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第1次电煤进行网络平台竞价采购(招标公告)
竞价编号:MTJJ712********3202
状态:正在报价
标段:**、**高碱煤
开始报价时间:2023-07-03 08:15:00
报价截至时间:2023-07-04 08:30:00
采购数量 (吨):10000
发布人:荣江
发布单位:****
收货单位:****
最晚交货日期:2023-07-14 23:59:59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烟煤
报价单位:元/卡
保证金(元):
运输方式:铁路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电厂铁路专用线)
标段信息附件
备注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2023年7月第1次**、**高碱煤电煤采购
电煤竞价采购公告
****(合同主体,以下简称:**
公司)对2023年7月第1次电煤进行网络平台竞价采购,现公
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煤商参加。
一、收货单位
运输方式二、煤炭指标 | 采购数量(万吨) | 指标要求 | 指标要求 | 指标要求 | 指标要求 | 指标要求 | 指标要求 | 指标要求 | |
煤种 | 运输方式 | 采购数量(万吨) | 粒度(mm) | 低位发热量Qnetar(大卡/千克) | 氧化纳(Na0%) | 碱金属含量(0.66*K20+Na20),d% | 全硫(st.d%) | 全水(Mt%) | 挥发分(Vdaf%) |
非**、**高热值煤 | 火车、汽车 | 3.0 | ≤50 | W4800 | ≤2 | 川4.0 | 川10 | ≥15 | |
非**、**低热值煤 | 火车、汽车 | 1.0 | ≤50 | W4200 | ≤2 | 川4.0 | ≤10 | ≥15 | |
**、**低碱煤 | 火车 | 1.0 | ≤50 | W4800 | ≤2 | ≤4.0 | ≤10 | ≥15 | |
**、**高碱煤 | 火车 | 1.0 | ≤50 | W4800 | 川4.0 | 川10 | ≥15 |
特别提示:
1、报价网址:(http://hdjj.****.cn/)
2、公告采购量为暂定量;报价数量不受公告采购量限制,
但不得低于1列(3000吨),否则报价无效。
3、竞价保证****公司,请各竞价单位交纳(或
补足)****公司账户。
4、本次竞价非**、**区域分为高、低热值两种(**、
**、**、**境内发站除外),**、**区域分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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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碱两种,共四个标段,请注意区分报价。
5、供应商报价非****高、低热值煤种时,应确认所供
煤炭为非****煤种,氧化钠含量(Na0)小于2.0%。若到厂
检查所供电煤的氧化钠含量(Na0)超过2.0%,****公司
供应商黑名单。
6、供应商报价****低碱煤种时,应确认所供煤炭的碱
金属含量(0.66*K20+NaO),若碱金属含量>2.0%,以2.0%为
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2.0元/吨。
7、合同签订日起,在中国铁路95306系统中,5日(含)内
无请车记录(不是铁路预约的阶段需求),**公司有权终止
合同并扣除本次竞价保证金、三个月不能参与报价(如果报价
视为无效)。
8、火车煤只接受散车运输。
9、交货场地:****电厂铁路专用线)。
三、合同期及交货时间
合同执行期:合同签约之日至2023年7月14日。
火车煤以铁路货运货物运单制单日期为准,汽车煤以收货单
位汽车衡计量时间为准。
四、竞价时间
竞价截止时间:2023年7月4日08:30时。
五、竞价供应商资格
三证齐全(营业执照、银行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且有
效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中国华电燃料采购管理系统(网
络平台)注册审核通过的供应商。
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电煤竞价规则。
六、竞价规则
(一)参加竞价的煤炭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平
台(http://hdjj.****.cn/,进入后点击“供应商报价
请点击此处”)报价,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单位为×.
