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截止时间:2023-04-24 17:00:00
项目名称
**市**区府城街道**路61-4号商铺招租
项目编号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终止挂牌
挂牌起
始日期
2023年4月12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3年4月24日
标的简况
标的坐落
**市**区府城街道**路61-4号商铺****公司药品总汇)
序号
标的名称
总层数/
招租层数
招租面积
(㎡)
竞租保证金
(元)
评估价
(元)
挂牌底价/月租金(元)
1
府城街道**路61-4号商铺招租
1
108
250000
59400
59400
租赁期限租金支付
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一付,先支付租金后使用。
租金递增方式
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递增2%
装修期限
装修免租期为1个月(含在5年租赁期内)。
履约保证金(元)
200000
标的状态
闲置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否
房屋现状
该临街商品建筑面积108㎡,所处区域为海****中心繁华地带。附近有忠介路步行街、建国路、文庄路、**路、高登东西路等,交通较为便捷。周围建筑密集,人口密度高。铺面无公共停车位,附近停车位偏少。
租赁期
限用途
房屋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经营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严重噪音或者严重污染环境以及一切违法项目。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能以其工商执照所规定的经营****商铺的用途。
重大事
项说明
/
评估情况
评估价
59400元
评估基准日
2022年12月01日
评估机构
****事务所
(海资评报字[2022]第081号)
招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
情 况
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00MA5RFYMT24
注册地:**省**市
法定代表人:彭志远
经济类型:全民所有制
出租方承诺
本次招租的房屋权属关系清晰,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置权,招租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出租方
决策文件
关于****商铺对外公开招租请示的批复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市琼****管理局
承租方资格条件与交易条件
承租方资格及相关条件
1、竞租人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报名应缴纳竞租保证金25万元(公告期内须到达产交所指定账户),确认为承租方后 5个工作日****商铺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最终竞得价交纳租金。竞租保证金在确定为承租方后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保证金多退少补);若在 5个工作日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违约。
3、该商铺按现状出租,招租方负责清场。装修免租期为1个月。
4、承租方需要重新装修时,装修方案须经招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5、租赁期****商铺转租,否则招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6、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政府征收、业态调整、旧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收回企业国有资产的,则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必须无条件返还房产,招租方无须赔偿损失。
7、承租方提前终止租赁或租赁期满不再承租的,对商铺的装修增设且已经形成附合的设施不得拆除或损毁,应无偿移交给招租方。
8、承租方不得使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标的交割
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成交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特别告知
1、本项目招租为现状招租,如招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不影响招租成交价格。
2、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政府征收、业态调整、旧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收回企业国有资产的,则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必须无条件返还房产,招租方无须赔偿损失。
3、招租方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其他相关规则与报名手续
竞价规则
1、本项目采用网络竞价,根据报价结果,按高低排序前两名,价高优先,依次递接原则确定承租方。若只有一个竞租人参加竞价,由意向竞租人按不低于挂牌底价报价。若产生报价最高前两名:最高报价者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与招租方签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报价次高者自动成为承租方,经产交所函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应与招租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以上最高报价者及报价次高者不签约情形为招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2、意向承租资格经我所审核通过后,竞租人凭E交易系统推送短信中的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承租人。
3、竞价成交后应签署竞价确认书,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按所报价格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招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支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
4、竞租人在竞价前请****交易所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有关《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5、重要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