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发改字〔2023〕135号
关于石康至常乐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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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关于请求核准石康至常乐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的请示》(川合燃字〔2023〕27号)收悉。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人民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及**市****公司组织评估后出具的《石康至常乐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评估报告》,现就项目核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加速发展,满足常乐镇、石康镇居民和工商业用气需求,同意建设石康至常乐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
二、建设地点:**市**县石康镇顺塔村和常乐镇钟屋村。
三、建设单位:****。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常乐调压站1座,设计输气量72×104m3/d;**输气管道全长28.3km,设计压力为4.0MPa,管径为D273mm。本项目线路管道防腐采用3层PE加强级防腐。
五、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9016万元,其中工程费5630元,工程其他费用2218万元,预备费705万元,资金筹措方式为企业自筹。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规定。
七、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用地、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按照本批复所附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项目核准的有关支持文件包括有《******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14号)、《****建设局关于建设石康至常乐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的意见》。
十一、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若发现有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行为,可拨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进行举报。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改革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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