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生态环境管理(第1项-第28项,共28项)......................................................................................................... 2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29项-第73项,共45项).............................................................................................. 19
三、城市绿化管理(第74项-第81项,共7项)....................................................................................................... 45
四、市政公用管理(第82项-第129项,共46项)................................................................................................... 49
五、广告照明管理(第130项-第139项,共10项).................................................................................................. 73
六、燃气管理(第140项-第173项,共34项)......................................................................................................... 79
七、住宅与房地产管理(第174项-第245项,共72项)......................................................................................... 101
八、招标投标管理(第246项-第316,共61项).................................................................................................... 139
九、城乡建设管理(第317项-第504项,共188项).............................................................................................. 184
十、安全生产管理(第505项-第609项,共106项).............................................................................................. 321
十一、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管理(第610项-第620项,共计11项)....................................................................... 407
十二、其他管理(第621项-625项,共计 5项)..................................................................................................... 415
******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其他处理 | 备注 | |
一、生态环境管理(第1项-第28项,共28项) | |||||||||
1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化处理”。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一般 | 未设置硬质围挡,长度在50米以内的;或有设置硬质围挡,缺口长度50米以内,未密闭的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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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设置硬质围挡,长度在50米以上150米以内;或有设置硬质围挡,缺口长度50米以上150米以内,未密闭的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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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设置硬质围挡,长度在150米以上的;或有设置硬质围挡,缺口长度150米以上,未密闭的;或1年内2次违反本条行为的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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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化处理”。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一般 | 有(①未采取覆盖、②未分段作业、③未择时施工、④未洒水抑尘、⑤未冲洗地面、⑥未冲洗车辆)中2种行为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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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①未采取覆盖、②未分段作业、③未择时施工、④未洒水抑尘、⑤未冲洗地面、⑥未冲洗车辆)中2种行为以上4种行为以下的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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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①未采取覆盖、②未分段作业、③未择时施工、④未洒水抑尘、⑤未冲洗地面、⑥未冲洗车辆)中4种行为以上的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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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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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裸露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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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裸露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3.7万元以上7.3万以下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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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裸露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1年内2次违反本条行为的 | 处7.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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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输垃圾、渣土、土方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一般 | 运输垃圾、渣土、土方散装物料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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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运输垃圾、渣土、土方散装物料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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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运输垃圾、渣土、土方散装物料30立方米以上的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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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放油烟的餐饮 服务业经营者未 安装油烟净化设 施、不正常使用 油烟净化设施或 者未采取其他油 烟净化措施,超 过排放标准排放 油烟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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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或油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在1倍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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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油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超过1倍少于2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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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油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在2倍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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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影响一般,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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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影响较大,拒不改正的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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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不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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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露天烧烤首次被发现的及时改正;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经营面积10m2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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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露天烧烤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经营面 积超过 10m2少于 30m2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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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经营面积在30m2 以上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分处罚 次数)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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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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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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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1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 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分处罚次数)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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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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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 对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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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1次或以上的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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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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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二十二点至晨 七点之间在居民 住宅区、学校、 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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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 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 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 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负 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或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下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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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违反行为,或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15分贝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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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被处罚两次以上再犯的;或一个月内引发群众反复投诉达累计达到3次,或者最大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分处罚次数)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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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负 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噪声污染15分钟以内,且自行改正的 | 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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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噪声污染15分钟以上30分钟的 | 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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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噪声污染30分钟以上的;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分处罚次数) | 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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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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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噪声敏感建筑****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在噪声敏感建筑****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负 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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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被处罚一次再犯的 | 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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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被处罚两次以上再犯的;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分处罚次数) | 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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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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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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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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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负 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下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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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15分贝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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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被处罚两次以上再犯的;或一个月内引发群众反复投诉达累计达到3次,或者最大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的;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分处罚次数)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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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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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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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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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二次违反 | 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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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或配合检查的;(4)隐匿销毁环境违法的证据 |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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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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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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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
较重 | 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3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六以上百分之三点四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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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四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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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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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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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一般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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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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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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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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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 一般 | 违反1次或排放噪音时间在8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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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2次或排放噪音时间在6时至8时的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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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3次以上或排放噪音时间在6时前、12时至14时、20时后的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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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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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一般 | 22时至23时作业施工,或时间在1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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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23时至24时作业施工,或时间在1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的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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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作业时间在0时至6时,或时间在1小时以上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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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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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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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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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未列入工程造价的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比例30%以下的 | 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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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列入工程造价的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比例30%以上70%以下的 | 及时改正,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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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列入工程造价的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比例70%以上100%以下的 | 及时改正,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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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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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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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 一般 | 违反1次或施工作业时间在8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 | 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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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2次或施工作业时间在6时至8时的 | 及时改正,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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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3次以上或施工作业时间在6时前、12时至14时、20时后的 | 及时改正,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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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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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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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一般 | 已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管理部门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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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及时改正,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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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 及时改正,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5000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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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一般 | 超过规定标准时间10分钟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未自行改正的,按一般情节处罚 | 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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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规定标准时间1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的 | 及时改正,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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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规定标准时间1小时以上或者责令改正后又擅自作业产生噪音污染的 | 及时改正,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5000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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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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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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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 一般 | 违反1次或排放噪音时间在8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 | 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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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2次或排放噪音时间在6时至8时的 | 及时改正,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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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3次以上或排放噪音时间在6时前、12时至14时、20时后的 | 及时改正,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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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或者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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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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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一般 | 违反1次或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10dB以下 | 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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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2次或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10dB以上20dB以下 | 及时改正,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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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3次或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20dB以上 | 及时改正,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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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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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六十六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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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 一般 | 违反1次或排放噪音时间在8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 |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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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2次或排放噪音时间在6时至8时的 |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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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3次以上或排放噪音时间在6时前、12时至14时、20时后的 |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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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或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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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一)**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二)**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 一般 | **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已销售房屋5套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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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已销售房屋5套以上10套以下 | 处2.2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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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已销售房屋超过10套 |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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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或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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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10dB以下 | 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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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10dB以上20dB以下 | 及时改正,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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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20dB以上 | 及时改正,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处15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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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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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使用时段、区域和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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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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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首次被发现,限期未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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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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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29项-第73项,共45项) | |||||||||
29 |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在****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整场地”、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二十七条:“城市**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 一般 | 初次违反的,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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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初次违反,拒不改正,或第二次违反的 | 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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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 | 处100元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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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 一般 | 饲养1到2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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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饲养1到2只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饲养3到5只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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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饲养6只以上 | 处200元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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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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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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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占地面积3 平方米以下,主动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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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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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地面积5 平方米以上,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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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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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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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了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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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该规定两次或以上,或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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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者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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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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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5平方米以内,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 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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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 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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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超过1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 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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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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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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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处罚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 一般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2处以下的 | 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管理处罚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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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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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5处以上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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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确定****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一般 | 擅自摆设摊点,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2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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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摆设摊点,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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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摆设摊点,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5平方米以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或擅自摆设摊点,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在5平方米以下,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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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客运车上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一般 |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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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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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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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一般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了危害后果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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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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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或造成了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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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施工场地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 一般 |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了危害后果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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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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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拒不改正或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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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市区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城市市区内,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 |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一般 | 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按屠宰畜禽量每只(羽、头)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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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 按屠宰畜禽量每只(羽、头)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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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 按屠宰畜禽量每只(羽、头)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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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且未缴纳期限不足3个月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超过3个月且限期内补交的。 | 对单位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3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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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且未缴纳期限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 | 对单位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6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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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且未缴纳期限超过6个月的。 | 对单位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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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建面积在5㎡以内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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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建面积在5㎡以上至15㎡以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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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建面积在15㎡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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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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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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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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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投入使用时间1个月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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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投入使用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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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投入使用时间2个月以上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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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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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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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30立方米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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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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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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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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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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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30立方米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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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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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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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天以上2天以下或者未接收城市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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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规定时间2天以上3天以下或者未接收城市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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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上或者未接收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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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3处(台)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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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3处(台)以上5处(台)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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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5处(台)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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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1天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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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天以上2天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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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2天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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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欠缺1人,或1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较重 | 欠缺2人以上4人以下,或2人以上4人以下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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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欠缺4人以上,或4人以上不符合任职条件,或技术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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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超过要求5天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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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要求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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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要求10天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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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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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定期检测或报告2次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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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要求定期检测或报告2次以上5次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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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要求定期检测或报告5次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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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停业、歇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停业、歇业1天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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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停业、歇业1天以上2天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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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停业、歇业2天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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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停业、歇业1天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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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停业、歇业1天以上2天以下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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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停业、歇业2天以上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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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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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单位:混入后体积10立方米以下的; 个人:混入后体积2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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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位:混入后体积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个人:混入后体积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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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混入后体积20立方米以上的; 个人:混入后体积5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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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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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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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单位:混入后体积5立方米以下的; 个人:混入后体积0.5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较重 | 单位:混入后体积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个人:混入后体积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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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混入后体积10立方米以上的; 