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用房改造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用房改造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用房改造项目监理服务
******自然保护区
公益林管护用房改造项目
合同编号:****
监
理
合
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
护用房改造项目监理服务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用房改造项目
1.2建设地点:******自然保护区****保护站、勤锋保护站、黄岭保护
站、**保护站;
1.3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
1.4项目工期:90天(具体起止时间以项目实施时间为准);
1.5项目概算:RMB237.19万元,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2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和解释相同
3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人义务)
项目从施工准备、建设施工到竣工验收、工程质保期满期间所应承担的全部监理内容(含
审计阶段的配合服务)。严格遵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
及监理规范,全面履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监理的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目标控制管理:包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初设、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地点、内容、
规模、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的管控以及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相关文件资料管理等;
(2)施工过程监理:包括项目材料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工期和进度控制、安全管
理和文明施工监理等;
(3)按照监理规范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提供完整、公正、客观的监理资料,包括
监理实施方案、检查记录、监理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监理资料
(4)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审查相关技术档案资料,确认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
规模和建设质量,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提交甲方。
4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监理费用(成交价)RMB449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元整,包括监理
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监理范围内的监理费用不作调整。
4.2支付方式:
(1)项目竣工且初验合格后,乙方凭完税发票、监理合同以及检查记录、监理报告、验收
报告等凭证资料向甲方结算100%的监理费用
(2)乙方在结算监理费用时须向甲方缴纳监理费用(成交价)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待项
目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5监理期限
监理期限与项目施工工期相同,即:从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质保期满为
止。本项目监理工期若有顺延甲方不再另行补偿监理费。
6双方承诺
6.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6.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7.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否则由违约方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
赔偿责任。
7.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以协商解决为主。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申
请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其他事项
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代理机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组成合同的文件
(1)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
(3)成交通知书;
(4)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果有)。
2
以下无正文: | |
委托人**苏连****管护中心地址:甘市省**县雷镇苏武路152号电话:0935-****912邮编:733399 | 监理人1W(章)****公司地址:甘勤县三雷镇民湖路荣盛公租房3号铺面电话:136****4176邮编:733399 |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203年6月7日 |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023 |
开户行:****银行****公司**县支行营业室账号:271********003541税号:126********4487634 | 开户行:****公司**支行账号:610********006138税号:****0621MA728X283G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
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
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
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
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
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
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
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
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
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
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
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5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
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
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
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
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
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
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
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
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
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
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
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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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
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
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
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
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
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
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
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
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
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
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
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
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
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
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
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
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
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大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
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
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
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
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
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
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
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
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10-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
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
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
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
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
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
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
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
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
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
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
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
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8.其他:无。
-1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遵照国家及**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
策条例、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监理规范。
第二条监理规范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规范:总体服务周期为建设期自合同双方约定之日(即服务起始日,由双方签
字确认生效)起计算,至所有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到质保期满为止。
(二)监理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期控制、材料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以及信息管
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等。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项目(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及时
向监理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工程)批准文件、项目初设、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委托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风梅,身份证号:622********0181542
注册号:****7500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监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现场监理,施工过程中如发现监理人员擅自脱岗、缺
岗以及检查把关不严、发现明显不合格的,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按经济损失×报酬比率。
(二)委托人预期付款利息按以下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12-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勘察阶段:
A-2设计阶段:
A-3保修阶段:
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提供时间 |
1.工程技术人员 | |||||
2.辅助工作人员 | |||||
3其他人员 | |||||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 |||||
名称 | 数量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提供时间 |
1.办公用房 | |||||
2.生活用房 | |||||
3.试验用房 | |||||
4.样品用房 | |||||
5.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提供时间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工程立项文件 | |||||
2.工程勘察文件 |
-13-
3.工程设计文件 | 1 | 1 | 开工前7天内 | |||
4、施工许可文件 | ||||||
5.所有工程承包合同 | 1 | 1 | 开工前7天内 | |||
6.其他工程相关文件 | ||||||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
1.通讯设备 | ||||||
2.办公设备 | ||||||
3.交通工具 | ||||||
4.检测和试验设备 |
-14-
附件: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成交编号:HYGJ23046H-MQLGC
****:
贵单位于2023年05月30日参加******自然保护区公
益林管护用房改造项目监理服务网上竞价,已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
项目阳光交易系统(省级平台)”完成交易事宜,经系统自动评定,获取
最低价供应商,贵单位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请据此在30****政府采
购合同事宜。具体成交内容如下:
成交内容 | 公益林管护用房改造项目监理服务1项。 | 公益林管护用房改造项目监理服务1项。 |
成交价(人民币) | 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元整(RMB4.49万元) | 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元整(RMB4.49万元) |
招标单位(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 招标单位(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 代理机构(盖章): |
2023年05月30日 |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2023年05月30日 |
1.本成交通知书一式三份,招标单位、成交单位、招标代理各一份。
2.此件涂改无效。
3.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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