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号
为满足省道446线**县草原乡至**县麻窝乡提升改造工程(前段)项目建设需求,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20〕14号)精神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现就省道446线**县草原乡至**县麻窝乡提升改造工程(**段)征收土地相关事宜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权属、用途(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征收土地位置:毛儿盖镇阿藏村、草原村、克藏村、索花村;下八寨乡格丫村、纳洛村。
拟征土地面积:拟征收集体土地4.0759公顷,国有土地17.1458公顷,合计21.2217公顷。
拟征收土地权属:具体权属及地类面积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拟征收用途:项目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省道446线**县草原乡至**县麻窝乡提升改造工程(**段)项目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公******局和所涉及乡(镇)负责组织开展本次土地征收工作,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全面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对无理取闹、有意干扰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征地其他事项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建房申请、土地使用权调整和土地流转等有关事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搭抢建、抢种抢栽,对本公告发布后的任何抢搭抢建、抢种抢栽行为一律不纳入实物量指标调查,不予补偿。
3.自补偿登记结束之日起,****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
4.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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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