个人:混入后体积1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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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受纳10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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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受纳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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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受纳20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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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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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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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受纳有毒有害垃圾1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2立方米以下、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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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受纳有毒有害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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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受纳有毒有害垃圾3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5立方米以上、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 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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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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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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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建筑垃圾堆放1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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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筑垃圾堆放1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50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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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建筑垃圾堆放50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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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置垃圾3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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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处置3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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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处置150立方米以上的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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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丢弃、遗撒500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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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丢弃、遗撒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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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丢弃、遗撒1000米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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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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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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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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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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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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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一般 | 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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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3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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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处置15立方米以上的 | 对施工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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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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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一般 | 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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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3.7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3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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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处置15立方米以上的 | 对施工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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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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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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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5立方米以下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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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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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20立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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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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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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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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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2处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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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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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5处以上的 |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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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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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禁止随意倾倒、抛 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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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下的;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1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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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1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下的;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1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上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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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1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的;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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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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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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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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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或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且在限期内未改正的,造成环境污染面积在5㎡以下的 | 对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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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或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面积超过5㎡的 |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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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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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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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长度500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长度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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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长度1000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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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 ****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30平方米以下或者产生的废弃物20立方米以下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3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产生的废弃物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 | 对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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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100平方米以上或者产生的废弃物50立方米以上 |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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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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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倾倒、抛撒、堆放或未利用、未处置垃圾或固体废弃物面积在20㎡以内 | 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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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倾倒、抛撒、堆放或未利用、未处置垃圾或固体废弃物面积在20㎡以上100㎡以内的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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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倾倒、抛撒、堆放或未利用、未处置垃圾或固体废弃物面积在100㎡以上 | 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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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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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未及时改正或未按要求改正到位 | 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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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处的 | 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
71 | 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 |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占道面积2平方米以下 | 处3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 | 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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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5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能改正的;或逾期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或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处73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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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 |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政府 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 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 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地段。 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 段经营”。 |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在规定的区域,或不在规定的时段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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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被处罚一次再犯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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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曾因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再犯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分处罚次数); | 处4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73 |
未按照规定实行围挡作业的或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或未将泥浆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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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违反,影响一般,并主动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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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首次违反,不及时改正的,或影响较大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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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不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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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绿化管理(第74项-第81项,共7项) |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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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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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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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2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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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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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20米以上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及以上的,堆放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排放污水20立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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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管理处罚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备注:《城市绿化条例》于2017年3月修正,《**省实施办法》由于未及时修正,其“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是对应新版《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一般 | 损坏城市树木1颗的,或者损坏花草1㎡以内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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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坏城市树木超过1颗的,或者损坏花草1㎡以上的。 |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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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或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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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管理处罚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2.《**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备注:《城市绿化条例》于2017年3月修正,《**省实施办法》由于未及时修正,其“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是对应新版《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一般 | 擅自砍伐树木在 1 棵以下;造 成损失在 1000 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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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砍伐树木超过1棵少于3棵;造成损失超过1000元少于2000 元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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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砍伐树木在3 棵以上;造成损失在 2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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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人民政府批准”。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管理处罚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2.《**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备注:《城市绿化条例》于2017年3月修正,《**省实施办法》由于未及时修正,其“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是对应新版《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一般 | 损失在 400 元以下;数量在2棵以下;损伤面积在 0.1m2 以下;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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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失超过 400 元少于 800 元; 数量超过 2 棵少于 5棵(根条个);面积超过 0.1m2 少于 0.5m2;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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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损失在 800 元以上;数量在 5棵以上;面积在 0.5m2 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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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管理处罚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3.《**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备注:《城市绿化条例》于2017年3月修正,《**省实施办法》由于未及时修正,其“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是对应新版《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一般 | 损失在400元以下;损坏城市绿化设施1㎡以内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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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失在400元以上800元以下;损坏城市绿化设施1㎡以上3㎡以内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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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损失在800元以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3㎡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毁价值超过2500元,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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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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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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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3.《**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备注:《城市绿化条例》于2017年3月修正,《**省实施办法》由于未及时修正,其“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是对应新版《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 | 处200元每平方米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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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处500元每平方米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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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用面积10 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每平方米罚款,按平方米计算超过3万元且损毁价值超过1.5万元,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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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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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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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备注:《城市绿化条例》于2017年3月修正,《**省实施办法》由于未及时修正,其“有《条例》第二十九条行为”是对应新版《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经批评指正后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害的 | 不予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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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批评指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损害,或者两次以上违反的 |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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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损害或超过三次违反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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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机关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无需 分档
| 无需分档
| /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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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公用管理(第82项-第129项,共46项) |
82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一般 |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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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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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二次以上发现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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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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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首次发现经限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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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二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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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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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首次发现经限期未改正的 | 处工程造价0.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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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二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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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一般 | 缺损1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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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缺损2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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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缺损3处以上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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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一般 | 施工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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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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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1米以上深坑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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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 一般 | 擅自占用2㎡以内,或者擅自挖掘1㎡以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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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占用2㎡以上10㎡以下或者挖掘1㎡以上5㎡以内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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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占用10㎡以上或者挖掘5㎡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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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擅自在主**以外城市道路上行驶,且未造成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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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在主**以内的城市道路上行驶,且未造成损失的;擅自在主**以外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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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 | 擅自在主**以内的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损失的;擅自在主**以外城市道路行驶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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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未按期改正,且未造成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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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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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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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擅自建设面积在5㎡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
| ||||
较重 |
擅自建设面积超过5㎡少于10㎡的建筑物、构筑物;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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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建设面积在10㎡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期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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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首次发现,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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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首次发现经限期未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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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二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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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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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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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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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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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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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一般 | 依附长度500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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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依附长度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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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依附长度1000米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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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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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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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一般 |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天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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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天以上2天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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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2天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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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限3天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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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规定时限3天以上6天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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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规定时限6天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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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一般 | 超出审批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超出审批期限5天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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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出审批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超出审批期限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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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出审批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者超出审批期限10天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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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一般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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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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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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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批准后实施。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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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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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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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全责任人。”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一般 | 未造**全事故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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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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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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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规定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等要求,有任何一项未履行的,或造成损失少于5000元,或违法所得少于5000元的 | 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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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两项措施未履行的,或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少于1.5万元,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少于1.5万元的 | 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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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项措施均未履行的,或造成损失1.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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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对规定应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有一项未履行的,或造成损失少于5000元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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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规定应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两项均未履行的,或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少于1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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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的,或对道路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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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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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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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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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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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失的 | 不予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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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的,造成较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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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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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补办许可证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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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许可证的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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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采取治理措施,拒不补办许可证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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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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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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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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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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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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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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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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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上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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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损失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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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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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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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并未造成损失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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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损失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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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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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的 | 不予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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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采取治理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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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造成损失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代为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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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治理措施的 | 不予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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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停止违法行为,逾期采取治理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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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造成损失的 | 对单位处30万元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代为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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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及时缴纳的 | 处污水处理费数额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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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缴纳的 | 处污水处理费数额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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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缴纳的 | 处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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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并只存在一种情形的 | 不予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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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损失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依法承担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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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造成损失的或构成犯罪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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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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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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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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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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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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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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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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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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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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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及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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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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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和个人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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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排水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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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排水户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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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对排水户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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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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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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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排放时间在5天以内,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排水户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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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排放时间在5天以上的,或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排水户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吊销排水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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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吊销排水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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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对排水户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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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或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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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上或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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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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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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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排水户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撤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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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撤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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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撤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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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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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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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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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或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或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或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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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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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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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和个人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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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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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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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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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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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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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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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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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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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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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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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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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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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对建设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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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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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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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处8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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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 | 1.