××××元/大卡.吨,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例:0.1785元/
大卡.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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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价供应商必须在竞价结束前交纳足额竞价保证金,
且缴纳单位与竞价单位保持一致,未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报价无
效,未足额缴纳价保证金的其欠缴部分报价无效。
(三)竞价供应商在报价时,只能在同一标段中报价一次。
(四)评价排序规则:
同一标段中报价低者优先;报价相同按照供应商最新累
计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选择或者同比例调整合同量。
(五)竞价入围单位确定后,竞价结果将以电子邮件,电话,
微信,QQ等方式及时通知所有参与竞价供应商。
七、保证金管理
(一)竞价保证金
1.供应商报价时,****公司缴纳竞价保证金20.00元/
吨,保证金金额按报价数量计算,即:保证金=报价总数量×20.00
元/吨。
2.接到入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签定煤炭买卖合同的供
应商,或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拒不履行的,其本次竞价保证金
不予退还并三个月内不能参与报价(如果报价视为无效)。
3.未入围供应商及履行合同的供应商,本次竞价保证金自
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竞价的竞价保证金,下一次报价数量有增加的
供应商,应足额补交竞价保证金;下一次报价数量有减少的供应
商,可书面申请退还竞价保证金差额部分;决定不再参加后续竞
价的供应商,可书面申请退还竞价保证金。
4.**公司收到供应商退还竞价保证金申请后,在10个工
作日内,全额退还竞价保证金,不计资金利息。
(二)其它
1.“竞价保证金”存入的开户行信息:
收款单位名称:****
地址:**省**市**区代市镇广电大道1号
电话:0826-****894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代市支行
帐号:226********000325(前面两个2表示农行代码)
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62433U
2.“竞价保证金”由供煤商转账或现金存入上述账户。
3.各供应商必须使用报价单位****银行帐户
进行“报价保证金”的转帐或存款;若转帐或存款单位(名称)
与报价单位(名称)不一致,或个人帐户转帐(存款),均视为
无效的“竞价保证金”。
4.转帐或存款时,收款人(单位)为:“****发电有
****公司”,必须全部填写,不得错字或少字,并注明:电
煤保证金。
八、合同要求
(一)入围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派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照公告合同范本,****公司协
商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或3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快递
(建议EMS****公司;或3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
****公司并将****公司。
(二)如入围单位未按入围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煤炭
买卖合同,**公司有权取消入选单位资格,并扣除本次竞价保
证金并三个月内不能参与报价(如果报价视为无效)。
(三)同一供应商入围在同一合同期限,同时入围不同煤
种,应按不同煤种不同发站或采取顺序执行的方式进行区分发
运;同一供应商先后两次入围,存在合同期限交叉的情况,应
按合同时间顺序执行。
(四)供应商进行来煤预报时必须填报合同编号,漏报产
生的火车接卸延迟费由供应商承担,错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
应商承担。
(五)供****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有效的法人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订廉洁从业书。
(六)验收及结算方式
1.验收标准:数量以收货单位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质量
以收货单位的化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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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算时间以铁路货运货物运单****公司汽
车衡计量时间为依据。
3.煤炭合同价格: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
4.结算方式:次月结清上月的煤款;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处理。
5.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
九、供应商评价
****公司建立健全供应商综合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
诚信度、履约能力、银行授信等级、**控制程度、廉政建设等
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到煤炭采购中。
(二)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立即终止该
供应商供煤资格。同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1.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赔赔、威胁或恐吓燃料从业人员,
****管理部验收公正性的。
3.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
4.欺行霸市、串通其他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5.****供应部门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6.在同一自然年内,累计两次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
订煤炭买卖合同或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未启动发运
7.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十、其他要求
(一)煤炭供应商不得采用串标、围标等恶意报价等方式进
行竞价,一经发现,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二)报价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的风险,
价格在合同执行期(交货期)内不得因煤炭市场变化而变动。报
价入围单位承担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风险、责任
和义务。
(三)各供应商在平台报价入围后,****公司签订
煤炭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供煤;供煤指标应符合合同最低控
制指标,供煤指标不能满足合同有关要求的,收货单位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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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有关要求,则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退还本次竞价保证金。
****公司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
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竞价单位。当竞价文件修改、澄清
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竞价文件为准。
联系人:荣江电话:139****4163
附件1:非**、**高热值煤合同
附件2:非**、**低热值煤合同
附件3:**、**高碱煤合同
