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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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00%股权 |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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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3,803.78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3-06-29 |
网络竞价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3050万元。其中****公司持有标的企业99%股权,认缴出资4950.00万元,实缴出资3000万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1%股权,认缴出资50万元,实缴出资50万元。转让方转让所持标的企业100%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2.为****公司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于转让方处领取,联系人:杜女士,联系方式:150****0582)后,方可查阅在北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 3.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803.78万元,其中,****公司持有标的企业99%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741.422951万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1%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62.357049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转让方的实缴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4.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全额交易服务****交易所备查文件)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14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银行账户;(3)本方同意《******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置于北交所备查)全部内容;(4)本方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应保证给标的企业带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领域的相关**以促进标的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同时向标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预计不超过10000万元)以承担股东义务,具体支付时间以标的企业书面通知为准(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5)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并同意转让方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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