《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和公共停车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3.《**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1.《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一般 | 首次违反,并主动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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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首次违反,不及时改正的 | 处1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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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不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妨)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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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或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道**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道路”、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将经过**的公**梁纳入城市道**梁管理范围。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 一般 | 擅自占用2㎡以内,或者擅自破坏1㎡以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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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占用2㎡以上10㎡以下或者破坏1㎡以上5㎡以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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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占用10㎡以上或者破坏5㎡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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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告照明管理(第130项-第139项,共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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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户外广告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或任一边长5米以上10米以下,影响市容的 | 处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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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户外广告设施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或任一边长10米以上15米以下,影响市容的 | 处每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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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户外广告设施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或任一边长15米以上,影响市容的; | 处每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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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擅自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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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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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5张以内且拒不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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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首次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5张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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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2、拒绝改正或违反二次以上的;3、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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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等辅助物的〔车行道、桥梁设施(含人行**、地下通道)除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等辅助物的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下的;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等辅助物的单边长度为4米或面积达10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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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等辅助物的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上10处以下的;在桥梁上设置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等辅助物的单边长度为4米以上6米以下或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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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等辅助物的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10处以上的;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等辅助物的单边长度为6米以上或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的;或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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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逾期未改正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2天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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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2天以上5天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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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5天以上的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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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刻划、涂污3处(次)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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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刻划、涂污3处(次)以上5处(次)以下的 | 对个人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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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刻划、涂污5处(次)以上的 | 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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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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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设置其他物体 | 对个人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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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 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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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处以下,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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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处以上5处以下,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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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5处以上,或总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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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架设线缆30米以下,或安置设施3处以下,或接用电源3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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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架设线缆30米以上50米以下,或安置设施3处以上5处以下,或接用电源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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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架设线缆50米以上,或安置设施5处以上,或接用电源5处以上的 | 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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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1处(次)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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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2处(次)的 | 对个人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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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3处(次)以上的 | 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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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实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影响设施3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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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影响设施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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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影响设施5处以上的 | 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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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燃气管理(第140项-第173项,共3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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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在50瓶以下,或50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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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达到50瓶以上100瓶以下,或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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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或经营数量达到100瓶以上,或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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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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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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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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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一般 | 拒绝供气5天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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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绝供气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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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供气10天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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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一般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1件(次)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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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2件(次)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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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件(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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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一般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100户以下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1天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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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100户以上500户以下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2天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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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500户以上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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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一般 | 提供燃气5000立方米以下,或50瓶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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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提供燃气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或5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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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提供燃气10000立方米以上,或100瓶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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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一般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瓶(或1吨/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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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100瓶(或1-2吨/50-100立方米)以内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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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达到或超过100瓶(或2吨/100立方米)以上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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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一般 | 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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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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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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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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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一般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五天以下,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70%—80%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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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60%以上7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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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十天以上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60%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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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充装10瓶(次)以下的 | 处3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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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充装10瓶(次)以上50瓶(次)以下的 | 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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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充装50瓶(次)以上的 |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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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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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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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10处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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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在70%以上8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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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在60%以上7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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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在60%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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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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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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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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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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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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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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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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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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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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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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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以下不改正,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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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超过2日少于5日不改正,或发现较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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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5日以上不改正,或发现严重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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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以下不改正,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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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超过2日少于5日不改正,或发现较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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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5日以上不改正,或发现严重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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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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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2日少于5日不改正的,或发现较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2万元以上少于5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200元以上少于5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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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发现严重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5万以上,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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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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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2日少于5日不改正的,或发现较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2万元以上少于5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200元以上少于5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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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发现严重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5万以上,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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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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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2日少于5日不改正的,或发现较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2万元以上少于5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200元以上少于5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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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发现严重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5万以上,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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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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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2日少于5日不改正的,或发现较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2万元以上少于5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200元以上少于5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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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发现严重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5万以上,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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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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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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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少于2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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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2日少于5日不改正的,或发现较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2万元以上少于5万元,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200元以上少于5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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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发现严重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单位违法造成损失在5万以上,个人违法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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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一般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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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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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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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一般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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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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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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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一般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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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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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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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一般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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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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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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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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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1处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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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2处的(或造成一般以下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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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3处以上的(或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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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处的(未造成事故) | 处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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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2处的(或造成一般以下事故)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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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上的(或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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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建设单位未**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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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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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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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一般 | 造成损失少于1000元的,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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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少于3000元的,或发现较重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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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或发现重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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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 一般 | 导致受影响的燃气单位用户少于10户或个人用户少于200户的,或造成损失少于5000元的,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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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导致受影响的燃气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少于20户或个人用户在200户以上少于500或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少于30000元的,或发现较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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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受影响的燃气单位用户在20户以上或个人用户在500户以上的,或造成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或发现重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或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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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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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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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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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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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燃气泄漏等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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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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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全供气;(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4小时以内的,或受影响单位用户在5户以下,个人用户在50户以下的,或造成损失1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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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超过4小时少于10小时的,或受影响单位用户超过5户少于10户,个人用户超过50户少于200户的,或造成损失超过1万元少于5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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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10小时以上的,或受影响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个人用户在200户以上的,或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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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燃气用户违反相关规定未安全使用燃气的情形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或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五)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二)倒灌瓶装燃气的;(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以内不改正,或发现一般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损失少于5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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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2日少于10日不改正的,或发现较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少于1000元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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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或发现重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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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住宅与房地产管理(第174项-第245项,共7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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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收取预付款累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 |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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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收取预付款累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 |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7%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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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收取预付款累计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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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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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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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1年以上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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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下 |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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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7%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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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以上或3000平方米以上 |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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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的;不按规定****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 《**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资质等级证书和《暂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持书面申请和资质****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 《**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 一般 | 违法第(一)项,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非法所得的; | 处100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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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第(一)、(二)项,并及时改正,未有非法所得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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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一)、(二)、(三)项,及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 | 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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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 | 《**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节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可处以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不予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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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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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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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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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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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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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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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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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销售商品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相关违法记录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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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下 |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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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7%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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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以上或3000平方米以上 |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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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违法,并已和原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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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具有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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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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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下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不予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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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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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20日以上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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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一般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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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具有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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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销售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户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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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销售1套,且主动自行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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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销售1套,且主管部门发现后立即整改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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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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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一般 | 销售1套,且主动自行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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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销售1套,且主管部门发现后立即整改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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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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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一般 | 销售1套,且主动自行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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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销售1套,且主管部门发现后立即整改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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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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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一般 | 销售1套,且主动自行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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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销售1套,且主管部门发现后立即整改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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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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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一般 | 违规收取1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并已主动自行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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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规收取3套以下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并已主动自行整改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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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规收取3套以上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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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取得买房人谅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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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取得买房人谅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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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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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一般 | 委托代理销售1套商品房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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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1套以上5套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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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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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未实施销售行为,主动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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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签署购房意向书或收取一部分费用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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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售行为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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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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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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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侵犯业主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或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群体性物业管理纠纷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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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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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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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或给业主造成损失,未补偿的,或其他后果严重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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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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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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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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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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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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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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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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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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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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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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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一般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以下 | 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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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以上5万以下 | 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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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万以上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未能按规定时限及时归还的,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挪用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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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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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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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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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未经业主大**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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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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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或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牟取利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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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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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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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或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牟取利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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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委员会的同意。”