附件4:**、**低碱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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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
(**、**高碱煤)
出卖人:****,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市代市镇
买受人:****,签订时间:2023年月日
一、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数量:
火车发站 | 火车发站 | ||||||||||||
到站 | 到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汽车发货地点 | 汽车发货地点 | ||||||||||||
收货人名称 | 收货人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煤种品种规格 | 煤种品种规格 | 烟煤 | 烟煤 | 原煤 | 原煤 | 粒度≤50mm | 粒度≤50mm | 粒度≤50mm | |||||
质量 | 指标名称 | Qnet,ar | Qnet,ar | Qnet,ar | Qnet,ar | Qnet,ar | Qnet,ar | Vdaf | Vdaf | Mt | Mt | St,d | St,d |
质量 | 标准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15% | ≥15% | ≤10% | ≤10% | ≤4.0% | ≤4.0%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交货时间、数量 | 合计(万吨) | 2022一季度 | 2022一季度 | 2022一季度 | 2022二季度 | 2022二季度 | 2022二季度 | 2022三季度 | 2022三季度 | 2022三季度 | 2022四季度 | 2022四季度 | 2022四季度 |
交货时间、数量 | 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质量要求: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072兆焦/千克,Vdaf
≥15%,Mt≤10%,St,d≤4.0%,标称最大粒度≤50mm。
三、运输及交货方式:
1、铁路运输。交货地点:****(电厂铁路专用线)。
2、公路运输。交货地点:****汽车煤场或卸煤沟。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到厂验收,火车煤以买受人轨道衡计量为准,汽车煤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为准。
2、质量验收。到厂验收,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
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
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Qnet,ar<17.145兆焦/千克(4100大卡),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
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同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
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
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
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
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5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
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
道复核检验结果5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
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限:
1、一票制结算(增值税率13%)。按热值计价。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20.072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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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千克(4800大卡),每0.41816兆焦/千克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元/吨(即//元/100大卡.吨,
其中不含税基准价格为//元/100大卡.吨、增值税税额为//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2023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基础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
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序号 | 验收热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验收热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热值浮动价格(含税) | 浮动后价格(到厂含税价) |
兆焦/千克 | 大卡 | 元/100大卡.吨 | 元/100大卡.吨 | |
1. | Qnet.ar≥20.072 | Qnet.ar≥4800 | --- | 基准价格 |
2. | 19.654≤Qnet.ar<20.072 | 4700≤Qnet.ar<4800 | -0.10 | 基准价格-0.10 |
3. | 19.235≤Qnet.ar<19.654 | 4600≤Qnet.ar<4700 | -0.10 | 基准价格-0.20 |
4. | 18.817≤Qnet.ar<19.235 | 4500≤Qnet.ar<4600 | -0.10 | 基准价格-0.30 |
5. | 18.399≤Qnet.ar<18.817 | 4400≤Qnet.ar<4500 | -0.20 | 基准价格-0.50 |
6. | 17.981≤Qnet.ar<18.399 | 4300≤Qnet.ar<4400 | -0.20 | 基准价格-0.70 |
7. | 17.563≤Qnet.ar<17.981 | 4200≤Qnet.ar<4300 | -0.20 | 基准价格-0.90 |
8. | 17.145≤Qnet.ar<17.563 | 4100≤Qnet.ar<4200 | -0.30 | 基准价格-1.20 |
9. | 单批次Qnet.ar<17.145 | 单批次Qnet.ar<4100 | -2.80 | 基准价格-4.00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2、硫分浮动价格
序号 | 结算硫分干基全硫分St,d(%) | 浮动标准 | 浮动标准 |
序号 | 结算硫分干基全硫分St,d(%) | 分段浮动 | 硫分累计浮动价格(元/吨) |
1 | St,d≤4.0 | 合格区间,不浮动 | 0.00 |
2 | 4.0<St,d≤5.0 | 以4.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3.0元/吨 | (4.0-St,d)×30 |
3 | 单批次St,d>5.0 | 基准价格-4.00 | 基准价格-4.00 |
备注:上表硫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硫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硫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硫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序号 | 结算挥发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浮动标准 | 浮动标准 |
序号 | 结算挥发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挥发分浮动价格 | 分段浮动 | 挥发分累计浮动价格(元/吨) |
1 | Vdaf≥15 | 合格区间,不浮动 | 0.00 |
2 | Vdaf<15 | 以15%为基础,每降低1.0%,煤价下浮3.0元/吨 | (Vdaf-15)×3 |
