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局对2016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社会智慧和共识,进一步提升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7月31 日。
二、公示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
三、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公示期间,可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局,请在信件封面或邮件标题注明“****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邮寄地址:旬****社区天池路134号;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局
2023年6月29日
《****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行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居****中心**内村(居)民房屋**、扩建、翻建及改建的行为。**是指新选址建造房屋行为;扩建是指在原用地上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翻建是指对原房屋拆除后,原址建造房屋行为;改建是指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原用地上对房屋进行的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中心**,包括**镇、吕河镇、白柳镇部分村(社)组(详见附录适用范围)。中心**指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中**镇、吕河镇、白柳镇集镇范围内,可以进行城镇村(社)建设,重点完善城市功能的空间区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相关部门、****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局负责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的规划许可、规划监管、规划核实。主要包括村(居)民建房现场勘查,对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查,核发规划许可,组织规划验收,并开展日常动态巡察,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镇、白柳镇、****政府****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申请条件审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选址”现场踏勘,对房屋建设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规划执法部门报告。
(三)市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公路)、水利、林业、文旅广电(文物)、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基本规定、申请条件、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村(居)民房屋建设规划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并联会审的方式进行规划审批。
第六条 ****中心**内村(居)民房屋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投资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还应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因重点项目建设需拆**置的,****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安置方案,经市规委会审定后,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在中心**范围内,对符合规划的,可对原房屋进行扩建、翻建、改建。
第九条 太极城森林公园、**新区、宋家坪新区、桥沟潭新区、******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在详细规划未批准前,禁止建设。
新区范围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线为准。
**村改造区****商贸大街与文化东路之间)、****商贸大街与S102过境线之间)、刘湾片区(进站路与**路之间),****政府确定的其他改造区。
****省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线为准。
第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扩建、翻建房屋活动。在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控制地带内,**、扩建、翻建、改建房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被认定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得翻建,只能进行必要的修缮加固,修缮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故”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房屋必须在安全的地段进行选址建设。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房屋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后建房屋不得对先建房屋安全产生影响。
第十二条 在中心**内村(居)民**、扩建、翻建、改建房屋按以下规定审批。
房屋用地面积。****基地建房的,****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建房的,按照规划条件执行。房屋基地应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
房屋层数控制。按照详细规划控制房屋高度(层数)。对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在中心**主干路沿线的,房屋层数控制在六层及以下;在中心**次干路、支路沿线的,房屋层数控制在四层及以下;对建房地块两侧房屋已建成,属插空建设的,可参照相邻房屋建筑高度(层数)且不能超过六层。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国土空间规划划分等级为准。
建筑红线控制。以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为基础,按照相关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房屋基础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建筑退界控制。有相邻关系及通风采光要求的,以相邻协议为准;没有相邻协议的,建筑退界原则上按照用地界线各自退让一半执行。
房屋设施配建。宜按照每户至少一个标准配建停车位,鼓励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房屋配建电梯。房屋应配建化粪池,生活污水优先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具备接入条件的,自行消纳处理,不得直排。雨水统一收集后接入市政雨水管网或集中排放,不得散排。停车位、电梯、化粪池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空间。
建筑风格控制。满足城市设计管理要求。建筑风格、色彩根据不同区域管理要求,按照整体统一、局部变化的原则进行引导。加强沿街房屋正立面管控,从适用、美观、防渗等因素考虑,房屋屋顶应采用坡屋顶。
第十三条 村(居)民房屋建设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房屋设计或者采用规划、住建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房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相关规定,且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中心**内的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规划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扩建、翻建房屋:
(一)现无住房的或危房需翻建的;
(二)因公益事业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的;
(三)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破坏的;
(五)子女达到法**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
(六)房屋扩建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能满足结构荷载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及省市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中心**内的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扩建、翻建房屋:
(一)未到法**婚年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基地和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三)出租、出卖或以其****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社区)的“空挂户”;
(五)与法律、法规及省市规定相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中心**内的村(居)****基地建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房屋规划许可手续。
(一)村(居)民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社)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委员会组织讨论,确定上报名单并张榜公布。
(二)镇村(社)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委员会、****政府分别在《****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三)部门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资料完备的,******局应及时受理,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完成联审,审查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管理要求。涉及高新区、农业农村、交通、电力等职能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完成审查后各部门在《****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局规划许可。根据联审结果,******局对符合条件的村(居)民房屋进行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前在建房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在中心**内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扩建、翻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房屋规划许可手续。
(一)个人申请。以户为单****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研究上报。
(二)部门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完备的,******局应及时受理,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完成联审,审查申请人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管理要求。涉及高新区、住建、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完成审查后各部门出具意见。
******局规划许可。根据联审结果,******局对符合条件的村(居)民房屋建设进行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前在建房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村居民建房“三到场”全过程管理。房屋竣工后应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一)审查到场。****政府上报的村(居)民建房花名册后,******局****政府、相关部门实地勘查、审查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二)批放到场。房屋开工前,******局申请规划验线,******局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查验,实地丈量批放用地,确定建房位置。
(三)验收到场。房屋竣工后,自然**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查验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验收通过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相关条文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原《**县城规划区内村(居)房屋建设管理办法》(旬政办发[2016]211号)同时废止。
附 录
一、适用范围
**镇:李家台村(G316国道沿线50米范围内至两岔河村界),**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七组,**社区,****社区,****社区,****社区二组,刘湾社区,****社区,****社区二组,草坪社区六组S211沿线,青泥社区,刘店社区一组、二组、三组,乱滩沟村二组。
吕河镇:双井社****社区一组、南至十天高速**连接线、西至LD连接线、北至冬青路)、二组(东沿**二中东侧围墙、南与三组相连、西至十天高速**连接线、北与一组相连)、****初中以西至**二中、南与四组相连、西至**公路、北与二组相连)、四组。江店社区一组(东沿东吕路东侧200米、南与二组相连、西至十天高速**连接线、****社区一组)、二组(东沿东吕路东侧100米、南至**河岸、西至十天高速**连接线、北与一组相连)、****园区门前公路、南至**河岸、西至东吕路、北至平牌公路)。敖院社区一组(东沿东吕路东侧100米、南至熊家沟、西至十天高速**连接线、****社区二组)。
白柳镇:白柳社区(除五组外)、柳村社区(原S102省道以南50米范围与旬河之间,211国道以南50米、以北至旬河)、老龙沟村(西康铁路以南与旬河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