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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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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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或损害业主利益的,或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牟取利益的,或其造成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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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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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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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或损害业主利益的,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牟取利益的,或其造成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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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房屋买受人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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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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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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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改造费用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改造费用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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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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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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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下 | 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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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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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万元以上的; 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能按规定时限及时归还; ③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挪用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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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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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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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上的;(2)聘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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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正式执业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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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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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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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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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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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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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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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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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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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或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或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或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或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有上述行为1项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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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上述行为2项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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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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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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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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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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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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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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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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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超越1个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或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6个月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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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越2个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或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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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年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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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依法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过规**期30日以下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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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规**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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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规**期6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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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一般 | 在1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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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2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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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3处以上设立分支机构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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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一般 | 有1个条件不具备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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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2个条件不具备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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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3个以上条件不具备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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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及时备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一般 | 超过规**期30日以下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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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规**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备案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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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规**期60日以上备案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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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违法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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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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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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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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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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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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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或不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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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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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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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估价业务,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估价业务,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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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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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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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有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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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有2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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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有3份以上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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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有1次未回避的 | 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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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累计有2次未回避的 | 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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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累计有3次以上未回避的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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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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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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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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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1个月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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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1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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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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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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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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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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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1条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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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2条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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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3条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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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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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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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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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擅自在1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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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在2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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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在3处以上设立分支机构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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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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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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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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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管理部门制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50万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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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5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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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200万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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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一般 | 具有前述1项情形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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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前述2项情形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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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前述2项以上情形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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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整改,未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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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整改,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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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不整改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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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将不得出租的房租出租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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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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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未改正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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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出租住房人均租住****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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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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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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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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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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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出售1-3套的 | 处1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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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出售3-5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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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出售5套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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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购买1套的 | 处1万元罚款或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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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购买2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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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购买2套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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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托的运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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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 一般 | 具有前述1项情形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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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前述2项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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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前述2项以上情形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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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般 | 违规行为较轻的,且只有隐瞒有关情况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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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规行为较重的,提供资料有造假行为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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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规行为严重的,通过大量虚假材料获得房屋并用于盈利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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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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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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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具有前述1项情形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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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前述2项情形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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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前述2项以上情形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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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对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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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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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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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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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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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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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白蚁防治单位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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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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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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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销售房屋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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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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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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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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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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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标投标管理(第246项-第316,共6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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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一般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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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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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禁止其1年至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机关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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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开标前发现且未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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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开标前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异议属实但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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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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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一般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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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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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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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3年内串通投标1次(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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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3年内串通投标2次; ②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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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3年内串通投标3次; ②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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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②3年内串通投标4次以上的; ③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④串通投标并中标的; ⑤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⑥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⑦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 违法行为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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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①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1次(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②3年内1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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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50万元的; ②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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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100万元的; ②3年内3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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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②3年内4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③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④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机关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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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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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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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②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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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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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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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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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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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首次发生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且未造成后果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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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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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②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 ③所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合同额超过5亿元,或者为国家、**省重点工程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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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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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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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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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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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取消其2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责令改正 | 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取消其3年至4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责令改正,****机关核查 | |||||||||||
造成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程存在缺陷经返修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者造成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 取消其4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256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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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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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 一般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移送发改部门核查 | |||||
较重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
257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开标前发现且未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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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开标前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异议属实但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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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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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 一般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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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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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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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招标人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一般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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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高于2次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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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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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一般 | 工程尚未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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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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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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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开标前发现且能纠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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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开标后发现但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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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造成废标情形发生的; ②导致重新招标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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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一般 | 在开标前发现且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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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开标后发现但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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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在开标后发现并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②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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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一般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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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参加评标并中标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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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一般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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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参加评标并中标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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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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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一般 |
3年内串通投标1次(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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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3年内串通投标2次; ②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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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3年内串通投标3次; ②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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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②3年内串通投标4次以上的; ③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④串通投标并中标的; ⑤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⑥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⑦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 违法行为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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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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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一般 | ①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1次(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②3年内1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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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50万元的; ②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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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100万元的; ②3年内3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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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②3年内4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③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④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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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工程建设项****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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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收受的财物,****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移送发改部门核查 | |||||
