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办公厅 ****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化****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农办经〔2020〕8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有偿使用管理。
第二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三条 收取对象
“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一户一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部分;私下买卖或其他方****基地。
第四条 一户多宅的认定情形
(一)农户因地质灾害及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能源、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等情况,易地占地**住宅后,原宅未按规定拆除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农村居民已有农村住宅,不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经批准,仍占用集体土地**住宅的。
(三)因私自买卖房屋、宅基地等其他原因造成多宅的。
第五条 收取范围
(一)农村居民一****基地,符合“一户多宅”认定****基地使用权的,****基地有偿使用费。
(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我县规定标准(2020年4月3日前建成的,以发证或批准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2020年4月3日后建成的,不得超过批准面积),超占部分不愿退出的,****基地有偿使用费。
(三)通****基地的居民,****基地交纳有偿使用费,本集体经济组织应鼓励其自愿有偿整宗退出。
(四)以私下买卖或其他方****基地,按整宗收取有偿使用费。
收取范围确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经民主决议,依据****确权登记成果,对超标部分出台处置办法,依照本办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要对收取对象和收取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政府审核备案。
第六条 占用生态红线和****基地,不能通过有****基地使用权。
第七条 收取标准
****基地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分类别、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
(一)“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通****基地的超标准占用部分。
1.超占面积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元/平方米计费;
2.超占面积51—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
3.超占面积101—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8元/平方米计费;
4.超占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
(二)一户多宅按整宗每年8元/平方米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以私下买卖或其他方****基地,按每年12元/平方米整宗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通****基地的(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核准,参照基准地价向村集体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金后,****基地范围内申请重建、改扩建,申请重建、改扩建的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九条 收取方式
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选****基地有偿使用费:
(一)按年度交纳。每年在当年12月底前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交费的,优惠5%;逾期不交的,每日增加1‰的滞纳金;****基地的,全额退回本年度的有偿使用费。
(二)按期交纳。分5年期交纳,10年期交纳,20年期交纳。5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0%,1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5%,2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20%,并在上一时间段末交纳下一时间段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期****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全额退回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负责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时开具统一的财政票据;各乡镇负责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局、民政局等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本级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造升级、宅基地腾退补偿、特困人群救济等。资金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结果予以公示。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支按季公开。
第十二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申请。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村民理事会提出申请:
1.**县****有偿使用申请表;
2.用地批件、土地使用权证、不****基地权属证明材料;
3.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查。村民理事会对有偿使用对象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村民理事会将拟有偿使用的地块四至、对象、面积、缴纳有偿使用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
(三)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到申请后,****基地有偿使用进行调查审核,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与宅基地有偿使用对象签订《**县****有偿使用合同》,****政府备案。
(五)缴费。宅基地有偿使用对象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村集****基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依本管理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不作为申办、变更不动产权权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企业法人、产业协会负责人、在外知名人士应带头交纳,并动员其亲属积极参与交纳。
第十五条 村集体应上报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建房户,****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居民,除收取滞纳金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符合建房分户条件提出申请的直****基地。
****政府应支持村民理事会对久拖不交的,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采取“红榜”和“白榜”公示办法,已交纳的进行“红榜”公示,拒不交纳的进行“白榜”公示。
****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村民不予纳入理事会成员及村“两委”干部的候选人选。
(五)涉及村组干部、理事会成员不交纳的,采取停职、依法罢免等措施。
(六)不予享受国家对农村的优惠政策、危旧房改造、**支农等产业扶持项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24年4月30日止。东宅改组〔2021〕9号同步废止。