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心村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采购项目(第2、3包)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2****中心村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采购项目(第2、3包)第2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4月2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2023年5月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招标文件第41页综合实力“2、所投7米单臂太阳能路灯或3.5米太阳能庭院灯生产厂家:(2)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三级或以上)得2分,最高得2分。”
疑问:
1、事实依据:经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协会颁发、第三方认证管理机构颁发、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等;经咨询合****管理局,****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不对中小微企业有强制性办理要求。
应急〔2021〕8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应急〔2021〕83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经调查现在市面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三级或以上)颁发单位不同,证书认定标准和费用各不同,应急管理部门不收取企业费用,但协会和第三方认证管理机构收取不等企业费用。
2、依据《****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国务院已明令****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因此建议:删除此评分项。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仅作为评分项,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且不属于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况。
问2:招标文件第41页综合实力“2、所投7米单臂太阳能路灯或3.5米太阳能庭院灯生产厂家:(4)具有智慧路灯物联网控制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
疑问:
1、“智慧路灯”是将以道路照明灯杆为基础,整合**、交通信号、通信、交通标识牌等为一体,实现多杆合一,减少路面立杆,释放公共空间**。本项目采购是7米单臂太阳能路灯和3.5米太阳能庭院灯都是“太阳能路灯”系列。
2、根据《****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3、建议修改为“3、所投7米单臂太阳能路灯或3.5米太阳能庭院灯生产厂家:(4)具有太阳能路灯物联网控制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2分”
答2: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招标文件中7米单臂太阳能路灯和3.5米太阳能庭院灯均要求控制器具有可远程修改、查看数据等远程控制、远程通讯功能,属于智慧路灯范畴,智慧路灯并不特指整合**、交通信号、通信、交通标识牌等为一体的路灯,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况。
问3:招标文件第41页综合实力“2、所投7米单臂太阳能路灯或3.5米太阳能庭院灯生产厂家:(2)具有太阳能产品“领跑者”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的,得2分,最高得2分。”
疑问:
1、事实依据:经查询了解太阳能“领跑者”认证证书有:企业标准领跑证书、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证书(光伏组件“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认证)、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证书(逆变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认证)、CQC光伏领跑者认证、太阳能产品“领跑者”认证等多个太阳能“领跑者”认证版本,这些认证都是生产厂家自愿性产品认证不具备强制性。
2、依据《****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国务院已明令****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同时以太阳能产品“领跑者”认证型式试验报告作为加分项,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建议:删除此评分项。
答3: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太阳能产品“领跑者”认证型式试验报告仅作为评分项,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且不属于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况。
问4:招标文件第42页综合实力“3、所投产品中晶体硅光伏组件、智控锂电池一体机、LED灯具均为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得5分,最高得5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同一生产厂家承诺函”为评审依据。”
疑问:“晶体硅光伏组件、智控锂电池一体机、LED灯具均为同一生产厂家生产”,意思是投标人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晶体硅光伏组件”、“智控锂电池一体机”、“LED灯具”才能拿到此5分;并且还需出具“同一生产厂家承诺函”。
违反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反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规定;
****发改委****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应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企业登记工作,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变相限制。因此建议删除此评分项。
答4: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太阳能路灯或太阳能庭院灯主要由晶体硅光伏组件、智控锂电池一体机、LED灯具、灯杆四大部分组成,“晶体硅光伏组件、智控锂电池一体机、LED灯具均为同一生产厂家生产”,是指投标人所提供投标产品7米单臂太阳能路灯和3.5米太阳能庭院灯的主要部件晶体硅光伏组件、智控锂电池一体机、LED灯具为同一厂家生产,并未对投标人经营范围作出限定,也未要求提供相关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且该项仅作为评分项,并未作为资格条件,不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
问5:招标文件第42页售后服务能力“2、拟派售后服务人员中****电站运维工程师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疑问:
1、经查,****保障部、省****保障厅、****社会保障局单位,未颁发太阳能路灯****电站运维工程师证书。
2、光伏电站运维工程师是企业内部颁发的证书,光伏运维工程师主****发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与本项目太阳能路灯采购的低压离网照明项目不相适应,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建议修改为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太阳能路灯工程师证书得3分,最高得3分;或删除此评分项。
答5: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1)****电站运维工程师证书由中国建设人才服务信息网住****培训中心监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机构培训颁发的,且该项为评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2)太阳能路灯是太阳能光伏应用产品,考虑到投标人能否提供专业、科学的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人售后人员****电站运维工程师证书更利于项目售后,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况。
问6:招标文件第30页晶体硅光伏组件参数中“3、具有优良的弱光响应性能,在辐照度为200W/m2时,填充因子FF≥64%;(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
疑问:
1、经查“**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名称:地面用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检测方法(GB/T34160-2017)(如下图)和咨询部分第三方具有CMA检测资质机构标准测试条件是温度25℃,辐照度1000W/㎡。而不是采购需求里“在辐照度为200W/㎡时”。
2、依据《****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建议:修改为“在辐照度为1000W/㎡时,填充因子FF≥67%”。
答6: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具有优良的弱光响应性能,在辐照度为 200W/m2 时,填充因子 FF≥67%”是对该产品在弱光情况下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况。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县朱巷镇杜沛路与**路向西100米
联系方式:0551-****90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双墩镇**北路与济****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3374、0551-****33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育松
电 话:0551-****3374、0551-****3373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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