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行政办公楼及综合楼门厅维修改造项目
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略)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略)(**市妇幼保健院) | ||
工程名称 |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略)造项目 | ||
建设地址 | **地区**市 | ||
建设规模 | 897.5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略) | 合同价格 | 182.5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北疆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略)) | 项目负责人 | 张跃治 |
施工单位 | **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宗明 |
监理单位 | 总监(略)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经理 | 李宗明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略) 以处罚。"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