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环保〔20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研究所****技术中心)组织对《****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16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电话和邮箱:
电话:0595-****0556 传真:0595-****0005
电子邮件:****@163.com
通讯地址:****中心D643室,****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362000
****环境局
2023年6月7日
附表
****排污权核**果建议表
序号 | 项目 | 污染物类别 | 建议核定量 (吨/年) | 有效期 | |
1 | 关停全厂(关闭并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前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1.05 | / | |
氨氮 | 0.105 | ||||
二氧化硫 | 0.058 | ||||
氮氧化物 | 0.232 | ||||
2 | 关停全厂(关闭并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后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 | |
氨氮 | 0 | ||||
二氧化硫 | 0 | ||||
氮氧化物 | 0 | ||||
3 | 关停全厂(关闭并拆除所有生产设施)的可交易排污权 |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 | / |
氨氮 | / | ||||
二氧化硫 | 0 | ||||
氮氧化物 | 0 | ||||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1.05 | 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 ||
氨氮 | 0.105 | ||||
二氧化硫 | 0.058 | ||||
氮氧化物 | 0.232 | ||||
备注:化学需氧量(1.26吨/年)和氨氮(0.168吨/年)的使用时间:2017.****.20~2019.****.21 化学需氧量(1.05吨/年)和氨氮(0.105吨/年)的使用时间:2019.****.22~2022.****.30 (因晋****处理厂提标改造、尾水排放执行标准由GB18918-2002《****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标准的 B 排放标准提升至一级标准的 A 排放标准,故分段计算水污染物指标的使用时间)) 二氧化硫(0.058吨/年)和氮氧化物(0.232吨/年)的使用时间:2017.****.20~20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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