的监管 | 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的行政检查(2023年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进行监督检查 | 20% | 1次/年 | 2户(25至30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药化和医疗器械监管股 | ||
28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 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 20% | 1次/年 | 2户(25至30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中队 | ||
29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代言人广告 | 20% | 1次/年 | 2户(25至30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
30 | 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计量器具是否依法检定, 是否存在计量性能超差
| 20% | 1次/年 | 2户(25至30项合并检查) | 6-10月 | 计量股 | ||
31 | (5)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政府****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服务机构 | 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 | 5% | 1次/年 | 3户(31至33项合并检查) | 6月、9月完成 | 公平交易(价监)股牵头,联合市场和网络监管股检查 |
32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当前,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1987年出台的《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物价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进行监管) | 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 | 1次/年 | 3户(31至33项合并检查) | 6月、9月完成 | ||||
33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服务机构虚假广告检查 | 1次/年 | 3户(31至33项合并检查) | 6月、9月完成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
34 | (6)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
餐饮外卖平台商户(500余户)
| 平台商户披露信息情况 | 2% | 1次/年 | 10户(34至44项合并检查) | 6月、9月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牵头,联合餐饮股检查
|
35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 平台商户亮证亮照情况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
36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
37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牵头,****中队检查 | |||||||
38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2023年新增)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
39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2023年新增)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
40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2023年新增)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
41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外卖平台商户店内商品
| 2% | 1次/年 | 10户(34至44项合并检查) | 6月、9月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牵头,联合餐饮股、****中队检查
| ||
42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
43 |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广告 | 2% | 1次/年 | 10户(34至44项合并检查) | 6月、9月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
44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广告发布关闭标识 | |||||||
45 | (7)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其他****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广告发布单位(约500户) | **** | 1% | 1次/年 | 5户(45至46项合并检查) | 9月底前完成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46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广告相关制度 | 1次/年 | 9月底前完成 | |||||
47 | (8) | 对中华人民**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约30户)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 5% | 1次/年 | 2户(47至48项合并检查) | 6月
| 计量股 |
48 | 对用重点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以及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 计量股 | |||||||
49 | (9)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约10户) | 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按照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 1% | 1次/年 | 3户(49至51项合并检查) | 6月 | 计量股 |
50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行政检查 | 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 1% | ||||||
51 | 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管 |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计量检定人员是否规范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 1% | ||||||
52 | (10)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检查 | 检查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法人、组织认证从业人员(约100户) | 检查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法人、组织行为合法合规性。检查有机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5% | 1次/年 | 5户(52至54项合并检查) | 9月底前完成 | 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53 | 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
| 对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认证人员从事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 |||||||
54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检查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法人、组织对有机认证证书和有机认证标志使用情况 | |||||||
55 | (11)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 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相关的法人、个人(约80户) | 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相关的法人、个人行为合法合规性。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活动中产品使用者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5% | 1次/年 | 4家(55至56项合并检查) | 9月底前完成 | 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56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2023年新增) | |||||||||
57 | (12) | ****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 对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行政检查 | 建筑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约50余户 |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10% | 1次/年 | 6家 | 6月-12月 | 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58 | (13)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监管库(约139户)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落实反食品浪费情况、“长江禁捕”情况及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100% | 1次/年 | 139户 | 9月-11月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 |
59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C、D风险等级监管库(约2000余户)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情况、“长江禁捕”情况的检查 | 1% | 20户(58至60项合并检查) | 9月-11月 | |||
60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 |||||||||
61 | (14)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大中型餐饮单位(约550户)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食品行为的现场检查及“长江禁捕”情况的检查。 | 2% | 1次/年 | 11户(61至64项合并检查) | 9月-11月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 |
62 | 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食品行为的现场检查及“长江禁捕”情况的检查。 | ||||||||
63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现场检查及“长江禁捕”情况的检查。 | ||||||||
64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现场检查及“长江禁捕”情况的检查。 | ||||||||
65 | (15)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同时持有普通食品生产和保健食品生产资质的企业(4户)
|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100% | 1次/年 | 4户 (65至66项合并检查) | 11月底前完成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股 |
66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1次/年 | 11月底前完成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股 | ||||