较重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7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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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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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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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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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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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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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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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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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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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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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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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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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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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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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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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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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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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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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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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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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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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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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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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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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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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2次同类型违法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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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3次同类型违法;或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3年内4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或造成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8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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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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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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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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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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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高于2次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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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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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工程尚未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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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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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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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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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高于2次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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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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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工程尚未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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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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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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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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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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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或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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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一般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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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开标后但在开工前发现的 | 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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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开工后发现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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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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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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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参加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但未中标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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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参加评标,并中标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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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标,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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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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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参加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但未中标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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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参加评标,并中标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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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标,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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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一般 | 超过法定时限低于二个月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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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法定时限高于二个月低于四个月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上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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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法定时限高于四个月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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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一般 | 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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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即确定中标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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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成立而不采取措施即确定中标人 | 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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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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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85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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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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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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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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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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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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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收受的财物;给予警告;****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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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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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罚款果的违法行为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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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一般 | 超过法定时限低于二个月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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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法定时限高于二个月低于四个月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上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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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法定时限四个月以上下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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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一般 | 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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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即确定中标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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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成立而不采取措施即确定中标人 | 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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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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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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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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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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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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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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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合同尚未实施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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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合同已实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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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合同已实施,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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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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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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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但不得改变其内容, 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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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高于2次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工程尚未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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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97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但不得改变其内容, 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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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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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工程尚未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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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98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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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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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高于2次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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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工程尚未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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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299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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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工程尚未开工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
较重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300 | 违法收取费用且情节严重的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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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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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且情节严重的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应当汇总公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公共**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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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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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且情节严重的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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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3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且情节严重的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 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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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4 | 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法收取费用;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 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 错误; (五)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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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5 |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但不得改变其内容, 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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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6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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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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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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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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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高于2次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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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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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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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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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开标后但在开工前发现的 | 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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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开工后发现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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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招标人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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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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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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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一般 | 超过法定时限低于二个月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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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法定时限高于二个月低于四个月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上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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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法定时限高于四个月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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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一般 | 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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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即确定中标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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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成立而不采取措施即确定中标人 | 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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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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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责令改正 | |||||||||||||
313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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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314 |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一般 | 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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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31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 对投标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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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标,但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点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点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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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四)项所列违法行为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无效;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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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列违法行为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316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收受的财物;给予警告;****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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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九、城乡建设管理(第317项-第504项,共18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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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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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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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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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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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40000㎡以下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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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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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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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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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40000㎡以下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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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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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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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40000㎡以下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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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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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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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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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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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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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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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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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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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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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及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2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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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一般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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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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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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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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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40000㎡以下,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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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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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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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40000㎡以下,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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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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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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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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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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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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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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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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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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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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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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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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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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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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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但未进行修改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未进行修改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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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未进行修改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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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未进行修改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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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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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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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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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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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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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或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施工单位使用”。 |
《**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经责令改正后改正的 | 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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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改正的 | 对建设单位在20万元的基础上按5000元/日增加罚款,但罚款不超过50万元;对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10万元的基础上按5000元/日增加罚款,但罚款不超过30万元;对施工单位在10万元的基础上按5000元/日增加罚款,但罚款不超过20万元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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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30日仍未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对建设单位处50万罚款,对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处30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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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 |
《**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和实****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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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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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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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改正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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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结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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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结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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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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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结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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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结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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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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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 处5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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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80000㎡以下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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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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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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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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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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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8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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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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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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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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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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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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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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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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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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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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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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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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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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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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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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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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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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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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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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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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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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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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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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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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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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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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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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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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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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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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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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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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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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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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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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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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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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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147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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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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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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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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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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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⑴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⑵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⑶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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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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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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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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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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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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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⑴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⑵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⑶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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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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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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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⑴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⑵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⑶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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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生转让监理业务,且未造成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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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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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②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 ③所涉转让监理的工程合同额超过5亿元,或者为国家、**省重点工程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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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对勘察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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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多于2条少于5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2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对勘察单位处1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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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多于5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多于3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勘察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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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中,未按照多于5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多于3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勘察单位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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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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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设计单位处1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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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设计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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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对设计单位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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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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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设计单位处1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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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设计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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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对设计单位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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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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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设计单位处1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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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设计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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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对设计单位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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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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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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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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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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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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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12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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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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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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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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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12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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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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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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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少于15日的 | 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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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多于15日少于30日的 | 对施工单位处12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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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多于30日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 对施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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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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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6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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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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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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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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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6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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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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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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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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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6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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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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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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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未造成质量事故,不需要加固补强的 | 对施工单位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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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不满足结构安全,需局部加固补强的 | 对施工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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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影响结构安全,需全面加固处理的 | 对施工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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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造成质量事故,不需要加固补强的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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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不满足结构安全,需局部加固补强的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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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影响结构安全,需全面加固处理的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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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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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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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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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机关)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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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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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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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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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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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未及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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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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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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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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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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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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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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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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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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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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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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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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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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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建筑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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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情节一般,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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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情节较重,未造成损失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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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 | 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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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建筑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首次违法,未造成损失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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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两次以上违法,未造成损失 |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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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两次以上违法,造成损失的 | 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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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明确通用技术要求。