备注:上表挥发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挥发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挥发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挥发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4、结算价格(元/吨)=结算热值*(基准价格+热值累计浮动价格)+硫分累计浮动价格+挥发分
累计浮动价格。
5、合同期兑现率考核,即合同期兑现率=验收数量/合同量*100,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①合同期兑现率在90%-110%范围内,视为完全履约;
②70%≤合同期兑现率<90%,扣减煤款金额=(合同量-到厂验收量)×10元/吨;
③合同期兑现率<70%,扣减煤款金额=(合同量-到厂验收量)×20元/吨;
④合同期兑现率>110%,扣减煤款金额=(到厂验收量-合同量)×30元/吨。
七、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结算期限:按月结算,铁路运输以出卖人铁路货运货物运单制单日期为准,汽车运输以买受人
汽车衡计量时间为准。
2、结算数量:结算数量为买受人到厂验收数量。
3、结算质量:
①、出卖人当月所供应煤炭(包括火车煤和汽车煤),验收热值(Qnet,ar)≥17.145兆焦/千
克(4100大卡)且验收硫分St,d≤5.0的批次全部为合格批次,否则为不合格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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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出卖人当月所供应的煤炭(包括火车煤和汽车煤),合格批次和不合格批次分别加权结算,
结算质量以加权平均值为准。
4、买受人付款前,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出具的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13%。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5、次月结清当月煤款。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
1、出卖人完全不履约,按竞价公告约定,其本次竞价保证金全额扣除。
2、买受人因不可抗力、电力调度停机、安全事故停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等原因造成
无法履约的,并出具了相关部门证明或文件,不视为违约。
3、出卖人因不可抗力、安全事故停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等原因造成无法履约的,并
****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或文件,不视为违约。
4、出卖人违约造成买受人损失时,买受人保留追究出卖人责任的权利。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
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
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发货人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
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Qnet,ar标准为17.145MJ/㎏(4100大卡),出卖人供应的煤炭
Qnet,ar<17.145MJ/㎏(41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
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4)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50mm,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
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5)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及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掺杂、使假及所供煤炭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受人拒收所涉及的煤炭数量致使出卖人完不
成合同供应量,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6)火车来煤应标称最大粒度≤50mm,如超粒度大煤块、矸石、木块、钢筋等杂物导致验收、
接卸、输煤、煤场等设备及设施损坏,所造成经济损失在当月煤炭结算中执行等额赔偿,赔偿的金
额根据现场损坏程度由买受人确定。因设备损坏不能进行正常的接卸,造成火车煤积压,产生的货
车延占费和清理翻车煤蓖上杂物、大块煤的人工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7)车箱内煤碳和矸石粒度不超过(直径50毫米)、木板不超过(长和宽500毫米)、钢筋不超
过(直径10毫米,长度300毫米),如超过以上规格,每节煤车按扣矸1.0吨处理。
(8)因出卖人供应的煤炭造成买受人翻卸过程中扬尘过大或发生自燃,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
合同履行,发运量不足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设备损坏、人工卸车费、车皮延时费以及
环保事件损失等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9)合同签订日起,在中国铁路95306系统中,5日(含)内无请车记录(不是
铁路预约的阶段需求),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本次竞(询)价保证金、三个月不
能参与报价(如果报价视为无效)。
(10)同一出卖人在同一合同期限,同时入围不同煤种,应按不同煤种不同发站或
采取顺序执行的方式进行区分;同一出卖人先后两次入围,存在合同期限交叉的情况,
应按合同时间顺序执行。
(11)为准确结算:出卖人进行来煤预报时必须填报合同编号,漏报产生的火车接
卸延迟费由出卖人承担,错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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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
(1)出卖人在装车后,应及时将该批次煤炭的发站、车号、煤质(热值、硫分、挥发分、全水)
通报收货人。若未通报导致翻卸延时所产生的火车延占费,或者煤质信息与实际偏差大造成煤炭堆
放及掺烧错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2)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3日告知出卖人调整计划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担因此给
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
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
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
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市内,寄发特快专递
后的第3日视为送**;在**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
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
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23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项目 | 出卖人 | 买受人 |
名称(章):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行:联行号:帐号:纳税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 ******省**市**区代市镇广电大道1****银行****公司**代市支行103********567********003********032****2433U****6243-3 |
纳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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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