67 | (16) | 对不合格食品的监管 | 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同时持有食品生产和工业生产许可的企业(2户)和抽检不合格桶装水企业(3户) |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100% | 1次/年 | 5户 (67至68项合并检查) | 9月底前完成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股牵头,联合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68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是否规范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1次/年 | 9月底前完成 | 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
69 | (17) | 对首次进口化妆品的监管 | 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化妆品经营单位(约15余户) | 是否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 | 20% | 1次/年 | 3户 | 6-10月 | 药化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70 | (18)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约45户) | 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 10% | 1次/年 | 5户 | 6-10月 | 药化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71 | (19)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停车场 | 停车收费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 | 5% | 1次/年 | 4户 | 6月、9月 | 公平交易(价监)股 |
72 | (20)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 对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形式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企业(2户) | 企业生产计量器具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批准的形式组织生产 | 50% | 1次/年 | 1户 | 6月、9月 | 计量股 |
73 | (21)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 定量包装生产企业(约120户) | 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 5% | 1次/年 | 6户 | 6月、9月 | 计量股 |
74 | (22)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 新闻、媒体、出版行业(约20户) | 是否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10% | 1次/年 | 2家 | 6月 | 计量股 |
75 | (23)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广电网络(4户) | 发布广告检查 | 100% | 1次/年 | 4户 | 9月底前完成 | 市场和网络监管股 |
76 | (24) | 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 全市生产销售防爆和消防器材的企业 | 1.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等相关资质信息; 2.在企业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企业明示合格的产品; 3.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 | 流通领域50%,生产领域50%重点监管 | 1次/年 | 8户 | 10月底前完成 | 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77 | (25)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终端产品的产品质量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检查从事餐具洗涤剂生产的4家企业 | 1.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等相关资质信息; 2.在企业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企业明示合格的产品; 3. 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 | 100% | 1次/年 | 4户 | 6月底前完成 | 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78 | (26)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全市食品相关产品发证企业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发证后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根据省局文件5% | 1次/年
| 2户
| 9月底前完成 | 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79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是否规范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10月底前完成 | 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
80 | (27)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全市工业产品发证企业 | 对工业产品发证企业是否规范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根据省局文件5% | 1次/年
| 3户 | 9月底前完成 | 质量和认证监管股 |
81 | (28) |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123家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的行政检查 | 10% | 1次/年
| 12户
| 9月底前完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82 | (29)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对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123家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特种设备的管理符合要求:核查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由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核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经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具备牌照);核查特种设备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核查特种设备维护与使用登记是否及时、规范。 | 10% | 1次/年
| 12户
| 9月底前完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83 | (30) |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行政检查 | 起重机械2户,电梯制造2户,气瓶制造1户,容器2户,锅炉1户,共7户 | 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管理执业许可证符合要求:核查是否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核查是否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 | 100% | 1次/年 | 7户 | 9月底前完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84 | (31)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1户 | 1、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论负责。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9、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100% | 1次/年 | 1户 | 9月底前完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85 | (32) |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行政检查 | 5户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100% | 1次/年 | 5户 | 9月底前完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86 | (33) | 对单位的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 对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 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电梯安装单位25户,锅炉安装单位1户,共26户。 | 1.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质管理执业许可证符合要求核查是否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核查是否取得****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100% | 1次/年 | 26户 | 9月底前完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87 | (34) | 对充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 对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 充装单位,共87家 | 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是否超范围充装; 2.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效证件; 3.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 4.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期的定检报告; 5.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平台办理使用登记; 6.抽查已充气气瓶上的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7.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 15% | 1次/年 | 13户 | 9月底前完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88 | (35) | 对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 对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3户 | 1.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质管理执业许可证符合要求核查是否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核查是否取得****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100% | 1次/年 | 3户 | 9月底前完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89 | (36) |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标准的企业(299户)
| 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 3% | 1次/年 | 9户 | 6月 | 计量股 |
90 | (37) | ****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 对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约10户 |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20% | 1次/年 | 2家(34项检查) | 6月-12月 | 由市局牵头下派任务,****环境局 |
91 | (38) | ****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 对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约40户 |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10% | 1次/年 | 4家(34项检查) | 6月-12月 | 由市局牵头下派任务,****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