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公司
授权委托人:倪飞虎
联系电话:191****5850
地址:****市******花园2栋1单元1315
******公司:
****公司递交的(项目名称:****医养结合大楼建设项目-医用家具及病床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3年5月11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司经过调查并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的特定资质要求标项一:申请人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登记表,或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54号令)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要求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经营许可证。
标项二:申请人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登记表,或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54号令)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要求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经营许可证。
答复:本****一中:抢救车(大小轮推车)(15患者承载器械,15-05-03)、医用诊断床(15-02-02)属于Ⅰ类医疗器械设备,标项二中:病床(15-03-02),医用诊断床(15-02-02)全部属于Ⅰ类医疗器械设备。另外,标项1中24抽中药柜、48抽中药柜、ABS急救车、ABS治疗车、大小轮推车、病历车、单向药盘、垛架、护理车、开放药柜、器械柜、抢救车、输液椅、双向药盘、污物车、药品柜、药品阴凉柜、住院药房、药架等均为医用家具设备。
医用家具与普通家具有区别,为更合理的采购相应的医用家具及病床,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登记表、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经营许可证是合情合理的。
本次质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
若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公司****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给予我单位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监督。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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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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