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病理全流程管理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市柯**通荷路2号402室
被投诉人:****;****
地 址:**省**高新区创苑路800号6层611室;**市**街道望春小区南路42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省**高新区创苑路800号6层611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医院病理全流程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人民医院和****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4月14****机关提起投诉,投****机关于4月20日正式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人******公司投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预成交供应商****与本项目中技术偏离表完全响应得满分,但是技术偏离表中存在相关重点内容的演示项未得满分,前后出现矛盾,系该公司在技术偏离表中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应标情况。
投诉事项 2:合同公示内容与本次项目无关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预成交供应商“****”系虚假应标,不具备项目建设能力,****管理部门予以复核!若情况属实,请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为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管理部门对我司的投诉给予充分调查取证。必要时,我司将请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或者诉诸法律。
被投诉人****辩称:
我司于 2023 年5月9日收到贵局发送的******公司****人民医院病理全流程管理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针对******公司所投诉内容,我司对招投标文件进行了认真核实,给予如下说明:1、我们投标的系统完全满足招标技术相关条款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况。2、技术偏离表是我司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响应,是系统交付和验收必须达到的要求,是客观响应。系统演示是在特定条件下通过演示人员对特定要求的内容进行操作演示,由评标专家对演示情况和自己的理解进行打分,是专家个人主观评价,从几个评标专家对同一个演示内容得出的不同分值就可以看出。两者是有本质区别。3、本次项目的系统演示环节,我司通过政采云系统嵌入的第三方视频会议系统在线远程向专家进行讲解和演示,演示时间要求在 15 分钟内。由于演示的时间有限、演示的环境 (**网络延时)、演示人员的状态和表述方式,不同的评标专家对演示内容、演示过程和演示效果有不同的理解,最后评定的分值有所不同,同一个演示项目,有的专家给予全部符合,有的专家给予较符合,这是合情合理也是类似评标过程中常见的事情。我司成立近 20 年,是一家专业的医疗信息化服务提供商,相关的病理管理系统在省内和省外****医院都在使用,部分用户已通过国家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六级和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五级乙等的测评,投诉人投诉我司虚假应标和不具备项目建设能力的理由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为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的公平公正,****管理部门能够制止类似扰乱正常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打击类似恶意投诉的不良风气。
被投诉人****辩称:
****医院病理全流程管理系统项目委托****代理。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60万元,于2023年03月06日14:00****中心****中心开标,采用线上(政采云)不见面开标形式。评标小组由4位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邹波,李梅芬,楼正茂,赵军)和1位采购人代表(陈勇刚)组成,****小组组长。本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标书并成功解密。经评审,5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符合、技术、报价评审,总分得分第一名的****为拟中标单位。本项目于2023年03月08日在政采云上发布结果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03月16日收到供应商******公司的质疑函,于2023年03月23日对质疑函做出了书面回复。并于2023年03月31日在政采云上发布了合同公告。
****人民医院辩称:
****医院病理全流程管理系统项目委托****代理。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60万元,于2023年03月06日14:00****中心****中心开标,采用线上(政采云)不见面开标形式。评标小组由4位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邹波,李梅芬,楼正茂,赵军)和1位采购人代表(陈勇刚)组成,****小组组长。本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标书并成功解密。经评审,5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符合、技术、报价评审,总分得分第一名的****为拟中标单位。本项目于2023年03月08日在政采云上发布结果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03月16日收到供应商******公司的质疑函,于2023年03月23日对质疑函做出了书面回复。并于2023年03月31日在政采云上发布了合同公告。关于《****医院病理全流程系统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和评分说明附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经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2023年2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3 月8日开标,本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023年3 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为中标供应商。2023年3月16****医院、****收到******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为:本项目预成交供应商****与本项目中技术偏离表完全响应得满分,但是技术偏离表中存在相关重点内容的演示项未得满分,前后出现矛盾.系该公司在技术偏离表中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应标情况。****医院、******于2023年3月23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公司****医院和****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4月14****机关提起投诉。
关于投诉人******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1:“根据‘********人民医院病理全流程管理系统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十、技术评分明细表’,本项目预成交供应商****在技术指标和配置评审中均达到满分,然而在要求的重点项目演示中,评标专家 1-5 都判定****有不满足的内容,前后满足情况存在矛盾,系****的技术响应表存在虚假响应情况。”,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前述内容无法证明****存在虚假响应,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的问题,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未对该事项依法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条件。
以上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都已经附卷在案作为依据。
另:本机关查阅招标文件,发现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2.技术指标和配置”和“10.系统演示”中,存在有6项参数重复设置,重复扣分情形。对于此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本机关将另案调查处理。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符合投诉条件,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据此所提出的投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5月2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宋女士
3、联系电话:0579-****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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