鼓励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存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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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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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未造成损失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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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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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一般 | 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只有一种行为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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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情节轻微,有两种行为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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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的,有两种以上行为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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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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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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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下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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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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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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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及时改正,情节较重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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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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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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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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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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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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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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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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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情节轻微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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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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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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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果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抗震性能鉴**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情节轻微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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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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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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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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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停止,能恢复原状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个人5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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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及时停止,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个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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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 处个人10万元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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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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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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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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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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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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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 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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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不改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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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逾期不改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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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逾期不改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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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不改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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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逾期不改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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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逾期不改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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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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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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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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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有1项未按要求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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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2项未按要求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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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2项以上未按要求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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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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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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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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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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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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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撤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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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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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 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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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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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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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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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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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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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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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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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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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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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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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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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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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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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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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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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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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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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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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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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背未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条的 | 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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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条,或违背未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条;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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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条以上,或违背未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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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份数3份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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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份数3份以上6份以下,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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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份数6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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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转让检测业务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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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转让检测业务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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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转让检测业务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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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但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工 | ****保障部门已经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作出罚款,执法机构不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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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保障部门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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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保障部门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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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拖欠工资被列入“黑名单”,****建设部门查实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罚款 | 限制承接新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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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制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 备注:****保障部门已经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作出罚款,执法机构不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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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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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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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拖欠工资被列入“黑名单”,****建设部门查实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项目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给予施工单位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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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项目停工,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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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项目停工,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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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项目停工,责令限期改正;限制承接新工程;给予施工单位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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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拖欠工资被列入“黑名单”,****建设部门查实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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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拖欠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或工人因被欠薪发生亡人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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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备注:****保障部门已经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罚款,执法机构不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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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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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或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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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备注:****保障部门已经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罚款,执法机构不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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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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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或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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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备注:****保障部门已经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罚款,执法机构不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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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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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或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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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备注:****保障部门已经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罚款,执法机构不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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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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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或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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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工
| 备注:如已经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罚款,执法机构不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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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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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或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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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 | 备注:如已经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罚款,执法机构不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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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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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或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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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 | 备注:如已经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罚款,执法机构不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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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少于20人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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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多于20人;或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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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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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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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一般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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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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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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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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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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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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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责令改正;;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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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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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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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责令停止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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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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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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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违法,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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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①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②造成群众举报投诉的; ③影响相邻关系和居民正常休息的 ④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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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经责令改正,仍未或拒绝申报登记的; ②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③发生安全事故; ④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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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①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②立即改正,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③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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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①拖欠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讨薪;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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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发生安全事故; ②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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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违法,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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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①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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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造成装修人、相邻人举报投诉的; 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⑤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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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①存在正常使用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②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③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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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①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②无法恢复的; ③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④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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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造**全事故; 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⑤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⑦两年内再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⑧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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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①自行拆卸未造**全事故,可以恢复的; ②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③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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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①无法恢复的; ②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③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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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造**全事故; 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⑤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⑦两年内再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⑧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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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①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立即改正的; ②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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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①有安全隐患但能及时整改达到要求的;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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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发生安全事故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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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①首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立即改正的;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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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①发生较**全事故的; ②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④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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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②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因装饰装修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或对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破坏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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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一般 | ①发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虽劝阻、制止但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未在24小时内报告的; ②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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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①超过24小时报告的; ②一年内三次以上未在24小时内报告的; ③未在24小时内报告,导致相邻人举报投诉的; ④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4倍以上2.8倍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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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超过24小时报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②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8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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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一般 | ①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幅度在5%以上10%以下的; ②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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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①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幅度在10%以上15%以下的; ②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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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幅度在15%以上的;③涉案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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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一般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工程造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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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工程造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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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工程造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行为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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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正式执业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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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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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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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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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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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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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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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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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警告,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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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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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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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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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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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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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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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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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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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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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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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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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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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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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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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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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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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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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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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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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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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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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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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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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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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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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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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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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一般 | 初次违法,并未利用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开展经营活动,且态度良好,立即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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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初次违法,已利用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开展经营活动,且态度良好,立即整改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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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两次及以上发生本次违法行为的; ②态度恶劣的; ③拒不整改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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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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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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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亿元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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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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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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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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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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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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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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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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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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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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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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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亿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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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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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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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①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的; ②聘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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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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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4年以下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2)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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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4年以上的; (2)两次以上(含两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3)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4年以下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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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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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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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3)责令仍未停止违法活动,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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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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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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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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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或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或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文件或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义务的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义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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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下的;(2)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4)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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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两次以上(含两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2)两次以上(含两次)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3)两次以上(含两次)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上的;(4)两次以上(含两次)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5)两次以上(含两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6)两次以上(含两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7)两次以上(含两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8)两次以上(含两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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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不改正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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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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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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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未正式执业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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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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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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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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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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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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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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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不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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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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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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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或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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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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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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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不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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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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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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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提供虚假材料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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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聘用单位为2个以上5个以下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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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聘用单位为5个以上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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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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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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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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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贿赂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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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贿赂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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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贿赂金额5万元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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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八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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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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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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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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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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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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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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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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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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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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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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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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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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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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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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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但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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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限期内未改正的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但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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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态度恶劣,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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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限期内未改正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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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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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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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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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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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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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或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或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或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3、《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一般 | 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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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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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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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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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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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一般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30-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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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60日以上,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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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且本人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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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无需分档
| 无需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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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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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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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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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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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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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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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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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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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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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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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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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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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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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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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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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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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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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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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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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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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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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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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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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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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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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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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聘用单位为2个以上5个以下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处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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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聘用单位为5个以上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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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正式执业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 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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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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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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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或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或)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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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一般 | 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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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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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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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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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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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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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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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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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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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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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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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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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但还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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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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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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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违法签订转包合同,但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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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开始实施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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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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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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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一定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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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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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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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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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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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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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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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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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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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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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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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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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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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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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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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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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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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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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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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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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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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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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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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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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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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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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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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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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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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未组织验槽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验槽;”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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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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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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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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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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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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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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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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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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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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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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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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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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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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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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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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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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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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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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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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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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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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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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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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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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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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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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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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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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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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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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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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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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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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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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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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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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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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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4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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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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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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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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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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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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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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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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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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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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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九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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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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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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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函告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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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函告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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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 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 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函告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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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函告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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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全生产管理(第505项-第609项,共10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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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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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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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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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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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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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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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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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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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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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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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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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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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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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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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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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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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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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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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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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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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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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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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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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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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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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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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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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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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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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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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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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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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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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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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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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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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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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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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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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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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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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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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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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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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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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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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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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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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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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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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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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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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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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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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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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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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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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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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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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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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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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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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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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完毕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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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整改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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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整改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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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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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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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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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 一般 | 未造**全事故隐患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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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全事故隐患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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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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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一般 | 可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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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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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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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一般 | 在同一项目中,未按照多于2条少于5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设计;或2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设计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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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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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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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 | 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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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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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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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 一般 | 涉及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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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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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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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且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 一般 | 涉及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1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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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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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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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一般 | 涉及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1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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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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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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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且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一般 | 涉及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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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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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逾期未改正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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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轻微工程安全事故,已及时改正的 |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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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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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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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轻微工程安全事故,已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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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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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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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全施工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全施工措施的;” | 一般 | 涉及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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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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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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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一般 | 涉及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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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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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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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一般 | 涉及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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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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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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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 一般 | 涉及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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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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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或有人员伤亡;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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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一般 |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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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或现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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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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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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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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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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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一般 | 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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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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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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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 一般 | 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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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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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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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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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一般 | 1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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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2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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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3台以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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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一般 | 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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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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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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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下的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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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上20%以内的 | 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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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20%以上或造**全事故的 | 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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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 一般 | 整改不到位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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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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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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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 