(**、**高碱煤)
出卖人:****,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市代市镇
买受人:****,签订时间:2023年月日
一、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数量:
火车发站 | 火车发站 | ||||||||||||
到站 | 到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汽车发货地点 | 汽车发货地点 | ||||||||||||
收货人名称 | 收货人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煤种品种规格 | 煤种品种规格 | 烟煤 | 烟煤 | 原煤 | 原煤 | 粒度≤50mm | 粒度≤50mm | 粒度≤50mm | |||||
质量 | 指标名称 | Qnet,ar | Qnet,ar | Qnet,ar | Qnet,ar | Qnet,ar | Qnet,ar | Vdaf | Vdaf | Mt | Mt | St,d | St,d |
质量 | 标准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20.072兆焦/千克 | ≥15% | ≥15% | ≤10% | ≤10% | ≤4.0% | ≤4.0%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交货时间、数量 | 合计(万吨) | 2022一季度 | 2022一季度 | 2022一季度 | 2022二季度 | 2022二季度 | 2022二季度 | 2022三季度 | 2022三季度 | 2022三季度 | 2022四季度 | 2022四季度 | 2022四季度 |
交货时间、数量 | 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质量要求: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072兆焦/千克,Vdaf
≥15%,Mt≤10%,St,d≤4.0%,标称最大粒度≤50mm。
三、运输及交货方式:
1、铁路运输。交货地点:****(电厂铁路专用线)。
2、公路运输。交货地点:****汽车煤场或卸煤沟。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到厂验收,火车煤以买受人轨道衡计量为准,汽车煤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为准。
2、质量验收。到厂验收,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
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
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Qnet,ar<17.145兆焦/千克(4100大卡),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
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同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
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
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
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
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5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
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
道复核检验结果5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
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限:
1、一票制结算(增值税率13%)。按热值计价。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20.072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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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千克(4800大卡),每0.41816兆焦/千克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元/吨(即//元/100大卡.吨,
其中不含税基准价格为//元/100大卡.吨、增值税税额为//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2023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基础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
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序号 | 验收热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验收热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热值浮动价格(含税) | 浮动后价格(到厂含税价) |
兆焦/千克 | 大卡 | 元/100大卡.吨 | 元/100大卡.吨 | |
1. | Qnet.ar≥20.072 | Qnet.ar≥4800 | --- | 基准价格 |
2. | 19.654≤Qnet.ar<20.072 | 4700≤Qnet.ar<4800 | -0.10 | 基准价格-0.10 |
3. | 19.235≤Qnet.ar<19.654 | 4600≤Qnet.ar<4700 | -0.10 | 基准价格-0.20 |
4. | 18.817≤Qnet.ar<19.235 | 4500≤Qnet.ar<4600 | -0.10 | 基准价格-0.30 |
5. | 18.399≤Qnet.ar<18.817 | 4400≤Qnet.ar<4500 | -0.20 | 基准价格-0.50 |
6. | 17.981≤Qnet.ar<18.399 | 4300≤Qnet.ar<4400 | -0.20 | 基准价格-0.70 |
7. | 17.563≤Qnet.ar<17.981 | 4200≤Qnet.ar<4300 | -0.20 | 基准价格-0.90 |
8. | 17.145≤Qnet.ar<17.563 | 4100≤Qnet.ar<4200 | -0.30 | 基准价格-1.20 |
9. | 单批次Qnet.ar<17.145 | 单批次Qnet.ar<4100 | -2.80 | 基准价格-4.00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备注:基准价格对应为热值:Qnet,ar≥20.072兆焦/千克(4800大卡);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2、硫分浮动价格
序号 | 结算硫分干基全硫分St,d(%) | 浮动标准 | 浮动标准 |
序号 | 结算硫分干基全硫分St,d(%) | 分段浮动 | 硫分累计浮动价格(元/吨) |
1 | St,d≤4.0 | 合格区间,不浮动 | 0.00 |
2 | 4.0<St,d≤5.0 | 以4.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3.0元/吨 | (4.0-St,d)×30 |
3 | 单批次St,d>5.0 | 基准价格-4.00 | 基准价格-4.00 |
备注:上表硫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硫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硫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硫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序号 | 结算挥发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浮动标准 | 浮动标准 |
序号 | 结算挥发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挥发分浮动价格 | 分段浮动 | 挥发分累计浮动价格(元/吨) |
1 | Vdaf≥15 | 合格区间,不浮动 | 0.00 |
2 | Vdaf<15 | 以15%为基础,每降低1.0%,煤价下浮3.0元/吨 | (Vdaf-15)×3 |