一般 | 整改不到位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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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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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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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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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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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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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二款: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整改不到位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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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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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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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二款:“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整改不到位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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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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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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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一般 | 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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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检测不合格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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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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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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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180日以上,直至改正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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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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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一般 | 使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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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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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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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180日以上,直至改正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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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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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一般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台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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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台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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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台以上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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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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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180日以上,直至改正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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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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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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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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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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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180日以上,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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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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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一般 | 未造**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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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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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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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经整改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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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60日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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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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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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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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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改正,造成较重的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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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没说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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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在限期补办了延期手续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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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补办延期手续,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没有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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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办理延期手续或造成严重的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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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一般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上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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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重的后果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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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后果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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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上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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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首次违法,造成一定的后果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上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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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的后果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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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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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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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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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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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不足十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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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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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现场负责人应当在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危险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 |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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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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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了影响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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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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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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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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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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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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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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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逾期未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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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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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1)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2)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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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逾期未改正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人数不足。 | 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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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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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因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造**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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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人数不足。 | 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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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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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因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造**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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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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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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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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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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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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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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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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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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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 (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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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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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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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 (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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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或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或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或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一般 | 具有前述1项情形的 | 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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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前述2项情形的 | 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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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前述2项以上情形的 | 对建设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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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可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设计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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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 | 对设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设计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575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全事故,限期内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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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造**全事故,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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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全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罚款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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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或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或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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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一般 | 可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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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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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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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或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或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或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一般 | 具有前述1项情形的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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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前述2项情形的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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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前述2项以上情形的 | 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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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或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或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一般 | 具有前述1项情形的 | 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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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前述2项情形的 | 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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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前述2项以上情形的 | 对监理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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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或)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或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或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一般 | 具有前述1项情形的 | 对监测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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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前述2项情形的 | 对监测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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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前述2项以上情形的 | 对监测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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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不足半年,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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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逾期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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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造**全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吊销资格证书,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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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一般 | 出具涉及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之外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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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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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吊销其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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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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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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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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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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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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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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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重**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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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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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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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 一般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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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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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处1万元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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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一般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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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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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处1万元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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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一般 | 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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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位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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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处1万元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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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第十二条第二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 一般 | 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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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告委托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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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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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第四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一般 | 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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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告委托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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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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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 一般 | 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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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告委托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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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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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 一般 | 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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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告委托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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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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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 一般 | 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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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告委托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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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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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 一般 |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维护保养等资料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制定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设备管理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无证上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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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高温、雨季或冰冻等灾害天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出现一人操作几台起重机械现象的;设置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落实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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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以及检查无相关记录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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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 一般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个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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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个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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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3个以上的;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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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 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一般 |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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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和未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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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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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 一般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1台,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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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2台,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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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3台以上,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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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 一般 | 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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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2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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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造成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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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 一般 | 擅自在1台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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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在2台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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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在3台以上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或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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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拟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审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无相关记录,或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对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不严密,或未督促整改相关问题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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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配备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未及时书面通知督促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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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业务活动,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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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拟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审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无相关记录,或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对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不严密,或未督促整改相关问题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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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配备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未及时书面通知督促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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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业务活动,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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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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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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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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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1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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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2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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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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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2台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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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3台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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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4台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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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流于形势,审核记录缺乏真实性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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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审核相关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未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责任人和责任的;未对防止塔式起重机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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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未取得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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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流于形势,审核记录缺乏真实性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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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审核相关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未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责任人和责任的;未对防止塔式起重机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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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未取得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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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流于形势,审核记录缺乏真实性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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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审核相关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未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责任人和责任的;未对防止塔式起重机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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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未取得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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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但使用情况正常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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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现场存在使用不规范现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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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出现较**全隐患或造**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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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 一般 | 对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协调不力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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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接到监理单位相应的报告后,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整改不力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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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开展相关协调工作,接到监理报告,未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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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 一般 | 对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协调不力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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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接到监理单位相应的报告后,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整改不力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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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开展相关协调工作,接到监理报告,未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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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管理(第610项-第620项,共计11项) | |||||||||||||
610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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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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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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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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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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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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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厂、仓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厂、仓库等;”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厂、仓库等的。”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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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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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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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无需分档 |
处50元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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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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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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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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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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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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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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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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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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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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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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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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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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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虽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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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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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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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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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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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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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7天以下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者大部分恢复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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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7天以上15以下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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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15天以上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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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管理(第621项-625项,共计 5项) | |||||||||||||
621 |
未经批准或****机关的规定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1.《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1.《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万元以下。”
| 一般 |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7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 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
严重 |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100立方米以上 | 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
622 |
户外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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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3.《**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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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并主动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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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首次违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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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二次以上违反的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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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在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
1.《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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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一般 | 首次违反,贩卖药品货值在10万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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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首次违反,贩卖药品货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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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不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妨)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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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在户外公共场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 1.《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2.《**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一般 | 购进未执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除外);涉案药品尚未售出或者使用的;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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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明知涉案药品来源不合法,仍然继续销售或者使用的;拒不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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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两年内因违法购进药品被行政处罚过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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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 无照商贩乱摆卖行为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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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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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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