备注:上表挥发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挥发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挥发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备注:上表挥发分浮动价格为含税价。 |
4、结算价格(元/吨)=结算热值*(基准价格+热值累计浮动价格)+硫分累计浮动价格+挥发分
累计浮动价格。
5、合同期兑现率考核,即合同期兑现率=验收数量/合同量*100,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①合同期兑现率在90%-110%范围内,视为完全履约;
②70%≤合同期兑现率<90%,扣减煤款金额=(合同量-到厂验收量)×10元/吨;
③合同期兑现率<70%,扣减煤款金额=(合同量-到厂验收量)×20元/吨;
④合同期兑现率>110%,扣减煤款金额=(到厂验收量-合同量)×30元/吨。
七、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结算期限:按月结算,铁路运输以出卖人铁路货运货物运单制单日期为准,汽车运输以买受人
汽车衡计量时间为准。
2、结算数量:结算数量为买受人到厂验收数量。
3、结算质量:
①、出卖人当月所供应煤炭(包括火车煤和汽车煤),验收热值(Qnet,ar)≥17.145兆焦/千
克(4100大卡)且验收硫分St,d≤5.0的批次全部为合格批次,否则为不合格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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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出卖人当月所供应的煤炭(包括火车煤和汽车煤),合格批次和不合格批次分别加权结算,
结算质量以加权平均值为准。
4、买受人付款前,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出具的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13%。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5、次月结清当月煤款。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
1、出卖人完全不履约,按竞价公告约定,其本次竞价保证金全额扣除。
2、买受人因不可抗力、电力调度停机、安全事故停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等原因造成
无法履约的,并出具了相关部门证明或文件,不视为违约。
3、出卖人因不可抗力、安全事故停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等原因造成无法履约的,并
****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或文件,不视为违约。
4、出卖人违约造成买受人损失时,买受人保留追究出卖人责任的权利。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
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
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发货人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
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Qnet,ar标准为17.145MJ/㎏(4100大卡),出卖人供应的煤炭
Qnet,ar<17.145MJ/㎏(41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
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4)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50mm,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
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5)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及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掺杂、使假及所供煤炭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受人拒收所涉及的煤炭数量致使出卖人完不
成合同供应量,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6)火车来煤应标称最大粒度≤50mm,如超粒度大煤块、矸石、木块、钢筋等杂物导致验收、
接卸、输煤、煤场等设备及设施损坏,所造成经济损失在当月煤炭结算中执行等额赔偿,赔偿的金
额根据现场损坏程度由买受人确定。因设备损坏不能进行正常的接卸,造成火车煤积压,产生的货
车延占费和清理翻车煤蓖上杂物、大块煤的人工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7)车箱内煤碳和矸石粒度不超过(直径50毫米)、木板不超过(长和宽500毫米)、钢筋不超
过(直径10毫米,长度300毫米),如超过以上规格,每节煤车按扣矸1.0吨处理。
(8)因出卖人供应的煤炭造成买受人翻卸过程中扬尘过大或发生自燃,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
合同履行,发运量不足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设备损坏、人工卸车费、车皮延时费以及
环保事件损失等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9)合同签订日起,在中国铁路95306系统中,5日(含)内无请车记录(不是
铁路预约的阶段需求),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本次竞(询)价保证金、三个月不
能参与报价(如果报价视为无效)。
(10)同一出卖人在同一合同期限,同时入围不同煤种,应按不同煤种不同发站或
采取顺序执行的方式进行区分;同一出卖人先后两次入围,存在合同期限交叉的情况,
应按合同时间顺序执行。
(11)为准确结算:出卖人进行来煤预报时必须填报合同编号,漏报产生的火车接
卸延迟费由出卖人承担,错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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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
(1)出卖人在装车后,应及时将该批次煤炭的发站、车号、煤质(热值、硫分、挥发分、全水)
通报收货人。若未通报导致翻卸延时所产生的火车延占费,或者煤质信息与实际偏差大造成煤炭堆
放及掺烧错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2)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3日告知出卖人调整计划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担因此给
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
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
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
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市内,寄发特快专递
后的第3日视为送**;在**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
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
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23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项目 | 出卖人 | 买受人 |
名称(章):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行:联行号:帐号:纳税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 ******省**市**区代市镇广电大道1****银行****公司**代市支行103********567********003********032****2433U****6243-3 |
纳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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